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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管理的本質【新版多篇】

論管理的本質【新版多篇】

論自由的本質 篇一

文研0902班

郭佳

2009001380

自由之求索路

——《論自由》與《自由秩序原理》讀後感

這是兩本關於自由的經典鉅著,在此將二者進行對比閱讀,不僅因爲主題相同,還爲了透過這兩本著作反思中西近代的自由求索之路,鑑古明今。

一、嚴復、密爾與《論自由》

本人閱讀的《論自由》(又名《羣己權界論》)的翻譯者爲清末學者嚴復,作者是英國學者約翰。密爾(穆勒)。嚴復是百年來中國向西方尋求真理的傑出先行者,他在國家內外交困、瀕於滅亡之際,埋頭譯著。嚴復最推崇達爾文的進化論,他相信“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由於認識到政治制度的根據是哲學,嚴復以實用主義者的眼光一共翻譯了八部西方政治哲學著作,其中就有密爾的《論自由》。

《論自由》發表於1895年,最具密爾個人特色,影響也最大。這部著作探討的主旨是確定社會所能合法施予個人的權力和限度,強調只要個人的行爲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不應該受到限制。密爾從個人在生活、言論、結社、從事經濟和社會活動諸方面,把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了較爲系統的論述,他主張的是真正的社會自由。作爲英國古典自由主義者的代表,密爾是個人自由權利的捍衛者,他認爲社會只有在以下幾種條件下才能對個人實行強制或法律制裁:第一,個人彼此互不損害法律明文規定成員在默契中認作權利的確切利益;第二,每個人都承擔着保護社會或其他成員免遭損害的責任;第三,對於某些有害於他人或對後果欠缺應有的考慮,但又沒有達到違犯其既得利益的程度時,就不能施予法律懲罰,而應給予道德譴責。

密爾的闡述都圍繞着這樣一個出發點:一個人自己規劃他的存在方式總是最好的,不是應爲這個方式本身最好,而是因爲這是他自己選擇的方式。那麼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即對於他自己而言,這種選擇權就是自由,對於除他外的其他人而言,給予他自由的方式就是尊重他的選擇。

二、哈耶克之《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首先明確,他所定義的自由不同於政治自由、內心自由、自由權項等,是與強制對應的最原始意義上的自由,即在社會生活中他人強制的最少或不存在。

自由的價值主要是由於人類不能完全避免無知,文明的發展延續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學習、模仿的結果。在對人的理性侷限做了詳細的闡述後,哈耶克對進步亦做了仔細考量,他認爲人類面臨的最根本的問題是:怎樣應對人類無知或理性不及所帶來的問題,並且給出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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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

2009001380 把個人自由發揮到社會所能容許的最大狀態。

這也是哈耶克主張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的哲學基礎。在這裏我對他的其中一個觀點產生了共鳴,即“各種倫理價值化約到最後,只有個人不能化約”。不能爲了符合所謂的“歷史發展規律”而鼓動他人犧牲個人自由甚至生命,因爲首先對歷史規律的認識難免包含錯誤,對善的認識不同的時代都不相同,其次個人的自由和生命具有最高的價值,不能把人作爲工具,換取所謂的“崇高的事業”。二戰期間,法西斯鼓吹爲了“德意志偉大民族”的事業而奉獻自己生命,導致了悲慘可怕的後果。

當然,真正爲了實現個人自由價值的“爲革命事業而獻身”的情操是偉大不朽的,因爲它不是爲了某些政治家或政治團體的功名。如上世紀掀起的轟轟烈烈的民族解放運動,就是爲了千千萬萬的人民不再受到奴役。爲此種事業而拋頭顱、灑熱血是值得萬世高歌的。從這個角度而言,抽離了個人自由和生命價值的事業是必然會走向窮途末路。

三、嚴復、密爾、哈耶克求索之比較

嚴復、密爾與哈耶克站在不同的歷史起點與背景上看待自由的價值,作爲對當時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闡述與結論各有不同。

嚴復翻譯的方式是意譯和節譯,因而,他捨棄甚至歪曲了部分他理解不了或者不符合他需要的內容,更鮮明的貫徹了求國富民強這個意圖。肯定個人本身就是價值,個人價值的實現本身就是目的,這是西方自由主義思想的核心。無論是洛克、密爾還是斯賓塞等人的英國古典主義,還是以哈耶克、弗裏德曼、羅爾斯等人爲代表的當代自由主義,都把自由視爲一種獨立的善。然而在嚴復翻譯的《論自由》中,這個核心卻消失不見了。在他的思想體系中,個人自由只是一種手段,一個工具,其價值僅僅在於,通過個人能力的自由發展和競爭,可以使人的進化過程得以儘快實現,從而達到國富民強的目的。

密爾與哈耶克都是功利主義者。功利主義是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之一,其基本傾向是“認爲一切立法、政府政策和道德原則的最終判定標準是其實行之後可能達到的功利水平”。邊沁認爲,在經濟領域,個人使自身幸福最大化的行爲可自然地導致資源的最佳配置,從而使得社會的總體功利也最大化。而密爾作爲他的追隨者,在《論自由》中更清晰系統地闡述了自由主義的基本觀點,其理論基礎仍然是這種功利主義。在密爾看來,通過明晰社會與個人的權力界限,只要個人不干涉他人利害,就可達致人所追求的快樂。在這裏,個人的幸福或快樂是目的,因而人便成爲了手段。哈耶克亦以“資源有效配置論”爲自由市場經濟作辯護,他的新自由主義仍是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而不是像康德那樣以人本身爲目的。

嚴復在引進密爾著作時,只看到了這種功利性,卻忽視了其他的精神價值,如平等、正義等。如果只把真理當做手段求得國富民強,那就真是捨本逐末。那麼,與洋務派認爲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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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01380 強的路徑是擁有“堅船利炮”相比,二者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雖然哈耶克稱自己是一個古典的自由主義者,但是他從個體主義的知識論進入研究自由,這不限於傳統的政治哲學。他的基本命題是:“自由使得每個個體都能充分運用自己的知識,進行空前的實驗和創造,積累對於自己有用的知識,並由於人類具有模仿能力,也就是積累對於人類有用或潛在有用的知識,使得他人和人類社會從中獲取應付來自各方面的危險和挑戰。”在他看來,自由的價值在於使得文明具有創造力,進而有利於它的進步。對於哈耶克而言,幻想強制的絕對不存在,那麼自由就只是一個烏托邦。他反對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反對計劃經濟,因爲這些制度都給人的自由加以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四、自由真諦之我見

