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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經濟法》案例分析【精品多篇】

經濟法案例題 篇一

經濟法案例思考題

1、甲、乙、丙3個國有企業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丁,該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爲14人。其中由甲企業原副總經理3人、財務主管2人,乙企業原總經理、副總經理5人,丙企業原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人員4人組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每屆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4個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有權解除董事職務。董事會同時決定設立監事會,成員爲6人,其中1人爲財務負責人。

問:在以上公司設立過程中有哪些行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答案:(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人數應爲3—13人,本案爲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過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會無權解除董事職務。

(4)董事會無權決定監事會的設立,應由股東會設立。

(5)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2、王某、張某、陳某及吳某4個人擬共同設立一生產塑鋼窗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爲110萬元。王某以勞務出資,作價人民幣10萬元;張某以現金30萬元出資;陳某以其所有的房產作價40萬元;吳某以其塑鋼窗實用新型技術作價30萬元。張某將現金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的臨時帳戶;吳某將其實用新型辦理了財產權轉移手續。經全體出資人同意,陳某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王某召集並主持了首次股東會議。4人擬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選張某爲董事長,並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籤字、蓋章,然後將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報送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審查。

問:本案中該公司的設立中有哪些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答案:(1)王某以勞務出資不合法。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本案中的貨幣出資未達到30%

(3)股東出資應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本案中陳某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違反了有關規定。

(4)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陳某出資最多,應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應有所有股東的簽名和蓋章,本案中只有張某的簽名和蓋章。3、2002年初,9家國有企業共同設立“盼盼奧運紀念品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是:公司股東會召開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不合法之處,予以糾正。2002年3月,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依法設立登記設立,註冊資本爲6000萬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設立後,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全部由出資的股東組成。5月,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爲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董事會提出瞭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2003年5月,公司董事會擬定了一個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將公司現有的註冊資本增加到6500萬元。增資方案提交到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佔表決權總數的63%;有4家股東不贊成,佔表決權總數的3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2004年3月,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約被訴至法院,對方以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總公司爲由,要求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設立過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處?爲什麼?(2)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是否合法?爲什麼?(3)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董事會組成是否合法?

(4)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董事會關於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5)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6)盼盼奧運紀念品公司是否應替榆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1)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提議權的規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本案中規定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是不符合規定的。

(2)首次股東會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該公司是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有職工董事。

(4)不合法。出資不實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而並非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5)不合法。股東會對公司增資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案中同意的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未達到2/3。

(6)應當。分公司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承擔。

4、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爲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戶來源出資,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飲料公司成立後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來,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後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潮流公司。1年後,保健品廠也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問:

(1)各股東出資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

(3)

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爲在公司法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爲?設立後,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原則?

(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爲被告?爲什麼?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3)屬於公司分立。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或者按約定享有,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4)應經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5)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爲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的任何一方爲被告,因爲二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衡水市有兩家生產經營電池產品的企業,擬設立一股份公司,總註冊資本爲900萬元,每個企業各認募300萬元。在經過該市工商局同意後,正式開始籌建。2個發起人各認購300萬元,其餘300萬元向其他企業募集,並規定:只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資金,就即時交付股票。且爲了吸引企業購買,可將每股1元打8.5折。1個月後,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但參加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只有1/3多一點。主要是有兩個發起人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參與經營,抽回了其股本。創立大會決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申請書,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爲根本達不到設立股份公司的條件違法之處甚多。此時,發起人決定放棄,宣佈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隨即退回。但這樣一來,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及以公司名義欠的債務達10萬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發起人以外的認購人要求賠償利息損失3萬元,合計13的債務,各發起人誰也不願承擔。各債權人到法院狀告發起人,要求償還債務。發起人辯稱: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責任,因此各自損失各自承擔。現問: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2)本案兩個發起人是否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爲什麼?(3)發起人以外的認購人的利息損失應當如何解決? 答案:(1)①公司登記之前不可以向認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認股書;②股票不可以打折發行;③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④發起人擅自撤資違法。

(2)應當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3)發起人之間爲連帶賠償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關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 A、李某因爲買房於2006年4月借了一筆本金爲6萬元,年利率爲15%的高利貸,需要在2008年北京開奧運會時還款。現其所在的公司以其揹負個人債務數額較大爲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經理的職務

B、孫某於2005年12月擔任一傢俬營化工企業的廠長。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使該企業負債累累,積重難返,終於在2006年4月破產,孫某也因此離職。現擔任一家國有獨資公司的副董事長

C、萬某於2006年12月擔任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該公司曾於2006年3月以實物券的形式發行過債券,並由公司經理趙某在債券上籤了字。後經工商局查明,萬某在提交的有關公司設立登記的材料中弄虛作假,隱瞞重要事實獲得了公司登記,情節嚴重。工商局因此吊銷了這家公司的營業執照。8個月後,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萬某擔任公司的副總經理

D、高某於1995年11月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國有資產監督機構委派到一家國有獨資公司擔任監事會主席一職

答案:B

7、甲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國有企業,擬設立一家以技術產業爲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擬籌集股本總額4億元,其中,發起人甲公司擬以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和部分現金作出資,並將成爲乙公司第一大股東。3家發起人爲籌辦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提出了設立公司的申請。請回答:

(1)對甲等3家國有企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的下列何種答覆是正確的?

