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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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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
第一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第二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第三篇:依法行政講課稿第四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總結第五篇:推進依法行政 建設法治政府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

“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之中,使這一治國方略獲得了國家根本大法的保障;爲了把這一治國方略真正落實到實處,國務院在1999年以國發(1999)23號文件的形式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14年,國務院又以國發(2014)10號文件的形式發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任務。 現就自己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這一重大目標和任務的認識和理解,談一些個人的粗淺認識,與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當代中國強調依法行政、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既是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的經驗總結的結果,又是對於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所處的時代背景所反映的時代精神的考量,同時還是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與民主法治建設的未來前景的把握。正是這些綜合因素顯現了我國暢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 實際上,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原因,當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當代中國的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言,這種時代背景基本上由三個方面構成。 第一、全球化的現實影響。隨着世界經濟在全球範圍內的更大規模、更深層次、更爲多樣的複雜的彼此聯繫和相互纏繞,經濟全球化已經不再是一個猜測或者預測而是切切實實的真實的事實與現象了。於是,一國內部的幾乎全部領域的各種事務都毫無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響。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之後,一個直接的現實問題就是我國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務領域的法律制度就決定性地不得不進行大規模的自我清理與調整,並以wto規則爲路標而轉向。同時,也是在這種全球化的現實影響之下,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也向全世界各個國家提出了國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謂的“治道”) 的變革的倡議,也就是從“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實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這是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國際大背景。 第二、改革開放深入展開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自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堅定不移地不斷把改革開放向更加深入的層面引領,以此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全面發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我們的黨和政府逐漸意識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從對西方發達國家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歷史與現實的經驗總結之中印證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發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這構成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國內社會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後,我們還可以從政府本身的角度來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於我國政府工作所可能帶來的直接的好處。分爲三種類型,即傳統型權威、魅力型權威和法理型權威,法理型權威作爲把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來確立和維繫的權威,乃是現代社會尤其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政府權威建立和維持的常規形式,這種法理型權威在日常政治統治和行政活動中的直接的現實體現就是依法行政。通過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權威由於是把執政黨和政府領導人的意志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制度轉換而依靠制度的運作而不是依靠領導人的主觀意志來形成的權威,這種權威的建立過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使政府權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體現,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極大的提升,真正能夠做到政府政令貫徹通暢、令行禁止,從而能夠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對稱之類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權威不足的問題,同時也能夠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至於朝令夕改、反覆無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落實政府責任。一個社會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穩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衆的擁護,最主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同時能不能真正落實其所承擔或者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之中都是以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來具體加以規定的。這首先要求法律對於各級政府之間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各級政府內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權限劃分清晰、責任明確、而且這種權力制度結構保持相對的穩定。同時,各級政府或者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在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運作,不得越界,同時還必須對由於行政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基於日常事務管理而自然產生的那種權力擴張和權力濫用的傾向保持相當的警惕,嚴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過對於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剋制權力的這種擴張和濫用的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務的處理或者說日常性的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始終把對公民權利的日常保護與行政救濟作爲政府行政權力運作或者政府活動的出發點與歸屬點,也是政府權力運作的實質評價標準,同時還是政府行政權力限制與自我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這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便於政府、政府官員、人民羣衆清楚地區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及政府首長、政府部門領導人、具體的政府官員在其職權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樣,一方面便於落實相關的職責擔當與任務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現了濫用職權或者怠惰行爲的時候也便於分清具體的責任人,便於政府規範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於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各級政府以及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以及具體的政府官員,都具有在法律法規規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職能與權責擔當,在自己的權責範圍之內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權限,因此,大大減少了因爲權力賦予沒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職能分工模糊、權責規定不明確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負責而使公民權利受到損害和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的發生。各級政府、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以及各政府官員與工作人員的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級政府及其各個職能部門的運作才能做到協調配合、順暢高效,也才能減少各種各樣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消耗與浪費,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過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認識了行政權力的擴張本性和受到濫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並通過制度設計對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確了行政權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責任在於對公民權利的日常生活事務的行政保障;同時,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政府的責任更明確了,政府也獲得了更大的和更穩定的權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而且這些明顯的優勢又是有法律制度給予保障而不是暫時的現象。這將極大地促使廣大民衆對我們的政府產生高度的親切感和認同感,民衆也將更加擁護和理解政府的各項具體政策,也真心地願意配合政府的各項政策的落實。這將極大地改善我國各級政府在我國民衆心目中的具體形象,就當前而言這無疑將極大地逐漸緩解我國民衆與各級政府、民衆與各級政府官員甚至一般工作人員之間的基於不信任而產生的直接對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衆與政府之間或者說官民之間所存在的緊張關係,從而建立起真正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標誌 法治的實質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統治,這幾乎是全球性的共識。法治政府,就是始終堅守和服從法律的統治即法律至上原則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都始終依據法律而展開並符合法律的實質和程序要求。在我看來,法治政府的基本標誌就在於: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必須符合法律。這有幾層意思:(1)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其進行抽象行政行爲,也就是進行其權限範圍之類的立法和規章條例的制定活動,必須首先堅持合憲性原則,不得與憲法相矛盾和相牴觸;(評述2014年4月日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爲都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具體說來就是必須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級;(評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種子條例》)(3)各級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不僅要在實體內容上遵守法律的實體規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做到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的統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我國是一個具有長久的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而且現實情況又是人口衆多、國情複雜,沒有任何民主、法治和憲政傳統;同時,從國家現代化的角度來看,我國是一個後發國家,從全球化的現實來看,在時間上我國又絕對沒有像西方社會那樣通過長期的自然的逐步進化而進行法治建設的任何可能性。這種歷史和現實的境況,決定了我國必須走政府主導和政府大力推動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道路。所以,在我國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必須堅持一些基本的原則並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動。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現代社會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都是在現代政黨政治基礎上進行或者展開的,我國也不例外。在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特別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方面是因爲從歷史和現實來看中國共產黨都始終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領導者,也是在我國凝聚民心、保持全社會在實踐中的思想統一和行動統一的關鍵;另一方面,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對於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領導,是保障我國社會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長期穩定的關鍵,法治建設不是去破壞而是去建設,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個相對和平、安定、理性的國內和國際環境,就這樣的國內環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黨的領導是關鍵。 當然,堅持黨的領導,同時也需要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要改善其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就是要根據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律來執政和領導,也就是黨的章程所說的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之內活動。只有這樣,中國共產黨才能在全體人民面前樹立起作爲執政黨的法治楷模和標杆的良好形象,人民也才能真正願意在黨的領導下努力從事包括法治在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第二、必須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法制統一的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動和行爲必須首先根據於並符合於我國的憲法,必須在精神原則上與我國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時,法制統一原則還要求我國各級政府的所有活動和行爲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層次,必須把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於國家和地方的整體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於其上。堅持法制統一原則,還要求我國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之中還必須具有國際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中把國際法也就是相關的國際條約的具體規定納入思考範圍之中,儘可能與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須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也就是要始終堅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民的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爲核心和重點,一切具體的行政措施必須首先從公民的具體權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開,對於公民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給予充分的、足夠的、公正的賠償;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公民權利的妨礙或者合法權益的徵收,必須給予公正而合理的補償;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爲必須以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具體保障爲依歸。總之,各級政府的各種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都必須以民生爲本,以公民的具體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爲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爲思考的首要着眼點。(城市建設中的強制拆遷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的強制徵收問題。其反映出來的非法治的問題特別突出。)第四、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從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說法治政府在內的整個法治建設都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不斷的摸索,在反覆試錯並糾正錯誤也就是在實踐的經驗教訓的不斷總結提升之中前進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會具有長久歷史的社會自治的基礎,社會民衆的公民意識相當成熟而強烈。反觀我國社會,專制歷史相當漫長,民主法治傳統缺失,民衆自治程度低而公民意識也相當薄弱,在這樣的歷史傳統和現實背景之中來進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無論是我們的政府首長、官員、一般政府工作人員還是廣大民衆本身,對於法治的觀念和制度都會感到相當的陌生,對於這種法治的觀念和制度的實際運作及其社會效果也都會相當地不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最爲切實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過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觀念和制度的變革來強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國社會的法治化變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漸進、一點一滴地漸進的改良的方式穩妥地慢慢推進。只有這樣的理性改良,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努力纔有可能真正取得實際的長遠效果並形成制度化的實踐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國務院在所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歸納爲六個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對於這幾個方面的概括,很多學者都已經做出了詳細的闡釋。大家的基本共識在於: 第一、合法行政。這是法制統一原則的具體化,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在政府行政執法領域的基本體現與表現。它要求,一方面,行政執法的主體必須是合法主體,也就是說,行政執法主體無論是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都必須根據或者依據明確的法律而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體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權力的資格的授權,同時,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也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來授權公民個人行使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權力資格,不得圖省事靠部門長官和領導的個人意志隨意進行授權;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即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定職權的範圍之內,不得超越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權限。這就是現代行政法的“越權無效”原則。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爲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在需要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來處理有關事務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法律的目的採取與之相適應、成比例的、必要的適當手段和措施,而且應該儘可能避免採取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強調行政手段和措施與法律規定的相應的行政目的之間的妥當性之外,實際上也表達了憐恤行政相對人特別是憐恤公民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當。現代法治特別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僅是達到公正結果的過程與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觀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內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當和公正一直被認爲是優先於結果的正當與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爲不僅要符合實體法律的要求而且還必須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爲合法的最起碼的要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必須堅決摒棄和糾正程序繁瑣沒有效率不如長官意志決定方便有效率的錯誤觀念。 第四、高效便民。這裏的高效不是純粹的經濟學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時限及時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爲與行政決定,客觀上要超越法定時限作出行政決定的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絕對不是簡單的時間上的節約與快捷,甚至也不單純地是資源消耗的數量的減少,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最長時限範圍之內,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儘可能縮短作出行政行爲和行政決定的時間,不能無故而任意地拖拉。這種意義的高效顯然主要就是行政機關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來考慮的,當然也就是體現方便老百姓的便民的要求。