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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臺賬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合同臺賬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臺賬 篇一

(一)項目管理部分

1、施工項目部成立發文

2、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資格報審資料 3.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及報審表

4、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及報審表 5.項目管理制度報審資料 6.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資料 7.施工進度調整計劃報審資料 8.工程施工停電計劃表 9.施工日誌 10.施工月報

11、工程項目交底記錄

12、甲供設備材料需求計劃報審資料 13.乙供材料需求計劃 14.工程開工報審資料

15單位(分部)工程開工報審資料 16.工作聯繫單

17、會議記錄(附件:簽到表) 18.文件收發記錄表

19、會議記錄問題執行反饋表 20.監理工程師通知回覆單

(二)安全管理部分

1、安全施工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等依據性文件(含有效文件清單)

2、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3、安全文件、安全簡報及收發、學習記錄

4、安全培訓、考試記錄及新進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5.安全例會及安全活動記錄

6、特種作業及專、兼職安全人員登記檔案

7、登高作業人員體檢情況登記表(含分包單位登高作業人員)

8、分包管理資料(主要包括分包計劃、分包單位資料報審資料、分包人員花名冊、分包單位管理人員資格報審資料、分包人員進出教育培訓資料、分包合同及安全協議) 9.環境因素、風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表 10.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含文明施工措施計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使用記錄

11、安全用品臺賬及領用記錄

12、安全工器具臺賬及檢查試驗記錄

13、安全施工作業票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記錄 14.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記

15、安全檢查記錄及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反饋記錄 16.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自評價記錄 17.安全獎懲登記臺賬

18、各類安全報表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記錄

19.基建“安全年”活動資料(施工項目部“安全年”活動方案、“安全年”活動月度小結、“安全年”活動開展情況自評表)

20、施工項目部安全類數碼照片

(三)質量管理部分

1、質量通病防治措施報審資料

2、施工質量驗收及評定範圍劃分報審資料(土建和電氣) 4.計量器具臺賬

5、主要測量計量器具/試驗設備檢驗報審資料 6.試驗(檢測)單位資質報審表 7.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

8、主要材料及構配件供貨商資質報審資料 9.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進場報審資料 10.產品檢驗記錄

11、主要設備開箱申請表

12、主要設備(材料)開箱檢查記錄表 13.材料試驗委託單

14、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缺陷通知單 15.設備(材料/構配件)缺陷處理報驗表 16.特殊工種/特殊作業人員報審表 17.試品/試件試驗報告報驗表

18、同條件混凝土試塊養護溫度記錄 19.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彙總表

20、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彙總及評定表 21.跟蹤管理記錄

22、輸變電工程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 23.工程質量活動、質量檢查記錄 24.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工作總結 25.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26.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單 27.工程質量問題臺賬

28、分項工程質量報驗申請單

29、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報驗申請單 30.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報審表 31.工程質量中間驗收申請表 32.監理工程師通知回覆單

33、標準工藝資料(包括標準工藝書籍及光盤、標準公司實施應用方案、項目標準工藝應用清單、標準工藝執行檢查表、標準工藝分析會紀要)

34、施工項目部質量類數碼照片

合同臺賬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爲加強和細化合同臺賬資料,規範企業各類合同臺賬的管理,根據《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編號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原則

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按照“一合同、兩表格、一編號”的原則進行整理。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除特別指明外,適用於:

一、宏信(鄭州)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編號規則》所涉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合同;

二、公司或者公司指定主體作爲一方當事人簽訂的所提交法務部審查的合同。

第四條定義

各承辦部門所確定的管理人員負責的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五條組織和職責

一、各承辦部門是本制度的主導部門,負責確定人員,負責合同文檔管理,負責文檔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確保文檔的完整性和有效利用性。

二、公司法務部門負責在該過程中,協助各承辦部門對合同登記臺賬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章具體實施

第六條登記模式

合同臺賬採用總分帳的表格式管理,所有合同建立總賬、各承辦人建立分賬,每份合同都要填寫建立檔案,填寫表格。

第七條總分臺賬的具體登記主體

一、合同總賬登記

1、開發公司由本公司綜合部負責管理登記;

2、新星建築公司由本公司綜合部負責登記管理;

3、商都公司、滿園紅木、萬興珠寶由本公司辦公室負責登記管理;

4、物業公司由總經理助理負責登記管理;

5、財務中心由本中心工程服務部負責登記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人力資源部負責登記管理。

二、部門、項目臺賬管理

1、開發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各部門經理、總工程師登記管理;

2、新星建築公司分別由本公司各部門經理或項目經理登記管理;

3、商都公司、滿圓紅木、萬興珠寶由各部門經理登記管理;

4、物業公司由本公司總經理助理或項目主任負責登記管理;

5、財務中心由中心各部門經理負責登記管理;

6、行政中心由本中心各部門經理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簽約方名稱;

(三)合同實質內容(含標的、數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及其他須註明的事項);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承辦部門、承辦人;

(六)合同簽訂時間;

(七)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複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合同相對方報價單、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驗收單、驗收報告、分批分期履行情況記錄、合同履行結算單等。

6、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十條登記時間

各部門的登記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後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並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

第十一條資料補充

各承辦部門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

第十二條合同登記編號規則和移交

本辦法所涉及的合同文檔以《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編號規則》所規定的辦法進行分類編號。