A.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應有5家發起人,3家發起人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B.發起人可以爲2-200人 C.因爲是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採用發起設立方式 D.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公司,發起人若少於5人,應採用募集設立方式

(2)甲公司擬認購乙公司股份1億元以成爲第一大股東,但其主要是以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對甲公司的這種出資,下列何種意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A.進行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並摺合成一定股份

B.考慮到專利技術的市場前景,允許高於評估值協商作價 C.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可超出其註冊資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須依法辦理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轉移手續(3)乙公司召開創立大會時通過了公司章程,但參會股東僅代表乙公司股份總額的60%,公司登記機關按該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後,該章程效力如何?

A.對乙公司產生效力

B.只對召開公司創立大會時的股東有約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經理和監事必須遵守 D.對乙公司的債權人也有一定的約束力

(4)現乙公司業已成立,其股票獲准上市交易,大股東甲公司欲將其持有的1億股法人股減少至6000萬股。對甲公司減持股份的計劃,下列說法何者正確?

A.甲公司須經乙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後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則上只能原價出售股份,若加價出售,應徵得乙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D.甲公司必須將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2)ACD(3)AC(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於2001年3月28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查未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爲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祕書H代爲出席並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作出決定,由於本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於2001年6月2日舉行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修改章程中規定的董事人數。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爲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現問:(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範之處,並說明理由。答案:(1)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以及董事G委託董事會祕書H代爲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

(2)於2001年6月2日舉行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不符合規定。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法定事項發生之日起2個月之內舉行。將修改章程事項提交股東大會並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該項內容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3)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該決議事項屬於董事會職權範圍的內容。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由7人組成,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

(4)董事會會議記錄有兩處不規範。會議記錄應有會議記錄員的簽名;該次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襯衫,每12件裝一紙箱,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電報訂購2400件,甲公司回電告知單價,並說有充足現貨,一個月內保證可以到貨。乙公司覆電:“此價格可以,但請將12件裝一紙箱的包裝改爲10件一箱的包裝。”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電報後沒有回電。一個月後,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貨,甲公司說,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沒有成立,故他們沒有責任。(D)A、根據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的要求,此合同沒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裝的電報只能是反要約

C、只有合同的全部條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於1月6日向乙鞋廠發函要求購買1000雙男、女式時裝鞋,式樣及質量要求與乙鞋廠一週前送去的樣品一樣。單價爲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貨款在貨到後15天內一次付清,並請對方在1月底前答覆。

乙鞋廠於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購買信息,因廠長外出參加展銷會不在廠裏,廠推銷員李某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在調查瞭解了市場價格後,於1月27日以郵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該類時裝鞋無論男、女鞋,出廠價均爲120元,而且必須購買2000雙時,才能以此價成交。”

1月28日,乙鞋廠廠長從展銷會回來,說展銷會上這種時裝鞋供不應求,價格還在不斷上漲,以每雙120元的價格賣出太虧了。於是於當天通過傳真的方式,以展銷會定貨量已滿爲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貨。

甲鞋店在收到樣品已決定購貨,而且滿以爲其按鞋廠的價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廣告等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要求鞋廠賠償。推銷員李某於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達乙鞋店所在地的時間爲1月30日9時。(ABD)

A、鞋廠已經及時向對方通知了不欲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對方在合同締結之前自作主張打出廣告,經濟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B、鞋店並不能因爲自己發出了要約,且該要約已生效,而要求鞋廠承擔任何法律責任。C、鞋廠修改了鞋店所發出的要約中關於數量條款的內容,故其已形成了一個新的要約,鞋店的要約因反要約的出現而失效。

D、鞋廠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即生效時間爲1月30日,而該鞋廠撤回要約的通知於1月28日到達受要約人,符合要約撤回的條件,其要約在發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個漁民,一日清晨,他從海上打魚歸來,共捕得黃花魚6000餘公斤。下船後,李某即寫了一張便條給其老關係客戶某水產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魚歸來,共計有黃花魚6000餘公斤,價格爲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請派人前來購買。請人當天下午將便條送達至商店。

一般講,4月天打回的魚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於現金週轉問題,決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購買。然而,由於魚產品價格上漲,當日下午,李某便將6000餘公斤的黃花魚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全部賣給了另一水產品商店,且沒有通知原水產品商店。待第二天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購買時,黃花魚已賣盡。雙方遂起糾紛。

本案應當認爲(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購買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諾之前,以賣出貨物的行爲發出了撤銷要約的通知,雖未送達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該要約的拘束。

B、李某對水產品商店發出了要約,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期限做出規定且要約表明,商店承諾的表示可以通過直接派人購買這一“行爲”的方式作出。根據本條的規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內”派人去購買李某的黃花魚,即可視爲作出並送達了承諾,從而達成交易。

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購買的行爲符合這一要求,雙方買賣合同應當有效成立。D、李某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保留足夠的貨物供相對人購買,應負違約責任。