這一點在幅員遼闊、各個地方交通通訊情況差異很大的我國特別重要。 第五、誠實守信。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機構,其是否誠實守信,乃是其是否能夠獲得其它主體的認可與認同、是否能夠被其它主體接納與受到尊重的非常重要的品格,這是我們每一個人在生活中所獲得的經驗常識。即使在以暴力和武力威脅來維持統治者對國家的控制和人民對於國家的服從的古代社會,統治者也依然在通過種種欺騙的方法來贏得人民對其表面上誠實守信的認同,以期實現長治久安。在現代社會,政府在其行政行爲和行政活動中,是否誠實、是否守信——不僅僅是一時一事的誠實和一時一事的守信,而是自始至終在法律規定應該告知公民的所有事情上都誠實守信——是政府是否具有公民認可和認同並受到公民尊重的最爲重要的道德品質。法治政府的誠實守信,最爲重要的標誌就是政府自覺地守法,政府由於其自覺地、一以貫之地遵守法律而在公民的心中所建立起來的誠實守信的人格形象乃是一種制度性的誠實守信形象,這種形象所獲得的公民的自覺認可、認同與尊重,也是最爲長久和穩定的。所以,政府自覺守法,絕對是政府誠實守信的最重要的表現。其一般的體現,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爲:“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考慮,政府及其部門故意隱瞞或歪曲客觀事實、虛構或捏造事實,不僅僅是政府不誠實守信的表現,更爲重要的是這種情況是政府及其領導人或者官員自身自我貶損其誠實守信的道德人格與品質,也是在離間自己和人民、損害政府及其官員在人民心目中的道德形象與社會形象,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利益與感情對立,其社會後果極其嚴重。由於政府守法與否、誠實守信與否,對於公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而直接的示範效應,因此,政府是否誠實守信遵守法律,直接關係到公民是否自覺地誠實守信與遵守法律,當然也就直接關係到我國法治政府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否能夠建立起來。(吉化集團松花江污染事件、安徽的劣質奶粉事件、遼寧的劣質豆漿事件、齊齊哈爾的劣質注射針劑藥品事件、山西等省一再發生的煤礦礦難事件等) 第六、權責統一。政府所擁有的通過從事行政活動所體現出來的權力即行政權,也就是政府及其部門因爲表面上居於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社會團體之上的社會政治地位而對他人、對社會資源配置進行特殊影響、控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時又是基於這種地位而對整個社會進行日常管理的權力,這種因政府及其部門的“職位”而生的“權力”就是政府的“職權”。但同時,在現代社會,這種“職權”本身就是由憲法和法律來賦予的,於是,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對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是其不可推脫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在行使其“職權”即對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進行管理,必須依照法律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進行,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違法地去“執法”、濫用這種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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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堅持依法行政、進行法治政府建設 在我國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相當重要、艱鉅而長期的工作,絕對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準確地認識和理解在我國現實背景之下和已有的歷史沉澱之中來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目標、核心內容,以及在具體操作中的具有方向性的具體措施,對於我國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質目標 說到底,我國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既是我國在歷史與現實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的一種當然的邏輯延展,又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順應世界範圍的民主、法治和憲政發展的強大洪流而自主地進行的一種制度實踐的調適,這是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和我國政府審時度事、理性應對時代的巨大變遷的有效方略。其實質性的目標,在我看來,主要體現爲: 第一、制度化地推進並充分保障我國政府(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革。當今世界,是一個人們思想高度活躍、理論和制度創新特別顯著的世界,在社會治理或者說在社會的調控方面,聯合國在全球範圍內也一再強調了社會與政府治理的方式的變革或者說革命,也就是所謂的“治道變革”。這個變革過程實際上早就開始了而可能永遠也不會結束,其基本的變革方式與主題實際上就是從單純的以政治統治爲核心的社會“統治”到社會或者國家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的對於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再到體現出了作爲構成社會之主體的廣大民衆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礎上對於社會的以社會民衆爲主體的“治理”,再到體現了社會整體的以人的獨立自主爲最大的價值取向的、以法律爲核心而展開的規則化的、制度化的“善治”。可以說,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所尋求的也就是在一個國家或者社會中的、通過法律這種特殊的制度化的方式而實現廣泛的“善治”的過程和努力。 第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是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和我國政府的治國方略,而法治顯然並不是、也不能是僅僅只體現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個方面的,而是要全方位地立體型地全面體現在我國社會生活的所有層面和所有領域的。在我國政府對於日常行政事務的處置中全面地引進法制和實行法治,也就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實際也就是從一個側面即政府事務的法制化與法治實踐的角度,對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一種有力的推動。 (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內容 從人類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基本共識出發來考慮,任何特殊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制度的共同實質與目的指向都不能不具有並體現出某些共同性的因素。我認爲,這些共同性的因素也構成了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最核心的內容。這就是: 第一、充分保障我國公民的權利。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乃是民主社會中的任何政府都必須承擔並着力加以完成的重大的現實任務。政府對於公民權利的保障,體現爲我國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我們的各級政府不僅必須高度尊重並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且,政府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還必須是“平等”的、“一視同仁”的給予尊重和保障。政府對公民“權利”的平等的尊重和保障的義務和責任的存在在“私法”領域自不待言,其在“公法”領域的存在同樣不可置疑,這是現代社會民主、法治、憲政之原則與制度的基礎性觀念共識。正如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先生所言:“所謂公法是‘法’,並不僅僅是因爲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以第幾條的形式被寫進成文法。國家和人民的關係,自不待言是以國家的權力作爲媒介的關係。但是,如果這種關係只是作爲‘直接的’權力關係來表現的話,‘公法’關係,恐怕只能是‘權力’關係。在真正意義上的公法關係中,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上級和下級之間的關係,而是作爲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係存在。因此,國家對人民的要求並不是靠權力而是靠‘權利’,同時人民對國家也具有‘權利’即‘自由’,這一點不僅在條文上而且必須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國家對人民的義務也是主體人對主體人的義務,國家對人民負有義務這一點也不僅是在條文上的,而且必須用現實生活中的事實來保證。這麼說是因爲,所謂權利,是人和人之間力量上的緊張關係,是相互抑制的關係。因此正確意義上的‘公法’,理所當然地要受私法同化。只有這種事實存在,國家同人民之間的權力及其強制關係才能作爲非單純權力關係的獨立法律關係而得到穩定。換句話說,這裏需要兩種同樣的自覺的規範意識存在,即對於人民方面來說,它具有從國家權力這種‘外來的強制’中獨立出來的自覺遵守規範的意識;對國家方面來說它具有對自己權力的抑制意識,之所以遵守只是單純地因爲它是由法律規定的。”([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頁。) 第二、合理限制政府權力。早在資產階級革命前,啓蒙思想家就已經深刻地洞見到了國家權力的擴張本性,並因而提出了用法律限制國家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防止國家權力的腐敗的真知灼見。阿克頓勳爵指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英]阿克頓:《自由與權力》(中譯本),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286頁。),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也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纔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154頁。)所以,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信奉啓蒙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的那些政治家們,在具體的憲政與政治法律制度設計中,都遵循權力限制的原理創造性地建構了各種具有本國曆史與文化特色的權力制約與權力制衡的政治法律制度,爲人類政治法律文明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們在當前國際與國內現實背景之下進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充分吸收這些政治文明的成果,我國各級政府必須以高度理性的方式來對待並行使權力,必須深刻理解公權力的內在擴張性質,理智地認同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和約束的必要性,並自覺地遵守法律爲公權力所劃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對公權力及其行使所賦加的約束條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階爾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約束國家的權力”。(弗朗西斯•西階爾斯特德:《民主與法治:關於追求良好政府過程中的矛盾的一些歷史經驗》,載[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52頁。)傑弗裏•賴曼就憲法與國家權力的關係談到,憲法“是一系列對國家權力之行使的限制,因此在這些限度內行使權力是合法的,而超出這些限度來行使權力則是非法的。”(傑弗裏•賴曼:《憲法、權利和正當性的條件》,載[美]阿蘭•s•羅森鮑姆編:《憲政的哲學之維》(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4年版,第177頁。)對政府的權力及其行使予以法律限制,旨在使政府的行爲保持恆常的理性,使這種公權力行使行爲及其結果可以爲人們所預期。事實上,在法治的觀念和制度框架當中,以法律限制公權力的範圍及其行使始終是問題的核心,政府是否認同於這種限制並依照這種限制而行爲乃是其是否具有且能否維持其合法性的關鍵,恰如哈格託所言:“大多數形式的法治概念被說成是導致一種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個政府只有在它認識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時候纔是合法的政府。……與此同時,關於法治的概念已經提出一個政府必須通過它與外部的標準和規範相適應來證明它的合法性。”(轉引自斯蒂芬•l•埃爾金:《憲政主義的繼承者》,載[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編:《新憲政論》(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56頁。) (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方向性具體措施 當然,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在我國是一個嶄新的事業,儘管我們有世界上其它的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作爲參照,但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歷史悠久而又相當缺乏民主、法治和憲政傳統的國家而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始終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對此,我僅提出如下具體的方向性措施: 第一、全面提高政府官員的法律意識。現代法律意識構成了一個充分社會化的人的精神存在的主要部分,也是一個合格的現代社會中的主體或者公民的核心元素。英國著名的現代化問題研究專家英格爾斯就曾經指出,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現代化,儘管都必然要涉及到相應的制度的現代化,但實際上最爲關鍵和核心的乃是其社會主體也就是人的現代化,而人的現代化又不在於外在的物質性的與顯性因素的所謂現代化而恰恰在於人的內在的精神也就是人的意識的現代化。在我國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最關鍵的方面實際上也是我國廣大社會主體尤其是我國政府官員的法律意識的全面提高和長期鞏固。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始終堅持不懈地重點對我國政府官員進行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改善政府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當然必須把立法工作作爲非常重要的和前提性的基礎工作來對待,國務院2014年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第六部分“提高制度建設質量”中對於政府立法工作給予了特別重要的操作性的規定,這是我國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必須切實加以落實的。但同時,我認爲,目前我國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實際存在着另外一些需要特別加以警惕甚至糾正的錯誤認識,那就是一方面唯立法論,什麼事情似乎只要 “立法”了就是把問題解決了,不注重所立法的實際應用和適用;另一方面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特別強調立法的數量而不太注重立法質量,雖然政府也有法律顧問團或者立法諮詢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但政府立法對於法律顧問和諮詢委員的意見並沒有很好地吸收,多數時候只是作爲一種點綴和陪襯;再一個方面就是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立法存在非常嚴重的地方本位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的狹隘利益關切和考量,這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立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質量。這是我們今後在推行和落實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中需要花大力氣特別加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三、嚴格依法辦事原則。事實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最爲直接的和現實的標誌就是,在具有既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度和章程的情況下,政府及其部門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行政首長也就是所謂的政府一把手能不能率先垂範、在其所管轄和直接督辦的行政事務上,遵章守紀,嚴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行事。嚴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辦事,可以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種人情關係的影響,不僅對於政府在一般黎民百姓心中的良好的形象的形成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於在政府工作的各級幹部也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保護的渠道,對於加強我國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清正廉潔,對於純潔和加強我國政府的幹部隊伍建設尤其重要。 第四、加強程序保障。在法治的背景當中,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事業中,合理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所謂的“正當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過實體法律規定及其具體法律結果的積極意義。這一點可以分爲幾個層次來認識: 首先,合理的法律程序使憲政制度和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目標更有保障。憲政是一種通過對社會公共權力的運作設定既定框架與限制條件,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的重心恰好在於程序規則和制度的設計,即爲社會公共權力的運作設定合理的法律程序,一方面防止社會公共權力的恣意擴張及非法專橫行使;另一方面又爲社會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排除權力正當行使的各種障礙;在此基礎上,同時爲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以程序爲核心內容的制度化保障。 再次,合理的法律程序不僅可以充分保障實體法律規定的現實實現,而且,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而獲得程序正義的同時,也使實體正義或者實質正義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谷口安平教授認爲:“實現實體法內容的方法歸根結底是由程序法所規定的訴訟過程,實際上程序法對這個過程進行的調整結果總會歸結到實體法上去。換言之,訴訟的實際結果由於訴訟程序或具體過程的差異可以有極大的不同。”在這裏,谷口安平教授進一步介紹了日本東京大學兼子一教授的觀點,即:“程序法並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實體內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領域。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或實定化。”([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完全可以說,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應當是,所有的法律制度建構的基礎。 最後,合理的法律程序更有利於消解社會矛盾,更有利於防止或者合理地、和平地解決社會衝突與社會糾紛,從而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法律秩序。可以說,健全的法律程序具有社會安全閥的功能,社會矛盾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就會因程序的各個環節的逐一展開而逐漸得到“冷卻”和“降溫”,矛盾各方的怨氣和怒氣也得以釋放,從而在降低其本身的內在壓力的同時也減少了其爆發而對社會可能造成的破壞與危害。 第五、信息公開與政府誠信。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最爲重要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我國各級政府真正獲得我國人民羣衆的真心的擁護和支持,使我國人民羣衆對於我國的政府真正具有信任感和親切感,從而真正地從內心真誠地相信我們的各級政府,也就是要通過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使我國各級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具有誠信。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我國各級政府就必須誠實地面對他所管轄之下的所有的人民羣衆,就要通過法律制度的保障來使政府儘可能公開法律規定應該公開的全部信息,使人民羣衆隨時能夠通過正常的暢通的合法渠道及時獲知其所感興趣的相關信息(知情權與瞭解權);同時,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動和行爲也必須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定來展開,使人民羣衆完全能夠通過對於相關的既定規則與制度來預測其具體活動和行爲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政府活動和行爲對於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造成各種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的,政府也能夠及時地按照既定的法律確定的制度的標準給予切實的、公正的充分補償。 第六、強化權力制約、權力監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並不是要建立全能的、無所不包而無所不能的大政府,而是要建設一個權責明確、高效精幹的以既定的法律制度爲行事準則的負責任的政府。這樣的政府首先是一個以既定的法律來制度化地制約自身行政權力的政府,同時又是一個以既定的制度對於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加以監督的政府。在以前對於法治建設中的法律監督的認識和理解中,長期以來我國始終存在着一個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誤區或者說錯誤的認識和觀念,那就是把人民羣衆的日常行爲也毫無例外地納入法律監督的範圍之內。這實際上是非常錯誤的。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實際上絕對不是要用法律法規等制度來“治民”管老百姓,而恰恰是要用法律法規等制度來“治官”的。所以,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最現實而直接的努力必須首先落實到強化對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的制約和對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及其運作的常規法律監督方面。 第七、實事求是,逐步推進,堅決杜絕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大躍進”、“攀比”和“浮誇風”。在我國所處的全球化的現實背景之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確實已經非常緊迫而刻不容緩了,任務也相當地艱鉅。但是,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在我們這樣一個國情複雜、封建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所以,我們必須充分照顧到我國的現實國情,走漸進發展的道路。國務院2014年3月22日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第3條“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並提出了具體的一些目標。但我個人認爲,這種明確規定時間限度的做法,毫無疑問乃是一種法治“大躍進”和法治“浮誇風”的表現。這種情況對於我們真正實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治國方略是絕對有害無益的,必須加以糾正。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第二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講課稿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在不斷地深入展開。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4年遠景目標綱要》,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爲國家的治國方針;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並把

