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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精品多篇

鄭州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精品多篇

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一

【發佈單位】81902

【發佈文號】粵府[1987]136號 【發佈日期】1987-12-02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

(粵府〔1987〕136號)

廣東省放寬科技人員政策實施辦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條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更好地爲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國務院《 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鼓勵我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政府機構的科技人員,到沿海和山區開發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產業等,可採取如下形式承辦各類事業:

(一)承包、承租和領辦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

(二)承包“星火計劃”項目或應聘到中小企業工作;

(三)興辦或經營集體和個體所有制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

(四)創辦各類小型合資企業和股份公司等。

第三條 第三條 科技人員可自由組合或由個人承辦上述各類事業,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

第四條 第四條 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或停薪留職等方式(政府機構的科技人員不得停薪留職)到城鎮和農村承辦各類事業,原單位應予批准。發生爭議的,由同級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仲裁解決。

第五條 第五條 科技人員需離開單位承辦各類事業的,應提前兩至三個月向本單位提出報告,單位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答覆。科技人員已承擔國家和省重點科研項目的,原則上應在完成該項任務後方能調離、辭職或停薪留職;已簽訂科研合同的,應徵得合同各方同意。

第六條 第六條 調離、辭職或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不得侵犯原單位的科技成果。如需使用原單位科技成果的,應與原單位簽訂使用合同。

第七條 第七條 對辭職的科技人員,可保留其原居住地戶口;用人單位應優先解決住房,需暫住原單位住房的,應與原單位簽訂合同;人事關係(包括個人檔案)、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管理;保留國家幹部身份,並按有關規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工齡連續計算,但辭職後超過一年未到新聘任或承包單位工作的,間歇期間不計算工齡。

第八條 第八條 辭職的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期滿不再延期的,可由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分配工作,享受國家規定的勞保福利待遇,並可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第九條 在原單位受過半年以上資助培訓的科技人員調離或辭職的,其培訓費由用人單位或本人予以補償(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工作的除外)。補償標準:從培訓結束之日算起,每年遞減20%,培訓結束滿五年者,不再補償培訓費。

第十條 第十條 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到城鎮和農村承辦各類事業,應與原單位、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明確規定期限、待遇、各方權利義務等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科技人員停薪留職的期限爲三年以內(農業科技人員可以五年以內),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的,可按其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科技人員停薪留職期間的業績,可作爲晉升技術職稱的考覈內容。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將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例如相當本人原工資額的百分之幾,按年(月)交回原單位作爲福利基金。具體辦法由原單位和個人商定。

停薪留職承辦各類事業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工傷亡的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聘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工作的,工資待遇可高於原工資(含補貼和節支獎),個人收入可免交原單位。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研製開發新產品,可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所創外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確定的比例分成。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外匯收入,在省未有新規定前,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44號文辦理。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辭職和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個人所得收入應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納稅。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離退休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並可享受原離退休待遇。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科技人員承辦各類事業取得的科技成果,應予承認並可參加科技成果評獎。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外省及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來我省城鎮和農村承辦各類事業,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於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爲準。

-東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篇二

東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東府[2008]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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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的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國發[2006]7號)精神,爲大力提高我市的全民科學素質,結合《東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現提出貫徹《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的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綱要》的重要意義

大力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重大舉措。大力實施《綱要》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是加速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大力推動《綱要》的實施,對提高東莞公民科學素質,提升科技軟實力,促進東莞經濟社會雙轉型、建設富強和諧新東莞,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深遠意義。

二、實施《綱要》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提升素質、促進和諧”的方針,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大力加強我市公民科學素質建設,全面提升公民科學素質,爲創新型城市建設、和諧社會構建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有較大發展,公民科學素質明顯提高,居全省前列。圍繞公民科學素質建設最關鍵、最具基礎性的問題,實現以下目標:

——促進科學發展觀在全社會的樹立和落實。結合東莞實際,有針對性地宣傳普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改善環境、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應急避險、食品安全、預防疾病、健康生活、合理消費、循環經濟、和諧社會等觀念和知識,倡導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大力推進人口與健康、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科技進步,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氛圍,促進創新型城市的建設。

——以重點人羣科學素質行動帶動全民科學素質的整體提高。未成年人對科學的興趣明顯提高,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有較大增強;農民和城鎮勞動人口的科學素質有顯著提高,城鎮居民科學素質水平差距逐步縮小;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學素質在我市各類職業人羣中位居前列。

——科學教育與培訓、科普資源開發與共享、大衆傳媒科技傳播能力、科普基礎設施等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的基礎得到加強,公民提高自身科學素質的機會與途徑明顯增多。

