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通用多篇
章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 篇一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註冊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篇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篇三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爲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爲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覈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爲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爲本會專家委員。
章 附 則 篇四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篇五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爲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覈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審覈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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