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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監管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監管辦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制度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情況。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不得非法干涉屬於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範圍的事項。

第二章 監管部門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

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本行業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爲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並做出處理決定;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爲開展調查並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爲的舉報。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爲的監管,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對於實行審批、覈准管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爲零規避招標審覈行爲的監管,由項目審批、覈准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審批、覈准部門應當將審批、覈准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覈准部門。

第三章監管方式

第六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委派人到現場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七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告。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進行公開。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開工許可、項目驗收時,應當覈驗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未按要求公開的,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九條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管,綜合採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形式,以隨機抽查爲主。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覈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並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公證機構調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覈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對依法開展的監督執法,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監管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並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第十三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失信主體可以採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採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四章監管內容

第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爲通用監管清單(見附件1),明確通用監管事項。

第十五條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時的禁止行爲以清單方式列明(見附件2),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爲從輕、減輕、免予或從重適用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