12、農民賈某有一幅齊白石的畫,由於賈某文化不高,並不知道該畫的價值,一日,幹部劉某下鄉檢查工作見到此畫,劉某便以極低的價格買下了這幅畫,後來,賈某看電視才知道了齊白石畫的價值,便找到劉某要求退畫,劉某拒絕,爲此,賈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該畫,正確說法是(C)A、齊白石的畫價格很高,雙方以口頭合同形式成交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故賈某有權要

求劉某返還該畫

B、雙方是自願進行買賣,劉某並未威脅、欺騙賈某。故賈某無權要求劉某返還該畫

C、因爲雙方的口頭合同的履行違背了公平原則。所以,賈某有權要求劉某返還該畫

D、雙方合同既已成立,賈某就不應反悔,只能怪自己文化低

13、某偏僻鄉村,陳某取妻李某多年無子,後經醫院檢查發現陳某無生育能力,陳某治療多年無效深感愧對祖先,鄰居齊某俊朗健壯,陳某便向齊某要求請其代爲生子,齊某開始反對,後經陳某一再懇求,並且在李某也同意後,陳、齊、李三人達成了生子協議:該協議規定,李某懷孕後,齊某可得到2000元人民幣,但不得與李某繼續來往,否則,齊某將賠償陳某5000元人民幣,三個月後,李某懷孕但其間與齊某感情日深,以致難以分開,數月後,李某生下一子,齊李二人經常暗度陳倉,終被陳某發現,李某決心與陳某離婚,並公開宣佈孩子是齊某之子,陳某見此同意離婚,但要齊某依協議拿出5000元賠償費,後因齊某拒絕,陳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C)A、三人簽訂的生子協議是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應受法律保護 B、陳某依約要求齊某賠償5000元的要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C、陳某、齊某、李某間的生子協議嚴重違背了我國的社會公德,是典型的無效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D、齊某先行違約,又與李某私通,於情於理應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陳某5000元的賠償費

14、甲廠欲向乙廠訂購一套設備,經雙方討論,甲廠將一份載明價格、交貨時間、設備的安裝調試等方面內容的合同簽字後交給乙廠,乙廠廠長因出國未能簽字,但保證回國後立 即簽字。甲廠怕影響生產,又口頭上要求對方做採購原料,組織人力等工作。乙廠依照甲 廠要求做了準備,後甲廠又與丙廠接觸,因丙廠開價低於乙廠,甲廠遂與丙廠簽訂了訂購 合同,同時,甲廠又向乙廠發出傳真,要求撤銷與乙廠的合同,乙廠不同意,並由廠長委 託的副廠長在合同書上簽字,由於甲廠不履行合同,乙廠訴至法院。下列錯誤的說法是(ABCD)

A、因爲甲、乙兩廠沒有正式合同,所以,甲廠的行爲並無過錯

B、丙廠在此案中也有過錯,它不應再與甲廠訂立合同 C、訂立合同應以自願爲基礎,乙廠不應強迫甲廠執行合同

D、乙廠在合同上的簽字是在甲廠提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後,是沒有效力的

15、請看下列一組電文,A與B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爲什麼?

(1)A於星期三向B發出電報:“松香W級100噸,每噸4000元,現貨現金交易,星期五電覆有效。”

(2)B於星期四覆電報:“松香W級,100噸,每噸4000美元,你能否同意兩個月內交貨?”

(3)B於星期五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在沒有收到A的覆電的情況下,立即發出接受電報:“松香W級,100噸,每噸4000美元,現金現貨交易,我接受。”

答案:A與B之間的合同不成立。A於星期三向B發出一個要約,B於星期四的覆電對該要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變更了交貨期),是一個新要約,原要約失效。B於星期五的接受電報是對星期三的要約的回覆,但原要約已失效,因此對該電報內容只能視爲一個新要約,而A並沒有對該要約回覆,故合同沒有成立。16、1996年7月11日,A公司應B公司的請求,發出“優質大豆1.5萬噸,每噸5000元,本月底復到有效”的要約。B公司接到要約後,於7月20日電傳A公司要求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並延長要約的有效期,A公司最後將產品數量增加到2萬噸,價格降爲每噸4500元,並將有效期延長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電,稱“接受你方條件,請提供原產地證明和衛生檢疫證明,適合運輸的良好包裝”,但A公司對此未予答覆。B 公司隨即又組織資金,並於8月10日將貨款匯至A公司的帳戶,A公司接到匯款後馬上電告B公司,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引起大豆的價格上漲,已將貨物賣給他人,B公司接電報後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問:(1)B公司8月3日回電是否構成承諾?爲什麼?(2)A、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爲什麼?

(3)若合同成立,成立時間從哪日起計算?合同內容以誰爲準?