“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之中,使這一治國方略獲得了國家根本大法的保障;爲了把這一治國方略真正落實到實處,國務院在1999年以國發(1999)23號文件的形式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14年,國務院又以國發(2014)10號文件的形式發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任務。

現就自己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這一重大目標和任務的認識和理解,談一些個人的粗淺認識,與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做些交流。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當代中國強調依法行政、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既是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的經驗總結的結果,又是對於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所處的時代背景所反映的時代精神的考量,同時還是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與民主法治建設的未來前景的把握。正是這些綜合因素顯現了我國暢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

實際上,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原因,當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當代中國的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言,這種時代背景基本上由三個方面構成。

第一、全球化的現實影響。隨着世界經濟在全球範圍內的更大規模、更深層次、更爲多樣的複雜的彼此聯繫和相互纏繞,經濟全球化已經不再是一個猜測或者預測而是切切實實的真實的事實與現象了。於是,一國內部的幾乎全部領域的各種事務都毫無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響。尤其是中國加入wto之後,一個直接的現實問題就是我國的法律制度特別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務領域的法律制度就決定性地不得不進行大規模的自我清理與調整,並以wto規則爲路標而轉向。同時,也是在這種全球化的現實影響之下,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也向全世界各個國家提出了國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謂的“治道”) 的變革的倡議,也就是從“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實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這是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國際大背景。

第二、改革開放深入展開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自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堅定不移地不斷把改革開放向更加深入的層面引領,以此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全面發展。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我們的黨和政府逐漸意識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從對西方發達國家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歷史與現實的經驗總結之中印證了法律和法治在社會發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這構成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國內社會背景。

第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從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4年遠景目標綱要》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作爲國家的治國方針算起,十年過去了,我們的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與法治建設的實踐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經驗又確實得到了不少的教訓,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際上就是我們黨和政府在對我國法制與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的理性總結與思想概括的基礎上,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進一步推向深入、進一步具體化的表現;當然,更是我們黨和政府在領導執政和具體執政過程中執政方式轉變的體現,從歷史事實來看,新中國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國共產黨的主要領導人的個人的意志來進行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的,而後是依靠中國共產黨的政策來進行管理的,在如今的當代我國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來進行管理。我國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治國方略的實施,也必然要求我國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變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變爲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這是當代中國實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法律實踐背景。

(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

在指出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時代背景方面的必要性之後,我們還可以從政府本身的角度來分析其必要性,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於我國政府工作所可能帶來的直接的好處。

第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樹立政府權威。美國政治學家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曾經指出:“權威關係是支

撐政府的基石。權威對政府之要緊如同交換對市場制度之要緊一樣。”(轉引辛向陽:《紅牆決策:中國政府機構改革深層起因》,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540頁。)政府具有權威,也是一個社會政令貫徹順當通暢、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條件。按照德國著名思想家馬克斯•韋伯的思想,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也就是政治權威的來源可以

分爲三種類型,即傳統型權威、魅力型權威和法理型權威,法理型權威作爲把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制度之上依靠法律來確立和維繫的權威,乃是現代社會尤其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政府權威建立和維持的常規形式,這種法理型權威在日常政治統治和行政活動中的直接的現實體現就是依法行政。通過依法行政而形成的權威由於是把執政黨和政府領導人的意志通過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制度轉換而依靠制度的運作而不是依靠領導人的主觀意志來形成的權威,這種權威的建立過程也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使政府權力本身的合法性得以充分體現,也使政府能力得到極大的提升,真正能夠做到政府政令貫徹通暢、令行禁止,從而能夠最大限度地消解上有政策、下有對稱之類的政府能力弱化和權威不足的問題,同時也能夠使政府政策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不至於朝令夕改、反覆無常。

