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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PP項目政策文件中涉及項目實施機構具體業務的規定彙總

關於PPP項目政策文件中涉及項目實施機構具體業務的規定彙總

關於PPP項目政策文件中涉及項目實施機構具體業務的規定彙總

一、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財金〔2014〕113號

第三章 項目準備

第十條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爲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採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項目概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採購方式選擇。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覈

第四章 項目採購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二)資格審查及採購文件發售。

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覈實。

(三)採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採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爲採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啓。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採購公告、採購文件、採購合同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採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採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採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採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

第二十一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採購結果和根據採購文件、響應文件、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合同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爲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需要爲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採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臺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三)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第三十四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

二、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6]92號

第二章  項目識別論證

政府發起PPP項目的,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社會資本發起PPP項目的,應當由社會資本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經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由社會資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第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可依法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委託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制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

第七條  物有所值評價審覈未通過的,項目實施機構可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後重新提請本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覈。

第三章 項目政府採購管理

第十條  對於納入PPP項目開發目錄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審覈結果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覈。本級人民政府審覈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方採購工作。

項目實施機構可以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優先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性方式採購社會資本方,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充分競爭。根據項目需求必須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建設運營需求,綜合考慮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合理設置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保證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平等參與。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綜合考慮社會資本競爭者的技術方案、商務報價、融資能力等因素合理設置採購評審標準,確保項目的長期穩定運營和質量效益提升。

第十六條  採購結果公示結束後、PPP項目合同正式簽訂前,項目實施機構應將PPP項目合同提交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社會資本方違反PPP項目合同約定,導致項目運行狀況惡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嚴重影響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供給的,本級人民政府有權指定項目實施機構或其他機構臨時接管項目,直至項目恢復正常經營或提前終止。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根據合作協議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PPP項目涉及的國有資產管理,督促項目實施機構建立PPP項目資產管理臺賬。

第三十條  存量PPP項目中涉及存量國有資產、股權轉讓的,應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辦法,依法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一條  PPP項目中涉及特許經營權授予或轉讓的,應由項目實施機構根據特許經營權未來帶來的收入狀況,參照市場同類標準,通過競爭性程序確定特許經營權的價值,以合理價值折價入股、授予或轉讓。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PPP項目合同約定確定項目公司資產權屬。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項目資產移交工作。

項目合同期滿前,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項目資產不符合合同約定移交標準的,社會資本應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4]215號

第二章  採購程序

第四條  PPP項目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PPP項目的採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的採購方式。

第五條  PPP項目採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要準備資格預審文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
第六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發佈。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PPP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第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成立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採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採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覈實。
    第十四條  PPP項目採購評審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負責採購結果確認前的談判和最終的採購結果確認工作。
  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及數量由項目實施機構確定,但應當至少包括財政預算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的PPP項目,談判工作組還應當包括價格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爲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採購結果確認談判。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後2個工作日內,將中標、成交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進行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PPP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PPP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但PPP項目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要求社會資本交納參加採購活動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