自由思想在古希臘即以萌發,到近代西歐開始興盛。經歷了漫長苦痛的中世紀後,文藝復興運動掀起反專制、爭自由的巨瀾,隨着民主革命運動接連爆發,自由深入西歐民衆內心,並反映在各國憲法中。自由主義在經濟領域的反映便是自由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這是近代西方強盛原因的內在邏輯。反觀中國,自秦以降,中央高度集權、儒家思想一枝獨秀的封建自然經濟在一定時期促進了中華文明的發展,然而在“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的制度下,自由沒有萌發的社會、政治以及經濟土壤。隨着西方殖民主義者的入侵,部分甦醒的國人開始尋求國家強盛之道。直到今天,在此起彼伏的自由呼喊聲中,對於自由的認識仍然亦步亦趨。

英國哲學重功利主義和經驗知識,德國哲學重思辨和形而向上,這都與我國哲學大相徑庭。我國的哲學偏實用主義,無論是古代老子的道家文化、孔子的儒家思想、滿是智慧孫子兵法,還是當代鄧小平提出的白貓黑貓論斷,都很鮮明地體現了這一點。從政治角度看,對於中國人而言,自由的價值意味着和諧家園。只有發展了經濟、文化事業,人民纔有可能享有各種意義上的自由,才談得上對人本身的保護。

我認爲自由的價值在於個人的幸福(快樂),但前提是在法律的框架內。根據馬克思主義學說,法律是國家的產物,國家是階級的產物,有階級就有對抗、壓迫,因而法律就是統治階級用以壓迫、剝削人民的工具。在此意義上說,法律就是一種絕對的惡,是限制人民自由的桎梏。比如最具人身性強制的刑法,可以從法條的現象表面看到統治階級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對被統治階級的鎮壓本質。當斯大林主義的計劃經濟遭遇全面失敗,以致人民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加上其他原因導致蘇聯走向解體、冷戰宣告結束時,哈耶克從自由主義角度關於計劃經濟必將滅亡的預言得到了應驗,這是一種必然還是偶然?他在各方面爲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經濟作詳盡論證的同時,還旗幟鮮明地反對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是否會像計劃經濟一樣消滅?換句話說,自由主義與國家政體有無必然的聯繫?這個問題我現在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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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佳

2009001380 嚴復主張改良當時的清政府,試圖建立一個像英國那樣的君主立憲共和國,這是他的理想。密爾則是代議制政府的積極擁護者,他認爲建立政府的目的須是爲了謀求社會福利。同樣是追求自由,卻得出了兩種不同的政治體制結論。

理想中,人類法律和正義的哲學應該以自由觀念來進行構建,事實上各國實踐也在逐步向它靠近。“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1”然而,在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中,法律(往往是憲法)都只承認了公民的某些基本自由。自由對於人而言,是一項基本的權利,這已是不爭的事實。然而密爾和哈耶克主張的放任式自由主義在現實中已經導致了壟斷的產生。任何自由都容易被個人或者羣體毫無忌憚地濫用,因此不管是爲了社會福利,還是防止無政府主義的擅權專斷,都有必要對自由進行某些對社會有益的控制。人是社會中的人,人的喜怒哀樂是在與人的交流中感知的。人與社會的互動性,再次印證自由不是絕對的。

“我們只有把美國憲政的大部分歷史解釋爲美國最高法院試圖在自由與政府權力這兩

2個逆向觀念之間創制一種可行的平衡和綜合的努力,我們纔有可能理解美國憲政的意義。”我認爲,在處理這種平衡問題上美國先行了一步,我國在建設憲政制度上可以從自由主義的角度加以考慮。坦白的將,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我還未做思考,有待於進一步探究。

參考文獻:

1、(英)約翰。穆勒著,嚴復譯:論自由,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9.1

2、F.A.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7.12

3、顧肅著:自由主義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3.9

4、(英)密爾:功利主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5、(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2

6、陳朝璧著:羅馬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 1 轉引自(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2,第298頁 (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2,第303頁

論法人的本質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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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人的本質

李錫鶴 華東政法大學 教授

關鍵詞: 民法/哲學/體系

內容提要: 筆者近年來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發表了一些民法學論文,字數不多,問題不少,有觀點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筆者所在的華東政法學院,準備彙編出版教研室成員已發表的專業論文。趁此機會,筆者從《民法哲學論稿》中選了若干章節,另選了若干篇論文,作了修改。其中有些文章討論了法哲學內容,但目的是澄清民法學的概念,也收入了。湊成一冊,是爲本書。書成後,因經費不足,未能出版。故在北大法律信息網上發表,以期與大家交流。

民事主體是民事領域中的主體。從現象看,民事主體表現爲享有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的載體。從本質看,民事主體表現爲具有民事意志,是民事意志的載體。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三種形式。其中,關於法人和法人的本質問題,學術界分歧較大。

傳統的說法一直認爲,關於法人的本質,法學史上曾有三種觀點:“否認說”、“擬製說”和“實在說”,主要代表人物分別有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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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維尼和祁克。國內學術界一般否定“否認說”和“擬製說”,同意法人實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實在說”的一些具體說法。

然而,細讀三家論述,可以發現,它們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無,其實就是法人的有無。三種觀點中沒有一種探討了法人的本質,甚至可以說沒有一種真正涉及到了這個問題。它們的爭論不是關於法人本質的爭論。

《法學研究》編輯部編著的《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綜述》一書,介紹了目前國內學者關於“法人本質”的觀點:“在討論我國法人的實質時,有人提出了以下幾種看法:(1)我國法人制度是適應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需要,爲了社會主義的利益,根據現階段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2)我國法人是客觀存在的具有獨立活動和自我發展能力的社會經濟實體的法律組織形式;(3)法人的權利主體資格是法律賦予的;(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體。”

需要指出,其中(1)、(3)兩條分別是關於我國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權利主體資格的觀點,不是關於法人本質的觀點;(2)、(4)兩條在形式上分別是對“我國法人”和法人的定義,而“我國法人”和法人也是與法人本質不同的概念。

