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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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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第一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第三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第四篇:依法治校第五篇:淺談“依法治校”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依法治校演講稿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學教授當了院長,一方面大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講惡法亦法。他

明確要求教師和學生遵守學校有關機關制定的全部規章,而不管這些規章是人事處制定的還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至於有關機關是否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執行這些規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願管的。顯然,在他看來,校規不過是學校有關機關整治師生的工具。這樣的依法治校,只能讓師生們更加寒心,只能搞壞依法治校的名聲。

任何法律都具有預先公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和強制實施的技術特徵,否則就不是法律。商鞅變法的時候曾貼出告示:誰把一根木頭從都城的甲處搬到乙處,就可以從政府領得若干黃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個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給了他告示上所說的黃金。可見法的強制性決不僅僅意味着政府執法時不許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守法和執法。如果高興就執法不高興就不執法,法律就沒有權威,人民就不會守法,法律從而也就達不到它的目的。國家的法律是這樣,校規也是這樣。從這個角度看,這位院長治下的某些“校規”是不配稱之爲校規的。例如學校房管科制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爲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爲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爲。)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纔不至成爲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爲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資金的預算決定權和決算通過權。法律的權威必須由立法機關控制錢袋來保障,校規的權威也必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控制錢袋來維護。這樣一來,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但是他們同樣可以從依法治校中獲益,他們將不再有“聽哪個領導的”這樣的煩惱。

其次,依什麼樣的法治校?簡單地講惡法亦法顯然是不對的,否則就不會有“多數人的暴政”這個概念了,當年的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憑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懲罰了。法律必須公平,必須保障被治者的權利;校規也一樣。最起碼,校規不得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沖突,不得以多數人的意志剝奪少數人的平等權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這樣的分房條件,就明顯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相沖突。就校規講惡法亦法,只有滿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與國家法律(包括憲法)相沖突、不歧視這三個條件,才能說得通。但是一項校規如果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即使需要修改,我們也只能說它是不合理的校規,而不宜叫它“惡法”。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合理的校規,在正式廢除或修改以前,我們仍必須遵守。

再次,依法治校是誰治誰?現在講惡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門來代表學校治教師和學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這種觀念必須改變;因爲它一方面助長了領導和行政部門的特權思想,另一方面又打擊了廣大師生依法治校的積極性。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

第二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爲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爲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爲。)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纔不至成爲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爲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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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依法治校演講致辭

依法治校不是一部分人“治”另一部分人,而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據法律和校規自己約束自己。如果校規的制定沒有師生員工的廣泛參與,如果校規的內容得不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認同和自覺遵守,就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治校。

某高校有一位法學教授當了院長,一方面大講依法治校,另一方面又大講惡法亦法。他明確要求教師和學生遵守學校有關機關制定的全部規章,而不管這些規章是人事處制定的還是房管科制定的,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至於有關機關是否對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地執行這些規章,那他是管不了也不願管的。顯然,在他看來,校規不過是學校有關機關整治師生的工具。這樣的依法治校,只能讓師生們更加寒心,只能搞壞依法治校的名聲。

任何法律都具有預先公佈、同樣情況同樣處理和強制實施的技術特徵,否則就不是法律。商鞅變法的時候曾貼出告示:誰把一根木頭從都城的甲處搬到乙處,就可以從政府領得若干黃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個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給了他告示上所說的黃金。可見法的強制性決不僅僅意味着政府執法時不許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守法和執法。如果高興就執法不高興就不執法,法律就沒有權威,人民就不會守法,法律從而也就達不到它的目的。國家的法律是這樣,校規也是這樣。

從這個角度看,這位院長治下的某些“校規”是不配稱之爲校規的。例如學校房管科制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規定:博士一人一間,碩士二人一間,本科及本科以下學歷者三人一間。而實際所做的是:博士即使是剛畢業的都分給兩居室,本科及本科以下者都分給二人一間,理由是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標準是下限;而碩士即使教了七、八年書也還是兩人一間,這時學校規定的集體宿舍分配方案又成了上限。我想,除非在這個學校裏碩士被明確規定爲賤民或私生子,否則即使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這樣的校規也不配叫做校規。惡法可以在法律的內容上不平等,但在實施上仍然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只能是人治。

現在講依法治校,首先當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校並不是要在學校裏實行商鞅式的嚴刑峻法統治,而是要適應依法治國的需要,建設民主法治的學校。如果這樣來理解依法治校,那麼下面幾個問題就是不能迴避的。

