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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村幹部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村幹部管理制度 篇一

一、分工負責制度:

村幹部的分工由村黨支部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和每個幹部的素質狀況,統籌考慮,確定分工,並報鎮黨委、政府備案。

二、考勤制度:

村幹部每月工作時間不少於20天,考勤由包村幹部負責,鎮黨委每月檢查一次,每季度進行彙總,半年評比一次。對沒有完成出勤天數的,每少一天扣除報酬15元,年終從報酬中一次性扣除。

三、工作制度:

(1)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堅守工作崗位,不隨意脫崗。

(2)密切聯繫羣衆,關心羣衆疾苦,善於做羣衆工作,不脫離羣衆。

(3)處事公道正派,作風嚴謹,不做有損黨員幹部形象的事。

(4)正確行使黨員、村民賦予的權利,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

(5)與時俱進,勤於學習,勇於創新。

(6)服從大局,積極完成任務。

四、財務制度:

嚴格執行“村財鎮管”和“五筆會籤”制度,從縣級部門

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村黨支部書記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強化基層組織建設,充分調動村幹部工作積極性,切實解決村委會幹部特別是非黨員的村委會幹部認爲是通過選舉產生的幹部,黨委政府屆中不能撤換的錯誤意識。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等有關規定,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村幹部,僅指村主要幹部,即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第三條村於部管理的主要內容爲:選拔任用、教育培訓、考評考覈、監督約束、報酬待遇、後備幹部、獎勵懲處、免職、罷免、停職停權。

第二章選拔任用

第四條村幹部任用總的要求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羣衆信得過。其基本素質要求:(1)能帶頭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2)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健康的精神情操。(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無私奉獻的精神;(4)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農村工作經驗;(5)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堅持依法依規辦事;(6)身體健康,年富力強,公道正派,自身發展經濟的能力突出,能帶領農民羣衆共同致富奔小康;(7)村幹部任職年齡原則上在60週歲以下(特別優秀的除外),新任職的年齡一般在50週歲以下,文化程度應達到國中以上,新提任村主要幹部一般應具備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村幹部行爲規範必須做到“十要十不準”。(1)要政治堅定;不準動搖信念、喪失立場;(2)要服從安排,不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要作風民主,不準橫行霸道,欺壓羣衆;(4)要勤儉節約,不準講排場,浪費民財;(5)要求真務實,不準欺上瞞下,弄虛作假;(6)要辦事公道,不準以權謀私,優親厚友;(7)要依法遵規,不準違法辦事,違法立約;(8)要以大局謀事,不準以個人好惡作決策,個人主義、官僚主義盛行。(9)要雷厲風行,不準軟施硬抗,延誤時機。(10)要團結共事,不準拉幫結派,背後發雜音。

第六條村幹部的選拔方式。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任幹部。村黨支部成員按照“黨員推薦、羣衆推薦、組織考察、黨內選舉、黨委差額票決”的程序產生,選舉結果報鄉黨委審查,鄉黨委上報市委組織部任命。村委會成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選舉,選舉結果報鄉人民政府備案。屆中調整的幹部按照“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決定,代理工作,期間試用,屆終選舉”的辦法使用。

第七條村主要幹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開展工作,既有分工又要協作,分工不分家,嚴禁脫離黨的領導各自爲陣。羣團工作實行兼職,兼職不兼薪。支部書記兼團支部書記、婦聯主任;分管黨建、黨員和幹部教育管理、城鄉環境整治、計劃生育、維穩、信訪等工作。村主任兼民兵連長;分管經濟發展(農業、林業、畜牧、特色產業)、惠農政策、檔案管理、統計(含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農村養老保險、農業政策性保險、文教衛生綜合治理(矛盾糾紛調解)、村級財務管理、新農合、安全、民政、報賬員等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訓

第八條教育培訓作爲村幹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由鄉黨委負責制定村幹部教育培訓年度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一般實行以會代訓。積極推薦村幹部到上級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學習。

第九條教育培訓方式:

(1)經常性教育。村黨支部每季度對村幹部組織一次集中學習,鄉黨委每半年對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2)集中培訓。村幹部任期內集中培訓學習不少於5天;

(3)學歷教育。鼓勵村幹部參加函授、自考、電大等學歷教育。

第十條教育培訓內容。應結合實際,突出針對性和實用性。主要內容包括: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理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理念,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黨紀法規,形勢政策,農村實用新技術,領導科學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等。

第十一條建立村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村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創新培訓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現有的黨員遠程教育資源,進行形式多樣的教育培訓。

第四章考評考覈

第十二條積極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工作上形成爭先進不甘落後的意識,實行階段考覈與年度考覈制。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考覈,由鄉黨委組織實施;村級計生專幹的年度考覈,由村黨支部和鄉計生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考評考覈的內容。主要指: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

第十四條按照個人述職、羣衆測評、綜合評價程序,對村幹部進行考評考覈。每年應召開由黨員、村民代表、羣衆代表參加的測評會議,參會人數不得少於村總人口的60%,到會人數不得少於應到會人數的4/5。對村幹部進行測評,會議由鄉黨委派人主持,所有村幹部在大會上要進行述職述廉。

第十五條村幹部年度考覈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確定考覈結果。綜合測評得票佔90%以上的爲優秀,得稱職票佔80%以上—90%以下的爲稱職,得票佔60%以上—80%以下的爲基本稱職,得票60%以下的爲不稱職。對評爲優秀等次的村幹部,鄉黨委、政府將綜合村幹部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按30%的比例黨委票決進行年度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對村幹部實行年度測評,由羣衆測評和鄉黨政班子成員、鄉幹部和單位負責人測評兩部分組成,測評分值各佔總分值的50%。

第十七條村幹部違反行爲規範,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覈確定爲基本稱職或不稱職,並可以同時使用經濟處罰措施。工作上追究的責任人是指法定職責規定的本職內工作或臨時指定的責任人或牽頭人。

(1)政治立場不堅定,散佈各種謠言,有損黨和政府形象的;

(2)組織紀律淡薄,無正當理由連續10天以上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3)矛盾糾紛、羣衆訴求排查處理不力,造成上訪或治安、刑事案件等嚴重後果的;

(4)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大部分羣衆不認可的;

(5)辦事不公,以權謀私,羣衆反映強烈並查證屬實的;

(6)因工作不力,年度內工作有兩項以上沒有完成任務的;

(7)年度內累計5次以上不參加鄉、村召開的各類會議;同時會議實行實名點名制,村幹部遲到10分鐘以上每次懲15元,缺席一次懲50元。社幹部遲到15分鐘以上懲10元,缺席一次懲30元。

(8)軟拖硬抗,年度內有兩次(項)工作沒有按期完成任務或年度內有三次沒有按期報送表冊或資料的;

(9)因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年度內受到過誡勉甚至黨紀等處分的;

(10)違反惠農政策的規定,不按時間按標準執行惠農政策或執行時幹部個人有截留羣衆惠農政策款項或強行抵扣的現象,造成羣衆上訪查證屬實的。

第十八條年度考覈爲基本稱職的,扣發工資中10%績效工資部分的50%;評爲不稱職的扣發工資中10%績效工資部分的100%;同時不得享受其他獎金,也不得評選先進個人。

第五章監督約束

第十九條上班制度。村幹部原則上實行值班制度,爲了便於羣衆辦事,村每天必須有一名村幹部到村委會或在場鎮確定地點坐班接待羣衆;重大節假日、防汛、防火、疫情等特殊時期所有村幹部必須在崗在位並在現場值守,做好人員組織和現場指揮。其餘時間必須進社入戶開展工作。村幹部每月工作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各村支部書記、駐村幹部要對村幹部作好考勤記載,每月將考勤表交鄉考覈領導小組。凡未考勤或未交考勤表的視爲村幹部當月未上班,將按有關規定處理並停發當月工資。