第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落實政府責任。一個社會能不能保持持久的穩定性,能不能真正得到民衆的擁護,最主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看政府在履行其社會管理職責的同時能不能真正落實其所承擔或者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之中都是以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來具體加以規定的。這首先要求法律對於各級政府之間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各級政府內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權限劃分清晰、責任明確、而且這種權力制度結構保持相對的穩定。同時,各級政府或者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在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運作,不得越界,同時還必須對由於行政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基於日常事務管理而自然產生的那種權力擴張和權力濫用的傾向保持相當的警惕,嚴格依法行政就可以通過對於既有的制度的遵守而控制和剋制權力的這種擴張和濫用的傾向。而且,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也就是要求政府在日常事務的處理或者說日常性的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始終把對公民權利的日常保護與行政救濟作爲政府行政權力運作或者政府活動的出發點與歸屬點,也是政府權力運作的實質評價標準,同時還是政府行政權力限制與自我剋制的最根本性的理由。這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便於政府、政府官員、人民羣衆清楚地區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及政府首長、政府部門領導人、具體的政府官員在其職權活動中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樣,一方面便於落實相關的職責擔當與任務分配,另一方面在出現了濫用職權或者怠惰行爲的時候也便於分清具體的責任人,便於政府規範化和法制化管理。

第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正是由於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各級政府以及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以及具體的政府官員,都具有在法律法規規定之下的制度化了的職能與權責擔當,在自己的權責範圍之內又具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裁量權限,因此,大大減少了因爲權力賦予沒有制度化而造成的職能分工模糊、權責規定不明確因而相互推委、互不負責而使公民權利受到損害和公共事務與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的發生。各級政府、政府各個職能部門以及各政府官員與工作人員的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級政府及其各個職能部門的運作才能做到協調配合、順暢高效,也才能減少各種各樣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消耗與浪費,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第四、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可以改善政府形象。通過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政府自身深刻認識了行政權力的擴張本性和受到濫用的可能性,因而理解並通過制度設計對其加以限制的必要性,明確了行政權力的根本性指向以及政府的根本性的責任在於對公民權利的日常生活事務的行政保障;同時,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政府的責任更明確了,政府也獲得了更大的和更穩定的權威,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而且這些明顯的優勢又是有法律制度給予保障而不是暫時的現象。這將極大地促使廣大民衆對我們的政府產生高度的親切感和認同感,民衆也將更加擁護和理解政府的各項具體政策,也真心地願意配合政府的各項政策的落實。這將極大地改善我國各級政府在我國民衆心目中的具體形象,就當前而言這無疑將極大地逐漸緩解我國民衆與各級政府、民衆與各級政府官員甚至一般工作人員之間的基於不信任而產生的直接對立和矛盾,逐步化解民衆與政府之間或者說官民之間所存在的緊張關係,從而建立起真正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標誌

法治的實質和核心乃是法律的統治,這幾乎是全球性的共識。法治政府,就是始終堅守和服從法律的統治即法律至上原則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都始終依據法律而展開並符合法律的實質和程序要求。在我看來,法治政府的基本標誌就在於:

第一、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必須依據法律而展開。在這裏,我們所說的法律,包括(1)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比如《物權法》和2014年《立法法》),(2)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包括決定)(比如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3)我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比如1998年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4)國務院各個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比如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5)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比如1998年的《安徽省農村能源建設與管理條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6)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比如1998年的《山東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7)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國際條約,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與別國締結的國際條約日益增多,在我國實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這些國際條約也是而且也必須是我國政府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爲尤其是抽象行政行爲所依據的重要法律。

第二、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必須符合法律。這有幾層意思:(1)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其進行抽象行政行爲,也就是進行其權限範圍之類的立法和規章條例的制定活動,必須首先堅持合憲性原則,不得與憲法相矛盾和相牴觸;(評述2014年4月日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政府的任何抽象行政行爲都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具體說來就是必須注意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要遵循法律效力等級;(評述河南李惠娟事件、《河南省種子條例》)(3)各級政府的全部活動和行爲不僅要在實體內容上遵守法律的實體規定,而且也要在程序上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做到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的統一。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

我國是一個具有長久的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而且現實情況又是人口衆多、國情複雜,沒有任何民主、法治和憲政傳統;同時,從國家現代化的角度來看,我國是一個後發國家,從全球化的現實來看,在時間上我國又絕對沒有像西方社會那樣通過長期的自然的逐步進化而進行法治建設的任何可能性。這種歷史和現實的境況,決定了我國必須走政府主導和政府大力推動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道路。所以,在我國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考慮我國的現實國情,必須堅持一些基本的原則並在此前提下按照一些基本要求去行動。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現代社會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都是在現代政黨政治基礎上進行或者展開的,我國也不例外。在我國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必須特別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方面是因爲從歷史和現實來看中國共產黨都始終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領導者,也是在我國凝聚民心、保持全社會在實踐中的思想統一和行動統一的關鍵;另一方面,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對於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領導,是保障我國社會在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長期穩定的關鍵,法治建設不是去破壞而是去建設,因此它所需要的是一個相對和平、安定、理性的國內和國際環境,就這樣的國內環境的建立和保障而言,黨的領導是關鍵。

當然,堅持黨的領導,同時也需要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要改善其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就是要根據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特別是憲法和基本法律來執政和領導,也就是黨的章程所說的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之內活動。只有這樣,中國共產黨才能在全體人民面前樹立起作爲執政黨的法治楷模和標杆的良好形象,人民也才能真正願意在黨的領導下努力從事包括法治在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第二、必須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法制統一的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政府的一切活動和行爲必須首先根據於並符合於我國的憲法,必須在精神原則上與我國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時,法制統一原則還要求我國各級政府的所有活動和行爲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層次,必須把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等本位利益置於國家和地方的整體的公共利益之下而不能居於其上。堅持法制統一原則,還要求我國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之中還必須具有國際和全球眼光,在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中把國際法也就是相關的國際條約的具體規定納入思考範圍之中,儘可能與其保持一致。

第三、必須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也就是要始終堅持法治化行政中以公民的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爲核心和重點,一切具體的行政措施必須首先從公民的具體權利的法律保障入手展開,對於公民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給予充分的、足夠的、公正的賠償;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公民權利的妨礙或者合法權益的徵收,必須給予公正而合理的補償;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爲必須以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具體保障爲依歸。總之,各級政府的各種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都必須以民生爲本,以公民的具體權利保障和權利救濟爲本,不能以政府自身的利益甚至其它的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爲思考的首要着眼點。(城市建設中的強制拆遷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的強制徵收問題。其反映出來的非法治的問題特別突出。)

第四、必須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從西方法治發達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看,其包括行政法治或者說法治政府在內的整個法治建設都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不斷的摸索,在反覆試錯並糾正錯誤也就是在實踐的經驗教訓的不斷總結提升之中前進和成熟的,尤其是西方社會具有長久歷史的社會自治的基礎,社會民衆的公民意識相當成熟而強烈。反觀我國社會,專制歷史相當漫長,民主法治傳統缺失,民衆自治程度低而公民意識也相當薄弱,在這樣的歷史傳統和現實背景之中來進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無論是我們的政府首長、官員、一般政府工作人員還是廣大民衆本身,對於法治的觀念和制度都會感到相當的陌生,對於這種法治的觀念和制度的實際運作及其社會效果也都會相當地不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最爲切實可行的方式不是要通過激烈的革命性的思想、觀念和制度的變革來強行性地、生硬地推行我國社會的法治化變革,而是要遵循循序漸進、一點一滴地漸進的改良的方式穩妥地慢慢推進。只有這樣的理性改良,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努力纔有可能真正取得實際的長遠效果並形成制度化的實踐框架。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國務院在所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文件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歸納爲六個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對於這幾個方面的概括,很多學者都已經做出了詳細的闡釋。大家的基本共識在於:

第一、合法行政。這是法制統一原則的具體化,也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在政府行政執法領域的基本體現與表現。它要求,一方面,行政執法的主體必須是合法主體,也就是說,行政執法主體無論是組織、機構或者個人都必須根據或者依據明確的法律而組建或者取得合法的行使具體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權力的資格的授權,同時,政府及其行政部門也必須依據相關的法律來授權公民個人行使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權力資格,不得圖省事靠部門長官和領導的個人意志隨意進行授權;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即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定職權的範圍之內,不得超越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權限。這就是現代行政法的“越權無效”原則。

第二、合理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爲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在需要運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來處理有關事務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法律的目的採取與之相適應、成比例的、必要的適當手段和措施,而且應該儘可能避免採取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合理行政除了強調行政手段和措施與法律規定的相應的行政目的之間的妥當性之外,實際上也表達了憐恤行政相對人特別是憐恤公民的意思。

第三、程序正當。現代法治特別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僅是達到公正結果的過程與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直觀的公正,因此,在包括行政法治在內的法治的所有方面,程序的正當和公正一直被認爲是優先於結果的正當與公正的。行政的程序正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爲不僅要符合實體法律的要求而且還必須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符合程序性法律的要求是行政活動和行政行爲合法的最起碼的要求。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必須堅決摒棄和糾正程序繁瑣沒有效率不如長官意志決定方便有效率的錯誤觀念。

