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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

第一篇: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裝修合同糾紛

房屋裝修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裝修糾紛一般都是在裝修家庭與裝修施工單位之間,裝修家庭與周圍居民之間因爲裝修違反了有關裝修合同、規定而發生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裝修單位沒有完全履行裝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現在:裝修單位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做法去裝修,使用非合同規定的裝飾材料,施工中無故停工,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等。

2、裝修粗製濫造,施工質量低劣。

有的裝修公司施工人員幹活不上心,工藝不規範。表面上說得過去,但經不起驗收或時間的檢驗,出了問題還強詞奪理。尤其是“街頭游擊隊”,質量更沒有保證。

3、裝修後的維修服務不完善或不履行質量承諾。

裝修後應該按合同規定及時維修,但有些公司卻左右推託。保修期內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聲擾民。

施工中難免會發出噪音,但戶主事先要與裝修公司約好開工、收工時間。不要違反環保的有關規定,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5、裝修材料或廢棄物亂堆亂放。

6、裝修破壞了毗鄰房屋。

7、裝修破壞了房屋主體結構及承重結構。

針對裝修糾紛,有關部門制訂了一些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部[1997]60號《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建設部[1997]92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鄰房屋的,應該負責修復或賠償。《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生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糾紛,可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十九條規定,如果裝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應該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居民負責修復和賠償,如果是屬於裝修施工單位的責任,則由房主找裝修單位負責修復和賠償。

同時,行業內部也制定了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但必須注意:一般情況下,如提請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訴訟。

另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決裝飾糾紛也無非以下幾條:

1、當事人自行協商;

2、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此外,行業規定對糾紛的解決也提供了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裝飾市場規定,解決糾紛按下述流程進行:

投訴——調解部受理——質檢部根據合同及圖紙進行現場覈查——調解部、質檢部依覈查結果進行調解——若雙方達成協議則進行維修或返工;若未達成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對消費者而言,裝修前不妨先通知鄰居,打個招呼,以便大家有個心理準備,減少發生糾紛的概率。

萬一出現了糾紛,只要雙方心平氣和地協商,承擔該承擔的責任,糾紛便能解決。自己協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門出面就可以順利加以解決。但如果涉及的標的較大或其他對生活影響甚大的糾紛且協商不成,最正規、最有權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當然其他居民因裝修家庭的施工而與裝修家庭發生的糾紛也可以據此進行解決。

第二篇:對處理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理解

對處理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理解

時下,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糾紛較多,常見的大多爲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但也常有非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出現。對住宅裝飾裝修糾紛已經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整,但對非住宅裝飾裝修糾紛,目前卻尚無明確的規定。在解決這類糾紛過程中,

有必要引起我們的思考―――

一、非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案由歸類

除住宅外,房地產開發商有很多非住宅作爲清水房出售給買受人,如寫字樓、營業商鋪等等。對這類房屋的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依據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當歸類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五種情形: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程監理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明確了案由,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相應的法律關係和正確適用法律。

建設部發布了《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建設部令第110號發佈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月15日建設部發布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月26日建設部發布了《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個部門規章看,大多規範住房裝飾裝修行爲,

規定尚無明確的部門規章。 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年6月162014年3月5;1997年;2014年。從上述幾46由於涉及到一系列問題, 1994日 》;日對其它房屋的裝飾裝修

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效力及法律適用

非住宅裝飾裝修合同法律糾紛,依據合同性質併案由分類,應將其歸類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對這類合同,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年10月25日公佈 法釋[2014]14號)有關規定。對該類合同效力,依據《解釋》規定,要從工程承包人自身資質、工程招投標等方面予以認定。鑑於實踐中“私人承包、借用資質承包”的情形較爲普遍,因此,大多數合同在爭議中被認定無效。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程價款的,是應當受到支持的

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受到支持;(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