首先,依誰的法治校?學校不能超然於國家法律之外,它必須執行國家的法律,校規只能規定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詳的問題。那麼這些校規應當由什麼人或什麼機關來制定呢?根據民主原則,我認爲只能由民主選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制定。學校各行政部門只能享有提案權,而不能享有規章制定權。涉及學生利益的校規,還必須讓學生代表列席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我並不主張賦予學生代表以表決權,除了學生年輕幼稚外,更重要的是學生在學校裏是過客,容易產生短期行爲。)只有這樣制定的校規,才能具有最大的合理性和權威性,才能得到廣大師生員工的自覺遵守。校規只有這樣制定,廣大師生員工才能感覺到自己是學校的主人,纔不至成爲被動服從而又心懷不滿的無所作爲的被治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在目前的情況下不能按人口比例從各部門產生,而應當按國家關於後勤社會化和精簡行政機構的要求,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人員和非教學人員比例(這一比例必須保證專職教師在數量上的絕對優勢)分別從教師和非教師中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除了規章制定權外,還必須擁有學校自籌資金的預算決定權和決算通過權。法律的權威必須由立法機關控制錢袋來保障,校規的權威也必須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控制錢袋來維護。這樣一來,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將受到極大的限制,但是他們同樣可以從依法治校中獲益,他們將不再有“聽哪個領導的”這樣的煩惱。其次,依什麼樣的法治校?簡單地講惡法亦法顯然是不對的,否則就不會有“多數人的暴政”這個概念了,當年的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也就可以憑依法行暴的理由而不受懲罰了。法律必須公平,必須保障被治者的權利;校規也一樣。最起碼,校規不得與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相沖突,不得以多數人的意志剝奪少數人的平等權利。像“男三十五,女三十二”這樣的分房條件,就明顯與憲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相沖突。就校規講惡法亦法,只有滿足了以民主程序制定、不與國家法律(包括憲法)相沖突、不歧視這三個條件,才能說得通。但是一項校規如果滿足了這三個條件,即使需要修改,我們也只能說它是不合理的校規,而不宜叫它“惡法”。

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合理的校規,在正式廢除或修改以前,我們仍必須遵守。再次,依法治校是誰治誰?現在講惡法亦法的人心中,依法治校似乎指的是由行政部門來代表學校治教師和學生,依法治校就是要加強領導和行政部門的權威。這種觀念必須改變;因爲它一方面助長了領導和行政部門的特權思想,另一方面又打擊了廣大師生依法治校的積極

第四篇:依法治校

全國中國小依法治校徵文

依法治校與校園安全穩定

隨着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廣大教師的法制意識也隨之不斷增強,依法治校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依法治校已經成爲目前學校管理的主流;然而在今天的學校教育管理中還存在着以權代法、權大於法,違反法律的衆多現象。因此,學校如何依法治校的問題,仍然是目前學校教育管理中極爲重要和極爲敏感的問題。依法治校涉及政府環境、社會環境等衆多方面,而本文只就學校內部的教育管理方面來探討何以做到真正依法治校,即什麼是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學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權利和義務;如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利和義務和 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一.依法治校及依法治教的含義

依法治校,是指依照法律對學校各項事務進行管理。依法治校,就是要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規範化,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新格局。從字面上看,所謂“依”,是指依據和根據。要澄清一種模糊認識,即把依法治校理解爲“以法治校”,一字之差卻有着重要區別,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爲僅僅是把法律作爲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學校和辦一切事情,而是把法律作爲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之意,即作爲管理者,要體現一種法治精神。所謂“法”,是指學校管理之法源,有廣狹兩種理解,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教育法》、《教師法》、《學位法》、《學校教育法》、《繼續教育法》等,還應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之內容,同時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狹義上主要是專指有關學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事實上,依法治校既應依專門規範教育事項的特別法律,又必須依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所謂“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務的統一;不是消極地運用法律來管治學校,而是指在學校管理中能動地開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不能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爲“以罰治校”,法律除了具有懲罰、警戒、預防違法行爲的功能,還有評價、指引(請繼續關注好 範文網)、預測人們行爲,保護、獎勵合法行爲,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實行依法治校,不能僅僅注重法律的懲罰功能,而忽視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從“以罰治校”或“以罰代管”的認識出發來理解依法治校,則是對依法治校的曲解,會給依法治校工作造成誤導,應當予以糾正。所謂“校”,是指爲我國境內的各級各類學校,並非專指某類或某種學校。