三、公民科學素質建設主要任務

(一)未成年人科學素質行動

樹立科學教育觀,切實把科學教育擺在中國小素質教育的重要位置。結合生產生活實際,廣泛開展中小學生科學實踐活動。整合校外科學教育資源,完善科技教育輔導機制。充分發揮科技館、科學館等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教育功能。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要加大面向未成年人的科技傳播力度,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重視家庭和社區教育在未成年人素質教育中的作用。加強保護生態、節約資源、安全避險和“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二)農民科學素質行動

開展農村黨員和基層幹部科技知識培訓。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社區管理,農民理財、實用技術、再就業技能等培訓。開展保護生態環境、節約水資源、防災減災、健康生活等宣傳教育。建立和完善農村科普示範體系。培育農村科技新型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網絡和人才隊伍。

(三)城鎮勞動人口科學素質行動

結合東莞城市化進程的需要,優化各種教育培訓資源,以就業技能培訓爲重點,提升勞動力就業能力,促進城鄉勞動力實現充分就業和積極就業。加強對新莞人的素質和技能培訓,提升外來勞動力的綜合素質和技能。深入開展科教進社區、進企業活動,重點倡導和普及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節能降耗、安全生產、勞動權益保障、健康生活等知識,提高二、三產業從業人員科學素質。

(四)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學素質行動

以弘揚科學精神、提倡科學態度、講究科學方法、增強科學行政能力爲重點,開展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學素質培訓工作。開設關於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科學科技問題的系列講座。將全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技知識學習納入幹部理論學習計劃和培訓規劃。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參與科技活動月、全國科普日和有關科學紀念等科普活動,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學素質的提高帶動全民科學素質的整體提高。

(五)科學教育與培訓基礎工程

加強中國小科學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建立中國小專兼職科技教師隊伍,構建學校科學教育體系,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加強學校特別是鎮中國小科學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等各類學校的科學教育和培訓功能。鼓勵和支持科技館、科學館等科普場館、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等各類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教育與培訓。

(六)科普資源開發與共享工程

建立有效激勵機制,把科普創作、資源開發列入《東莞市加強科普工作實施辦法》的相關項目資助範圍,支持和鼓勵科技工作者和社會各界開發科普書籍、科普掛圖、科普遊戲軟件、科普視聽產品、科普互動劇等,繁榮科普創作。制定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創造公共科普信息資源公平使用的良好環境。加大科學普及資源的統籌,東莞科普網站要集成各類科普信息,建立數字化科普信息資源庫,擴大我市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普利用率,爲社會和公衆提供資源支持和科普服務,實現科普資源的社會共享。

(七)大衆傳媒科技傳播能力建設工程

加大各類媒體科技傳播力度。我市各主流媒體要開設科普專欄,逐步增加電視、電臺、報刊科學知識的播出時間、數量和版面,滿足羣衆對科學知識的需求。新聞媒體的科普宣傳要進一步貼近羣衆、貼近生活、貼近實際,及時利用重大科學事件、科學熱點問題進行科普宣傳,提升新聞媒體科普宣傳的檔次與質量。提高各類媒體引導公衆以科學的行爲和方式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大力開發網絡科普,開闢具有實時、動態、交互等特點的網絡科普新途徑。

(八)科普基礎設施工程

發揮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作用,整合現有科普設施資源。統一規範科普設施建設,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拓展和完善現有科教文化基礎設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各鎮街文化廣場、圖書館、博物館要增加科普設施,加強科普宣傳。建立科研院所、各類實驗室、部分企業生產測試車間定期向社會公衆開放、開展科普活動制度。加快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特色學校、科普社區的創建,推動全市社區“一站、一欄、一員”建設。鼓勵和支持有關企業、社會組織參與科普畫廊、科普電子宣傳屏和科普活動室等設施的建設、宣傳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領導和評估制度

(一)組織領導

1、《綱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實施。東莞市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綱要》實施工作。東莞市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協)負責有關日常具體工作。

2、東莞市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自覺把《綱要》實施工作納入相應工作規劃和計劃,根據工作目標任務,按《東莞市實施工作方案》(東全科組[2007]3號)有關職責分解,由第一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責任單位制定本系統具體的全民科學素質實施工作方案,發揮各單位優勢,抓好系統內各類人羣的科學素質提升工作。

3、各鎮街要將《綱要》實施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和工作考覈範圍,制定相關措施,完善工作機構,建立監督機制,加大公共投入,推動《綱要》在各鎮街的貫徹實施。

4、東莞市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掌握實施《綱要》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加強督促指導,加強聯絡協調,保障《綱要》在全市範圍的順利實施。

(二)分工督辦

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各專項工作進展情況及現實需要研究並提出工作要點建議,由市府辦公室下發各責任單位執行;各成員單位根據部門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組織實施,市府督查室與領導小組對實施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三)監測評估