的民事責任。

在實踐中,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依法應當無效。此情形一旦涉及糾紛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房屋裝飾裝修合同常見的爭議及糾紛處理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 發包人有過錯的,)修復後的應當承包人(1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也應承擔相應 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轉包的情形,

發包人原因形成的糾紛:發包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爲,依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約定的建築材料、配件、履行約定的協助義務等等。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經過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那麼,如果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應當受到支持的。工程竣工日期糾紛:對工程竣工日期爭議,如果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爲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對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形成的糾紛:對這類糾紛,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又不能協商一致的,則應當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對工程量增加、減少形成的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關於工程量糾紛較爲普遍,常常表現爲工程量有爭議增加、有爭議減少。對於有爭議增加部分,承包人有義務提供關於發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據,否則,其主張難以受到支持;對有爭議減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經施工工程被減少、或者實際根本未於施工的爭議。如發包人拆除工程,則應當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發包人許可其工程量減少的依據,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對隱蔽工程量爭議,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預算資料或者合同約定,不能提供隱蔽前工程量的相關證據證明,即使是工程鑑定也可能難以

被確認。施工墊資形成的糾紛:房屋裝飾裝修合同一般都有墊資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能夠受到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人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對工程結算形成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則應當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是不會受到支持的。

四、關於合同主體與履行地問題

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等多個主體存在,如涉及工程質量糾紛,則應當將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列爲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糾紛,則應當將工程承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爲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三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之工程造價認定案例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之工程造價認定案例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7723號

原告:北京市強地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昌平區沙河鎮沙陽路11號。

法定代表人:王愛軍,經理。

委託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精彩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266號。法定代表人:張鴻成,總裁。

委託代理人:李進,北京市洪範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張雪傑,男,該公司職員,住址同單位。

原告北京市強地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強地裝飾公司)訴被告廣東精彩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企業集團)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強地裝飾公司之委託代理人朱木軍;被告精彩企業集團之委託代理人李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強地裝飾公司訴稱,被告將位於北京市西單大悅城九層的裝修項目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14年1月5日簽有《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286 966元;後原、被告協商增項2次,造價分別爲170584元、21892元;工程總價敖爲479442元。現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僅給付原告工程款201400元。經過原告多次討要,工程餘款至今尚未支付。現要求被告精彩企業集團支付工程款279442元,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精彩企業集團辯稱,原告強地裝飾公司所述雙方簽訂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況屬實。在施工過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項事實。鑑於施工中我方爲原告墊付民工工資19600元,故我方實際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於原告不具備裝飾裝修資質,故雙方所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無效,我方無義務支付原告工程款。綜上,我方不同意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被告精彩企業集團(發包人、甲方)與原告強地裝飾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北京市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規定,乙方承包甲方精彩企業集團“大悅城室內裝修項目”,工程地點在西單大悅城九層承包範圍爲清工加部分輔料,施工面積2392平方米,以實際施工面積爲準;本工程價款總計286966元,工程總工期爲28天,開工日期爲2014年1月5日,竣工日期爲2014年2月1日;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爲曹楊,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爲夏正林,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該合同還就雙方權利義務、工程驗收、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強地裝飾公司即開始進駐西單大悅城九層進行施工。2014年2月3日,被告工程項目代表曹楊在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上簽字,該彙總表載明施工增項金額共計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間,被告支

付原告工程款共計20萬元。2014年3月, 工程施工完畢,被告未經竣工驗收即進駐使用。庭審中,原告述稱,2014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進行了二次增項施工,工程價款21 892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主張。