村幹部請銷假必須實行書面請假,嚴禁口頭請假、電話請假或請霸王假,審批權限爲一天以內由支部書記和駐村鄉幹部審批,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支部書記和駐村幹部審覈後由黨委副書記審批,三天以上的村支部書記、駐村幹部審覈後由黨委書記審批。請假手續在領導審批後交黨委副書記保存和考覈;請事假時間在兩個月以上或請病假6個月以上的,按照停職停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村重要事務決策程序。凡涉及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公共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村集體資產處置等羣衆關心的重要事項。一般先由村黨支部會議研究,再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討論提出議案,提請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重大事項須由村“兩委”共同研究,實行聯章聯籤,按規定上報審批和登記。在村“兩委”工作研究的意見還未統一前嚴禁對外傳播。

第二十一條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和管理方式應符合規範要求,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村務公開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全程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定期向村黨支部、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報告村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羣衆的監督,真正做到羣衆滿意,幹部滿意。監督組成員必須做到處事公正、熱心服務,代表羣衆依法進行理財監督。

第二十二條村級事務民主報告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級事務報告會,召開時間根據工作情況確定。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部分村民參加。會議主要內容爲一年來村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村重大事項、財務收支、集體資產處裏及村民關注的問題。對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研究處理,處理結果以一定方式給予反饋。

第二十三條村級財務管理。嚴格實行“村財鄉管、組財村管”,嚴格執行大額資金(指2000元以上)動用由財務監督小組審覈和報鄉政府批准。村報賬員每季度將村收、支票據建好日記賬後交鄉會計中心委託會計;鄉委託會計要每季度處完會計賬目並每季度對村級財務進行一次審計,審計重點爲非生產性支出、瞞報、截留收入、私設小金庫等,同時加強對村主要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鄉會計覈算中心出具審計結論由村在年度召開的村級事務報告會上通報,並在村務公開欄中公佈,接受羣衆監督。嚴格審批程序,村收、支票據由村民主理財監督組審查簽章(字),村主任審覈,支部書記審批,報賬員計賬、報賬,鄉長審查,會計中心建科目賬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談心談話制度。村“兩委”主要負責人之間隨時開展談心活動,同時每年至少找“兩委”成員談話兩次,及時溝通思想,增進團結。對幹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認真加以分析,並及時解決。

第六章報酬待遇

第二十五條固定工資幹部職數。每個村固定工資幹部職數原則上控制在2人內(不含社長),具體人數由鄉黨委確定,幹部個人連續兩年考評考覈確定爲不稱職的,取消不稱職人員固定工資補貼和免去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工資標準。在全省統一的村幹部工資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村支部書記640元每月,主任580元每月,社長165元每月;其中10%爲績效工資,待年終考覈後一次性兌現,其餘部分按月實行打卡發放。

第二十七條村主要幹部每月工作性通信費實行限額憑票報銷,支部書記每月不超過50元,村主任不超過40元,社長不超過20元,資金來源在各村自有資金中支付,村集體沒有自有資金不能執行的可以不執行此條規定。嚴禁打白條和在幹部離職時納入個人欠款結算。

第二十八條工作性獎勵按各階段相關文件規定和年度目標考覈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對象及補貼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後備幹部

第三十條每個村應配備1-2名後備幹部,由黨員、村民代表大會推薦,經鄉考察後確定。

第三十一條鄉黨委要對村後備幹部建檔造冊,嚴格管理,跟蹤培養。

第三十二條村級後備幹部實行動態管理,鄉黨委每年要對其進行考察。

第三十三條村黨支部要爲後備幹部安排一定的工作,強化鍛鍊。換屆選舉時,要對後備幹部優先予以考慮。

第八章獎勵懲處

第三十四條村幹部考評考覈與村幹部的工資、獎懲、任用直接掛鉤。

第三十五條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年度考覈爲優秀的村幹部,全額兌現考覈績效工資,並予以表彰和獎勵;考覈稱職的按全額兌現考覈績效工資;考覈基本稱職、不稱職的按比例和不發放考覈績效工資。

第三十六條連續兩年被市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村幹部,鄉黨委、政府給予嘉獎,並視其先進事蹟進行宣傳報道。

