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公文 > 鄉鎮街道公文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深化、規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加強農村民主政權建設,根椐《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和《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有利於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保障農民羣衆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進一步擴大人民民主;有利於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羣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強化黨員和羣衆對幹部的監督,密切黨羣幹羣關係;有利於引導農村幹部依法治村,正確執行黨的羣衆路線和黨的政策,按章辦事,做好工作。

第三條 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堅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第二章   公開內容與時間

   

第四條 凡屬羣衆關心的切身利益和熱點問題,以及村裏的重大問題都應向農民羣衆公開,公開範圍包括村務決策、辦理過程及結果。

    第五條 公開的內容要全面、準確,便於羣衆瞭解,能夠用文字公開的就用文字公開。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有:

    1、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2、年度財務計劃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財務收支分常規性收入、常規性支出和專項收支);

    常規性收入包括:各項承包和經營收入;各項集資、收費、押金、代徵、代收款和利息收入;土地轉讓、補償;國家專項扶持資金;各類返還、獎勵款等。

    常規性支出包括:公益事業開支(修建路、渠、供電、綠化等);公務活動招待費;集體辦公經費;烈軍屬優撫費、五保戶贍養費、困難戶慰問;村組幹部工資補貼費、村組聘用人員工資報酬;代徵代收款上繳;其它各項開支。

    專項收支包括:村組大型建設項目(修校、建廠等)收入:預算金額、籌措款總額、承包合同額、各項開支、資金餘額等;

    3、對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村民依法承擔的費用等。

    4、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實體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的收繳情況;

    5、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6、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標準及數額、農田水利建設用工情況等;

    7、救災救濟、社會救助、移民安置款物的發放情況;

    8、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9、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10、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1、 村民戶籍關係變更情況;

    12、落實計劃生育規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

    13、村委員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14、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以及收繳情況;

    15、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6、徵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佈。

第七條 公開的時間

(1)固定性內容要長期公開。

    (2)經常性內容要定期公開,年公開內容不得少於4次。

    (3)季節性、臨時性內容要隨時公開。

    (4)有些時限較長的事項,可以每完成一個階段,即公佈一次進展情況。每一件較大的事項完成之後,要及時向羣衆公佈結果。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每季度公開一次。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每半年公開一次。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與形式

  

第八條 村務公開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牆(欄)的形式及時公佈。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民主理財小組由3至7名村民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向村民公佈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鄉鎮財政所(經管站)對村財務帳目、憑證等進行審覈和審計,確認是否合法、合理、準確無誤,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務公開牆(欄)向全體村民公佈。

實行公開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審覈後公佈。 

 第九條 村務公開的形式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1、固定形式公開

    各村都要選擇便於羣衆閱讀的地方,設置規範而且面積不得少於5至10平方米的村務公開牆(欄)書寫(張貼)公開的內容。公開牆(欄)旁設公開意見箱。

    2、會議形式公開

    每年1-2次召開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上進行公開。

    3、流動形式公開

    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通過明細表、流動“明白卡”或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轉達的形式公開。

 

第四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目、憑證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1、有權對所公佈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2、有權委託村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覈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3、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4、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村民主理財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審覈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2、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3、審查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4、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5、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覆並予以改進。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熱情接待村民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對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落實情況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爲考覈的內容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五條 村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縣監察部門受理;涉及財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農經部門受理;其他事項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民政部門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受理後應當及時調查覈實,並責令整改;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爲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

    2、揮霍、侵佔、貪污集體財產的;

    3、非法向村民攤派或非法集資的;

    4、對提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或實施其他違紀違法行爲的。 

    第十六條 對拒不實行村務公開的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程序罷免。   

 

 

第五章   組織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經常深入督促檢查,並納入幹部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化管理。

    第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經常對村務公開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在每季度開展一次自查的同時,聽取羣衆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並將自查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報縣村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檢查驗收工作。由縣紀委牽頭,縣民政局主抓,縣農業局、縣農經局配合,對全縣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情況進行年度抽查和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