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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天津市廣播電視大學                      

論《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題目:論《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分校(學院):XX分校

專業:法學

年級:17春

學號:XX

姓名:XX

 

論《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於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總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條例》施行近二十年來的經驗,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方面出行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隨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進一步深入,對公安機關依法行駛職權提出了新的要求,他的頒佈實施標誌着公安機關在新時期辦理治安案件及處理相關治安問題上有法可依,對防止和糾正不當違法的行政行爲,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辦案程序,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設與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一部遵循法理、適應國情,以人爲本,尊重人權,有操作性、有創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當然作爲一部法律,其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問題。

關鍵詞:治安管理處罰法    問題     對策

一、產生的背景及其概念:

(一)、產生的背景:

    在1986年來,新出現的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行爲越來越多,特別是1997年新刑法修改後,刑法增設了大量新罪名,對其中尚不夠刑事處罰而又屬於治安管理範疇,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爲,因沒有法律規定,在實踐中處罰無據,給公安機關有效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有效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帶來了很多困難。同時隨着我國行政立法工作的不斷加強,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等已經單獨制定法律,這些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大大超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內容。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本質和目的

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

(三)、管理的範圍和頒佈的時間

對擾亂公安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自2006年3月1日其施行。

(四)、不斷的修改完善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7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如下修改:將第六十條第四項修改爲“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緩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

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處罰種類設定不嚴緊。

    《治安管理處罰法》設定了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的處罰。所以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人只能實施上述幾種行政處罰措施,然而在第一百一條中出現的“被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執行拘留,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和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仍執行”。我認爲沒收保證金的行政行爲就是一種新的行政處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爲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保證金數額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情形,根據案件情況、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保證金的數額。

(二)、以收繳的方式處理一些違禁品或一些作案用具、工具。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規定處理。”但我認爲應當予以沒收。因爲沒收和收繳有着本質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後者不是行政處罰,其含義是繳獲、接收,起着一定的證明作用,其實兩者都是將查獲或繳獲的東西都不再返還給違法嫌疑人。例如,在2018年8月24日20時許,民警在工作中發現繩某某非法攜帶一把管制刀具到某地,後被查獲,對於查獲的刀具,公安機關根據有關的規定,對其所攜帶的管制刀具予以沒收,開具沒收收據。

(三)、沒有設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一百多種違法行爲,許多違法行爲存在着涉及違法所得的問題。如,以盈利爲目的的爲賭博提供條件、出售淫穢物品、買賣罌粟、容留他人賣淫等違法行爲,這些違法行爲都將獲取一定的所得。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對獲取所得作出相應的規定。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公安機關在辦理存在違法所得的治安案件中,對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處理將面臨一個實際存在的現實問題。因此,對違法所得的處理應當予以明確。

(四)、“黃、賭、毒”處罰力度與違法治安管理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不相當。“黃、賭、毒”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比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要大,且一直都是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對象。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黃、賭、毒”擴大了這類違法行爲的處罰範圍,但對這類違法行爲的處罰罰款數額卻沒有提高,保留了原條例中的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數額額度。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越來越多,世界各地都以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放在首位,中國也不例外。由此看來,毒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色情和賭博的社會危害性。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卻忽視了這個問題,對“毒”的處罰力度明顯小於“黃、賭、毒”的處罰力度。2015年5月21日,薊州區東趙各莊鎮上窩頭村王學徵吸毒,王學徵吸毒後出現了幻覺,身稱有人要毒害他,還控制他的手機,精神非常亢奮,情緒激動,用摺疊刀將自己腹部和左大腿扎傷,血流不止,後來在民警和醫生的及時搶救下才脫離生命危險。

二、出現問題的原因: 

     第一、這部法律的宣傳力度不夠,存在着盲區,尤其是在流動人口和農民工中宣傳還不到位。我國農村人口接近9億人,佔全國總人口的70%,關注農村、關心農民工、支持農業發現,讓農村穩定、農民增收,農業增長,是關係到國泰民安、國家富強的治安戰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素質,普法到個人,是全民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礎工作和基本要求,根本目的是爲農村基礎民主法治建設添磚加瓦,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自學能力差,文化水平低,農民工的法律素養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一致,導致農民工懂法、用法、學法的人員叫少,都是制約着法律普及的因素。

第二、公安幹警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法律知識學習不足,存在着隨意執法的問題。公安民警作爲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體,必須要懂法、學法,靈活掌握法律,要依法依規執行法律,在執法的過程中會有個別民警法律意識不夠,思想政治紀律不牢,存在着刑訊逼供,暴力執法,執法程序不合乎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辦案程序,超越職權範圍,在基礎派出所我們經常能看到一名民警帶着輔警出警,執法人數和執法主體身份不相符的現象,這就極易會出現冤家錯案的發生,違反了制定法律的本質目的。面對人民羣衆反映的問題不及時受理調查,對於人民羣衆的求助不能及時的予以幫助,存在着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第三、各個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應進一步加強,司法所與派出所、治保會、綜治辦等協調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間糾紛集中在公安機關,增大了基礎派出所的的工作量。近年來,基層一線民警犧牲最主要的原因已經不再是暴力傷害了,而是猝死和抑鬱症,且犧牲年齡呈越來越年輕的趨勢。基層一線,已經成爲警察心中忘而生畏的“地獄”,熬夜家常便飯身體最差、直接和羣衆打交道風險高、幹活最多捱罵最多,據統計,2018年8月23日至9月2日,短短十天,基層派出所已經有五民警察累死在工作崗位上【1】。日常的瑣事和雜事充斥着我們基層民警,導致我們民警應接不暇,該管的沒有管好,不該管的也沒有處理好的局面,許多羣衆思想中有一個錯誤的認識“有困難,找警察”是一條萬能的法寶,認爲警察什麼事情都能解決,國家有許多部門,每個部門都應該各司其職,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各個執法部門配合不到位,互相推諉扯皮,導致公安民警工作量加大,工作效率有待提高,法律的貫徹執行出現障礙和阻力。