建立我市《綱要》實施的監測指標體系,並將其中相關重要指標納入我市社會發展指標體系和考覈指標體系。堅持每兩年開展一次全市公民科學素質調查、評估,並提出相應對策和建議。

(四)表彰激勵

進一步加大對科學普及工作的表彰獎勵力度,建立完善科普兼職人員和科普志願者激勵措施,表彰獎勵在公民科學素質建設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五、保障經費投入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有關規定,要將新莞人納入科學普及對象,逐年加大科普經費的投入,將科普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綱要》的順利實施,市財政根據上級相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所需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各鎮街要結合實際加大科普專項資金的投入。積極推動科普事業社會化、市場化運作,廣闢社會資金投入渠道,落實捐贈公益性科普事業、捐資建設公益性科普設施和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享受國家和市的有關優惠政策,逐步形成財政撥款、單位投入、社會贊助的多渠道科普經費投入機制。

六、加強隊伍建設

提升在職科學教育、傳播與普及人員的科學素質和業務水平,加強業務學習,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進修活動。積極引進科學傳播、科學普及專業人才。要加強鎮街科協的機構建設,支持科協按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充分調動在職科技工作者、科普志願者、大學生和離退休科技、教育、傳媒工作者等各界人士參加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專業和技術特長。支持科技專家主動參與科學教育、傳播與普及,促進科學前沿知識的傳播。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新安縣人民政府文件 篇三

新安縣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2010〕13號

新安縣人民政府

關於聘任王孝峯等同志爲縣人民政府督學

及特邀教育督導員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隊伍建設,依法督政督學,促進我縣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人事變動情況,經研究決定,調整聘任縣政府督學及特邀教育督導員。具體人員如下:

總 督 學:王孝峯(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常務副總督學:陳 贇(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 總 督 學:王清凱(新安電力集團公司董事長)

賈長河(縣教育局局長)

趙曙光(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高 琳(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李良民(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宋發展(縣人大辦公室主任) 趙 毅(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王寶山(縣政協辦公室主任) 李 森(縣發改委主任)

盧多哲(縣人事勞動和社保障局局長) 司益文(縣財政局局長) 李宏江(縣法制辦主任)

特邀名譽教育督導員:

李廷魁 王正輝 秦俊才 韓安亭 張懷亮 張化義 王天綱 任 操 侯炳海 司贊東

督 學:陳懷民(縣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

王國營(縣政協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 劉 峯(縣財政局副局長) 秦保剛(縣人勞局副局長) 李俊章(縣審計局副局長) 王恩年(縣發改委副主任) 陳建新(縣監察局副局長) 焦清偉(縣建設局副局長) 馬宇偉(縣地稅局副局長)

— 1 —

江平(縣文化局副局長) 楊逢春(縣農業局副局長)

— 2 —

高保軍(縣工商局副局長) 陳萬兵(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王宏偉(縣電力集團副書記) 劉愛國(縣編辦副主任) 寇 麗(縣人勞局工資股股長) 張 麗(縣財政局教科文股股長) 張振營(縣財政局原行財股股長) 遊玉芬(縣教育局副局長) 劉紅梅(縣教育局副局長) 王元超(縣教育局副局長)

崔建選(縣教育局局長助理、教研室主任) 徐舒拉(縣教育局主任科員) 韓建國(縣教育局副主任科員) 張學熙(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 翟佔營(縣教育局人事股股長) 衛 智(縣教育局計財股副股長) 郭智敏(縣教育局普教股副股長) 光功夫(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辦公室副主任) 李紅光(縣教育局成教辦主任) 陳書錦(縣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王護林(縣政府教育督導室辦公室副主任)

林保健(縣二高原校長) 朱 琦(縣三高原校長) 李生俊(縣五高原校長) 王振忠(縣職業高中書記) 仝金鐘(縣實驗國小書記) 張富泰(縣新城實驗學校書記) 衡新民(縣特殊教育學校書記) 陳書會(縣教育局工作人員) 王 軍(縣教育局工作人員) 王翠雲(縣教育局工作人員) 張世和(縣教育局工作人員) 李明森(縣教育局工作人員) 高三良(縣一高原校長)

陳 欣(縣教師進修學校原校長) 孫 環(縣教育局普教股原股長) 郭思卿(縣教育局教研室原副主任)

二○一○年三月四日

主題詞:聘任

教育

督導

通知

XX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發

— 4 —

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篇四

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鄭政文[2007]103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進行,加快城市化進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區範圍內使用集體土地,並以村民委員會爲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村(組)是指改造範圍內的行政村、享有對集體資產處置權的村民組(自然村)或轉制後的股份制公司;本規定所稱村民,是指我市戶籍改革前在冊的農業人口。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房是指按照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區人民政府認定的用於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組)辦公用房、集體經濟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開發比爲1:2。

