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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縣公證工作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關於我縣公證工作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關於我縣公證工作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縣公證行業呈現出健康、良好的發展態勢。但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的改革目標相比,差距還很大。有些問題已經成爲影響和制約我縣公證事業健康、有序、科學發展的重要因素。

制約我縣公證工作科學發展的問題

一是公證機構性質和法律地位不夠明確。由於《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性質和獨立的法人地位規定過於寬泛和概念化,司法部也未對此作出準確及時的解釋和規範,在實踐中公證機構的性質和地位不明確,導致公證機構沒有準確的定位和管理定位,限制了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創新發展的積極性和自主性。

二是公證的法定覈實權難以得到保障。《公證法》第29條規定:“公證機構對公證事項及證明材料應當進行覈實,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實踐中,個別時候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醫院、基層民政等部門對公證處的核實要求不予配合,不僅公證的正常業務難以開展,也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

三是公證員風險保障機制缺位。《公證法》第二條對“公證”概念的規定過於寬泛和抽象,即“公證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這就要求公證員既要對公證事項進行形式審查,又要進行實質審查,既要保證公證程序合法,又要保證公證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有任何一項出現紕漏,都要依法承擔撤證、受處罰以及賠償的責任和風險。公證處和公證員的核實權又遠未得到各部門的依法確認和配合,由於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處罰權利在實踐中形同虛設等原因,導致公證員責、權、利嚴重失衡,挫傷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改革發展的積極性。

四是存在公證法律服務人才萎縮、流失現象。取得司法考試資格的專業人才要麼選擇法院、檢察院作爲職業方向,或去經濟發達地區辦律師所,要麼考公務員或到南方大企業去做法律顧問,公證隊伍在數量上呈逐年萎縮狀態。但主要還是由於用人機制僵化,錄用公證員既要具有司法考試資格,又要通過人事部門統一考試,雖然規範性增強,但也導致了公證處招錄人員難度加大,甚至有的公證處無人可招。另外個別公證員業務素質偏低,不能適應公證事業發展的要求,而新錄用公證員門檻偏高,造成公證隊伍難以發展壯大。

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解決問題必須堅持系統整體的、普遍聯繫的和永恆發展的觀點。針對我縣公證工作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我們應在發展意識、創新體制機制方面有所突破。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營造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政策制度環境,把解決現實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緊密結合起來。

我處應出臺體系化的與《公證法》相適應的配套政策。應確立公證機構的調查覈實權和公證事項的公證法定性。具體規定對當事人提供僞證的處罰權及其程序和標準,確保公證作爲國家證明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不能僅僅用經濟效益這個槓桿調整公證人員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提高公證人員素質,增加積累,促進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

標籤:我縣 公證 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