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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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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省、州相關文件精神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天黨發[2011]8號)文件要求,爲切實做好我鎮機構改革工作,進一步精簡機構,提高辦事效率,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深化機構改革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爲民,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轉變政府職能爲核心,理順職責關係,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機構和崗位設置,嚴格控制人員編制,推動我鎮行政管理與基層羣衆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建立精幹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服務型政府,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減輕農民負擔,促進我鎮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取向、開拓創新原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公開,創新公益性事業服務運行機制,搞活經營性服務。二是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按照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要求,合理調整機構設置,精簡人員編制,堅持以職能設置機構、以職責覈定編制,以編制確定崗位,按崗位配備人員,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行政效率。三是堅持依法行政原則。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轉向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規範政府事權,進一步理順上級主管部門與鄉鎮之間的關係,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加強羣衆監督,實現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原則。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機構改革措施和辦法,確保我鎮行政事業機構職能轉變、編制精簡、財政保障、人員分流“四到位”。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注意化解各類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改革順利進行。

二、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鎮黨政辦事機構

根據**黨辦發[2010]19號和**黨辦發(2010)57號文件關於“原則上鄉鎮黨政辦事機構不超過5個,縣級黨委、政府所在地鎮、人口在5萬人以上的鎮黨政辦事機構不超過6個”的規定。**鎮設置黨政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城鎮管理辦公室6個黨政辦事機構。

同時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設置人民代表大會、紀委(監察)、政法委、人民武裝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機構,其辦事機構採取加掛牌子形式設置。

(二)法律法規明確縣政府部門設在**鎮的機構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國土資源管理所、中國小校、衛生院、移民工作站爲縣政府部門設在鄉鎮的機構。以上機構黨組織關係按有關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機構的具體名稱爲:

1、縣公安局設在**鎮的機構有**鎮公安派出所。

2、縣司法局設在**鎮的機構有**鎮司法所。

3、縣國土資源局設在**鎮的機構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4、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在**鎮的機構有**鎮衛生院。

5、縣教育和科技局設在**鎮的機構有**鎮中學、**鎮第一國小、**鎮第二國小、**鎮第三國小、**鎮第四國小、**鎮潤鬆學校、等6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國小。

(三)**鎮黨委、政府管理的事業機構

按照**黨辦發(2010)19號和**黨辦發(2010)57號文件規定,鄉鎮不再新成立行政管理職能和經營型事業單位。在鄉鎮機構改革中,就原有事業機構進行科學整合和設置。機構限額爲9個,機構規格爲正股級機構。設置或保留機構其具體名稱爲:

1、組建鄉鎮農業服務中心。

將農業技術推廣、畜牧獸醫、鄉鎮企業管理等涉農站及職能一併整合劃入。一般含農業技術推廣、農機推廣、畜牧獸醫、農用物資、扶貧開發、農產品質量檢測、鄉鎮企業管理服務等服務性工作。

2、組建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

將鄉鎮勞動保障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等涉及人力資源開發和社會保障服務所、辦及職能一併整合劃入。一般含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力技能培訓與轉移、優撫安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低保、社會救助、養老保險等服務性工作。

3、組建鄉鎮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務中心。

將鄉鎮文化服務中心機構及職能與文化宣教、遠程教育等職能整合劃入。一般含文化宣教、遠程教育、信息收集與傳遞、圖書閱覽、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4、組建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將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的職能與村鎮建設職能整合劃入。

5、保留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站。包含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

6、保留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

7、保留鄉鎮水利站、林業站、財政所。

(四)整合人力資源,發揮工作效率。

將工作關聯、職能相近、工作業務聯繫緊密的部分機構,採取聯合辦公或合署辦公形式開展工作。具體聯合辦公和合署辦公的機構爲: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與司法所聯合辦公,加掛“綜治維穩信訪處置中心”牌子。

2、村鎮建設服務中心與國土資源管理所合署辦公。

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利民黨務政務綜合服務中心(站、點)構建服務基層和羣衆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黨辦發(2009)17號文件的要求,鄉鎮、村(社區)便民利民黨務政務綜合服務中心開設“一站式”服務窗口,爲羣衆辦事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

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的通知》**黨辦發(2009)12號文件的要求,鄉鎮、村(社區)綜治工作中心(站、點)要進一步整合力量,開展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接待羣衆來訪、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創新鄉鎮機構管理體制。

縣政府部門設在鄉鎮的機構,以縣政府部門管理爲主,對其履行人事管理和業務工作部署、指導和考覈職責,鄉鎮黨委、政府對其履行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考覈職責。鄉鎮黨委、政府管理的事業機構,鄉鎮黨委、政府履行人事權、財權等管理職責,縣政府部門履行業務指導職責。縣政府部門和鄉鎮要依法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自治工作,推動農村社區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增強社會自治功能。

(六)**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嚴格控制人員編制,按照現有編制嚴格控制鄉鎮人員,在同一層級內,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編制實行動態管理。要嚴格編制屬性,鄉鎮黨政使用行政編制,鄉鎮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不能將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混用。