第四、高效便民。這裏的高效不是純粹的經濟學的概念,它所指的是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的制度效率,也就是行政活動與行政行爲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時限及時地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爲與行政決定,客觀上要超越法定時限作出行政決定的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的高效,絕對不是簡單的時間上的節約與快捷,甚至也不單純地是資源消耗的數量的減少,而是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最長時限範圍之內,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儘可能縮短作出行政行爲和行政決定的時間,不能無故而任意地拖拉。這種意義的高效顯然主要就是行政機關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來考慮的,當然也就是體現方便老百姓的便民的(請你繼續關注本站)要求。這一點在幅員遼闊、各個地方交通通訊情況差異很大的我國特別重要。

第五、誠實守信。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機構,其是否誠實守信,乃是其是否能夠獲得其它主體的認可與認同、是否能夠被其它主體接納與受到尊重的非常重要的品格,這是我們每一個人在生活中所獲得的經驗常識。即使在以暴力和武力威脅來維持統治者對國家的控制和人民對於國家的服從的古代社會,統治者也依然在通過種種欺騙的方法來贏得人民對其表面上誠實守信的認同,以期實現長治久安。在現代社會,政府在其行政行爲和行政活動中,是否誠實、是否守信——不僅僅是一時一事的誠實和一時一事的守信,而是自始至終在法律規定應該告知公民的所有事情上都誠實守信——是政府是否具有公民認可和認同並受到公民尊重的最爲重要的道德品質。法治政府的誠實守信,最爲重要的標誌就是政府自覺地守法,政府由於其自覺地、一以貫之地遵守法律而在公民的心中所建立起來的誠實守信的人格形象乃是一種制度性的誠實守信形象,這種形象所獲得的公民的自覺認可、認同與尊重,也是最爲長久和穩定的。所以,政府自覺守法,絕對是政府誠實守信的最重要的表現。其一般的體現,在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爲:“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考慮,政府及其部門故意隱瞞或歪曲客觀事實、虛構或捏造事實,不僅僅是政府不誠實守信的表現,更爲重要的是這種情況是政府及其領導人或者官員自身自我貶損其誠實守信的道德人格與品質,也是在離間自己和人民、損害政府及其官員在人民心目中的道德形象與社會形象,造成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利益與感情對立,其社會後果極其嚴重。由於政府守法與否、誠實守信與否,對於公民而言具有非常重要而直接的示範效應,因此,政府是否誠實守信遵守法律,直接關係到公民是否自覺地誠實守信與遵守法律,當然也就直接關係到我國法治政府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否能夠建立起來。(吉化集團松花江污染事件、安徽的劣質奶粉事件、遼寧的劣質豆漿事件、齊齊哈爾的劣質注射針劑藥品事件、山西等省一再發生的煤礦礦難事件等)

第六、權責統一。政府所擁有的通過從事行政活動所體現出來的權力即行政權,也就是政府及其部門因爲表面上居於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社會團體之上的社會政治地位而對他人、對社會資源配置進行特殊影響、控制和支配的力量,同時又是基於這種地位而對整個社會進行日常管理的權力,這種因政府及其部門的“職位”而生的“權力”就是政府的“職權”。但同時,在現代社會,這種“職權”本身就是由憲法和法律來賦予的,於是,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對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是其不可推脫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門在行使其“職權”即對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進行管理,必須依照法律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進行,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違法地去“執法”、濫用這種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四、如何堅持依法行政、進行法治政府建設

在我國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相當重要、艱鉅而長期的工作,絕對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準確地認識和理解在我國現實背景之下和已有的歷史沉澱之中來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目標、核心內容,以及在具體操作中的具有方向性的具體措施,對於我國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實質目標

說到底,我國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既是我國在歷史與現實的共同作用之下,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的一種當然的邏輯延展,又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順應世界範圍的民主、法治和憲政發展的強大洪流而自主地進行的一種制度實踐的調適,這是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和我國政府審時度事、理性應對時代的巨大變遷的有效方略。其實質性的目標,在我看來,主要體現爲:

第一、制度化地推進並充分保障我國政府(國家)治理方式的變革。當今世界,是一個人們思想高度活躍、理論和制度創新特別顯著的世界,在社會治理或者說在社會的調控方面,聯合國在全球範圍內也一再強調了社會與政府治理的方式的變革或者說革命,也就是所謂的“治道變革”。這個變革過程實際上早就開始了而可能永遠也不會結束,其基本的變革方式與主題實際上就是從單純的以政治統治爲核心的社會“統治”到社會或者國家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的對於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再到體現出了作爲構成社會之主體的廣大民衆的根本利益指向以及在自治基礎上對於社會的以社會民衆爲主體的“治理”,再到體現了社會整體的以人的獨立自主爲最大的價值取向的、以法律爲核心而展開的規則化的、制度化的“善治”。可以說,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所尋求的也就是在一個國家或者社會中的、通過法律這種特殊的制度化的方式而實現廣泛的“善治”的過程和努力。

第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是作爲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和我國政府的治國方略,而法治顯然並不是、也不能是僅僅只體現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個方面的,而是要全方位地立體型地全面體現在我國社會生活的所有層面和所有領域的。在我國政府對於日常行政事務的處置中全面地引進法制和實行法治,也就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實際也就是從一個側面即政府事務的法制化與法治實踐的角度,對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一種有力的推動。

(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內容

從人類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基本共識出發來考慮,任何特殊的民主、法治和憲政制度的共同實質與目的指向都不能不具有並體現出某些共同性的因素。我認爲,這些共同性的因素也構成了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最核心的內容。這就是:

第一、充分保障我國公民的權利。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乃是民主社會中的任何政府都必須承擔並着力加以完成的重大的現實任務。政府對於公民權利的保障,體現爲我國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我們的各級政府不僅必須高度尊重並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且,政府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還必須是“平等”的、“一視同仁”的給予尊重和保障。政府對公民“權利”的平等的尊重和保障的義務和責任的存在在“私法”領域自不待言,其在“公法”領域的存在同樣不可置疑,這是現代社會民主、法治、憲政之原則與制度的基礎性觀念共識。正如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先生所言:“所謂公法是‘法’,並不僅僅是因爲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以第幾條的形式被寫進成文法。國家和人民的關係,自不待言是以國家的權力作爲媒介的關係。但是,如果這種關係只是作爲‘直接的’權力關係來表現的話,‘公法’關係,恐怕只能是‘權力’關係。在真正意義上的公法關係中,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上級和下級之間的關係,而是作爲平等的主體之間的關係存在。因此,國家對人民的要求並不是靠權力而是靠‘權利’,同時人民對國家也具有‘權利’即‘自由’,這一點不僅在條文上而且必須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國家對人民的義務也是主體人對主體人的義務,國家對人民負有義務這一點也不僅是在條文上的,而且必須用現實生活中的事實來保證。這麼說是因爲,所謂權利,是人和人之間力量上的緊張關係,是相互抑制的關係。因此正確意義上的‘公法’,理所當然地要受私法同化。只有這種事實存在,國家同人民之間的權力及其強制關係才能作爲非單純權力關係的獨立法律關係而得到穩定。換句話說,這裏需要兩種同樣的自覺的規範意識存在,即對於人民方面來說,它具有從國家權力這種‘外來的強制’中獨立出來的自覺遵守規範的意識;對國家方面來說它具有對自己權力的抑制意識,之所以遵守只是單純地因爲它是由法律規定的。”([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頁。)

更進一步說,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乃是政府無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與責任、政治義務與責任和法律義務與憲法責任。美國著名法學家路易斯•亨金針對美國的情況曾指出:“憲法對當今政府的主要限制,就是政府必須尊重個人權利。當下,憲政事實上已成爲保護個人權利的同義語,而且保護個人權利業已成爲我們憲法法理學中的最爲主要的部分。”([美] 路易斯•亨金:《憲政•民主•對外事務》(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36頁。)傑弗裏•賴曼認爲:“尊重和保護人類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作爲一個正當政府的最主要條件。如果一個正當的政府能夠持續而有效地監控其正當性條件,那麼它就能不斷對‘人民實際上擁有什麼權利’這一問題做出迴應,並在其實踐中確立這一問題的答案。”據此,傑弗裏•賴曼強調說;“這意味着,與其把合法政府理解爲在既定限制內運行的政府,不如說我們需要在更爲動態的角度上思考合法的政府,即把它理解爲連續和有效地監督自己正當性的政府。這解釋了爲什麼要把合法政府理解爲,它是不斷有效地監督承諾基本權利的充分性的政府。將這種解釋恰當地適用於作爲道德承諾的憲法上,一個合法的政府就是這樣的政府:它包括一種制度安排,該安排是通過把憲法作爲活的東西這一途徑而創立的,我們根據對權利的最好的理解來解釋該安排,而權利是人民擁有的權利並且是我們理解政府所必須的權利。”(傑弗裏•賴曼:《憲法•權利和正當性的條件》,載[美]阿蘭•s•羅森鮑姆編:《憲政的哲學之維》(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4年版,第178—179、188—189頁。)從其獨特的“權利”觀出發,德沃金也強調了政府平等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意義,他說:“在承認一個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會裏,權利是必要的,它給予公民這樣的信心,即法律值得享有特別的權威,正是這一點把法律同其他強制性規則和命令區別開來,使其更具有效力。一個政府通過尊重權利表明,它承認法律的真正權威來自於這樣的事實,即對於所有人來說,法律確實代表了正確和公平。只有一個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員尊敬法律爲道德權威的時候,即使這樣做會給他們帶來諸多不便,這個人才會在守法並不是他的利益所在的時候,也自願地按法律標準行事。在所有承認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會裏,權利是使法律成爲法律的東西。”([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頁。)