第三十七條對年度考覈結果爲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村幹部以及一年內沒有發展黨員的村黨支部書記,將實行誡勉談話,受到過誡勉談話的幹部不得評選先進。

第九章誡勉、免職、罷免、停職停權

第三十八條對政治上不堅定,紀律上鬆懈,作風上不民主,三年一屆不能爲羣衆辦實事,上級黨組織安排的工作不能完成,甚至自立山頭,不服從安排和領導的村幹部要果斷處理和撤換。

誡勉是不服從或不按時完成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一年內達到兩次(項)以上或一年內沒有發展黨員的村黨支部書記。

免職是上級黨組織對犯有嚴重錯誤或犯有錯誤拒不改正的村黨支部成員(含是黨員的村社幹部)其職務的組織措施。

罷免是對不合格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依照法律規定免除其職務的行爲。

停職停權:不能勝任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不依法辦事的;不按紀律約束自己,不作爲,亂作爲的;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滯後的。除保留《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的權利外,將被停鄉黨委、政府賦予村幹部的權力或委託的事項。停職停權時間最短爲七天,最長到屆終,具體停職停權時間由黨委按照具體情況確定,期間拒不糾正或糾正不力的,經鄉黨委批准可延長期限;停職停權期間財政停發全部工資和補助。

第三十九條村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黨委或紀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誡勉、停職停權、免職或支持村民罷免其職務。不能明確責任,相互推諉責任的,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村黨支部、村委會工作職能追究到個人。

1、不帶頭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服從黨委、政府安排的;無正當理由,藉故阻撓黨委、政府的工作正常開展的。

2、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黨紀處理或行政處罰,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職務的;

3、缺乏思想道德修養,個人品行差,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宗族、派性思想嚴重,自立山頭,拉幫結派,製造矛盾,羣衆反映較大的。

4、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極壞的;

5、村級財務管理混亂,不落實或不執行“村帳鄉管”相關規定,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給集體財產造成較大損失或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的;

6、不參加述職述廉或年度考評考覈不稱職的。

7、違規違紀行爲經誡勉談話後糾正不到位、整改不落實的;

8、工作不在狀態,長期因家庭負擔過重或從事工作以外事務且不能正確履職的;

9、組織紀律觀念淡薄,不顧工作大局,內部不該對外公佈的事而擅自對外公佈且造成負面影響和影響班子團結的;

10、造成兩次以上越級上訪或一次集體上訪事件的直接責任者;

11、被紀檢機關或司法機關正式立案調查的;

12、擅自長期外出不在崗的;

13、不服從黨委、政府工作安排或工作執行不力,年度內2次(項)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14、作風飄浮,敷衍塞責,工作出現較大失誤或重大問題的;

15、不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個人主義盛行,以個人的好惡對待工作的;

16、村主要幹部不堅持原則,不敢抓敢管、勇於揭發黨員、幹部的缺點和錯誤的;村幹部打擊、報復、壓制、侮辱提意見或批評的領導、幹部、黨員和羣衆的;

17、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對黨的決定或政策有不同意見,不按組織原則先執行,後在按組織程序提出建議或意見,公開發表和散發同決定相反意見的。

18、不按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履行職責或拋開集體領導搞獨立單幹的;

19、連續兩年不發展黨員的;

20、工作中不按原則辦事,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虛報浮誇的;

21、工作期間到場鎮或基層參與無論金額大小和各種形式的賭博有舉報的。

22、生活作風敗壞,甚至造成他人家庭破裂,造成不良影響的。

23、不按照規定請銷假或長期不在崗位履行崗位職責的。

24、不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在“兩委”還未形成統一意見之前,將內部的事情通向社會且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十條具備39條所列條款之一的村黨支部成員和村委會成員,鄉黨委可以徵求黨員或村民代表意見後,對其免職。具備前條所列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鄉黨委、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如村民提出罷免建議,鄉政府應當支持村民依法進行罷免。

第四十一條受到免職、罷免的村幹部取消或停止其養老保險補助,停職、停權的村幹部在停職、停權期間財政不得給予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社幹部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具體管理由村負責考覈。過去出臺的有關村幹部管理辦法自行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鄉黨委、鄉紀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已於2012年10月9日黨委會通過,本辦法從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