另查,原告強地裝飾公司於2014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

業資質證書,該證書載明原告資質等級爲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叄級。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原告強地裝飾公司具備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叄級資質,故其與被告精彩企業集團簽訂的《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履行合同期間,被告方的施工代表曹楊在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上簽字認可工程存在增項及增項工程價款,其行爲應認定爲法人行爲,相應的民事後果和責任應由被告精彩企業集團承擔。被告精彩企業集團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即進駐使用,對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原告強地裝飾公司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當,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張的二次增項的工程量21892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該事實不予認定,相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與支持。被告精彩企業集團稱原告無裝修資質,因而認爲雙方所籤合同無效等答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至於被告所稱在原告施工期間其爲原告墊付民工工資19600元之事實,被告可另行主張,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認定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精彩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市強地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強地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廣東精彩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強地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納),被告廣東精彩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五千三百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爲放棄上訴權利。

審判長姜濤

審判員李源國

審判員魏新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馬曉宇

第四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之工程造價認定案例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之工程造價認定案例

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廣東**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訴被告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集團)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裝飾公司之委託代理人***;被告**企業集團之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裝飾公司訴稱,被告將位於北京市西單大悅城九層的裝修項目發包給原告,雙方於2014年1月5日簽有《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286 966元;後原、被告協商增項2次,造價分別爲170584元、21892元;工程總價敖爲479442元。現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僅給付原告工程款201400元。經過原告多次討要,工程餘款至今尚未支付。現要求被告**企業集團支付工程款279442元,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企業集團辯稱,原告**裝飾公司所述雙方簽訂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況屬實。在施工過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項事實。鑑於施工中我方爲原告墊付民工工資19600元,故我方實際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於原告不具備裝飾裝修資質,故雙方所簽訂的《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無效,我方無義務支付原告工程款。綜上,我方不同意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被告**企業集團(發包人、甲方)與原告**裝飾公司(承包方、乙方)簽訂《北京市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規定,乙方承包甲方**企業集團“大悅城室內裝修項目”,工程地點在西單大悅城九層承包範圍爲清工加部分輔料,施工面積2392平方米,以實際施工面積爲準;本工程價款總計286966元,工程總工期爲28天,開工日期爲2014年1月5日,竣工日期爲2014年2月1日;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爲曹楊,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爲夏正林,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該合同還就雙方權利義務、工程驗收、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裝飾公司即開始進駐西單大悅城九層進行施工。2014年2月3日,被告

工程項目代表曹楊在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上簽字,該彙總表載明施工增項金額共計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間,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20萬元。2014年3月, 工程施工完畢,被告未經竣工驗收即進駐使用。

庭審中,原告述稱,2014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進行了二次增項施工,工程價款21 892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主張。

另查,原告**裝飾公司於2014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該證書載明原告資質等級爲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叄級。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原告**裝飾公司具備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叄級資質,故其與被告**企業集團簽訂的《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履行合同期間,被告方的施工代表曹楊在施工增項計價彙總表上簽字認可工程存在增項及增項工程價款,其行爲應認定爲法人行爲,相應的民事後果和責任應由被告**企業集團承擔。被告**企業集團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即進駐使用,對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原告**裝飾公司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當,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張的二次增項的工程量21892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該事實不予認定,相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與支持。被告**企業集團稱原告無裝修資質,因而認爲雙方所籤合同無效等答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採信。至於被告所稱在原告施工期間其爲原告墊付民工工資19600元之事實,被告可另行主張,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訴,故本院不予認定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納),被告廣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五千三百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爲放棄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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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裝修裝飾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

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的答覆意見及理由中明確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後認爲: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

設工程………..”。

2、建設部於2014年6月7日頒佈實施的《建設部關於建築裝修裝

飾歸口管理問題的覆函》中明確了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其根據的法律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

綜上,既然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那麼裝飾裝修合同就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就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

附上述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

(2014)民一他字第14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1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此復。

2014年12月8日

答覆意見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經研究後認爲: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理由如下:

第一,裝修裝飾工程本質上屬於建設工程,應當適用《合同法》第286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國務院2014年1月10日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2014年12月6日公佈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國家技術監督局發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建築業按從事工程建設的不同專業劃分爲“土木工程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和“裝飾、裝修業”三大類。因此,將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建設工程的範圍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規範。

標籤:合同糾紛 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