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註明合同編號並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並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後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本規則作爲《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編號規則》的支持文件。

第十四條本辦法發佈後提交審查的合同一律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各公司可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增加有關表格和完善內容,如不適用,請將管理辦法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支持文件:《宏信(鄭州)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宏信(鄭州)有限公司合同分類編號規則》。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七條實施細則

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由各部門補充,提請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解釋修改廢除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法務部,修改、廢除權屬公司董事長辦公會。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制度實施時間爲20xx年4月10日。

合同臺賬、檔案管理制度 篇三

xxxxx有限公司

合同臺賬、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合同的簽訂、履行由不同部門管理的,各部門可按照職責範圍登記合同臺帳的內容,但必須保證合同臺帳內容相互銜接,資料查閱及使用便捷。

第二條 合同備案臺帳所涉及的合同範圍,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爲下列合同:

(一)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規定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二)與同公司保持長期良好業務關係的重要客戶之間簽訂的合同;

(二)對公司的發展影響重大的合同;

(四)其他重大及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對合同備案臺帳未涉及的合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按公司合同管理有關要求,建立合同流水臺帳。

第十條 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十一條 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塗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後,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

臺帳管理部門。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備案臺帳涉及的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後十五日內,合同專業管理部門應將合同管理臺帳及所附資料移交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合同臺賬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 爲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覈定的資質等級並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後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築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方式;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託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並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託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範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爲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並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複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徵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准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爲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牴觸時,以總包合同爲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並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爲;

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覈指標,並組織考覈;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範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爲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

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某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後,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某日內不作答覆,可視爲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某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採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行爲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後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後,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某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於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築市場行爲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某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某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臺賬管理制度 篇五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是信譽及資

三、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准

四、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八、財務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4、及時督促業務員回收款項,年內回款率達到90%以上的,給予適當獎勵。

合同臺賬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爲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爲,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包括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二節合同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合同管理責任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

(一)財務部爲公司各類合同的總管理責任人,即合同管理責任部門。

(二)合同相關管理部門及職責:

1、銷售部門負責產品銷售類項目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2、供應部門負責生產原材料物資採購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3、設備部門負責各類生產設備、設施購進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4、財務部門負責公司房地產類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5、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人力資源方面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6、綜合辦公室負責日常辦公用品採購及上述五部門未涵蓋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第三節合同的原則與內容

第四條合同簽訂原則

(一)簽訂合同應在公平原則的前提下,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得簽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合同。

第五條合同的基本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付款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節補充協議與合同的修改

第六條對於合同中未盡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1 /3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對於原材料供應在總體合同不變的前提下,價格隨行就市調整亦必須簽訂專門的價格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一併履行並歸檔備查。

第八條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可作修改。修改好的合同必須註明原合同廢止條款。

第五節關於口頭合同(協議)

第九條公司不以口頭合同(協議)作爲履約依據。所有的履約依據必須是書面形式、雙方簽字生效的文本文件及其相關附件。

第十條對於銷售中少量的銷量(一般以商砼300立方左右爲限)及現金交易等口頭合同,必須以《銷售合同評審表》予以登記並由分管領導批覆後作爲履約依據方可履行。本《銷售合同評審表》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保管、存檔從正式合同管理規定。

第六節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當事人起草合同文本並經分管領導初步審查確定之後,必須按流程組織合同評審。銷售項目按《銷售合同評審表》、物資採購項目按《物資採購合同評審表》所列流程執行,合同評審表會籤後方可進入正式合同簽訂程序。

第十二條合同的簽訂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人(即法人代表)、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簽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合同簽字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保管,合同專用章管理與使用按《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節合同的存檔

第十五條合同簽訂後,當事人應在當日將合同正式文本交付財務部存檔,同時,財務部複製合同影印件交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交接表》上簽字確認。《合同交接表》由財務部制發、填寫、保管,作爲各類正式合同的目錄備案。

第十六條各部門所存合同影印件爲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與正式合同文本同屬公司商業機密文件,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存檔要求:

(一)合同完整齊全,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與之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相關單證等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二)財務部對所有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各合同存檔部門應建立合同管理檔案,作好合同存檔、移交等記錄。

第十八條財務部每季度組織專人對各部門合同管理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檢查、監督、整改,對管理不善者配合人力資源部予以考覈。

第八節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負責,主要檢查監督合同履行全過程是否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履約偏差,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上級並提請雙方作偏差修正。

第二十一條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合同條款疏漏,需及時起草並按合同簽訂流程簽署補充協議對合同予以嚴密規範。

第二十二條對於無法履行、必須提請訴訟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相關管理部門與當事人負責組織材料並進入法律程序。

第九節合同的借閱

第二十三條借閱程序、責任

(一)合同借閱人限於總經辦人員及部門經理。

(二)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檔案,須填寫“合同檔案借閱單”,註明查閱合同檔案的名稱、編號、查閱人等。經合同存檔部門經理籤批後方能借閱,當天借閱當天歸還,歸還時應認真核對,如需延期須辦理續借手續。

(三)閱檔人對所借閱合同檔案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調換、塗改、污損、劃線等,更不能隨意亂放,以免遺失。

(四)如借閱期間合同遺失,公司將追究其行政及經濟責任。

第十節附則

第二十四條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司將視情節嚴重對當事人予以考覈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