根據形式邏輯,定義應採用“被定義概念=屬+種差”的公式,揭示事物的本質屬性。如:“人是能製造工具的動物”,其中“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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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概念,“能製造工具”是“種差”,也就是人的本質屬性。事物的本質屬性和事物的本質是有區別的。上述“人”的定義所揭示的是人的本質屬性之一――能製造工具,不是人的本質。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因此,即使是對法人的正確的定義,也只能揭示法人的本質屬性,不能抽象出法人的本質。換句話說,也只回答了“法人是什麼”,即法人應歸入哪一類事物(屬概念),與這一類事物中的其他事物(種概念)有什麼區別;而沒有回答“法人的本質是什麼”,即法人的本質應歸入哪一類事物,與這一類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什麼區別。

本質是相對於現象而言的,是事物的內部聯繫。上述(2)條中的屬概念“法律組織形式”和(4)條中的屬概念“集體”,以及(2)條中的“社會經濟實體”,事實上也不是法人這一事物的內部聯繫,因此不是法人的本質。它們只是法人的現象,這裏也可以說是法人的形式。

如果把探討法人的有無作爲對法人的認識的第一階段,那麼,探討法人的定義可稱爲第二階段,而探討法人的本質應該算第三階段。法學史上耶林、薩維尼、祁克等人的爭論屬於第一階段。從《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綜述》所介紹的情況來看,我國學術界對法人的認識,似乎處於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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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指出:“對法人本質的看法,在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民事權利、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等方面的問題;在刑法上涉及到法人的犯罪能力問題;在憲法和行政法上涉及到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的獨立人格問題,等等。所以,討論法人的本質在法律上是不無意義的。”這些看法是有道理的,但討論法人的本質似乎還有值得指出的其他意義:

1、法人是人格的載體,是主體的一種。探討法人的本質,有助於弄清人格和主體的本質。前文把對法人的有無和定義的探討當作對法人本質的探討的現象,實際上也是對人格和主體的本質的某種認識程度的反映。

2、弄清了法人的本質,可以加深對我國目前所謂的政企分開問題的認識。

在筆者見到的有關論著中,只有《民法新論》一書真正表述了關於法人本質的觀點:“社會組織在商品經濟社會的實際作用,乃是它們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即法人的本質所在。”

如果沒有誤解,作者的觀點是: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法人的本質則是社會組織在商品經濟社會的實際作用。

後一句認爲法人的本質是“作用”,似難成立。人們要問:這一“作用”的內因是什麼?“作用”的內因不比“作用”本身更“本質”一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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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句認爲法人是“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可與同書第204頁的觀點相印證:“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顯然,這裏的“法律上的地位”,應該指前文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這樣就產生了問題:法人究竟是什麼?是組織,還是地位或者說資格?

認爲法人是一種資格,這一觀點頗有影響。“‘七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法人制度論》(江平主編,趙旭東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第一頁開門見山:“法人的本質特徵有二:一是它的團體性,二是它的獨立人格性。„„這兩個特徵匯合在一起,就可以用最精煉、最概括的語言給法人下一定義:法人者,團體人格也。”

作者承認人格是法人的本質特徵,但又認爲法人是一種人格,這就自相矛盾了,因爲事物的本質特徵和事物本身是兩回事,事物不能被定義爲事物的某一本質特徵。

法律上的人格只是法律上的人的本質屬性或者說本質特徵,不是法律上的人本身。法律上的人是人格的載體。我們只能說某人有人格,不能說某人是人格。同樣,我們也只能說某公司有人格,不能說某公司是人格。

法人是法律上的擬製主體,是相對於真實主體,即自然人――有生命的法律主體而言的。法律主體的存在根據是法律上的人格。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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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專業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的本質是意志的存在資格。法律人格的存在根據是法律允許存在的意志。自然人的意志是真實的意志。擬製主體的意志是擬製的意志。對於社會來說,允許生命人的某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認該生命人是人,必須確認其主體資格即人格;允許某擬製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認該擬製意志的載體是法律主體,必須確認其法人資格。主體是客體的支配者,即可在客體上實現自己的意志者。因此,主體的本質是自由者。哲學主體的本質是實踐意義上的自由者。法律主體的本質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者。生命人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的總和。但作爲法學主體的生命人即自然人的本質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的自由者。擬製主體的本質是法律意義上的擬製的自由者。擬製主體包括國家和法人。國家是擬製的公法主體。法人是擬製的私法主體。國家作爲主體,其本質是法律意義上擬製的公自由者。法人的本質是法律意義上擬製的私自由者。

在法學史上,法人“實在說”的主要代表,德國著名法學家祁克認爲,法律主體是與意思能力聯繫在一起的。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但祁克沒有闡明兩者如何聯繫在一起,結果招致了學者的批判。《民法新論》認爲:祁克“這一學說的前提是把意思能力與主體資格聯繫在一起,然而,意思能力只是行爲能力的基礎而不是權利能力的基礎,因此意思能力與主體資格沒有必然的關係。奴隸社會的奴隸有意思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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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但不能成爲法律主體,而在當代民法上,無意思能力的人(無行爲能力人)卻享有權利能力,具有主體資格。”

《民法新論》所言都是事實,但只是表面現象。意思能力就是意識,是人的標誌。意識必然產生意志。從法理上說,承認某事物有意思能力,就意味着承認該事物是人,必須享有人的資格即主體資格。奴隸有意思能力,但沒有主體資格,這是由於奴隸的意思能力不爲社會所承認。就不享有主體資格而言,奴隸和牛馬處於同等地位。但在古代羅馬,奴隸可參加主人的宗教活動,可以被解放爲自由人,可以被主人立爲繼承人繼承其人格,死後其屍體和墳墓受到保護。原因就在於奴隸是人,實際上有意思能力。這些待遇雖然不是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但畢竟使奴隸和牛馬的地位有所區別。歷史廢除了奴隸制度,賦予奴隸以主體資格,沒有賦予牛馬以主體資格。原因就在於奴隸的意思能力得到了社會的承認,而牛馬沒有意思能力。因此,奴隸沒有主體資格的事實,其實不是否定而是肯定了主體資格和意思能力聯繫在一起。