本規定所稱安置開發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築面積與配套開發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之比。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標:通過城中村改造,把原農民聚居村落變成現代化城市社區。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羣衆自願、區級負責、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條件成熟一個,審 批改造一個;以舊村改造帶動配套房地產開發,配套房地產開發爲城中村改造提供資金保證。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經區人民政府批准,村(組)可以自行籌集資金進行改造,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商參與改造;在村(組)所有土地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實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組)應成立全資集體性質或村民合股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授權具體運作本村(組)改造的相關事宜,嚴格依法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範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市政、房管、公安、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防、土地儲備、文物、電力、通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按法定程序辦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種手續。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應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村(組)及村民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達到村民、開發商、政府“三滿意”。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的範圍爲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建成區範圍內的村(組)。

第十二條 有多個村民組的自然村,應以自然村或村民組爲改造單位;村(組)或自然村內的所有土地,應統一規劃、統一改造;土地面積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組)可對周邊舊城區進行連片改造,但應統一規劃、統一改造。

第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的編制及審批。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市國土資源、建設、市政、土地儲備等部門及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爲指導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據。

第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的編制及審批。

(一)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條件,以片(區)、村(組)爲單位,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覈批准後,作爲城中村改造分期實施的依據。

(二)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承擔安置房建設的開發企業,委託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 充分聽取村民意見,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爲依據編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覈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規劃編制的要求。

(一)規劃的編制應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

(二)總體規劃的編制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中村的佈局進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內容包括城中村改造開發模式、建設用地佈局、各項建設的總體安排和分期實施改造的建議。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要求的內容進行編制,除依據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外,還應明確以下內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範圍; 2.根據拆遷安置人口、戶數以及該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區位等因素,合理確定的拆遷安置用地性質和規模,覈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開發用地的面積;

3.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的其餘用地性質和規模;

4.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佈局。

第十六條 城中村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爲依據,注意與開發建設項目相結合,要達到國家規定的規劃編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開發商品房,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 知》(國辦發[2006]37號)套型面積控制比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開發商品房的規劃設計審批,要在充分考慮改造城中村具體情況的基礎上,本着積極推進、可操作性強的原則,合理確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項指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進行。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城中村和規劃控制區域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保證城中村改造規劃和城市整體規劃的實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條 村(組)使用的土地,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同意,區人民政府審覈確認,按土地利用現狀依法轉爲國有,並依法確認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村(組)使用的土地,應當以村(組)爲單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和登記發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和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開發商品房用地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外的土地,納入市人民政府統一收購儲備, 收益由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凡未轉爲國有的城中村土地,有關部門不得爲其辦理規劃、建設手續,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未經批准私自進行開發改造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已登記發證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經處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經村(組)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條 土地偏少的村(組)可由區人民政府協調與有富餘土地的村(組)聯合進行改造。

第四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開工建設的,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應當予以制止,並由建設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統一納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拆遷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照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七條 城中村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載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的具體補償標準,供被拆遷人自由選擇。

第二十八條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遷補償、安置以建築面積爲依據。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區位、用途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 原則上三層以下(含三層)的合法建築,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對村(組)合法的辦公用房、磚混結構的集體經濟用房和其他用房進行拆遷,以建築面積爲依據,按拆一平方米還一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安置。

第三十條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補償安置,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現行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遷人搬遷或臨時安置的,其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關於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鄭拆管字„2003‟12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 2000年8月9日以後未經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批准建設的住宅,按照違法建築處理,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中連片改造的舊城區拆遷,應按照《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手續,制定拆遷 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標準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又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有爭議一方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在舊村實施拆遷之前,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對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造冊、統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門備案;拆遷後及時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註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安置房和配套開發商品房建設用地、政府儲備用地應納入本市年度房地產開發供應計劃。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應優先進行安置房的建設,自行改造的村(組),安置房及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得晚於第二期建設計劃,第一期建設的商品房銷售款應優先用於安置房的建設。房地產開發商參與改造的,原則上應將安置房及基礎設施的建設安排在第一期建設計劃內;確需對安置房分期進行建設的,應該在前兩期建設計劃內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設的安置房不得少於安置房總面積的60%,其商品房銷售款及按揭抵押貸款應優先用於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設。

第三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採取先安置後拆遷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驗收分配後,被安置人應在3個月內搬遷入住,原有住房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八條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銷售款及按揭抵 押貸款應進入專用帳戶,與市人民政府撥付的補貼資金一併由區人民政府嚴格進行監管。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建設安置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除國家和省明文規定不得減、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費和財政全供單位的事業性收費予以免收。