依法治教是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方針在教育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教育的三大組成部分包括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學校作爲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是實施教育的主陣地,因而加強學校的管理工作,實行依法治校是實施依法治教的關鍵,是依法治教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一個切入點和突破口。

二.學校如何依法行使其權利和義務

學校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在走向教育法制化的進程中,學校正日益成爲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爲使學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辦學自主權,並且切實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職責義務,學校必須依法行使其權利和義務。據這一方面我們來看一案例:

某校學生任澤,學習成績不好,遵守紀律方面欠佳。一天,他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學校在查明事實經過後,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任澤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爲案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實際上,學校對任澤的處理意見並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爲。因爲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纔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以"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以及教育管理的過程中,面臨着許多的法律問題,有的時候是學校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時候是學校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其管

理舉措或處理決定侵犯了教職工或學生的權利。

我們可以看到,教育法賦予學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但學校在行使其權利的時候,也必須合理合法,特別是不能影響到學生正當而合法的權益。學校所訂的規章制度,必須在現有的法律規範範圍內,否則就會導致濫用權利。在另一方面,學校該履行的義務也必須努力去做到,放棄義務就構成了一種失職。無論學校是濫用權利還是放棄義務,都是與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三.學校如何保障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在法律上,教師有兩種身份,一方面他們是普通的公民,享有普通公民所應享有的權利,履行普通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另一方面,他們又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有其特定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明確教師作爲教育行業從業人員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對於教師管理活動的意義尤其重大。針對這一方面我們來看一案例:

某校一位教數學的教師,同時身爲該校數學教研組組長。在爲該校教師王某做的一節公開課評課時,坦率的指出了這節公開課存在的一些問題,並給王某提了幾點具體建議。沒想到王某卻認爲該教師是故意跟她過不去,成心敗壞她的“形象”,便對該教師大打出手,該教師的臉部多處被抓破,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微傷。此事使該教師身心遭受很大打擊,臉部留下的傷疤讓該教師無法自信地面對學生。事後,學校害怕“家醜外揚”,只是責令王某支付了一些醫藥費,未給予其任何處分。

案例分析:

教師作爲一名公民,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教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侵犯教師人身權利的,根據違法的性質、情節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作爲數學教研組組長,作爲評課教師中的一員,對王某的公開課發表意見、提出看法,這是該教師的職責。王某將其打傷,侵害了其人身權。實際上教師在日常工作中充當着兩方面的角色,對於學生來說,他是管理者;而對於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來說,教師則成爲被管理者。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權利和

義務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保障和最低要求。因此,學校對教師的管理,就是要創造條件,使教師充分享有權利,同時監督教師全面履行義務。

四.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是建設和諧校園的基礎性工作。一個和諧校園,必然有穩定安寧的校園環境和有條不紊的教學科研秩序。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才能爲學校事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如果校園矛盾激化、事故頻發、秩序混亂,師生就難以和睦相處、安心教書和勤奮學習。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必須規範辦學行爲,建立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提高師生抵制邪教和各種反動信息、不良信息影響的自覺性與能力;預防和化解校園糾紛,防止校園暴力發生;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和其他不穩定因素;制定處理校園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損失擴大;與政府、社會、家庭建立起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聯動機制,配合有關方面治理好校園周邊環境,防止社會不法分子對師生進行滋擾和侵害。這些工作,沒有一項可以離開法律的規定而開展。通過依法治校,運用法律、制度、校規的力量來預防糾紛和事故,不斷化解矛盾與衝突,彌合裂痕,整合校園資源,維護校園秩序,就能以文明、理性、平和的方式消除校園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形成人心安定、秩序井然、教學相長的和諧局面。

綜上所述,國家的教育政策、法規是學校依法治校的根本依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執法者(管理者)的行爲直接影響到學校行使其權利和義務、直接影響到教師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法治校的關鍵所在。因此,依法治學校的前提是必須提高學校領導的法律意識。總之,作爲學校管理者,必須充分認識把教育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充分樹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爲指導,充分發揮並有效運用已有的法律、法規的作用,認真制定學校《章程》及各項配套的規章制度,真正做到從理性的高度實施依法治校。努力實現我國教育的振興與科教興國方略的全面實施。

第五篇:淺談“依法治校”

淺談“依法治校”