1、**鎮按照**縣鄉鎮機構改革機關編制的調整、其行政編制由改革前的42人調整爲改革後的41人,其中包含行政編制9人,社會事務辦5人,經濟發展辦3人,公共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辦7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3人,城鎮管理辦2人,人大主席團2人,紀委2人,政法委3人,人武部2人,工會1人、共青團、婦聯各1人。

    2、**鎮黨政機關原使用的事業編制覈銷,按現有行政編制的15%覈定工勤編制,即41×15%=6人。

3、**鎮事業單位編制基本維持原編制總數不變,其中農業服務中心編制數由11人調整爲12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保持不變,編制數爲2人;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務中心保持不變,編制數爲2人;村鎮建設服務中心保持不變,編制數爲2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編制數由1人調整爲2人;水利站保持不變,編制數爲5人;林業站保持不變,編制數爲4人;財政所保持不變,編制數爲6人。整合的事業單位按照編制隨職能走、人員隨編制走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由縣編委在編制總數內進行調整。

4、嚴格控制領導職數,按規定限額覈定領導職數。

(1)**鎮統一設置黨政領導職數9名,其中包括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2名(其中1名兼任鎮長),人大主席1名,鄉鎮長1名,副鄉鎮長3名(其中1名交叉任職不佔職數),紀委書記1名,政法委書記1名,人武部長1名等。

(2)鄉鎮黨政辦事機構領導職數的設置:**鎮黨政辦事機構的領導職數設置爲1正2副,其中1名副職兼任鎮黨委組織員。

(3)依法依章程設置機構股級領導職數的設置:鎮人大主席團、工會、共青團、婦聯、人民武裝部等依法依章程設置的機構股級領導職數各設1名正職。

(4)縣級部門設在鄉鎮的單位和鄉鎮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職數的設置:按整合後的編制情況覈定,即編制在4名(含4名)以下的單位,設正職1名,因特殊需要可增設1名副職領導。編制在5 至9名的單位,設1正1副,編制在10名(含10名)以上的單位,設1正2副。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的領導職數適當增加。

按此規定**鎮農業服務中心編制數爲12人,領導職數爲3人,其中1正2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林業站編制數均爲4人,各設領導職數爲2人,其中1正1副;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務中心、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編制數均爲2人,各設正職領導1人;水利站編制數5人、財政所編制數6人,各設領導職數爲2人,其中1正1副。

三、人員定崗和分流安置

人員定崗和妥善安置人員是鄉鎮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優化人員配置,改善人員結構,提高服務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驟,必須做細做實,加快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羣衆監督。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妥善安置超編人員,尚未安置的要通過自然減員等多種渠道逐步消化。

1、鄉鎮機關公務員,要在覈定的人員編制範圍內,在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現有人員中選用,其他人員按照人隨編制走的原則,保持原身份不變,今後鄉鎮機關新進人員嚴格堅持“凡進必考”原則,把好進人關。

2、事業單位人員,按照新設置的機構覈定的編制,實行競爭上崗、全員聘用。新進人員要嚴格實行公開選拔、擇優聘用的辦法。在這次機構改革,被撤併整合以及職能調整、改變機構名稱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由鎮黨委按照“人隨事走和調劑安置”的原則進行安排。原則上其單位被撤併整合到哪個單位,其工作人員就劃到那個單位去。對於超編的我鎮事業單位人員,在本鎮內部按其所能,調整到空編的事業單位去。對編制限制一時難以安排的幹部,採取暫時超職數安排解決,逐步消化。被調整的人員,由鎮黨委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3、按編上崗人員,要完備相關手續,實行實名制和公示制,接受各方面監督。

四、組織實施

    (一)工作進程安排。2011年5月10日前將改革方案報縣編委辦,經縣委、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5月20日前完成三定方案審批; 5月21日—5月30日完成人員競聘上崗工作。

    (二)嚴肅紀律,嚴格執行機改政策規定。各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要嚴肅政治紀律,確保政令暢通。要嚴格按縣委、縣政府批准的機改方案組織實施,嚴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要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積極推進機構編制公**、規範化管理。此次改革中,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縣級主管部門派駐鄉鎮的事業單位要實行機構、編制、人員的實名制和公示制。要嚴肅財經紀律,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嚴防轉移資金、私分錢物、揮霍浪費和侵吞公有財產。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從嚴查處。鎮紀委要配合縣機構編制部門按照中編辦、監察部發布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對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精心組織,加強領導。要站在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這次鄉鎮機構改革的重要性、艱鉅性和複雜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思想政治工作。爲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成立**鎮機構改革領導小組,由鎮黨委書記劉餘超同志任組長,鎮黨委副書記羅朝開同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羅朝開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陸顯聖同志爲成員,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要積極做好人員分流安置和競聘工作,妥善化解和處理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真制定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和“十二五”期間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州、縣機改政策,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加強檔案管理,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加強對新組建和改變名稱的單位文件檔案資料的移交管理,確保文件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同時加強對印章的監管,新組建和改變名稱的事業單位的印章由鎮政府統一規定製發,新印章啓用後,原印章立即作廢並上交鎮政府統一封存,對於不按相關規定遲交和亂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當新的印章啓用後,各單位的牌子由鎮政府統一製作,並及時對外掛牌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