(4)B公司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還能要求其他補救方法? 答案:(1)B公司8月3日回電構成承諾。因爲B公司雖然對要約內容作了修改,要求提供產地證和衛生檢疫證明,但不屬於實質性變更。對非實質性變更,除非要約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時間內表示異議,否則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予答覆,視爲未表示異議,因此B公司承諾有效。

(2)A、B公司之間合同成立。因爲既然B公司8月3日承諾有效,說明雙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時間是8月3日,合同內容以變更後的內容爲準。

(4)B公司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爲合同已經成立,A公司將貨物轉賣他人的行爲構成違約。另外,B公司除要求實際履行外,還可以採取損害賠償的救濟方法。

17、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後15日內餘款付清。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合同訂立後,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車在途經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車進行了修理,於7月10日交付給甲。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提出汽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問:(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2)甲能否要求退車?

(3)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4)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5)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答案:(1)汽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2)甲能夠要求退車,解除合同。

(3)甲不能同時請求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

(4)甲能夠請求工廠賠償經濟損失。因爲該經濟損失屬可預見的可得利益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5)甲能夠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爲這兩個違約金屬於不同性質,並不衝突。

18、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 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的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 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

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築工程僅需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3)豐華水泥廠能否請求建築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4)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6)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00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則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1)豐華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2)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水泥的行爲構成違約。

(3)豐華水泥廠不可以請求建築工程公司支付違約金,但可以請求其賠償因其拒收行爲致豐華水泥廠的損失。

(4)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爲是要約行爲。

(5)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之間的合同於後者接收貨物時成立。合同內容除價款爲 噸價1600元外,其餘依建築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內容爲準。

(6)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時間爲海天水泥廠收到第二次函件後發貨時。合同內容除價款爲噸價1500元外,其餘依建築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內容爲準。

19、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1000萬元的精密機牀閒置。該公司董事長王某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牀轉讓合同。合同規定,精密機牀作價950萬元,甲公司於10月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收貨後10天內付清款項。在交貨日前,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並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予以拒絕。又過了一個月,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於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對精密機牀等重要資產的處置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2)甲公司的機牀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牀提走,並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現丙公司要求對該機牀行使留置權。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轉讓機牀的合同是否有效?爲什麼?(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爲什麼?(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爲什麼?

(4)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時,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應的擔保,甲公司應負什麼義務?

(5)設法院查明,乙公司實際上並不存在經營狀況惡化的情形,則甲公司應負什麼責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權?爲什麼?(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爲什麼? 答案:(1)合同有效。因爲雖然甲公司董事長越權,但乙公司並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長的越權行爲仍然有效。

(2)成立。這是先履行合同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爲。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爲不安抗辯權人在對方於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應立即恢復履行合同。(5)甲公司應負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權。因爲作爲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該權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權。因爲留置權的行使以留置權人佔有留置物爲前提,現甲公司已經提走留置物,丙公司無法行使留置權。

經濟法案例題 篇二

2006【案例1】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爲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爲: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餘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餘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餘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並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爲:甲按照註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註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案例2】1995年2月,吳某與個體工商戶A、B共同設立某服裝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服裝公司),吳某擁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權,並被選聘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1996年7月,服裝公司先後與凱豐服裝廠簽訂了兩份皮衣和西服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凱豐服裝廠向服裝公司供應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計價款9.9萬元。同年9月,凱豐服裝廠按約將皮衣和西服運關至服裝公司倉庫。10月20日,服裝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資金緊張,與吳某達成協議,向其借款10萬元人民幣。服裝公司因主客觀等多方面的因素,經營狀況不好,在與凱豐服裝廠訂立皮衣、西服購銷合同前已拖欠多筆債務未還。並且,也有多個債務人拖欠其錢款未還。至1997年5月11日,服裝公司雖經多方籌措,只能償還付凱豐服裝廠4萬元貨款。鑑於經營狀況不景氣,同年6月,服裝公司如開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隨即公司股東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並公告債權人。在清理債權債務時,吳某主張,自己作爲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償還欠款10萬元。但凱豐服裝廠和公司其他債權人主張,吳某是公司股東,無權作爲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其借款。公司財產只能用於清償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且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吳某還應以其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故凱豐服裝廠聯合其他公司債權人,以吳某和服裝公司爲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吳某和服裝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問:

(1)凱豐服裝三和其他債權人能否要求吳某以個人財產對服裝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吳某和服裝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他是否有權要求公司償還其借款?【案例3】案情:甲公司與龍某簽訂一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各出資200萬元,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權出資,龍某以現金和專利技術出資(雙方出資物已經驗資);龍某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公司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雙方擬定的公司章程未對如何承擔公司虧損作出規定,其他內容與投資合同內容一致。A公司經工商登記後,在甲公司用以出資的土地上生產經營,但甲公司未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A公司。2000年3月,A公司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甲公司以自己名義用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A公司,龍某書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決A公司償還丙銀行上述貨款本息共240萬元,並判決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時,A公司已資不抵債,淨虧損180萬元。另查明,龍某在公司成立後將120萬元註冊資金轉出,替朋友償還債務。

基於上述情況,丙銀行在執行過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龍某對A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甲公司認爲,自己爲擔保行爲時,土地屬A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爲應無效,且甲公司已於貨款後1個月退出了A公司,因此,其對240萬元貸款本息不應承擔責任;另外A公司註冊資金中的120萬元被龍某佔用,龍某應退出120萬元的一半給甲公司。龍某則認爲,A公司成立時甲公司投資不到位,故A公司成立無效,A公司的虧損應由甲公司按投資合同約定承擔一半。(2004年司法考試卷四)問題:(1)甲公司的抵押行爲是否有效?爲什麼?