村幹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切實加強村幹部規範化管理,不斷推進漁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爲提前基本實現漁農業和漁農村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中央、省委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村幹部,指村黨支部(含黨總支部,下同)書記、副書記、委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三條村幹部由鄉鎮(含轄村的街道,下同)黨委管理。

第二章選拔任用

第四條基本原則。1、黨管幹部的原則;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3、羣衆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5、發揚民主、依法選舉的原則。要通過認真貫徹上述原則,實現使一大批綜合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目的。

第五條主要標準。1、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羣衆公認度高,爲人正派,處事公道,作風民主,廉潔自律;3、工作作風正,求真務實,開拓進取,艱苦奮鬥,真心實意爲羣衆服務;4、工作能力強,懂經營,善管理,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致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能夠帶領羣衆共同致富,建設社會主義新漁農村。

第六條基本條件。1、村幹部任職年齡一般應在60週歲以下,其中村主要幹部(指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下同)一般新任職年齡應在45週歲以下,留任年齡應在55週歲以下;2、村幹部文化程度應達到國中以上,其中提任的村主要幹部一般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並掌握1門以上漁農村實用技術;3、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中一般應有一名以上女幹部和30歲左右的年輕幹部。

第七條選拔渠道。村幹部的選拔應堅持因地制宜,採用內選、外引、下派等多種方法,注重從科技示範戶、專業戶、企業骨幹、復退軍人、務工經商人員、大中專畢業生中進行選拔。對沒有合適黨支部書記人選的村,可以從縣(區)、鄉鎮機關及事業單位幹部中選派,也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職業的界限,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開選拔,吸收社會上優秀的黨員到村任職。

第八條選拔方式。村黨支部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必須經過黨員民主推薦和羣衆推選測評,並與黨內選舉和組織任命方式相結合。村民委員會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xx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規定,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選舉。

第九條領導職數。村黨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7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3—7人組成。提倡村幹部交叉兼職,減少領導職數。

第三章教育培訓

第十條教育培訓重點。着眼於漁農村基層幹部“素質工程”建設,把幹部長期受教育、接受羣衆再教育和幹部自我教育結合起來,形成漁農村基層幹部教育培訓的長效機制。要堅持以政治理論教育爲重點,以崗位業務培訓、實用技術培訓和學歷教育相配套,全面提高村幹部綜合素質。

第十一條教育培訓職責。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層次培訓的原則。市委黨校每年培訓一定數量的村主要幹部,其餘村主要幹部由縣(區)負責培訓,村一般幹部由鄉鎮負責培訓,村幹部的經常性學習教育由村黨支部組織。

第十二條教育培訓內容。堅持理論聯繫實際,體現時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學以致用。一是政治理論學習,黨在漁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是思想作風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觀念、服務意識、道德規範、廉政規定等;三是基本知識培訓,包括黨建基本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漁農村經濟和社會管理知識等;四是漁農村實用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教育培訓方法。一是經常性的學習教育,包括“”、專題學習以及幹部自學;二是定期培訓,村幹部每年應輪訓一次,每次輪訓時間不少於3天,對新任職的。村幹部,應及時組織上崗培訓;三是學歷教育,鼓勵村幹部參加農廣校、農函大、成人高中、黨校以及自學考試等學習;四是實踐鍛鍊,有條件的可安排村幹部到鄉鎮或縣(區)部門掛職鍛鍊,或組織村幹部到經濟發達地區考察學習。

第十四條教育培訓基地。切實加強縣(區)、鄉鎮黨校建設,逐步改善教育培訓設施,認真落實教育培訓經費,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素質。鄉鎮黨校是村幹部教育培訓的主要基地,師資力量做到專兼結合、以兼爲主,培訓教材以中央、省委統編教材爲主,也可選用切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的輔助教材。各地還可以建立一些高質量的示範村、示範點,作爲村幹部學習和實踐的基地。