第二、合理限制政府權力。早在資產階級革命前,啓蒙思想家就已經深刻地洞見到了國家權力的擴張本性,並因而提出了用法律限制國家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防止國家權力的腐敗的真知灼見。阿克頓勳爵指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英]阿克頓:《自由與權力》(中譯本),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286頁。),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也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纔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154頁。)所以,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後,信奉啓蒙思想家的政治思想的那些政治家們,在具體的憲政與政治法律制度設計中,都遵循權力限制的原理創造性地建構了各種具有本國曆史與文化特色的權力制約與權力制衡的政治法律制度,爲人類政治法律文明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們在當前國際與國內現實背景之下進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充分吸收這些政治文明的成果,我國各級政府必須以高度理性的方式來對待並行使權力,必須深刻理解公權力的內在擴張性質,理智地認同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和約束的必要性,並自覺地遵守法律爲公權力所劃定的界限、遵守法律對公權力及其行使所賦加的約束條件。正如弗朗西斯•西階爾斯特德所言,“法治是要約束國家的權力”。(弗朗西斯•西階爾斯特德:《民主與法治:關於追求良好政府過程中的矛盾的一些歷史經驗》,載[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52頁。)傑弗裏•賴曼就憲法與國家權力的關係談到,憲法“是一系列對國家權力之行使的限制,因此在這些限度內行使權力是合法的,而超出這些限度來行使權力則是非法的。”(傑弗裏•賴曼:《憲法、權利和正當性的條件》,載[美]阿蘭•s•羅森鮑姆編:《憲政的哲學之維》(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4年版,第177頁。)對政府的權力及其行使予以法律限制,旨在使政府的行爲保持恆常的理性,使這種公權力行使行爲及其結果可以爲人們所預期。事實上,在法治的觀念和制度框架當中,以法律限制公權力的範圍及其行使始終是問題的核心,政府是否認同於這種限制並依照這種限制而行爲乃是其是否具有且能否維持其合法性的關鍵,恰如哈格託所言:“大多數形式的法治概念被說成是導致一種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個政府只有在它認識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時候纔是合法的政府。……與此同時,關於法治的概念已經提出一個政府必須通過它與外部的標準和規範相適應來證明它的合法性。”(轉引自斯蒂芬•l•埃爾金:《憲政主義的繼承者》,載[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編:《新憲政論》(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56頁。)

(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方向性具體措施

當然,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在我國是一個嶄新的事業,儘管我們有世界上其它的法治發達國家的經驗作爲參照,但對於我們這樣一個歷史悠久而又相當缺乏民主、法治和憲政傳統的國家而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始終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對此,我僅提出如下具體的方向性措施:

第一、全面提高政府官員的法律意識。現代法律意識構成了一個充分社會化的人的精神存在的主要部分,也是一個合格的現代社會中的主體或者公民的核心元素。英國著名的現代化問題研究專家英格爾斯就曾經指出,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現代化,儘管都必然要涉及到相應的制度的現代化,但實際上最爲關鍵和核心的乃是其社會主體也就是人的現代化,而人的現代化又不在於外在的物質性的與顯性因素的所謂現代化而恰恰在於人的內在的精神也就是人的意識的現代化。在我國進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最關鍵的方面實際上也是我國廣大社會主體尤其是我國政府官員的法律意識的全面提高和長期鞏固。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始終堅持不懈地重點對我國政府官員進行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改善政府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當然必須把立法工作作爲非常重要的和前提性的基礎工作來對待,國務院2014年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第六部分“提高制度建設質量”中對於政府立法工作給予了特別重要的操作性的規定,這是我國各級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必須切實加以落實的。但同時,我認爲,目前我國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中實際存在着另外一些需要特別加以警惕甚至糾正的錯誤認識,那就是一方面唯立法論,什麼事情似乎只要 “立法”了就是把問題解決了,不注重所立法的實際應用和適用;另一方面是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特別強調立法的數量而不太注重立法質量,雖然政府也有法律顧問團或者立法諮詢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但政府立法對於法律顧問和諮詢委員的意見並沒有很好地吸收,多數時候只是作爲一種點綴和陪襯;再一個方面就是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立法存在非常嚴重的地方本位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的狹隘利益關切和考量,這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立法的嚴肅性、統一性和質量。這是我們今後在推行和落實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中需要花大力氣特別加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三、嚴格依法辦事原則。事實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最爲直接的和現實的標誌就是,在具有既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度和章程的情況下,政府及其部門尤其是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行政首長也就是所謂的政府一把手能不能率先垂範、在其所管轄和直接督辦的行政事務上,遵章守紀,嚴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行事。嚴格依照既定的法度辦事,可以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種人情關係的影響,不僅對於政府在一般黎民百姓心中的良好的形象的形成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而且對於在政府工作的各級幹部也是一個非常好的制度保護的渠道,對於加強我國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清正廉潔,對於純潔和加強我國政府的幹部隊伍建設尤其重要。

第四、加強程序保障。在法治的背景當中,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事業中,合理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所謂的“正當程序”)具有多方面的超過實體法律規定及其具體法律結果的積極意義。這一點可以分爲幾個層次來認識:

首先,合理的法律程序使憲政制度和法治所追求的限制公權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目標更有保障。憲政是一種通過對社會公共權力的運作設定既定框架與限制條件,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的重心恰好在於程序規則和制度的設計,即爲社會公共權力的運作設定合理的法律程序,一方面防止社會公共權力的恣意擴張及非法專橫行使;另一方面又爲社會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提供基本的保障,也就是排除權力正當行使的各種障礙;在此基礎上,同時爲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提供以程序爲核心內容的制度化保障。

其次,合理的法律程序可以產生、維持、甚至強化優良的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在提供“理由”的論辯中的說服力得到增強。換一句說法就是,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應當是,法律適用的所有結論成立的基本前提。我們一直強調,法治的核心在於確立法律的至上權威與神聖性,然而,法治所需要的法律權威不是也不能是單純的暴力或者強權來建立和維繫的權威,而是來源於確信和承認的公正的權威。在現代文明社會,確信是由邏輯嚴密的證明過程來得到的,承認也是由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來保證的。於是,法律權威問題就轉換爲公正問題,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又是由正當的程序來保證的,所以,法律的權威性也就是程序的正義性與程序的合理性。日本法學家谷口安平認爲,“在‘正當程序’得到實施的前提下,程序過程本身確實能夠發揮給結果以正當性的重要作用。這樣的作用包含着相互聯繫的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使由於程序進行蒙受了不利結果的當事者不得不接受該結果的作用。例如,進行訴訟而遭致敗訴的當事者經常對判決感到不滿,但因爲自己已經被給予了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提出證據,並且由相信是公正無私的法官進行了慎重地審理,所以對結果的不滿也就失去了客觀的依據而只能接受。這種效果並不是來自於判決內容的‘正確’或‘沒有錯誤’等實體性的理由,而是從程序過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產生出來的。由程序本身產生的正當性還具有超越個人意思和具體案件的處理,在制度層次上得到結構化、一般化的性質,第二個方面則是對社會整體產生的正當化效果。人們判斷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一般只能從制度上正當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來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當程序方面得到了公衆的信賴,自己的決定也就獲得了極大的權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頁。)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產生的結果之所以具有得到強化的正當性與較強的公信力,乃是因爲,一般說來,“通過權威程序選擇的東西無論怎樣(在別的條件相等的情況下)總要比沒有經過這樣選擇的其他結果要好。”([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編:《新憲政論》(中譯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04頁。)

再次,合理的法律程序不僅可以充分保障實體法律規定的現實實現,而且,通過合理的法律程序而獲得程序正義的同時,也使實體正義或者實質正義能夠最大限度地達到。谷口安平教授認爲:“實現實體法內容的方法歸根結底是由程序法所規定的訴訟過程,實際上程序法對這個過程進行的調整結果總會歸結到實體法上去。換言之,訴訟的實際結果由於訴訟程序或具體過程的差異可以有極大的不同。”在這裏,谷口安平教授進一步介紹了日本東京大學兼子一教授的觀點,即:“程序法並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實體內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領域。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或實定化。”([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完全可以說,合理的法律程序是,而且也應當是,所有的法律制度建構的基礎。

最後,合理的法律程序更有利於消解社會矛盾,更有利於防止或者合理地、和平地解決社會衝突與社會糾紛,從而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法律秩序。可以說,健全的法律程序具有社會安全閥的功能,社會矛盾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就會因程序的各個環節的逐一展開而逐漸得到“冷卻”和“降溫”,矛盾各方的怨氣和怒氣也得以釋放,從而在降低其本身的內在壓力的同時也減少了其爆發而對社會可能造成的破壞與危害。

第五、信息公開與政府誠信。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最爲重要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使我國各級政府真正獲得我國人民羣衆的真心的擁護和支持,使我國人民羣衆對於我國的政府真正具有信任感和親切感,從而真正地從內心真誠地相信我們的各級政府,也就是要通過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使我國各級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具有誠信。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我國各級政府就必須誠實地面對他所管轄之下的所有的人民羣衆,就要通過法律制度的保障來使政府儘可能公開法律規定應該公開的全部信息,使人民羣衆隨時能夠通過正常的暢通的合法渠道及時獲知其所感興趣的相關信息(知情權與瞭解權);同時,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動和行爲也必須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定來展開,使人民羣衆完全能夠通過對於相關的既定規則與制度來預測其具體活動和行爲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政府活動和行爲對於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造成各種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的,政府也能夠及時地按照既定的法律確定的制度的標準給予切實的、公正的充分補償。