(二)各種行政服務性收費和非財政全供事業單位的服務性收費減半徵收。

第四十條 村(組)或房地產開發商按規劃投資新建的非營利性公共事業用房,享受安置房的優惠政策。非營利性公共事業用房包括:公辦的中國小、幼兒園及公共配套設施用房。

第四十一條 規定安置開發比以內的配套開發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除國家、省規定應上繳財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設基金,其餘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補貼方式撥付到區人民政府,用於該城中村改造規定範圍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二)建設安置房的規費減、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審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改造條件成熟的村(組),應以文件形式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逐級申請進行城中村改造。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組織對該村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會同市土地儲備部門與村(組)協商後,擬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儲備方案,經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在村(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報。經市人民政府組織審覈後,批准實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條 申報、審批城中村改造應提供的主要資料。

(一)經屬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審定的村民詳細統計資料。

(二)村(組)範圍內土地總量和現有建、構築物情況統計資料。

(三)村(組)的改造方案、土地儲備方案等資料。改造方案中應包括村(組)改造的基本設想、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基本經濟分析。

(四)村民(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做出的對本村、組進行改造的決議。

第四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調查認定村民詳細統計情況、各類建、構築物統計情況和安置房的建築面積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積,公示覈准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有關程序覈算出規定安置開發比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規費的數額,報市人民 政府批准後執行補貼撥付和有關規費的減、免。

第四十五條 在辦理國有土地、規劃、建設、房管等有關手續時,應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出具文字報告,上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覈辦理。

第四十六條 市、區城中村改造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諮詢、資料審覈、督促指導、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及村(組)幹部有弄虛作假、依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爲的,依黨紀、政紀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參與城中村改造的房地產開發商有違規行爲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五年內不得參與鄭州市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被拆遷人採取圍攻、漫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城中村改造的規定、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政策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鄭州科技學院文件 篇五

鄭州科技學院文件

鄭科院學„2010‟9號

鄭 州 科 技 學 院

關於表彰2009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集體”的決定

各院系:

根據學院《關於評選2009“先進集體”、“優秀學生幹部”

和“三好學生”的通知》(鄭科院學 „2010‟4號),各院系認真組織了評選推薦工作,經過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和院系逐級推薦、選拔、評審,學生處對所有候選名單及材料認真核查、審批、備案,並報學院研究決定,同意批准授予09旅遊管理本科(2)班等27個班級“先進班集體”榮譽稱號, 7#211等73個“文明宿舍”榮譽稱號,鄭磊等327名同學“優秀學生幹部”榮譽稱號,盧衛紅等

561名同學“優秀三好學生”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

—1— 本次評優評先活動,充分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所評選出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先進班集體,集中體現了我院當代青年學生積極、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是全院學生和班集體的優秀代表和榜樣。希望各院系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爲引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廣泛、深入、持續地開展“評優創先”活動,積極引導廣大青年學生學習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先進事蹟,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的建設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希望受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謙虛謹慎,戒驕戒躁,並以此爲契機,發揚成績,再接再厲,取得更加優異的成績;希望廣大學生以他們爲榜樣,堅定信念,勤於學習,善於創造,甘於奉獻,立志成才,爲學院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件:

1、鄭州科技學院先進班集體名單

2、鄭州科技學院文明宿舍

3、鄭州科技學院優秀學生幹部名單

4、鄭州科技學院三好學生名單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2—

附件1:

先進班集體名單

工商管理系4個

09工商企業管理(3)班 09旅遊管理本科(2)班

08旅遊管理(2)班 08物流管理(3)班

經貿系4個

08國際商務班 08電子商務(1)班

09國際經濟與貿易(1)班 09國際經濟與貿易(3)班

電子工程系5個

08級建工(1)班 08級通信(2)班

09應電班 09機電(1)班

09機電(2)班

繼續教育學院4個

10計算機應用技術班 10機電(2)班

09機制(2)班 09應用電子技術

計算機系3個

09軟件班 09計科(2)班 09計應(1)班

機械系4個

09汽配班 09交通本科班 09數控班 09食品檢測技術班

藝術系3個

—3— 08電動(1)班 09裝潢(2)班 09藝設(1)班

附件2 :

文明宿舍

工商管理系11個

男生: 9#304 5#604 #107 1#403 1#408 女生: 2#516 2#509 2#526 6#315 6#611 6#412 經貿系11個

男生: 7#211 7#215 7#401 7#413 女生: 5#212 5#209 5#306 5#325 5#502 5#505 4#228 4#307 電子工程系11個

女生: 12#318 12#310 12#301 6#306 12#324 男生: 3#518 12#503 12#421 12#405 12#520 12#621 繼續教育學院文明宿舍(12個)