在法理上,欠缺行爲能力人以監護人的意志爲自己的意志。沒有監護人的意志,欠缺行爲能力人的主體資格不是現實的主體資格。因此,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享有主體資格的事實,同樣不是否定而是肯定了主體資格和意思能力聯繫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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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克還提出:共同意思的結合便成爲團體的意思。團體具有獨立的意思,對外表現爲主體,具有“單一性”;對內爲多數人的結合,權利義務仍歸各成員,具有“多樣性”。

祁克這些論述,可以說已經走到了揭示“法人本質”的門檻,但終究沒有跨過去。是否誕生一個法人,關鍵不在於是否有共同意志或團體意志,也不在於是否有獨立意志――意志總是獨立的――關鍵在於團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是否轉化爲單一意志。如果團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沒有轉化爲單一意志,那麼,團體各成員的意志各以成員各自的人身爲載體。這一團體是主體的集合,本身不是主體。如果轉化爲單一意志,那麼,這一意志就享有法律上的存在資格,成爲法律上的擬製意志,其載體就成爲法律上的擬製主體的人身。不區分團體的共同意志和單一意志,實際上沒有涉及法人的本質。

所以,從法理上說,有限公司享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是法人;合夥、無限公司不享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不是法人;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組成,不同責任股東的共同意志沒有轉化爲單一意志,不享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不是法人。

順便指出,論述人格、法人的文章、著作,經常有“獨立意志”、“獨立人格”、“人格獨立”、“獨立法人”等提法。其實,意志本來就是獨立的,不獨立不成其爲意志。法人的核心是擬製意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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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意志”、“獨立法人”用語重複。所謂有“獨立意志”,應表述爲有意志或有自己的意志;所謂是“獨立法人”,應表述爲是法人。人格是一種資格。資格只有有和無,完全和不完全的區別,沒有獨立和不獨立的區別。“獨立人格”、“人格獨立”的提法也有語病。所謂有“獨立人格”,應表述爲有人格;所謂“人格獨立”,可表述爲有人格,或“身份獨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人的意志是擬製的,這一意志的載體也是擬製的。《民法新論》認爲:“‘擬製說’深受羅馬法所貫徹的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奉行‘權利和義務之主體,僅以自然人爲限’,認爲只有自然人才是權利主體,而法人不過是法律的擬製,這種規定不僅不適合於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而且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因爲自然人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同樣是法律賦予的,爲什麼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主體地位不能稱爲‘擬製’,而法律賦予法人的主體地位就要稱爲‘擬製’呢?”這裏的推理過程有些勉強。所謂“擬製”,就是仿製。很明顯,視自然人爲人,從而確認其人的資格,是承認事實,尊重事實,不存在什麼“擬製”問題;而將共同意志視爲單一意志,將其載體視爲人身,那就只能是“擬製”了。兩者不可並論。

現在可以討論所謂的“政企分開”問題了。“政企分開”究竟是什麼意思?是國有企業不受政府管理,還是國有企業不受國家管理?既然法人的核心是擬製意志,如果法律確認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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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核心就只能是企業法人代表的意志,而企業的法人代表又由國家任命,應該是國家意志的代表,企業形式上是企業法人代表的意志的載體,實質上則應該是國家意志的載體。如果“政企分開”指國有企業不受政府管理,那就意味着企業法人的意志與政府意志資格平等,類似司法與行政的關係。否則,如果企業法人代表是政府的聘員或下屬,或者,雖非聘員或下屬,但必須由政府任免,那麼,企業法人意志與政府意志必然是從屬關係,所謂“政企分開”只能是一句空話。如果“政企分開”指國有企業不受國家管理,那就十分荒謬了。因此,即使國有企業意志與政府意志資格平等,國有企業仍只能由國家管理,換句話說,國家不通過政府,也會通過其他途徑管理國有企業。如果國家通過政府沒有管理好國有企業,至少現在還沒有根據認爲,國家通過其他途徑就能管理好國有企業。由於國家既是全社會經濟活動管理者,又是民事活動中國有企業一方投資者,具有雙重身份,問題的關鍵就不在於從政府外尋找一條國家管理國有企業的途徑,而在於國家能否處理好兩種身份的關係。

註釋:

《法學研究》編輯部:《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綜述》,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1990年版,第115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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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頁。

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226頁。

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頁。

參見周枬:《羅馬法原論》上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6月版,第129頁。

轉引自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頁。

王利明等:《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220頁。

出處:原文載《法學》1997年第2期

論人本管理的本質及其意義 篇三

論人本管理的本質及其意義

楊生新

一、人本管理的本質 筆者認爲人本管理的本質是人的全面解放,它包括人的物質、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解放。人的物質解放,即使勞動者全面富裕、生活不斷豐富,而思想文化的解放是人的文化精神素質的普遍提高,從而使勞動者成爲完全自主自立的人,全面自由發展的人。人的物質上的解放是人的思想、文化等方面解放的基礎,人的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解放是人的精神方面的解放,它對人的物質上的解放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人的全面解放不單指個人能夠適應不同的勞動職能,並使人的先天、後天的各種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而且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包括個體的發展與全社會的發展能夠保持協調統一的形態,通過這種全面的發展進而達到人的全面解放。 我們對人本管理本質的認識,是對前面提到的人本管理理論的批判的繼承,是人本管理理論的進一步昇華和提高。因爲不論是“經濟人”階段、“社會人”階段還是“複雜人”階段的理論假設,儘管他們對人的認識角度不同,但他們從不同角度認識人的最終目的是相同的,即都是爲了追求更高的生產效率,獲取更多的利潤。如“經濟人”階段泰羅認爲:“管理的主要目的應該是使僱主實現最大限度的富裕,也聯繫着使每個僱員實 現最大限度的富裕”。①由此可見,“經濟人”階段 運用自然科學的力學原理對工人的作業動作做大量的分析研究,據此制訂科學的操作規程和工時定額,對工人的勞動實行最嚴格的控制和監督,其目的是爲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利益”。而“社會人”階段的理論假設通過對人的研究目的也不過如此。正如貝爾在批評霍桑試 驗研究者時指出的那樣:工人仍被看作是達到工業生產率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社會技能是新手段,目標仍是對工人進行操縱。貝爾說:“認爲滿足的工人就是有生產率的工人,那就是把人的行爲等同於‘奶牛社會學’即‘滿足的’奶牛能夠提供 更多的牛奶。”②可見,“社會人”階段的理論假設 也是從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方面來考慮如何對待工人的。同樣,“複雜人”階段的理論假設最終也沒能超出“實行人本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生產率,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這一目的。威廉・大內在《Z理論》中認爲“使工人關心企業是提高生產率 的關鍵”③。“把人———而不是基建投資或自動化 之類———看作提高生產率的主要源泉 。這就是我們的結論,這就是我們研究成功的美國公司得出的基本經濟和教訓。換句話說,如果你想提高生產率並隨之改善經濟效益,你就必須明白,你的工 作和下屬是你最重要的財富。” ④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資本主義企業管理中重視和運用人本管理爲的是通過這一手段去提高勞動生產率,獲得更多的剩餘價值。而我們所說的“人本管理”與資本主義所倡導的人本管理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我們所提出的人本管理的本質是爲了人的全面解放,這一觀點同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全面發展、全面解放的理論是一致的,是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全面發展和解放的理論在管學術交流 1999年 第3期 論人本管理的本質及其意義