第六、強化權力制約、權力監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並不是要建立全能的、無所不包而無所不能的大政府,而是要建設一個權責明確、高效精幹的以既定的法律制度爲行事準則的負責任的政府。這樣的政府首先是一個以既定的法律來制度化地制約自身行政權力的政府,同時又是一個以既定的制度對於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加以監督的政府。在以前對於法治建設中的法律監督的認識和理解中,長期以來我國始終存在着一個嚴重的理論與實踐誤區或者說錯誤的認識和觀念,那就是把人民羣衆的日常行爲也毫無例外地納入法律監督的範圍之內。這實際上是非常錯誤的。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過程中,實際上絕對不是要用法律法規等制度來“治民”管老百姓,而恰恰是要用法律法規等制度來“治官”的。所以,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最現實而直接的努力必須首先落實到強化對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的制約和對於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權力及其運作的常規法律監督方面。

第七、實事求是,逐步推進,堅決杜絕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大躍進”、“攀比”和“浮誇風”。在我國所處的全球化的現實背景之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確實已經非常緊迫而刻不容緩了,任務也相當地艱鉅。但是,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在我們這樣一個國情複雜、封建傳統根深蒂固的國家,實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所以,我們必須充分照顧到我國的現實國情,走漸進發展的道路。國務院2014年3月22日發佈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第3條“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目標”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並提出了具體的一些目標。但我個人認爲,這種明確規定時間限度的做法,毫無疑問乃是一種法治“大躍進”和法治“浮誇風”的表現。這種情況對於我們真正實施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治國方略是絕對有害無益的,必須加以糾正。

第三篇:依法行政講課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部分。有資料表明,在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中,屬行政執法範疇的佔了八成以上。毫無疑問,要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就必須花大力氣抓好行政執法工作。近年來,隨着依法治理的深入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目前羣衆抱怨過多,頗有微詞的依然是行政執法問題。事實上,權大於法、情重於法、貪贓枉法的現象在行政執法中的確時有發生,這不僅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聲譽和形象,而且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尊嚴,影響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權力缺少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要遏制行政執法中的腐敗現象,確保行政執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軌道,就必須建立一種從內到外、從上到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構築一道自我約束的思想防線

我國是一個有着幾千年封建史的國家,封建專制意識濃厚,官本位思想、特權思想盛行。這些東西正是法治的大敵。可以說,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以權壓法、以情輕法、貪贓枉法等腐敗問題,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專制思想在作祟。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各級領導幹部以及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依法行政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爲他們構築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線。當前,新修訂的《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即將貫徹實施,我們應當利用“五五”普法教育的展開,將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普法教育作爲一個重點。通過開展深入的法制教育,促使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轉變思想觀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權思想等封建專制意識的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治”與“法治”的關係,權力與法律的關係,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法律大於權力、權力服從法律的觀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只有解決了思想問題,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嚴格依法辦事的自覺性,纔有可能做到自我約束,摒棄私心雜念,抵制各種歪風邪氣的侵襲,確保秉公執法,文明處事。也只有這樣,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纔會有堅實的基礎。

二、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機制

行政執法監督屬行政體制內部的監督,其直接目的在於矯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爲。但要在實現維護行政行爲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這一目的的前提下,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監督。在具體的監督過程中,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通過監督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合法的,那麼對原決定予以維持;二是通過監督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存在違法或不當。對於不當,如果明顯的話,通常要作出改變的決定;對於違法,如果存在實體違法,是一種必須作出撤銷或變更的情形;如果是程序違法,在嚴重的情況下,要撤銷具體行政行爲,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爲,如果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並沒有對相對人權利產生直接的影響和明顯的損害,沒有必要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可能發生爭議。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投訴人對監督結果有異議;另一種是被監督主體對監督結果有異議。對於被監督主體而言,要依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服從監督主體的最終決定。如認爲監督過程中存在問題,可通過行政監察等程序解決;對於相對人而言,應事先明確告知,如果認爲行政執法行爲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選擇行政複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選擇投訴方式尋求對自身權利的保護,必須承受行政執法監督的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怎樣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關鍵要從行政執法部門內部抓起,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機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漸。

首先,要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根據《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中明確的管理機構和職責,按其內容確定實施的行政主體,並層層分解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崗位,明確執法職責,促使執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執法水平。同時,監督機制與國家公務員的考覈獎懲制度結合起來,明確考覈標準和獎懲辦法。對執法成績突出者予以獎勵,對執法過錯者予以堅決追究,對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調離、清除出執法隊伍。

其次,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面推行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經費由財政部門覈撥,行政部門在執法中的罰沒收入和行政性收費全額上繳財政,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制度。不設置小金庫、小錢櫃,以期從源頭上堵塞亂收費、亂處罰。

第三,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一要把好進人關。通過公開招考,選拔、錄用執法人員,努力建設一支思想素質、法律素質、業務素質過硬的執法隊伍。二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廉政監督,堅決糾正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爲。三要實行定期交流和輪換崗位制度。

第四,要加強監察、審計監督。監察、審計部門同屬政府行政機構序列。在建立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機制中,要充分發揮監察和審計部門的作用。要通過監察、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爲和行政執法中的不正之風。

三、推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羣衆的監督

在不少行政糾紛案件中,人民羣衆最不滿意的就是某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充分陳述行政收費、行政執罰的依據和標準,認爲他們是在搞“暗箱作業”。這種行政執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說輕些是有關人員素質低下、態度生硬,說重點是執法人員剝奪了人民羣衆的知情權,不敢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這是與我們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相違背的,也是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的,我們必須高度正視這個問題。行政公開,是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原則。實踐也充分證明,政府行政部門只有無條件地全面地推行行政公開,將所有行政執法行爲置於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羣衆的監督之下,纔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執法。首先,要加強對行政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行政執法的主要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因此,市、縣撫管局要各司其職,採取多種形式將《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羣衆學法、知法、守法的自覺性,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其次,要全面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行政執法的主要客體是廣大人民羣衆。人民政府爲人民,人民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關行政部門要本着對人民負責,自覺接受人民羣衆監督的態度,將執法的依據、程序公之於衆,並告知當事人不服執法決定的申訴方式,以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了解執法依據和程序時,執法人員要耐心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實行行政執法公示,一方面保證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人民羣衆對行政執法行爲予以監督,這是遏制行政執法“三亂”(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的一種有效措施。

四、務求實效,強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在我國監督機制的框架中,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爲國家權力機關,它的監督是最高層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我們要做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就要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強化執法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首先,要認真做好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政府行政執法行爲,除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許多時候是以政府的規範性文件爲尚方寶劍的。而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一些亂收費、亂處罰問題,往往根源就出在規範性文件上。因此,人大要抓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審查政府規範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及時向人大報送規範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關法律法規爲依據,及時組織力量審查政府報送的規範性文件。一旦發現有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監督意見直至撤銷該規範性文件,以便從源頭上堵塞違法行爲。其次,要採取各種有效形式監督行政執法。一要抓好執法檢查。人大要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執法檢查,確保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正確實施。二要抓好個案監督。人大對在執法檢查以及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羣衆的來信來訪中發現的違法或嚴重處置不公的行政執法案件,要及時進行個案監督,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人民羣衆的利益。三要抓好對“兩制”實施的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實施執法責任制和錯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推進依法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人大要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兩制”的監督,特別是要加強對錯案、執法過錯的監督,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確保依法行政。四要監督和支持司法機關對重大違法的行政案件的查處。司法機關對行政執法具有法定的監督職能。人大要通過有效的監督和大力的支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法律監督作用。特別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審查重大違法的行政行爲,查處權力腐敗案件,鞭策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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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敢於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

輿論監督(也稱媒體監督),是一種受之於衆的社會性的監督形式。由於這種監督的公開性,其優勢就在於它的信息來源廣,渠道多,反映及時,它往往會產生一種其他監督形式所無法替代的特殊效應。現實情況表明,某些違紀違法的行政執法事件,採取諸如紀律處分、通報批評等內部處理形式,往往會觸動不大,甚至對某些有關部門及責任人來說,還會無動於衷,過後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開披露後,就會產生一連串的震動效應:當事人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組織的處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所在單位會迅速採取補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儘快消除負面影響;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會以此爲鑑,開展教育活動,抓好防範工作,等等。因此,要搞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就要敢於曝光,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首先,新聞記者要勇於負起責任。輿論監督,是黨和人民賦予新聞工作者的崇高職責。被譽爲“無冕之王”的新聞記者,要不負衆望,敢於爲民請命,伸張正義,揭露行政執法中種種腐敗現象,反映廣大人民羣衆的心聲。其次,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做輿論監督的後盾。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單位行使監督權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權利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全社會的支持。因此,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從懲治腐敗,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着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不怕露醜,做輿論監督的堅強後盾,大力支持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所進行的揭露和鞭撻,以警效尤,推動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六、深入持久開展撫仙湖巡查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是我局保護撫仙湖,實現“一線”管理制度實施的一項重要職責。目前,我們要做好的執法監督工作(巡查工作是行政執法監督的一方面工作):一是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好市委、市政府關於撫仙湖保護“簡政放權、屬地管理、三縣書記縣長負責、加大執法力度”的要求,把責任層層落實到位。按《條例》規定的權限,開展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執法監督,理順市、縣撫仙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撫仙湖保護職責。

二是樹立“一線”觀念,轉變作風,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執法,在一線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三是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敢於執法、善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做到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文書等符合法律規定,主動向上級有關部門通報、彙報,爭取得到支持、配合。

具體巡查工作中,我們要注重的工作方法:

一是要靈活機動開展巡查。要注重改變過去那種事先安排好計劃,確定好調查對象,“走走轉轉,聽聽看看”的調查模式,在巡查地域、時間、內容的選擇上採取了隨機的方法,根據不同情況,臨時決定,使調查更接近實際,貼近生活。巡查的方式可以採用陸地巡查,也可以採用水上巡查,靈活機動。

二是要走羣衆路線。要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原則,廣泛聽取羣衆意見,切實瞭解羣衆的所思、所感、所盼,瞭解羣衆眼中的行政執法現狀。關注民生細節,及時化解矛盾,穩定人心,爲社會的和諧發展注入潤滑劑。

三是要找準結合點。巡查內容較爲繁多,涉及漁政、水政、環保、安全監督等方面的工作,要善於從中尋找巡查重點,找準工作的結合點,要與政府合力,與羣衆合心。

四是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如實準確做好巡查記錄,提高巡查信息的參考利用價值。並及時上報《巡查通報》。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監督是一個由多方面組合起來的系統工程。如果能夠把撫仙湖的行政執法監督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的以內部監督爲基礎、以人大監督爲主體、以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爲輔助的全方位的立體監督體系建立起來,多管齊下,整合這些監督力量,凝聚成監督合力,那麼,撫仙湖的行政執法活動就一定會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第四篇: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總結

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總結

一年來,我鎮貫徹落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以依法行政、規範執法,鑄造新型行政執法隊伍爲目標,認真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着力抓好各級班子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注重建立完善執法配套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努力提升執法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將我鎮依法行政工作總結如下:

一、 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爲依法行政奠定組織基礎。

年初,鎮黨委、政府及時召開鎮法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了目標管理考覈和機關幹部年度考覈,並落實了工作經費,激發了幹部主動學法、約束並規範自己行爲、依法行政的工作積極性,極大地提高了幹部職工依法行政水平,並切實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 。

二、宣傳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傳工作。

堅持全方位多形式宣傳,營造良好的教育宣傳氛圍。 一是開展執法宣傳月活動。在主要街道、路口懸掛宣傳橫幅,向廣大羣衆散發宣傳手冊,發放各類宣傳資料3000多份,接受羣衆諮詢1000多人次。使執法宣傳工作達到了一定的細化和廣度。二是開闢宣傳專欄。要求各村每月刊出一期依法行政板報,以多種形式向廣大羣衆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三是組織各類互動宣傳。鎮人大在村成立代表之表,爲羣衆向人大代表反映問題、獻計獻策設置平臺。並在鎮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辦理羣衆投訴、傾聽羣衆意見和建議,均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教育、溝通和互動效果。

三、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依法行政的綜合素質。

執法人員隊伍建設關係到政府的形象,堅持依法行政,鑄造新型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和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是首要前提。一是把好培訓關。首先在班子成員中開展帶頭學,今年共開展了5次法制學習,對憲法修正案、物權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

進行了系統學習,機關幹部每人完成公務員學法作業本;同時,我們定期對我鎮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知識培訓,內容主要有:強化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的作風;學習上級文件、規章制度和執法手冊,貫徹依法行政理念和原則;進行“五法”學習;組織與執法七大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執法業務培訓,掌握執法技能和技巧;學習國家公務員常識,提升公務員素質。通過嚴格學習,努力鑄造一支政治強、思想好、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

四、開展分線治理,全面推進,促進依法治鎮工作向縱深發展。

依法治鎮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面寬、政策性強。我鎮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統籌安排,各盡其責、各盡其職,廣泛開展了分線治理,形成了齊抓依法治鎮的局面。依法治鎮工作,調動了全鎮各村、各單位依法行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部門主動參與,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提高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形成了全鎮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絡化依法治鎮工作格局,實現了治理保穩定,治理求發展的目標。

五、完善行政監督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社會矛盾。

我鎮爲了進一步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廣泛開展平安創建活動,建立和完善了矛盾調解機制,成立了鎮平安工作中心。認真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定期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及時處理和化解矛盾,確保社會政治穩定。特別是我鎮獨創的“村企結對、共創平安”活動,已實現連續三年刑事案件下降的成效,獲得了市政法委的高度肯定,並作爲全市典型作推廣。各村均建立了調解委員會,明確了調解員,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堅持“預防爲主,教育疏導,依法調處,防止激化”的原則,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全年,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63件,成功60件,充分發揮了調解、綜治工作在穩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密切了幹羣關係,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六、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了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我鎮建立健全了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督促檢查考評機制、綜治領導責任機制、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機制,制定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等文件,建立了龍潯鎮政府網站,發佈政府重大事件,方便羣衆瞭解政府工作;進一步規範了財政管理,實行政務、村務公開,在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等一系列重大事務上,我鎮無一起因不依法辦事,而造成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各村、各單位的各項工作制度、職責全部上牆,對外公佈,在便民的同時接受羣衆監督。

加強政府法律諮詢工作,建立法律諮詢論證制度。一年來,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與社會公共利益、廣大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注重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同時,還必須進行法律諮詢論證,使政府決策建立在民主科學依法基礎上。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完善了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研究的制度。在全鎮廣大黨員、幹部中提出了“勤學習、嚴紀律、樹形象 ”的工作要求,倡導機關幹部勤奮學習理論,尊重法律,維護法制權威,積極規範自己的行爲,樹立國家公務員的良好形象,不斷提高幹部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從而全面推進了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篇:推進依法行政 建設法治政府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章新生

2014年第3期 ——民主法制

2014年3月,國務院頒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實施綱要》)。《實施綱要》總結了近年來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經驗,爲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提出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推進依法行政,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我們要以積極而認真的態度,切實貫徹落實好《實施綱要》,努力推進政府法制建設。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重大意義,努力建設法治政府

第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各級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根本要求。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努力把我們黨建設成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執政黨,建設成爲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潔的執政黨。各級地方政府作爲執政機關,要按照《決定》精神,不斷改進執政方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所要解決的,是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法性操作問題;所要規範的,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權力;所要明確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就是爲了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進而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既防止行政權的缺失,保障政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又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第二,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建設法治政府,是適應改革開放新階段的新形勢,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完備的法制來保障。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以及利益關係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需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來加以規範和調整。特別是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也要求我們按照國際的通行規則辦事。建設法治政府,要依法界定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作爲政府應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更好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三,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建設法治政府,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改進行政管理方式的基本途徑。建設法治政府,要求各級政府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和增強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建設和諧湖北,維護社會穩定。

二、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實施綱要》,不斷提高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近年來,我省各級行政機關不斷轉變和更新觀念,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斷完善在行政過程中執行國家各項法律、地方各項法規、規定和相關制度的方式,加大貫徹落實《實施綱要》的力度,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了提高。

(一)結合貫徹落實《實施綱要》,認真學習、積極宣傳行政許可法,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行政許可法的頒佈與施行,是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我省以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爲契機,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政府管理創新。各級政府部門紛紛舉辦講座和培訓班,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培訓;積極組織新聞單位廣泛宣傳,效果明顯。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12645件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保留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定的700項行政許可事項,同時將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及其實施主體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監督。

(二)按照《實施綱要》要求,完善立法工作機制,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爲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制度建設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近年來,省政府出臺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一系列的規定,從制度上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工作中,我們擴大立法決策的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公佈法規規章草案,廣泛徵求羣衆意見;我們還採取座談會、研討會、協調會、專家諮詢論證會等形式,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不斷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

(三)加強和改善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促進政府行爲的進一步規範,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顯著標志。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須從體制上大膽革新。我省已在武漢、襄樊、宜昌、黃石等地,實行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改革,從體制上解決多頭執法、執法缺位、執法機構膨脹等執法擾民問題,對全省起到很好的示範效果。現在,又有10多個市縣正在着手進行執法體制改革的準備工作。

針對過去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問題,我們探索建立把執法權力與執法責任掛鉤的新制度,以增強各級領導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促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並即將出臺《湖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爲規範對抽象行政行爲的監督檢查,省政府制定了《湖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於2014年5月1日實施。《規定》明確規定,要建立報備登記、審查意見反饋、審查發現問題的處理等各項制度,積極督促各地各部門按要求將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審查。規範性文件事前審查試點工作正在全省鋪開。

(四)認真做好行政複議工作,依法防範和化解各種矛盾,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環節。行政複議是政府內部層級監督的重要法律制度。在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我們堅持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對行政機關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予以糾正,對合法的行政行爲予以維持,並主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既有效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又積極支持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管理,提高執法水平。

三、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步伐

貫徹落實《實施綱要》,是一項全局性和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要從立黨爲公、執政爲民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把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若干意見》,作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努力將這一工作落到實處。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嚴格實施行政許可法。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再通過行政管理方式解決問題。強化間接管理和事後監督,切實轉變管理理念,轉變政府職能。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維護政府信用。推行政府信息公開,提高政府管理效能,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

(二)努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行政機關制定各項制度,要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維護法制統一,遵循並反映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制度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爲此,要建立公開徵求意見和聽證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專家諮詢制度、爭議協調製度、定期清理制度等。

(三)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要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爲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原則,清理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明晰職責權限,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積極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繼續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提高執法的整體水平。

(四)強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完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不僅要糾正錯案,而且要懲戒責任人。暢通行政爭議的解決渠道,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信訪事項。規範行政裁決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決糾紛方式。高度重視人民羣衆的監督,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及輿論監督,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認真實行行政複議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五)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要提高法律素養,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觀念來思考研究情況、分析問題,依法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善於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善於調解人民內部矛盾和處理其他社會矛盾,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政府法制機構一定要爲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依法行政方面當好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充分發揮作用。■

(作者系湖北省政府法制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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