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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造成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最大因素及治理對策

摘要:分析超限運輸對公路橋樑造成的安全隱患,探討當今治理超限運輸的對策。

淺析造成公路橋樑安全隱患的最大因素及治理對策

關鍵字:公路橋樑  安全隱患  超限運輸  治理對策

近年來,新聞媒體上大大小小的橋樑坍塌事故一次次的把人們的眼球吸引到公路部門上,大家不禁質疑公路橋樑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到底怎麼了。誠然,確實存在類似於湖南鳳凰縣在建堤溪沱江大橋坍塌這類監管失職的安全事故,但超限車輛對公路橋樑安全通行的巨大危害性往往容易被人們所忽視,超限車輛的違法上路行駛,使國省幹線公路、橋樑不勝重荷,從而埋下了不少安全隱患並引發了許多安全事故。首先讓我們來看看近年來的典型案例。

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武夷山市的武夷山公館大橋北端發生垮塌事故,一輛旅遊大巴車墜入橋下,當場造成1人死亡,22人受傷,事發當時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在公館大橋和旅遊大巴相向行駛。這輛車身自重20.6噸的貨車核載15.65噸,當日卻實載貨物超過60噸,總重高達80餘噸,遠遠超過該橋55噸的承載上限。正因它的嚴重超限,直接導致橋面突然坍塌。

2011年7月19日零時40分,一輛總重超過160噸的嚴重超限6軸貨車通過北京懷柔寶山寺白河橋,當駛過該橋的第一孔橋洞時,該橋發生坍塌,隨後4孔橋洞全部坍塌,貨車超限是造成垮塌事故的主要原因。

這樣的重大安全事故對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產生極大威脅,也對國家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保障公路、橋樑的安全通行,是我們公路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好這項工作首先應大力強對公路橋樑的檢查養護和管理,對發現的橋樑病害要及時維修,使橋樑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橋樑安全使用。但僅如此並不能從根源上消除給公路橋樑帶來安全隱患的因素,因此,本文將重點從治理重型超限車輛方面入手,闡述如何消滅公路橋的最大“殺手”。

1.重型超限車輛對公路橋樑產生巨大危害的原理。

我國公路橋樑設計中,計算荷載汽車車隊分爲汽車-10級,汽車-15級,汽車-20級和汽車超-20級四個等級,我國交通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公路上運行的各種機動車輛的軸載質量限值及車貨總質量限值作了明確規定。我區國省幹線公路橋樑設計荷載一般爲汽車-20級,少數20世紀70年代以前建造的橋樑設計荷載只有汽車-10級。

案例中的兩座橋樑的承載等級亦爲汽車-20級,當總重超過55噸的重型超限車輛通過橋樑在最不利位置時的彎矩將大大超過了橋樑的設計荷載。超限車輛行駛會造成公路橋樑結構損傷。這種損傷一般是累積性的,達到一定程度會引起破壞,影響安全和使用,使橋樑壽命縮短。

2.如何有效治理重型超限車輛。

2.1我國公路事業發展背景與隨之產生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路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公路網總里程達到398.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車裏程達到7.4萬公里,農村公路通車裏程達到345萬公里,“五縱七橫”12條國道主幹線全部建成,西部開發8條省際通道基本貫通,極大促進和保障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加強公路管理,提高公路保護水平,更好地應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加強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爲的監管、規範,保障公路、橋樑安全暢通,也成爲交通運輸行業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2.2治理超限運輸的相關對策。

違法超限運輸危害極大,是最爲嚴重的公路橋樑“殺手”。爲此,《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將建立超限治理長效機制作爲重中之重,從管理手段上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註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入手,對超限治理作了詳細規定。因此,公路路政部門如何吃透與落實新條例中相關政策,對於治理超限運輸保護公路橋樑安全有着至關重要的意義。

2.2.1在進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的同時徹底改變以罰代管的思想觀念。

雖然新《條例》的第六十四條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行爲的處罰力度,但其初衷是以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並非以提高罰沒收入爲目的。如果我們公路路政執法部門沒有吃透政策,一味提高處罰額度,在筆者看來會帶來三個方面的惡果:一是進一步激化公路路政執法部門與運輸業戶之間的矛盾,導致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等行爲增多,進而引發暴力抗法、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等羣體事件,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和諧;二是物流成本進一步提高,並轉嫁給消費者;三是公路貨運企業全面萎縮。而這都違背了《條例》的初衷。

因此,在執法過程中應緊扣源頭治理、長效治理的原則,一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特別是超限嚴重的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避免產生經濟衝突;二是對流動稽查查處的超限車輛,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採取卸載、分裝等方式糾正各類違法超限超載行爲,堅決制止嚴重危及橋樑安全的違法超限車輛上路上橋;三是加大對託運方的監管力度,對於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嚴格按照《條例》第六十八條執行。

2.2.2加強對車輛的生產和銷售實施監管,強化源頭控制。對於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嚴禁其生產、銷售。

2.2.3建立綜合執法機制。

在本文所給出的三條對策中此條最爲關鍵,也是新《條例》的核心。新《條例》的幾項重要的源頭治理措施分別依據的法律條款分屬不同法律,且執法部門也不相同,筆者歸納彙總如下:

非法生產、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以看出,新《條例》中涉及到的執法主體包括:公路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且早在6年前國家九部委在聯合發佈的《關於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596號文)中已提出“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覈制度,進行源頭處罰”,“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過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並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的構思。

但是在我自治區範圍內尚未建立起一套具有可行性的綜合執法機制,對於超限運輸行爲僅是公路路政部門孤軍奮戰,雖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超限率,但仍然無法根絕。在新《條例》出臺後,筆者在一線執法人員中瞭解到對於以上條款在實際執法中實行的效果仍然不盡如人意,廣大執法人員迫切希望建立一套類似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息聯網系統,使得公路路政部門執法結果成爲其他相關部門的執法依據,全面規範道路運輸行業,達到源頭治理、長效治理的目的。

2.2.4調整市場主體結構,積極引導傳統運輸企業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現代物流業是現代化大生產和網絡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當代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和道路運輸發展的長遠戰略選擇。而傳統運輸業具有投資盲目性、競爭無序性,資源無法實現共享,抵禦風險的能力偏弱。新《條例》的出臺,其本意是希望引導傳統運輸企業通過對加強現有市場經營主體的改組、改造及清理整頓,並給予資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推動組建、形成跨地區、實力雄厚的全國性甚至國際性的物流企業,實現網絡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形成以大型物流企業主導市場、諸多中小型運輸市場共享市場的格局,解決因市場主體多、小、散、弱而產生的相互超限運輸惡性競爭的問題。

綜上所訴,在做好橋樑養護工作的基礎上大力抓好車輛超限運輸治理,才能從治標與治本兩方面達到保障公路、橋樑安全暢通的目的,才能真正實現安全發展、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王建良 《超載車輛對公路橋樑的危害》 《煤礦現代化》2004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