第四章考覈獎懲

第十五條考覈內容。1、貫徹落實黨在漁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2、堅持羣衆路線,爲羣衆辦實事,維護集體和羣衆利益的情況;3、引導和帶領羣衆調整漁農業結構,積極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促進漁農業增效、漁農民增收的情況;4、加強漁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情況;5、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民主,加強團結,實行集體領導的情況;6、艱苦奮鬥,廉潔自律情況。各地要根據實際,對考覈內容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的考覈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考覈方法。對村幹部的考覈一般在年底進行,並結合村級換屆對村幹部進行一次屆末考覈。村幹部考覈分崗位目標考覈和民主評議兩方面。崗位目標的制定應結合村級發展目標和幹部崗位職責,一年一定,增強科學性、可操作性。民主評議應堅持上下結合,綜合評價。村幹部應在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述職,接受黨員羣衆的測評;鄉鎮領導及其中層幹部應對村幹部的各方面表現作出總體評價。在綜合崗位目標考覈和民主評議結果的基礎上,由鄉鎮黨委、政府對村幹部的工作評定等次,作爲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考覈結果運用。考覈結果與村幹部的報酬、獎懲、任用直接掛鉤。對優秀的村幹部,應給予一定獎勵,或予以提拔重用,其中特別優秀的村主要幹部,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政策,錄用爲基層公務員;對基本稱職的村幹部,應指出缺點和不足,督促其整改;對不稱職的村幹部,應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章監督約束

第十八條村務決策程序。建立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凡涉及全村經濟社會發展、公共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等羣衆關心的重要事項,一般應由村黨支部委員會提出議案,在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特別重大的問題應提請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重大事項需要蓋章的,須由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共同研究,實行聯章聯籤,按規定審批和登記。

第十九條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序、形式和管理方式應符合規範要求,真正做到羣衆滿意、幹部滿意。村務公開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全程監督。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定期向村黨支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羣衆的監督,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條村務民主聽證會制度。村務民主聽證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根據工作情況確定。聽證會由村黨支部負責人主持,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參加,也可擴大到全體村民。村民委員會應向羣衆報告前階段主要工作情況,特別是財務收支、重大實事項目和相關政策的實施等情況,接受羣衆的質詢和訴求。對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研究處理,處理結果要以一定方式向羣衆反饋。

第二十一條村級財務管理。大力推行村級會計業務委託制,嚴格把握會計審覈關。有條件的鄉鎮可建立結算中心,實行集中辦公、電算化管理。縣(區)要組織專門力量,每年確定一批經濟總量大、財務收支頻繁的村進行重點審計,各鄉鎮每年至少要對所轄三分之一以上的村進行審計,並及時做好村主要幹部的離任審計。審計結果都要向羣衆公佈,接受羣衆監督。

第二十二條談心談話制度。鄉鎮黨政領導都應有聯繫村,每年至少找村主要幹部談話兩次,其他村幹部談話一次。對村幹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鄉鎮黨委應及時提醒、及早解決。村主要幹部也要多找班子成員談心談話,及時溝通思想,增進團結。

第六章報酬待遇

第二十三條固定補貼標準。村幹部固定補貼的確定堅持獎優罰劣的原則,固定補貼應與幹部的工作實績緊密掛鉤,做到能高能低。固定補貼包括每月基本補貼、年度考覈補貼、各種獎金和通訊費補助等幾個部分,總額要適度,在保證村幹部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根據工作實績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拉開差距。村主要幹部全年固定補貼總額應不低於上年本村漁農民人均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幹部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量按一定比例遞減。具體數額由鄉鎮黨委、政府每年根據各行政村情況劃分檔次,提出指導性意見,由各村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固定補貼人數。每個行政村享受固定補貼的人數控制在2—4人,最多不超過5人。享受固定補貼的村幹部應每天到村裏上班,主動爲羣衆搞好服務。具體人數根據各村人口數量、地域分佈、主要產業和經濟發展情況,經鄉鎮黨委、政府同意後,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誤工補貼額度。對參加臨時性工作的村幹部,由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根據其誤工天數、工作強度、工作效果等情況,擬定補貼額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後發放。