楊生新

一、人本管理的本質 筆者認爲人本管理的本質是人的全面解放,它包括人的物質、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解放。人的物質解放,即使勞動者全面富裕、生活不斷豐富,而思想文化的解放是人的文化精神素質的普遍提高,從而使勞動者成爲完全自主自立的人,全面自由發展的人。人的物質上的解放是人的思想、文化等方面解放的基礎,人的思想、文化等方面的解放是人的精神方面的解放,它對人的物質上的解放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人的全面解放不單指個人能夠適應不同的勞動職能,並使人的先天、後天的各種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而且還包括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包括個體的發展與全社會的發展能夠保持協調統一的形態,通過這種全面的發展進而達到人的全面解放。 我們對人本管理本質的認識,是對前面提到的人本管理理論的批判的繼承,是人本管理理論的進一步昇華和提高。因爲不論是“經濟人”階段、“社會人”階段還是“複雜人”階段的理論假設,儘管他們對人的認識角度不同,但他們從不同角度認識人的最終目的是相同的,即都是爲了追求更高的生產效率,獲取更多的利潤。如“經濟人”階段泰羅認爲:“管理的主要目的應該是使僱主實現最大限度的富裕,也聯繫着使每個僱員實 現最大限度的富裕”。①由此可見,“經濟人”階段 運用自然科學的力學原理對工人的作業動作做大量的分析研究,據此制訂科學的操作規程和工時定額,對工人的勞動實行最嚴格的控制和監督,其目的是爲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利益”。而“社會人”階段的理論假設通過對人的研究目的也不過如此。正如貝爾在批評霍桑試 驗研究者時指出的那樣:工人仍被看作是達到工業生產率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社會技能是新手段,目標仍是對工人進行操縱。貝爾說:“認爲滿足的工人就是有生產率的工人,那就是把人的行爲等同於‘奶牛社會學’即‘滿足的’奶牛能夠提供 更多的牛奶。”②可見,“社會人”階段的理論假設 也是從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方面來考慮如何對待工人的。同樣,“複雜人”階段的理論假設最終也沒能超出“實行人本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提高生產率,以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這一目的。威廉・大內在《Z理論》中認爲“使工人關心企業是提高生產率 的關鍵”③。“把人———而不是基建投資或自動化 之類———看作提高生產率的主要源泉 。這就是我們的結論,這就是我們研究成功的美國公司得出的基本經濟和教訓。換句話說,如果你想提高生產率並隨之改善經濟效益,你就必須明白,你的工 作和下屬是你最重要的財富。” ④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資本主義企業管理中重視和運用人本管理爲的是通過這一手段去提高勞動生產率,獲得更多的剩餘價值。而我們所說的“人本管理”與資本主義所倡導的人本管理在本質上是不同的,我們所提出的人本管理的本質是爲了人的全面解放,這一觀點同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全面發展、全面解放的理論是一致的,是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全面發展和解放的理論在管理、技術創新、教育培訓等方面進行卓有成效的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改革與突破。只有這樣,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纔有可能實現。而要做好上述工作,靠的是高素質的人,因爲“人”是兩個文明建設的規劃者、實踐者,是推動企業發展的主體和動力,因此企業堅持人本管理,真正向人本管理本質追求努力,爲使人得以全面解放而不斷探索,這纔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真正動力之源。

21對人本管理本質的認識,有利於在我國企

業管理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好企業的思想,推動企業各項事業的發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工人是企業的主人,而且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不再是物質的附屬,而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生產的目的就是爲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主義條件下人的解放和發展是社會主義的目的,作爲企業主人的職工羣衆中蘊藏着豐富的智慧和巨大的創造力,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企業的優勢和力量的源泉。所以充分認識人本管理的本質,必然有利於我國企業在管理中牢固樹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好企業的指導思想,處處都從企業的主人———職工的角度來考慮問題。這樣必然會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而且還會充分發

揮各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參與作用,保障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從而推動企業各項事業不斷髮展。

31對人本管理本質的認識,可使我們從長遠的角度來正確看待職工的下崗問題。我們提出的人本管理的本質是人的全面解放,它不僅爲企業、而且爲社會,不僅爲當前、而且爲長遠發展來教育人、培養人、發展人、解放人。基於這種認識,我們就應該正確看待職工下崗問題。隨着我國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企業職工下崗人數不斷增多,下崗會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長遠來看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符合廣大職工的長遠利益,而且現在我們採取的再就業工程等措施就是體現人本管理本質要求的具體做法。所以,對人本管理本質的充分認識,一方面使我們能正確看待職工的下崗問題,另一方面也督促我們必須解決好這方面的問題。

人本管理的本質是人的全面解放,這一目標是我們企業管理的奮鬥目標,是我們的理想追求。

對這一問題的正確認識,對我國企業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爲此,我們應攜手並肩,共同努力,向着人本管理的本質目標不斷前進。

(作者單位:空軍導彈學院政教室)

〔責任編輯:張正明〕

論管理的本質 篇四

論管理的本質

金融(1) 王珺

20090905011

5摘要:在人類社會中,管理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事情成也管理,敗也管理。管理意味着將同一個企業中的員工結合爲一個整體,因此它也深深地植根於文化之中。每一個人都受僱於一家包含着管理活動的機構,無論機構是大是小,是營利或非營利性的——特別是受過教育的人。我們依賴管理工作爲我們創造生計、發揮我們的能力並且取得成就。那到底什麼是管理?究竟管理的涵義是什麼?管理的本質又是什麼?本文將從各方面的分析來對上述問題進行一一解答。