男生: 7#602 4#103 7#506 4#506 7#611 4#301 4#321 4#217 女生: 3#417 3#330 3#426 3#413 計算機系7個

男生: 6#106 6#103 6#108 6#205 女生: 6#619 6#604 6#625 機械工程系11個

男生: 8#301 8#314 8#313 8#401 8#212 8#514 8#521 8#621 女生: 7#110 7#120 7#122 —4— 藝術系10個

女生:12#402 12#404 12#416 12#518 男生:2#119 2#102 2#111 2#116 附件3:

優秀學生幹部名單

工商系47人

陳夢夢 李成龍 李東紅 馬前穎 張士超 張嘯天 趙 闖

郭亞文 張 環 張增輝 謝晶晶 劉建偉 王瑞傑 曹龍鳳

張化雨 申濛濛 王宗玉 王 滿 王媛媛 彭凱慶 李曉飛

劉 梅 馬淨傑 霍 雷 馬 靜 周丁丁 曹明輝 劉白璐

王俊霞 韓會娜 焦小娟 張 暉 馬 麗 王 標 陳 釗

吳振方 趙豔敏 楊 敏 張 玉 田大鵬 邵荔子 劉新揚

亓筱聰 田秀娟 徐 威(廣播站) 楊天洋(院衛生檢查小組) 丁曉青(院衛生檢查小組)

經貿系49人

王朝偉 楊玲玲 韓 藝 張光永 曹入丹 張迎亞 張營華

李鈺龍 劉怡含 陳 鋒 張永婷 李 卉 龐志銘 姜 望

丁改軍 李雙江 李琪蕤希 李 洋 馬 沛 張 瑜 趙立勝

崔雯露 李亞飛 陶禮楨 王三龍 李禕珮 東蔚傑 時 峯

丁 麗 何丹丹 李 倩 張 騰 左超英 辛 偉 鄭小龍

孟淼鑫 張 峯 楊萍利 王友靜 劉波濤 趙 寧 康 茜

劉歡歡 孫登科 李 輝 王 健 申曉傑 李 娟 程 茹

電子系57人

王 劍 鄭士鵬 段斌東 薛婷婷 陳勝利 劉 偉 徐汝存

—5— 郭昕苗 韓 博 孫 博 樊延會 李海鋒 宋岌岌 孫全偉

寇亞輝 石士強 李 琳 張 磊 賈寧寧 範盟佳 車江博

張 鬆 鄭豔君 曹千里 陳昱含 姜莉巍 王 輝 夏婷婷

竟 端 克旭鵬 李 傑 楊 帥 顏景騰 楊 超 吳 男

李 鬆 薛 鬆 吳 靜 楊 紅 李 良 吳萌豪 宋佳佳

張墨客 羅天鵬 張彥濤 李運全 何曉慶 熊亞俊 龐曉傑

劉秋紅 姚雙月 耿亞會 曹明亮 師東閣 秦巧玲(院青協)尚應祥(院青協) 劉喜偉(院衛生檢查小組)

繼續教育學院43人

趙前軍 趙夢豪 嶽 常 聶愛花 董磊磊 張永鵬 孫 蓓

李秀秀 魏曉剛 陳治堅 呂巧亞 雷亞菲 王雁飛 王 夢

蔡 波 李京潤 王丹萍 吳東洋 成繼紅 馮龍飛 張 韌

孫剛剛 禹化龍 楊曉峯 馬甜甜 李靜瑤 黃俊秀 羅 煊

張建輝 郭紹寶 楚海洋 張文琪 張乾男 宋曉君 張 浩

張文龍 李宗龍 龐心開 郭敏傑 楊 龍 陳剛峯 高 坤(廣播站) 韓成龍(學生團體)

計算機31個

朱明坤 李彥良 屈嬌麗 趙航航 胡一鳴 萬路朋 郝 帥

鄭偉博 劉煜輝 張曉瑞 李 紅 牛小燕 劉 雨 張 乾

孟慶忠 王國民 陳佳俊 於 迪 朱軍輝 孫利恆 李訪華

劉志威 張要飛 周慶亞 郭凱樂 毛保全 樑興臣 馮 輝

郭 源 房凌雲 馬豔婷 鄭 磊(學生團體)