第四、處罰年齡存在不適合社會發展。近年來,公安部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其中將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從16週歲降低至14週歲。也就是說,一旦相關條款獲通過,行政拘留將可對14至16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執行處罰了2016年8月,廣東清遠英德市公安機關打掉一個組織操縱未成年人攀爬入室盜竊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46名,團伙中有未成年人20多名,最小的年僅14歲。這些未成年人直接參與作案,有專人操縱、培訓,教他們如何行竊,成年人則坐鎮幕後。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對於那些已經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們的違法還沒有達到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重罪之前,就不能採取任何的刑事強制措施;但等到真的達到了,已然大錯釀成。從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

三、預防的相關對策:

(一)、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宣傳力度。

我們應該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學習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強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學習和宣傳,尤其是執法者作爲執法的主體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做好表率,帶頭學習、帶頭執行、帶頭宣傳,確保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長期以來,老百姓整體的法律素養意識並不強,這就需要整個社會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全社會營造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要採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輔導培訓和座談會討論相結合,階段學和經常學相結合,使每位執法執法者學懂弄懂,自覺遵照執行,同時還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把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普法結合起來,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公安工作,要必須貼近農民工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

(二)、我們應該強化教育,進一步抓好素質教育建警。

要把隊伍建設納入公安工作議事議程。通過開展法制教育,使廣大民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遵守《五條禁令》,踐行人民公安爲人民的服務宗旨,增強服務意識、勤政意識、道德意識和依法執法意識,從思想上徹底解決好“爲誰執法,爲誰服務”的問題,不斷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覺悟,公平、公正、文明執法,樹立人民公僕的形象。要開展經常性的大練兵比武活動,一警多能,努力提高公安幹警的法治水平和辦案能力。要把那些熱愛公安事業的優秀專業人才充實到公安一線,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戰鬥力,爲創建平安縣市提供法律保障。例如: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從嚴治警八項鐵規鐵紀,一是,嚴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是,嚴禁爲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保護;三是,嚴禁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四是,嚴禁以警斂財、私設“小金庫”;五是,嚴禁工作懈怠、推諉扯皮;六是,嚴禁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七是,嚴禁誣告陷害他人;八是,嚴禁隱瞞違紀問題線索。天津市公安局的這八項鐵紀值得推廣和學習,符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的十六字方針【2】。

(三)應強化聯動機制,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要把行政執法機制建設作爲文明執法、公正執法的重要保證,作爲提高案件質量的基本保證。要不斷完善辦案人員案件評查機制,使任務明確化、監督經常化、責任具體化、行爲規範化,要通過完善和創新制度,強化監督,不斷提高執法質量,規範執法行爲。對違反《治安管理處法》的行爲處理要穩、準、嚴,杜絕以罰代拘,該罰不罰,該拘不拘現象的發生,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防止重大治安案件的發生,爲創建平安市縣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我們應該強化服務意識,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要以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爲主旨。在廣大公安幹警中牢固樹立起大局意識,處理好執法和服務的關係,增強全局觀念,克服單純執法,片面執法的弊端,靈活運用這部法律,使公安機關執法圍繞服務大局,在思想上始終與黨和政府保持一致,在執法上始終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爲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我們的政府要協調公安、司法、綜治和基層調解組織密切配合,部門聯動,明確職責,使民間糾紛得到分流,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減輕基層派出所的工作壓力,保持社會穩定,爲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增長作出積極的貢獻。2018年9月7日,新華社受權發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包括人民警察法(修改)在內的116件各類立法項目列入立法規劃。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分三類,一類項目69件,即條件成熟、任期內擬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二類項目47件,即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三類項目是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修改)等系列爲一類項目;人民警察法(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看守所法等列爲第二類項目。從1988年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編制立法規劃,統籌安排五年任期內立法工作。立法規劃還明確了立法項目的提請審議機關或牽頭起草單位【3】。

(五)、儘快完善關於年齡限制的規定。一些人認爲,行政拘留執行年齡的降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治安“難題”,並對近年來備受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行爲起懲戒作用。一些人則表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應慎重,該處罰方式對青少年違法行爲“治標不治本”。此次公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取消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限制性規定,同時將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年齡範圍從之前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修改爲“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治安違法行爲不能不加強管控。但管控的真正合理有效的辦法不是行政拘留處罰,而是加強監護。結合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即增設“監護督導制度”,其規定可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罰或不予處罰後,也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的,應當書面說明該未成年人違法的具體原因、監護不當之處、進一步違法犯罪的風險及責任、如何加強監護的具體措施等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監護人蔘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四、結語: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較之原《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國家管理社會治安的目的與需要出發,擴大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範圍和領域,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加大了處罰的力度,規範了執法程序,規範了公安機關民警的執法行爲,注重和尊重保障人權,體現了出其以人爲本,關注民生民意的立法理念。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範、監督更有力的特點。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起到了巨大了作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但是對公權力的規範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在制度設置以及實施當中仍存在不少問題,有待於在今後的執法實踐中不斷修正,日臻完善。

 

參考文獻:

【1】------人民公安報。

【2】------天津公安報

【3】-----轉載於人民公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