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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泰安市外國專家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承擔省外國專家局下放的外國專家行政許可事項管理工作職責。

(四)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的職責。

(五)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初審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六)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七)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從城市到農村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九)加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完善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就業政策體系,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建立完善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推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

(四)負責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

(五)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覈制度,並依法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爲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我市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建立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和辦法,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存儲計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設18個職能處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綜合協調工作;牽頭負責政務信息及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系統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覈和局屬單位年度考覈工作;負責局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組織指導局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掛職包村工作。

(三)調研信息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規範性文件的審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和部門史志的編寫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四)規劃綜合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計劃;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科學發展目標考覈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劃(不含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數據統計、綜合分析和對外發布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批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申報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推薦、申報和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拔尖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六)工資福利處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的審定工作;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一發放工資的審覈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規定的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勞動監察處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監督檢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監督和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查處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爲的舉報、投訴;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信訪、維護穩定等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