(2)A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爲什麼?

(3)甲公司認爲其已退出A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爲什麼?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龍某退還其佔用的120萬元中的60萬元?爲什麼?(5)甲公司應否承擔A公司虧損的一半?爲什麼?

(6)A公司、甲公司和龍某對丙銀行的債務各應如何承擔責任?【案例4】

A、B、C三人協商創辦一家合夥企業,關於如何合夥,他們經過討論形成以下幾種方案:(1)三人共同出資,A爲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B、C分別以各自的出資爲限承擔企業債務;(2)A負責找一家公司與其投資入夥,B、C爲企業工作,拿固定工資,;(3)由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管理,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由三人共同出資,但B爲公務員,不想辭職,也不想讓單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開姓名,不參與企業管理,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要求:分析以上4種方案的可行性,並分別說明理由。【案例5】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甲、乙爲普通合夥人,分別出資l0萬元;丙、丁爲有限合夥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8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後,認爲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爲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夥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徵得甲的同意後,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爲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夥,並從A企業取得退夥結算財產l2萬元。9月,A企業吸收庚作爲普通合夥人入夥,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與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的合同,B公司與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夥協議未對合夥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

(2)合夥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夥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爲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夥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題 篇三

經濟法案例題(自編,僅供參考)

一、案例分析

某服裝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組對該廠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裝廠的資產以及負債情況:

1、公司總資產爲2400萬元(變現價值)。(1)其中有8處房產,領有1至8號產權證。其中1、2、3號房產已於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銀行借款150萬元時用於抵押,該三處房產變現價值爲200萬元。(2)資產中有3輛汽車爲向兄弟單位借來的,3輛汽車的變現價值爲100萬元。(4)資產中有20萬元爲未到期債權。

2、公司負債總額爲2600萬元,其中稅款320萬元,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350萬元,爲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100萬元,對其他債權人負債1830萬元。公司的其他債權人有8個:除工商銀行外,還有債權人甲爲交通銀行,擁有350萬元債權;債權人乙、丙、丁爲企業,各擁有200萬元債權;債權人戊、己爲商業企業,各擁有300萬元債權;債權人庚爲個體戶,擁有130萬元債權。

3、服裝廠在破產還債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爲150萬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內,有15戶債權人通過從公司拿走商品抵債,或者抓緊時間從銀行辦理託收貨款手續等方式,使自己的債權得以清償,總金額爲20萬元。

法院還了解到:服裝廠曾在法院對該廠破產立案前3個月時,給該廠8位領導每人無償分發皮衣一件,並以皮衣進價的五成出售給該廠每個職工一件,因此造成資產流失12萬元。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爲是無效的? 公司破產財產應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財產如何分配:

破產財產:2400(總資產)-150(押給工商銀行的房產)-100(汽車)+20(追回無效清償)+12(追回皮衣)=2182 破產債權:350+100(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借款)+320(稅)+1830萬元-150萬元(工商銀行)=2450萬元

普通債權的清償(2182-150-450-320)/(1830-150)(對債權人負債-工商銀行的債)=無擔保債可得清償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龍公司委託白馬公司爲其生產一批通用機械配件,雙方約定4月1日交貨,驗貨合格後10內天龍公司支付貨款。3月1日,白馬公司有確切證據得知天龍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已喪失履行債務能力,遂停止爲其生產配件,並與天龍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個月內提供擔保,否則無法繼續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馬公司在天龍公司仍未恢復履行債務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通知與其解除合同。

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天龍公司享有何種抗辯權?

(2)白馬公司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並要求天龍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合法?爲什麼? (3)天龍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白馬公司享有何種權利? (4)白馬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爲什麼?

三、案例:重大情勢變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張先生與房主宋女士簽下合同,購買位於海淀區藍靛廠翠疊園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總價爲555萬元,張先生計劃貸款200萬元購買。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萬元定金。但就在張先生辦理貸款過程中,因“新國十條”出臺(《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並暫停發放第三套住房貸款),無法得到銀行貸款。爲此他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與宋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 新政導致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是張先生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如果要求張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因此張先生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於法有據,宋女士須返還張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萬元。

四、案例:(訂金不等於定金)

今年6月,岳陽市民高某將當地一家房產公司告上法庭,稱今年2月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訂購意願書,並按照房產公司的要求交納了2萬元作爲定金,但4個月後房屋開盤時,他訂購的房屋卻被別人買走。高某認爲房產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房產公司卻聲稱從來沒有收過定金,當初從高某那裏收取的2萬元是訂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細一看,才發現合同上面寫的是“訂金2萬元”。高某這才醒悟,房產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設下了一個文字陷阱,使他喪失了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的權利。

法律分析:我國《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實際是一種債的擔保,它發揮着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訂金”卻不具有法律上的擔保意義,所以高某無權要求房產商雙倍返還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業主索賠敗訴

