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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管理辦法(多篇)

招投標管理辦法(多篇)

章 投 標 篇一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蔘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爲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 ua 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爲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爲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爲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