關鍵詞:管理的涵義 管理的本質 管理學派

一、管理思想的發展

在古代社會的長期歷史進程中,人們對管理實踐的思考處在不自覺的狀態中,對管理的具體問題與具體環節等,提出了很多見解,記錄了許多成功的管理經驗和方法,從而形成了豐富的古代管理思想遺產。然而,這些管理思想都是分散的、零碎的,缺乏理論的分析和詳細的概括,甚至是縝密的思想體系。直到19世紀後期,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推動之下,管理問題得到重視和關注,使人們對管理的認識不斷系統與深入,管理思想逐漸形成一個獨立的思想體系,進而使管理成爲一門學科。

企業管理髮展過程中影響較大的貢獻者:1.泰勒--科學管理之父。泰勒認爲,科學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開發一門新的科學,專門研究工人工作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科學地選擇、訓練和培養工人,以取代舊體制下由工人自己訓練自己和選擇工作並以此取代以往的經驗管理方法,管理的結果如何,應由管理人員和工人共同負責。 2.法約爾--經營管理之父。法約爾倡導管理教育,管理能力可

以通過教育來獲得,“缺少管理教育”是由於“沒有管理理論”,沒有管理者設法將那些被人們接受的規則和經驗變成普遍的管理理論。通過管理教育,可以迅速提升管理層的管理能力,也可以迅速造就急需的管理人才。 3.韋伯--組織管理之父。 韋伯主張權力論,他認爲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理論的要點應該有明確的分工,職工要遵守規則和紀律,從而形成一個能夠體現自上而下的權力等級系統。

中國管理思想的發展要點大致可分爲以下幾點:

(1)順“道”,管理要順應客觀規律(2)重人,得人才是得人的核心。要得人才,先得民心,衆心所歸,方能羣才薈萃。(3)人和,人際關係,講團結,上下和,左右和。(4)守信,誠信是檢驗市場的試金石(5)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6)求實,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7)對策,知己知彼,百戰不殆。(8)節儉,開源節流。(9)法治,明法者方能遊刃有餘。

企業管理的演變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變化必經的過程,通常演變由三個階段構成,經驗管理階段、科學管理階段、文化管理階段。

經驗管理階段:企業規模比較小,員工在企業管理者的視野監視之內,因此在經驗管理階段,對員工的管理前提是經濟人假設, 認爲人性本惡,天生懶惰,不喜歡承擔責任,所以有這種看法的管理者採用的激勵方式是以外激爲主,對員工的控制主要是控制人的行爲。

科學管理階段:企業規模比較大,靠人治則鞭長莫及,所以要把人治變爲法治,但是對人性的認識還是以經濟人假設爲前提,靠規章制度來管理企業。通過懲罰與獎勵來是員工工作,員工因爲期望得到獎賞或害怕懲罰而工作,會按企業的規章制度去行事。

文化管理階段:管理的前提是社會人假設,認爲人喜歡接受挑戰,願意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向上。這時企業要建立以人爲本的文化,通過人本管理來實現企業的目標。科學管理是實現文化管理的基礎,因此經驗仍然是必要的,文化與制度兩者互補,因此企業管理要以人爲本。

二、管理的主體管理主體是指管理主體是指掌握企業管理權力,承擔管理責任,決定管理方向和進程的有關組織和人員。管理者和管理機構是管理主體的兩個有機組成,例

如一個國家的管理主體可以分爲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等多種管理主體,每個部門又有一個管理者,如經濟管理主體。按管理者的職責劃分,可以分爲領導者和參謀人員。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擁有一定的職務和權力,肩負一定的責任,直接指揮下屬,實現既定目標的人。我們平時所見的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廠長、部門經理、車間主任等都是領導者,但領導者只是管理者中的一部分;而參謀人員是指在管理活動中從事協助領導者管理工作的人員,在軍隊中的軍事參謀,在企業中的各種專家、智囊人員,在政府中輔助政府決策的顧問、學者等。這些參謀人員擔負着大量的具體管理工作,幫助領導者更加有效的管理組織。

三、管理的客體

管理客體,是指企業管理主體直接作用和影響的對象,是企業管理中需要十分關注和盡力工作的領域。管理活動的內容就是由管理客體決定的,作爲管理客體的人與作爲領導客體的人又有所區別。管理客體的人,主要是在工作中處於第一線的技術工作者、操作者;領導客體的人,主要是綜合素質較高的,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國外較早的管理理論認爲,管理的客體是人、財、物三種形式。後來,有些管理學家指出,管理客體中人、財、物固然是很重要的,但還不完全,主張再加上時間和信息,認爲管理者沒有時間觀念,沒有足夠的信息,是無法進行管理的。因此,時間和信息也是重要的管理客體。於是,管理客體由三種形式擴大爲五種形式,形成管理客體“五因素說”。

四、管理的必要性

作爲一個國家來說,如果沒有管理,國家將處於一種懶散的境界,國家的經濟就不可能正常的發展,沒有管理,社會將沒有秩序可言;沒有管理,國家的各個部門將不能可持續發展;沒有管理,國家的綜合實力將沒有提升,那麼國家就不能立於民族之林,由此可見,管理是如此重要。

(1)作爲發展中國家,資源短缺將是一種長期的經濟現象,特別是資金、能源、原材料往往成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桎梏。如何將有限的資源進行合理的配臵和利用,使其最大可能的形成有效地社會生產力,則是管理應當解決的問題。如果管理不善,不僅資源的不到有效地利用,社會經濟將會停滯不前,甚至造成一些不可彌補的社會問題陸續發生。

(2)作爲發展中國家,科學技術落後是阻礙生產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的不到發展則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各樣不成功的實例隨處可見。關鍵在哪裏?關鍵就在管理。管理不當,宏觀管理調控失控、微觀管理又缺乏約束機制。實踐證明,只有通過有效的管理,才能真正把科學技術轉變爲生產力。