去年3月,河南鄭州市民巴某與鄭州某房產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爲2007年6月,但房產公司卻未能按期交房。隨後,巴某起訴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1萬元。

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巴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銷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銷售方不承擔責任。房產商因爲資金不到位導致未能如期交房,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據此,法院駁回了巴某的訴訟請求。

 合同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呢?  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和違約責任性質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是預付款 • 小結:

•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它反映了一個有效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以及定金方式懲罰方式。除了後兩者不能同時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時使用,直至被違約方的損失全部得以彌補。

六、案例: 商業廣告、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爲要約邀請。

例:某皮衣店發出一則消息稱:“本星期六上午有兩件原價值3萬元的水貂皮大衣,將均以五千元的價格出售,先來者可享受此價格待遇,售完爲止” 問:該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答: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 要約以訂立合同爲直接目的;要約要請的目的是引誘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要約邀請不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約行爲  要約應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 一般情況下,要約是向特定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往往向不特定人發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給乙方寄送價目表,要賣給乙方梅花牌熱水器,價格每臺500元。乙方發電子郵件給甲,稱:“如果價格能降10%,則購買200臺,賣方自電子郵件送達之日起10天內送貨。”甲方回電:“同意降價10%,但現本公司只有存貨100臺,另100臺20天后送到。”甲方當天派業務員李某押車將100臺送至乙方,乙方驗收,按每臺450元付款。李某告訴乙方另外100臺可在20天內送到。乙方拒絕。甲方認爲乙方撕毀合同,遂派李某將另外100臺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將熱水器存入丙方(一倉儲公司)的倉庫。入夜,天降罕見大雨,熱水器全部毀損。甲方起訴至法院。該案應如何處理?試分析。 甲方寄送價目表爲要約邀請(15條) 乙方發電子郵件爲要約(14條) 甲方回郵件爲新要約(30條)

 乙方未答覆,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則上不構成承諾)

 甲方送貨100臺,爲新要約,乙方收貨爲承諾(均爲以積極行爲做出),合同成立。(36條)

 甲方另送100臺,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風險由甲方自擔(142條)

 甲方將貨物存放丙公司,與之成立倉儲合同,大雨不能構成不可抗力,損失由丙公司承擔(394條)。

八、案例: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於2000年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繫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願意出資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將車賣給了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後,王某得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項。李某買到此車後,於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爲1年,租金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後,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於運輸缺乏貨源,於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以卡車作爲抵押物向銀行貸款5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爲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願歸還卡車,主張以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 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麼財產關係?

 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爲什麼?

 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爲什麼?  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爲什麼?  李某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 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爲什麼?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九、案例:

某汽車銷售商於報紙上發一廣告,稱“新到一批德國原產奧迪轎車,價格40萬元人民幣,見報後10天內保證有貨。” 這是不是要約?

回答:是要約。“見報後10天內保證有貨”表明廣告發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問:自動售貨機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商品標價陳列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懸賞廣告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回答:以上三種都是要約。標的物、價格都是確定的。

十、案例: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興盛商場購買了一個電飯鍋。當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該電飯鍋過程中,因電飯鍋漏電而被電流擊傷,雖救治及時仍造成手指殘廢。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興盛商場爲被告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興盛商場對其因觸電致殘承擔賠償責任

興盛商場在答辯狀中稱:第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因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因此原告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第二,原告觸電是由於電飯鍋存在質量缺陷,被告作爲產品銷售者沒有過錯,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興盛商場承擔賠償責任,而應向電飯鍋的生產者東風電器廠要求賠償。

問題:(1)被告興盛商場的第一條答辯理由爲什麼不成立?

(2)被告興盛商場的第二條答辯理由爲什麼不成立?

(3)被告興盛商場應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4)如果經鑑定,電飯鍋漏電確係由於該產品的設計與製造工藝缺陷所致,興盛商場賠償後。對東風電器廠享有什麼權利?

解釋: 1)《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期間爲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王女士在受到損害1年後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2)《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商要求賠償。興盛商場屬於電飯鍋的銷售商,王女士作爲受害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3)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電飯鍋商場應當賠償王女士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4)《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責任屬於產品生產者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此,興盛商場賠償後,有權向設計和製造電飯鍋的廠商追償。

《經濟法》案例分析 篇四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謝某、吳某均是A市小有名氣的服裝個體戶。四人慾聯合成立萬鵬製衣有限公司,並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內容如下:(1)公司名稱:××縣萬鵬製衣公司。(2)註冊資本:人民幣80萬元。(3)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徐某以廠房出資,作價30萬元;謝某以家傳製衣技術出資,作價12萬元;吳某以設備出資,作價20萬元;朱某提供貨幣資金18萬元。(4)公司的組織機構:公司不設股東會,以董事會爲公司權力機關,徐某任董事長,吳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設監事會,設2名監事,分別由吳某和公司聘請的銷售人員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別在A、B兩市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6)公司債券:爲了彌補資金不足,公司擬發行30萬元公司債券。

請分析:上述內容哪些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2、甲、乙兩家國有企業與另外9家國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光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爲: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後,予以糾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記成立,註冊資本爲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後,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爲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爲使公司資本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由甲負責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