第二十六條補貼資金來源。村幹部的固定補貼和誤工補貼原則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對一些集體經濟薄弱、幹部補貼難落實的村,由鄉鎮政府負責補助;鄉鎮財政困難的,由縣(區)負責補助。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辦法。逐步統一村主要幹部的養老保險辦法,提高養老保險標準,真正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村主要幹部在職期間的保險費繼續由市、縣(區)、鄉鎮、村分別補助一部分,村幹部個人承擔一部分。村主要幹部離職後保險費原則上由本人全額承擔。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考慮其他村幹部的養老保險和村幹部的醫療保險。各縣(區)可根據實際,制定、完善具體投保辦法。

第七章後備幹部

第二十八條數量和質量。每個村至少應有兩名以上村級後備幹部。後備幹部的主要標準可參照現職村幹部,年齡一般應在30歲左右,文化程度應在高中(中專)以上。

第二十九條選拔和管理。村級後備幹部應在全體黨員和廣大村民推薦的基礎上,經村黨支部委員會討論提出初步名單,報鄉鎮黨委審定。鄉鎮黨委應建立村級後備幹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考察瞭解,及時調整充實。

第三十條培訓和鍛鍊。村級後備幹部的教育培訓應納入村幹部的教育培訓總體計劃,有條件的應定期舉辦村級後備幹部培訓班,或有計劃地選送後備幹部到中高等院校進修深造。應注意給村級後備幹部交任務、壓擔子,安排他們參與村裏工作,使他們在實踐中鍛鍊成長。

第三十一條後備幹部使用。村幹部出現缺額時,原則上應從村級後備幹部中選拔。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縣(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共xx市委組織部、xx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農村村幹部管理制度條例 篇四

一、學習制度

每週一黨總支書記、主任主持召開一次兩委聯席會議,研討一週的工作安排,帶領兩委幹部學習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和普法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每月初及時召開計劃生育例會。村幹部在參加會議時,應自覺遵守會場紀律,不得遲到早退,請假要履行手續,開會時保持會場安靜,並做好記錄備查。

二、坐班辦公制度

村兩委幹部實行輪流坐班和值班制度,處理日常事務和接待羣衆來訪。每天保證至少有兩名村幹部在班,實行簽到制和八小時工作制。坐班人員和時間保持相對固定,並向羣衆公開。坐班幹部公佈聯繫電話,保證在坐班時間內及時解決社區事務。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村幹部坐、值班到位情況,檢查結果在黨總支會上通報,並將村幹部坐班辦公情況列入鄉黨委對村幹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覈中。

三、請銷假制度

村幹部因事、病等,不能參加學習、會議的,須向黨總支書記和主任請假。因事外出3天以內的,由村聯繫領導批准;請假3天以上,需具備書面請假手續。村幹部全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四、述職述廉制度

村幹部述職述廉每半年進行一次。參加會議的人員由村幹部、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組成。村黨總支書記、居委會主任向參會人員報告半年來的主要工作進展情況、所取得的成效、廉潔自律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後的工作計劃,同時進行羣衆滿意度測評。

五、獎懲制度

1、實行幹部崗位工作目標管理制度。按年初村與鄉鎮簽定的目標責任書內容,每季度對村的農業、安全、維穩、基層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督查,年終再進行一次全面考覈。將季度督查情況和年終考覈情況與每年一次的村幹部民主測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所得分數爲村當前年度的目標考覈綜合得分,綜合考評結果將作爲村幹部獎勵報酬兌現的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考覈較好的,由鄉鎮黨委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年度目標考覈較差的,視其情況給予誡勉談話、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連續兩年考覈不合格的村幹部,堅決予以調整或責令其辭職。

2、按時完成鄉鎮黨委政府安排佈置的各項工作,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類材料、報表。未及時完成和上報的,需加強力量,限期完成。

3、對禁燒、防洪、嚴打、拆遷等臨時性工作和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考覈,督查考覈的結果要進行通報,並與年終獎勵報酬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