(3)高效專業化的社會分工是現代國家和現代企業建立的基礎。如何把不同的行業、不同專業、不同分工的各種人員合理的組織起來,協調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從而調動各種積極因素,都要靠有效地管理。如果管理不善,就不僅不能調動積極性或者只調動了一部分人的積極性,而且很可能引起社會或企業內部的矛盾和衝突,導致效率低下,從而阻礙社會或企業的發展。

(4)實現社會發展和企業或任何組織發展的預期目標,都需要靠全體成員長期的努力。如何把每個成員千差萬別的局部目標引向組織的目標,把無數分立組成一個方向一致的合力,也要靠管理。如果管理不善,組織就會一盤散沙,內耗不止,毫無活力。不僅預期目標不能實現,而且與強手相比距離越拉越遠,最後可能找不到立足之地而被社會淘汰。

五、管理的目標

管理的目標即是目標管理,是以目標的設臵和分解、目標的實施及完成情況的檢查、獎懲爲手段,通過員工的自我管理來實現企業的經營目的的一種管理方法。一個成功的企業管理的精髓是“產前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通過對企業有效地管理、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達到一個既定的目標,企業的目標即是達到利潤最大化,爲公司盈利。在組織內部,個人的目標、部門的目標與組織的目標不一定完全吻合,每一個人、每一個部門都會追求自己利益目標的最大化。企業投資人追求投資收益的最大化,正因爲此,他會在所投資的企業中追求利潤總額的最大化及企業存續的價值;經營管理人員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他可能最爲關心他的薪酬、福利、及職務待遇問題。當組織難以滿足個人目標的時候,管理人員可能會向權力尋租,企業員工可能更爲關心的是自身的薪酬、福利及個人成長或社會價值問題等。不同的組織也反映出這個組織特有的目標。一個企業的目標可能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一個事業單位的目標是事業單位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及單位員工利益最大化;一個政府部門的目標是政府職能的履行及政績最大

化。實現目標的措施應該是如何使個人的目標及部門的目標與整個組織的目標的實現保持一致,這是組織目標能否有效並更好地實現的關鍵。即作爲管理者應構建一種多贏機制,使組織的個人目標都儘可能與組織的目標保持一致性,才能更爲有效地完成組織的目標。而目標分解的結果即形成計劃。

七、對管理本質的總結

管理是一個過程,是一個鏈式過程。在這個鏈中,我們不能強調哪個鏈重要,哪個鏈不重要。這個鏈包括了六個環節,在組織管理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的無效或斷裂,都將使管理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敗。正如一個鏈環的斷開,都會導致整個鏈的功能失敗一樣。因此,我們在理論上不能強調管理鏈中的某一個環節的是否關鍵或重要。正如我們不能強調一個鏈子中第幾個環是重要的,第幾個環是不重要的一樣。如果我們只去布臵任務,而不去落實任務,不去檢查任務的執行情況,不對執行情況做出一種評價,對其好壞不做出一定的褒貶,其完成任務的有效性便大打折扣。

在這個管理鏈中,最薄弱的環節就是組織當前最重要的管理問題,即所謂繩從細處斷的“瓶頸”效應。因此,無論“戰略決定成敗”,還是“細節決定成敗”,都只是從管理鏈的某一個環節視角觀察影響管理成敗的工作要點,而未能站在管理的全局角度審視管理問題。管理的這一鏈式過程,環環相扣,不斷循環,而組織的生命也在這個管理過程的循環中不斷得以延伸和發展。

總而言之,對管理的本質的理解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一個定性的解釋,沒有哪個是絕對的正確,在我看來,管理的本質是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完成一個既定目標的過程。

參考文獻:

(1)蘇濤。 關於管理本質的思考——東方管理學派的探索。 當代財經。 2002第12期。

(2)瑪格麗塔。 什麼是管理。 電子工業出版社。 2003.7.

(3)週三多等。 管理學-原理與方法 第四版。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6.3

(4)羅新遠。 企業管理。 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7.8.

(5)週三多等 管理學—原理與方法。 第五版。 復旦大學出版社

論法律責任的本質 篇五

論法律責任的本質

摘要:法律責任是法理學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綜觀對該問題的討論,學者們大都是在對法律責任的概念進行分析,而並未對法律責任的本質問題予以充分的關注。本文在比較學者們給法律責任所作的不盡相同的概念之基礎上,試圖通過對其概念的界定,並通過中外學者對法律責任本質的各種學說之比較中,進而分析出法律責任的本質。

關鍵詞:責任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本質

一、概念的界定

(一)責任的詞義分析

在古代漢語中,“責任”同“責”,是一個語義豐富的概念。據《辭源》、《辭海》等權威辭書,“責”在六種意義上被使用。其一,求,索取。如“宋多責賄於鄭。”其二,要求,督促。“不教而責成功,虐也。”其三,譴責,詰問,責備。“文姜通於齊侯,桓公聞,責之姜。”“使先生自責,乃反自譽。”其四,處罰,責罰,加刑。“崇患太祖墉惰不作業,數加笞責。”“責小過以大惡,安能服人。”其五,同“則”,責任,負責。“若爾三王,是有丕子之則於天。”其六,債,所欠的錢財。“乃有意欲爲收責於薛乎?”

在現代漢語中,“責任”一詞有三個互相聯繫的基本詞義。(1)分內應做的事。如“崗位責任”、“盡職盡責”等。這種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角色義務。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扮演一定角色,既有一定地位或職務,相應地,也就必須而且應當承擔與其角色相應的義務。(2)特定人對特定事項的發生、發展、變化及其成果負有積極的助長義務。如“擔保責任”、“舉證責任”。(3)因沒有做好分內的事情或沒有履行助長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如“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我們可以把前兩種責任成爲積極責任,而把後一種責任成爲消極責任。在消極責任中,有違反政治義務的政治責任,違反道德準則的道德責任,不遵守或破壞紀律的違紀責任,也有違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

由於“責任”一詞在不同語境中具有不停的含義,加之“責任”一詞在法律文獻中時常被按照不同的語義來使用,這就使對法律責任的界說顯得十分困難, 1

以至迄今爲止,在中國法學界乃至世界法學界尚沒有一個能被所有人接受並能適用於一切場合的法律責任定義。學者們根據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許多學說,總結一下,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以下幾種,現對其進行簡要分析。