2006年10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後,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註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7家股東出資總額爲5830萬元),4家股東反對(4家股東出資總額爲4170萬元)。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被訴至法院,對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總公司爲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關於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規定有什麼不合法之處?說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爲什麼?(3)光中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於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是否合法?說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應爲海南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說明理由。

3、國有獨資公司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乙、自然人張某(24歲)準備設立一家從事服裝批發業務的貿易公司,三方就設立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1)準備設立的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名稱爲“建發實業公司”。

(2)公司註冊資本爲12萬元。其中甲以現金3萬元出資、乙以商標權作價6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3萬元出資。商標權和勞務出資的作價,以三方協商爲準。股東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個月內一次繳納,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 應向其他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

(3)由於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決定公司成立後,不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張某擔任;同時,爲節約管理成本,決定由公司財務經理兼任監事。

(4)公司成立後,從事服裝批發業務的貨源主要由張某個人開設的一家服裝廠提供。三方同意將此內容寫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稅後利潤由三人平均分配。爲保持公司的穩定發展和公司規模的擴大,甲、乙提議在公司成立

後6年內不進行分紅,將公司利潤用於積累。張某對此表示反對,提出公司應每兩年分紅一次。經協商後確定,公司成立後是否分紅,視實際情況而定,由三個股東投票表決,但必須少數服從多數。

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張某訂立的發起人協議中關於公司名稱、股東出資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別說明理由。(2)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公司成立後的貨源由張某開辦的服裝廠提供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4)公司稅後利潤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後,根據甲、乙的主張,公司連續6年未分紅,對此持反對意見的張某可以如何處理?

4、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2億元(其中無記名股爲1.2億元)。後來,由於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公司年底出現了無法彌補的經營虧損,總額達人民幣7000萬元。甲股東據此請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經研究,公司決定於次年3月12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於2月24日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向所有股東發出會議通知。通知確定的會議議程包括以下事項:(1)重新審查公司的經營方針,調整公司的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部分董事,選舉產生新的董事長;(3)選舉和更換全部監事;(4)更換公司總經理;(5)就公司與另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合併作出決議。在如期舉行的股東大會上,上述各事項均經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以下問題:(1)該房地產公司發生虧損後,是否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爲什麼?(2)該房地產公司在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過程中,有哪些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爲?說明理由。

5、甲公司於9月1日給乙公司發出電報稱:“現有當年產優質玉米50噸,每噸1000元。如貴方需購,望於接電後一週內回覆爲盼。”

試分析:

(1)如果乙公司於9月5日給甲公司覆電稱:“接受貴方條件,但望以每噸800元成交。”甲乙之間的合同關係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於9月12日給甲公司覆電稱:“完全接受貴方條件。”甲乙之間的合同關係是否成立?(3)如果乙公司於9月3日給甲公司覆電稱:“接受貴方條件,但望以每噸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覆。乙公司又於9月7日電告甲公司:“願意按照貴方報價以每噸1000元的價格購買當年產優質玉米50噸。”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間的合同關係是否成立?

6、甲商場準備於10月1日開張。爲了儘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場印刷了大量的廣告彩頁,派人在城市的各個街道發放。廣告將商場出售的各種商品的名稱、品牌、圖案、價格詳盡地列出,並作了如下說明:爲了慶祝本商場開張,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場價格優惠,具體商品價格請見本廣告內頁。數量有限,售完爲止,歡迎廣大顧客惠顧。

一國小老師乙發現廣告中某品牌化妝品的價格爲128元,而這種化妝品在其他商場一般要賣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場購買了10瓶該品牌化妝品,付款時商場發現廣告將該化妝品的價格印錯,實際價格應爲1280元,遂要求乙補足價款,遭到乙的拒絕。

15歲的中學生丙發現這個商場的電腦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場購買了價格爲12000元的電腦一臺。丙的父母知道後非常生氣,要求商場退貨,遭到商場拒絕。

問:(1)甲商場廣告的法律性質是什麼?(2)甲與乙之間合同的性質是什麼?如何處理?(3)甲與丙之間合同的性質是什麼?如何處理? 7、2004年2月,某電子公司與某汽車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汽車公司供給電子公司轎車2輛,單價24萬元,交貨期限爲2004年6月;電子公司於2月20日前預付貨款18萬元,其餘貨款交付車輛後15日內付清。合同還對所購車輛品質、規格、顏色及雙方的違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合同簽訂後,電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萬元預付款。3月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電子公司分立爲電子元器件公司和電器公司兩個單位。

電子公司向汽車公司購買的兩輛轎車作爲公司的財產分配給電子元器件公司所有。電子元器件公司和電器公司還約定,所購汽車剩餘款項由雙方各負擔一半。6月份,汽車公司送貨時被告知將汽車運至電子元器件公司,電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車公司支付了15萬貨款。汽車公司索要剩餘的15萬元,電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時簽訂的協議,提出其對這筆債務只負擔一半,其餘部分應由電器公司支付。汽車公司向電器公司追款,電器公司認爲自己並未佔有、使用這兩輛轎車,這是電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貨款,與已無關。汽車公司追索無結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1)電子公司分立時電子元器件公司和電器公司關於所購汽車剩餘款項債務分配的約定效力如何?(2)原電子公司所欠汽車公司的債務應當由誰承擔?爲什麼?

