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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民事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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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民事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傳統特色的糾紛處理方式,它具有改善糾紛解決效果、降低糾紛解決成本、緩解社會矛盾和衝突、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合理利用訴訟資源、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的價值功效和作用。隨着司法爲民工作不斷地深入開展,同時也暴露了法院調解工作中的一些問題。

一、民事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調判關係認識存在偏差,偏好調解和輕視調解並存。

當前,部分法官對調解工作的作用和意義認識還不到位,片面地認爲選擇判決方式比調解方式更符合訴訟公正、效率的本質要求,片面追求調解率,造成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誘促調、以騙促調、爲調而調的現象,進而影響了調解工作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片面強調法官裁判作用,輕視訴訟調解,不願做艱苦細緻的思想工作,以至於讓調解流於形式;有的法官爲了完成規定的結案數,而不願去花大量時間做具體案件的調解說服工作,因而弱化了訴訟調解工作。

(二)法官調處糾紛能力參差不齊,法官素質差異很大。

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辯法析理,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實現利益和當事人滿意度的最大化,這些都要求法官要具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廣博的生活知識和雄辯的口才,綜合素質要求非常之高。一些資歷較深的法官調解經驗豐富,調解率高;而有些年輕法官由於社會經驗不足、調解方法不夠靈活、調解水平不高等原因,出現不會調、不願調等情況,造成案件調解的成功率較低。

(三)調解資源總體欠缺且配置不合理。

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爲突出,繁重的辦案壓力使法官難以對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夠的精力多做調解說服工作,而且現行的調解網絡不健全,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互相脫離,沒有形成合力,現行訴訟調解體制不能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參與調解工作。但是,基層調解組織幹部則與當事人接觸最直接,對案情最熟悉,但有的法官缺乏羣衆觀念,不願走羣衆路線,不主動與基層調解組織聯繫,辦案靠單打獨鬥,在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方面,方式比較簡單,形式比較單一,針對性不強,效果不夠理想。

二、進一步加強民事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調解指導思想,提高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牢固樹立和諧司法、司法爲民的理念,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安定爲目的,認真執行和深入理解調解的合法、自願原則,大力提倡和全面落實民事調解制度,強化法官的調解意識,通過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保證案結事了。

(二)加強培訓,進一步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

進一步加強法官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提高其專業素養,使其能夠準確歸納矛盾和糾紛焦點,堅持調解必須合法的原則,確保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尊重當事人對案件實體和程序的的處分權,保證調解實體和程序的公正。要注意運用調解技巧,把握好調解的時機與火候,積極創造條件推動當事人達成合意。通過組織庭審觀摩、座談研討等形式,提升法官的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進一步提高法官的調解水平,以促進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提高案件調解質量和調解效率。

(三)創新調解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訴調對接。

在堅持現有整體訴訟架構不變的原則下,完善和改革內部管理與審判模式。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即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階段均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以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積極探索建立調解工作激勵機制,加大鼓勵和獎勵的力度。堅持以審判工作爲中心,積極推動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繼續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規範工作制度,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良性互動。

(四)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管理。

嚴格規範調解程序和調節方式,防止其不規範性和隨意性。我國民訴法及相關解釋並未規定調解應採取的方式。實踐中最爲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對這種調解方式應加以限制,避免與調解的自願合法原則背道而馳。強化對調解的監督機制,將法院調解納入檢察監督的範圍,加強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的抗訴權,切實加強對調解工作的監督管理。

標籤:民事 調解 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