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着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法律也開始介入學校這個特殊的領域,依法治校已經不僅僅是一種口號,而應該成爲每個學校、每個教育管理者所必須面對的問題。近10多年來我國先後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10年前某學生因非法同居受到開除學籍的處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今天學校卻因此面臨被訴的風險;10年前學校不授予某學生學位可以被視爲行使自主管理權,可是今天司法機關已經開始介入此類糾紛之中。這一切都說明傳統的教育觀念與當今的法治思想之間產生了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傳統觀念的制約,受教育者基本上不願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起訴訟,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另一方面,由於相關法律條文的缺失,非教育專家的法官主動大規模地介入學校教育領域,從而對學校的自主管理權構成了嚴重挑戰。而《廣東省2014年依法治省工作要點》也提出“以在校學生爲重點,開展青少年學法、守法、用法系列法治文化活動”,由此可見,依法治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大學校園是一個相對自主自由的校園,不像國小國中高中那樣管束着學生。畢竟,大學生基本都是成年人,能夠自主管理、自我約束,有自己的想法,並且也開始接觸社會,規定那些條條框框只會阻礙大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但是,過分的自由也會帶來許多的問題。沒有以前的束縛,有些大學生像一匹脫繮的野馬,肆無忌憚,爲所欲爲。同時,大學校園的開放也會讓那些不法分子有機可趁。種種這些,都給學校的管理帶來了難題。校園裏,偷竊的事時有發生,外面的人到學校宣傳推銷產品也是經常的事,更甚者,對大學生進行詐騙或其它不法行爲,對大學生的生活帶來了困擾和不便。因此,我認爲學校應加強這方面的管理,一方面,對學生的某些行爲加以適當的約束,另一方面,對校外人員的進出進行監管,特別是對於容易發生事故的地方,比如主樓,盜竊嚴重,很沒安全感,要派保安進行巡邏。保障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持校園秩序,保證校園一切工作學習生活的正常運行。同時,應加強法制宣傳,讓每個學生都瞭解依法治校的相關內容,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今的大學校園都是民主的校園,對於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生都有很多自己的想法,並非一味的遵從。因此,當學校的某些方面不能滿足學生的要求,或者學生覺得學校的某些規定損害了他們的權益時,學生常常會埋怨,但學生的這些不滿常常是投訴了也會石沉大海,很多時候都得不到解決,這樣可能會愈演愈烈,最終導致一些學生做出一些反抗舉動。所以,我認爲學校應該對這些方面予以重視,對學生學習生活上遇到困難要定期調查,落實解決。可以設置民主信箱,定期開展領導與學生之間的座談會,讓所有學生都有機會與學校領導進行溝通交流,將學生的學習生活及遇到的困難都反映給領導。

上一學年作爲班級的信息員,對於班上同學關於教學方面、設施方面、學風方面及其他方面的情況與意見,每個月都向院系裏反映。同學們提出的改善意見很多,但是隻有少部分得到解決,大部分都石沉大海。在此,我要重申那些意見:

第一,學校的垃圾桶近似於沒有,希望能在每段校道都設置一個,爲我們提供便利。

第二,操場那邊,只開一個門超不方便,去進行體育鍛煉的同學經常要繞一圈才能進去。

第三,主樓的課桌,都是連着的,有很多壞了的,一個人影響三排。

第四,校道太多坑了,讓騎自行車的同學情何以堪。

第五,宿舍老鼠很強大,學校應多養些能捉老鼠的貓。

第六,飯堂好不好,不用檢查,領導排序每星期不定時去吃個飯就行了。第七,宿舍的門窗殘舊,安全係數小,希望能給我們維修。

第八,圈錢機應定期檢查維修,否則很容易充不到錢。

第九,校園卡很容易無緣無故就刷不了磁。

第十,學校水電科、物業等有時沒人接電話,宿舍水電等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

所有這些,我都希望能切實反映到學校有關部門,並且將我們的問題落實,讓其得到切實的解決。

依法治校不只是遵守法律條文,而是重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體現法治精神依法治校的內涵,不僅是指在管理中應當遵守法律條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而且是重在通過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和規範化,依法保障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體現法治精神。概括地說,依法治校強調將法的精神滲透進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並將其作爲處理大學內部事務的主要依據。

依法治校,我希望不僅僅只是喊個口號,學校應重視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將其納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門成立有學校黨、政、團和各職能部門負責老師、家長、學生人蔘與的依法治校領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使這項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實行目標管理,做到依法治校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規劃、有檢查、有記錄、有總結,真正使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學校每學期都召開依法治校專門工作例會,專門研究學校依法治校工作,並把依法治校工作納入到學校工作計劃當中,落實到學校工作的各個環節之中,要求工作規範到位,抓出成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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