8、甲、乙兩公司以合同書形式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臺精密儀器,甲公司於8月31日以前交貨,並負責將貨物運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後10日內付清貨款。合同訂立後雙方均未簽字蓋章。7月28日,甲公司與丙運輸公司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丙公司將100臺精密儀器運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運了70臺精密儀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後,於8月8日將70臺精密儀器的貨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隨即通知丙公司暫停運輸其餘30臺精密儀器,並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貨,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乙公司及時提供了擔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將其餘30臺精密儀器運往乙公司,丙公司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30臺精密儀器全部毀損,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時全部交貨。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分析:(1)甲、乙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應當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承擔什麼責任?

9、A市自來水公司長期以來一直採用A市給水設備廠生產的全自動給水設備。2003年9月,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邀請A市自來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領導到黃山旅遊,回程途中,雙方達成由A市自來水公司幫助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促銷給水設備的協議,銷售利潤實行三、七分成。爲此,A市自來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屬的節約用水辦公室於2003年11月聯合發文,規定:“二次加壓給水設備必須採用指定的定型產品,我市一律採用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生產的DWS系列定時定壓、變頻調速全自動節能型微機控制給水設備。今後凡採用其它給水設備的單位,自來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該文件實施後,A市給水設備廠的產品銷售受到很大影響。

請分析:(1)A市自來水公司和A市節水辦的行爲屬於什麼性質?(2)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的行爲屬於什麼性質?(3)上述行爲應由哪個機關進行處理?(4)A市給水設備廠可否要求A市自來水公司、A市節水辦和B市東方給水設備廠賠償損失?爲什麼?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場購買了一隻電吹風機。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該電吹風機過程中,因電吹風機漏電而被電流擊傷,雖經及時救治,仍造成手指輕度殘廢。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場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場對其因觸電致殘承擔賠償責任。人民商場在答辯狀中稱:第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第二,原告觸電是由於吹風機存在質量缺陷,被告作爲產品銷售者沒有過錯,因此,原告無權向人民商場索賠,而應向產品生產者某省宏達電器廠要求賠償。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的兩條答辯理由都不成立,最後判決人民商場敗訴。

問:(1)第一條答辯理由爲什麼不成立?(2)第二條答辯理由爲什麼不成立?(3)如果經鑑定,電吹風機漏電確係產品的設計與製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場賠償後,可以取得什麼權利?

11、在甲公司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期間,消費者李紅從標明參展單位爲乙公司的展位櫃檯購買了一臺丙公司生產的家用電暖氣,回家使用發現有漏電現象,無法正常使用。由於展銷會已經結束,李紅先後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纔得知展銷會期間,乙公司將租賃的部分櫃檯轉租給了丁公司,該電暖氣系由丁公司賣出。

問:在這種情況下,李紅可以向誰要求賠償?爲什麼?

經濟法案例分析 篇五

判斷下列組織或個人,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並說明理由。

(1)某鄉鎮企業的銷售科。

(2)在蘭州東部批發市場從事服裝經營的某個體工商戶。

(3)經過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已營業的某貿易公司。

(4)甲和乙合夥開辦的牛肉麪餐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

(5)某財經學院爲召開校慶20週年大會,經學校授權的校慶籌備委員會。

(6)蘭州某廠的車間。

(7)甲、乙、丙三人各投資10萬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取得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法人必須是組織,而該個體戶不是組織,是個體。

(3)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沒有依法成立。

(4)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該合夥組織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5)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該委員會是一個臨時組織,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6)不具備法人資格。因爲該車間不能獨立的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7)具備法人資格。因爲符合法人的條件。 (8)具備法人資格。因爲符合法人的條件。

經濟法案例分析 篇六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空調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空調100臺,價款爲25萬元,交貨期爲1996年1月25日,貨款結算後即付3個月的商業承兌匯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並承兌商業匯票一張,金額爲25萬元,到期日爲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該匯票向S銀行申請貼現,S銀行審覈後同意貼現,向乙公司實付貼現金額23.6萬元,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該商業匯票到期後,S銀行持甲公司承兌的匯票提示付款,因該公司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銀行遂直接向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爲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銀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爲此,S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匯票的承兌人甲公司償付票款25萬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甲公司辯稱,論爭的商業承兌匯票確係由其簽發並經承兌,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騙取票據之嫌,故拒絕支付票款。乙公司辯稱,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太短,無法按期交貨,可以延期交貨,但匯票追索時效已過了6個月,S銀行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請問:(1)甲公司是否應履行付款責任,爲什麼?

(2)乙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爲什麼?

答:(1)甲公司應當履行付款責任。因爲在本案中,甲公司作爲承兌人(其同時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爲由拒付票款,該抗辯事由只是對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善意持票人。S銀行通過貼現,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經原持票人背書後成爲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S銀行在承兌期間提示承兌,甲公司不能與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辯事由來對抗S銀行,甲公司應履行其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