機械工程系53人

季 偉 張 雲 姜亞偉 丁英豪 陳世闖 蔣志超 賈清源

—6— 田姍姍 崔 耀 高欠欠 耿 鵬 谷潔靜 何軍波 王 靜

張曉明 龐智星 臧金廣 張曉珂 郟敬柯 劉長生 肖 兵

劉 源 王書超 徐亞楠 程 豐 舒志威 李向楠 蔣平

範月陽 餘廣西 李久科 王慶鶴 李曉倩 牛成欣 李啓標

劉書豔 王寒寒 王雷雨 丁亞強 陳明浩 劉果棟 周潤峯

秦闖召

王 欣 鄭銀龍 宋先磊 李廣朋 趙 彪 馬世慶

劉 慧 劉世帥 馬 力(院學生會) 李海濱(院學生會)

藝術系32人

郝 浩 江羅羅 蔣利傑 李垣江 潘 巧 孫 威 孫亞洲

王蘭蘭 魏軍虎 楊迦楠 見 娜 任二銳 曹增軍 崔曉雨

馮 靜 連 翡 劉 靜 王書洋 楊 娜 張 濤 王 禕

程文娟 聶立東 白寶宇 馮嘉琪 韓敬維 黃永政 王 璽

楊衛東 楊 旭 張志會 趙 靜 焦一星(院學生會)

—7—

附件4:

三好學生名單

工商系91人

蔡玉璽 陳曉娜 程姣姣 代琳琳 杜 娟 雷驚華 龐曉飛

申亞南 孫 歡 王德浩 於金攀 餘 琦 袁珍珍 張 曼

張培新 張玉平張志丹 朱志遠 秦 珂 王 鴛 曹淑字

蔣萌嬌 靳彩玲 李 靜 李 改 王高嶺 胡成波 劉 貝

盧家紅 張建濤 樊曉光 王 祥 王 功 劉 燕 田 雯

劉校文 邵園園 趙亞南 蘇 沛 趙水仙 李小娜 李鬆儉

史家勝 王麗君 許紅敏 餘 菲 許巖巖 崔曉紅 褚清枝

徐歡歡 劉春娟 肖乃靜 朱雲梅 趙 允 張 星 周 波

楊 柳 魯彩丹 邵二揚 曹永輝 楊玉娜 張丹丹 耿姣姣

嶽傘傘 任曉尚 何 娟 楊 翠 李豔華 劉超勇 劉 倩

王 君 張玉娜 張雲洋 閆丹鳳 舒曉麗 霍 續 安建龍

王曉瑞 趙 振 熊 軍 李鵬飛 申陽陽 張麗敏 李俊傑

黃凌雲 劉夢林 張莉珂 劉澤昊 王鳳玲 李肖沙 張岑岑

經貿系98人

張學彬 劉 芬 張慶亞 孫 晴 陳俊君 焦紅彥 劉 冬

李豔飛 趙正玲 王志佳 範凌雲 馮高輝 滿 傑 劉靜華

劉巧靈 程菁菁 段靜雲 李建霖 周莎莎 李 雪 袁 林

江 慧 華璐璐 夏明明 許夢龍 李扣麗 姚春芳 蘭許朋

—8— 高文平袁鴻爽 程曉華 王 寧 許新節 李清子 焦超峯

袁華真 郭麗萍 鄭昌晶 張王靜 韓天琦 卿紅梅 崔飛龍

侯 燕 陶甜甜 李晶晶 王 勇 周廣倩 李淑靜 康 璐

陸燕迎 劉玲玲 董玉賢 趙永紅 王豐端 王 磊 張明傑

李 藝 孫張莉 葉小平簡邵蕊 李 靜 朱馳陽 馮亞萍

王春苗 臺露燦 胡 靜 王亞敏 張 盼 張晶晶 姚珍珍

範惠麗 陳海超 王遠波 耿亞培 張秋爽 郭衛霞 劉 琳

陳 磊 姬言言 王曉瑩 司 靜 周 潔 王婷婷 耿曉龍

常晶晶 孫 倩 李 威 郭春杏 李太朋 楊瑞紅 鬱琳琳

侯 霞 邵俊傑 吳攀飛 趙海靜 許慧娟 曾祥菊 盧會傑

電子系112人

李丹丹 李曉東 張保海 黃五強 肖亞男 楊延峯 馬 浩

郭春麗 霍 靖 王妞妞 張軍亮 樑丹丹 井小培 李 曉

王春喜 劉書涵 竇彩雲 範曉雲 黃利鵬 張 遠 鹿元元

魏亞培 張慧傑 常 浩 趙戰勇 錢萌萌 賈廣玲 陳家鋒

王 霞 譚海東 牛滿意 張學剛 李省委 李穎穎 雷文輝

趙雅婷 王道遠 黃繼斌 秦 楓 石 磊 朱 建 張希禎

秦 夢 王 啓 劉 甜 陳莎莎 宋芳芳 陳高陽 曹曉飛

羅 雪 宿靜茜 秦 果 商留軍 高曉壘 李貴彬 陶麗燕

王 剛 鄧琳琳 杜潔媛 馬 瑩 王 麗 倪 靜 王琳靜

許允娟 張 曉 王 韜 嚴志欣 楊 偉 符文彬 吳玉嬌

閆金明 盧春美 李小玉 呂 爽 劉海濱 彭幫發 朱 彪

翟盼盼 秦培淼 王 鵬 趙運會 杜海超 吳長燕 王魁魁

申 航 程世龍 鄭祥攀 史東恩 盟曉元 劉成江 袁永先

—9— 肖銀沙 張留記 謝國樑 張玉函 曹亞萍 何育曉 張 睛

張 峯 陳雪松 張亞偉 郜 攀 韓新燕 劉 芳 劉明龍

耿明生 任梓元 李 哲 付雷東 忤龍坤 薛 姣 李鳳菊

繼續教育學院70人

王林傑 劉 江 陳亞龍 孫冰冰 王錦賽 齊利光 祈金棒

張文龍 萬 佳 李 黎 陳青潔 劉利芳 婁衛紅 韓宇光

李 強 高二妮 趙鳳嶺 張繼文 王春麗 冷 血 王盼盼劉允中 許娜娜 高紹傑 鄭智傑 徐光輝 樊大超 張 帥牛羊羊 牛亞楠 李怡博 周子佩 彭海風 駱晶晶 楊桂楓

馮 達 宋曉納 米 帥 李孟飛 傅福珍 張進洋 李淑蘭

劉貝貝 曹彎彎 王明強 郝西亞 雷 賓 謝超玉 尹證玲

宋燕粉 趙佳進 程好然 張楠楠 張林林 孟 斌 鄭曉迪景巧鈴 韓豔雲 丁豐園 王宗耀 宋文龍 頰會彬 丁 雲

董永華 劉習張聰穎 李芳芳 王 森 朱萍萍 李娜娜

計算機系50個

蔡 璐 齊思德 劉珍珍 張春紅 朱佳佳 申璋瑜 慄紹華

李林霞 陳 鵬 盧衛紅 王淨淨 郭振樂 常瑋然 白金磊

任燕燕 黃 萍 趙曉曉 李汝峴 瞿晨靖 林範斌 袁保玉

張巖華 王歡歡 慄海燕 孫 穩 田蘇秋 章光露 張 空

霍 楠 樑宗權 黨麗傑 鄭香潤 樑 滿 餘德玲 李攀攀

寨 亮 武肖慧 代兵麗 陳珂珂 胡瑩巧 樑 亞 楊 濤

李若楠 程鵬飛 段豔傑 周 慧 楊雪嬌 段小可 張 凱

騰爲民

機械工程系96人

—10— 侯興飛 劉 洋 孫英合 劉新宇 田亞傑 張曼莉 代利平

劉 栓 王成卿 陳夢思 李德亮 湯永航 閆忠政 任含飛

魏浩朋 郭廣林 霍建峯 張 靜 常改改 王 靜 葉季坤

董雪路 趙圓圓 陳豔軍 王坤峯 楊聶建 孫 福 馬亞坡

吳振亞 李佩原 李 偉 程凌毅 劉同新 張亞良 孫會興

楚 恆 賈 萌

雷炳濤 張振南

王 雨 杜昱興王萌萌 蘇澤玉李 亞 張林亞鄭 超 李四明崔志濤 閆 傑許永震 高振國申麗娟 張學經藝術系48人

張 衝 陳 宏李照華 藺德權趙春燕 陳美華呂宗元 蘇 航王雲霄 吳鶴傑劉 凱 喬穎惠張 龍 張小衛 來劉飛

王進博

修曉凱

李 潔

塗宇銘

王超傑

王敬坡

李 莎

王澤恆

陳晶晶

劉明壘

範豔旭

王海洋

武丹紅

田長春

張 芸 周似宇

陳 衝

馮佔財孫龍飛鄭繼德楊懷鵬胥敬地劉飛燕崔 燦陳怡帆盧 鵬付夢君王靜靜徐 洋王 丹鄭博文馬珍珍

嶽龍翔

閻 黎陳亞會鄭耀東李文龍範銀虎高 楊鄭 傑程 振馬 帆李國棟王亞南柴鵬飛張 磊周佳樂陳 浩 陳念思

王 傑 宋小飛

李小利 吳 磊

孫小丹 許婷婷

劉二建 武 闖

任紹川 楊兵生

趙雲淦 常會彬

趙如華 王 豪

董 驊 樊振杰

牛永峯 徐平燕

李少飛 李勝男

吳龍龍 汪 雷

郭慧慧 李 婷

張 咪 張凌峯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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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題詞:學生工作

表彰

決定

鄭州科技學院辦公室

2010年4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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