1、義務說。持此種學說的學者將法律責任界定爲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義務,如張文顯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理學》教材中就認爲,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1。筆者認爲,將法律責任定義爲一種義務顯然是不合理的,原因在於,“接受懲罰”作爲一種“義務”出現的說法值得商榷。如果將接受懲罰作爲一種義務,那麼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接受懲罰所對應的權利是什麼?懲罰應該是國家公權力來執行的,而此“權力”非彼“權利”,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將法律責任定義爲一種義務,無疑將導致理論上的混亂。

2、處罰說。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爲,法律責任是一種“處罰,制裁”。如凱爾森就認爲,“法律責任的概念是與法律義務相關聯的概念, 一個人在法律上對一定行爲負責, 或者他在此承擔法律責任, 意思就是, 如果作相反的行爲, 他應受制裁”2。又如孫國華教授認爲,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者的違法行爲所引起的, 應該由違法者依法承擔的責任”。該觀點也有一些失當之處,首先一點,孫教授的觀點有循環定義之嫌;其次,將法律責任僅僅認爲是處罰或者制裁過於片面,忽略了法律責任其他方面的因素。

3、後果說。該學說的贊同者認爲,法律責任是行爲人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如沈宗靈教授認爲,法律責任是“行爲人由於違法行爲、違約行爲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又如林仁棟教授指出:“法律責任是指一切違法者,因其違法行爲, 必須對國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擔相應的後果”。後果說存在的缺陷是,在某些情況下,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並不意味着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民法當中,宣告無民事行爲能力者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效的後果,就不能說是法律責任。 1 張文顯,《法理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第142頁。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M〕,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第73 頁。

24、負擔說。它認爲“法律責任是有責主體因法律義務違反之事實而應當承受的由專門國家機關依法確認並強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負擔”。該觀點有一點不足之處在於,它認爲法律責任只能由專門國家機關確認這一點是不符合實踐的,如果是民法商法等私法意義上的責任, 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協商確認和解決,不需要經由國家機關就可以解決。

綜觀上述關於法律責任的定義,每一種定義雖然或多或少都反映出法律責任的一些性質特徵,但也不可避免的都存在一些缺陷。筆者傾向於接受負擔說,結合負擔說的一些理論,並參考其他學說,筆者給出如下定義:所謂法律責任,是指行爲人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應承受的由法律所確認的一種負擔。該定義的特點在於:首先,簡潔明瞭,容易理解;其次,體現出法律責任的“法定性”,使其區別於道義責任,倫理責任等其他社會現象;再次,避免了原來的負擔說將法律責任僅僅看作只能由國家機關專門確認並予以解決的片面性;最後,僅僅通過該定義即可體現出法律責任的本質屬性,即某種負擔。

二、法律責任本質的分析

法律責任的本質究竟是什麼?如同對法律責任概念的衆說紛紜一樣,對於法律責任本質的討論也形成了不同的觀點。以下先就學者們的觀點做簡單陳述。

(一)各家學說綜述

1、道義責任論。它是以哲學和倫理學上的非決定論亦即自由意志論爲理論基礎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又自覺行爲和行使自由選擇的能力。由此推定,違法者應對自己出於自由意志而做出的違法行爲負責,應該受到道義上的責難。對違法者的道義責難就是法律責任的本質所在。

2、社會責任論。與道義責任論相反,社會責任論是以哲學和倫理學上的決定論爲基礎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爲)都有其規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約性。由此推斷,違法行爲的發生不是由行爲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觀條件決定的。因而只能根據行爲人的行爲環境和行爲的社會危險性來確定法律責任的有無和輕重。確定和追究法律責任,一方面是爲了維護社

會秩序和社會存在;另一方面是爲了使違法者適應社會生活和再社會化,這就是法律責任的本質。

3、規範責任論。這種理論認爲,法體現了社會的價值觀念,是指引和評價人的行爲的規範。它對符合規範的行爲持肯定的態度,對違反規範的行爲持否定的態度。否定的態度體現在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中,這種責任就是法律規範和更根本的價值準則評價的結果。因此,行爲的規範評價是法律責任的本質。

上述三種理論各有其合理性與侷限性。道義責任論正確地揭示了行爲的主觀因素的作用,卻忽視了社會環境對行爲的方式的巨大影響;社會責任論正確揭示了行爲發生受制於一定的客觀條件,卻忽視了行爲人主觀因素的重要作用。相對而言,規範責任論更加全面地對法律責任的本質進行揭示。它強調了法律責任與體現一定價值標準的法律規範有直接聯繫。

4、關於法律責任本質的再認識

筆者在前文給法律責任下定義時,已經提及,該定義可體現出法律責任的本質屬性,即某種負擔。這也是筆者對法律責任本質再認識的結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規範所確立的一種負擔。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第一,從純語義的角度來看,責任本身就意味着一種負擔。“負擔”一詞在兩種意義上被使用,一是在名詞意義上被使用,指費用、開支或者承受的責任;二是在動詞意義上被使用,意指承當(工作,責任,費用等)。再回到對責任的討論上來,即使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責任”一詞,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從“份內應做的事或職責所規定的義務”的層面來理解,這種應該做的事情,職責規定的義務,就是一種負擔;從“違反某些義務而引起的一種不利負擔”的層面來理解,顯而易見,責任無疑也是一種負擔。

第二,本質是一個事物與同其他事物相區別的最根本的要素。將法律責任的本質認定爲一種法律上的負擔,不僅是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倫理責任等其他社會責任的區別,也是其與評價、譴責、手段、法律關係等其他關於法律責任本質的認識的根本區別。

第三,前文在討論法律責任的定義時,可以看出,理論上對於負擔說的詬病就在於其片面性。那麼當我們避免了這種片面性,並完善了其定義之後,相對於其他觀點來說,負擔說更加合理,被其他學說指摘的可能性就更小。

5、結論

作爲法學理論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如何定義法律責任,尤其是如何認識其本質是任何法學研究者都無法迴避的。拋開煩瑣的修飾詞,以最簡單的幾個詞彙給一個術語做一清晰的界定是一件很難,卻很有意義的事情。本文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正是基於這種考慮所進行的一種嘗試。當然,由於筆者水平有限,這種分析可能是很膚淺的,筆者只是希望通過對該問題的論述,能夠加深自己對法學理論的更加深入的理解。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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