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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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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精選多篇)
第一篇: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第二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思考第三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第四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第五篇:法律知識思考新時期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司法部門強化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思考

積極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避免羣體性突發事件,特別是在新的時期,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一、充分認識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着改革開放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增多,且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羣衆上訪、重複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有所增加,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容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緊迫和繁重。人民調解作爲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訴訟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有效手段,是新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人民調解工作也是堅持執法爲民,關心羣衆切身利益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糾紛,大多數都涉及到羣衆的切身利益,羣衆利益無小事。因此,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發展經濟是政績,化解矛盾、保護羣衆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也是政績。

二、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能作用

(一)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調解功能。 人民調解組織要適應新形勢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需要,在認真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的調解同時,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等方面的羣體性、複雜性、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

(二)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將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特別是要妥善調處好有可能引發羣體性事件的民間糾紛,努力防止因民間糾紛化解不力而導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惡性案件的發生。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上,科學把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糾紛調解督辦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成爲黨委政府瞭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衆的優勢,在調解工作中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羣衆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尤其是在黨和國家重大政策出臺時,要結合調解條例有針對性地加強與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時效性,從源頭上防範矛盾糾紛。

(四)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民、利民、親民和不收費的特點和優勢,利用“田間”、“地頭”等羣衆易於接受的方式,及時、就地調解矛盾糾紛。對於那些疑難複雜、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要及時受理、及時調解。

在強化人民調解四項功能的同時,要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在積極調解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作用。農村人民調解工作,要結合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土地承包、稅費改革、民主管理、生產經營等各種矛盾糾紛。城市的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預防和及時調解市政建設、舊城改革中因拆遷引發的矛盾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矛盾糾紛,協助基層政權組織積極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廠礦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要認真研究解決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積極探索改進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途徑和辦法,引導廣大幹部羣衆理解並支持改革,保障企業改制和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第二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思考

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思考

寧波市北侖區司法局汪勝榮

人民調解制度是在黨的領導下,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的傳統,經歷了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階段的實踐,不斷髮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國文化特色的解決矛盾糾紛的一個機制模式,它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通過調解各種民事糾紛,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譽爲化解矛盾的“東方之花”。在當今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人民調解能否再展宏圖,再立新功,是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一個新的考驗。

一、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出現的新變化

1、矛盾糾紛的重點的轉移。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的分工不斷細化。社會各個層次之間和各個利益羣體之間的矛盾產生也將產生了新的變化。過去傳統的土地相鄰糾紛、宅基地糾紛等已不再是矛盾糾紛的頻發重點,而新出現的拆遷徵地、勞動關係、交通事故糾紛等不斷髮生。儘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用人民調解化解矛盾,對和諧社會的促進作用是其它的方式無法替代的。這就要求我們人民調解工作一方面要調整思路,找準矛盾的重點,另一方面我們要積極的研究新矛盾的解決方法,探索人民調解新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工作能夠更快更好地起到社會矛盾的化解作用。

2、糾紛的主體的轉移。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擴大了社會交往的區域範圍,人們的社會活動範圍走出了過去的村、社區爲主的場合。特別是一些新的行業團體出現,新型的行業區域的矛盾糾紛的主體也會隨之出來。如我區高塘片區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在此,這就產生了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間的矛盾如何化解的問題,再如我區大港工業區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業在該區落戶,有近8萬名的職工在此工作,這就有可能會出現較多的企業與職工之間,職工與職工之間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新的矛盾羣發地。

3、調處糾紛的範圍有了進一步的擴大。人民調解這條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已經越來越被人們所肯定。已經從過去的化解民間矛盾糾紛轉到了化解社會民事糾紛的上面。很多過去只適合行政調解或司法調解的矛盾糾紛現在也用運人民調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實踐中,有的矛盾糾紛用人民調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會的穩定和和諧。2014年寧波市出臺了《關於情節輕微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案件委託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規定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管轄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申請,將符合條件的情節輕微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案件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2014年,寧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聯合發文規定將交通事故的矛盾糾紛也引人到了人民調解化解; 2014年《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

法》(市政府令153號)又把醫療糾紛交於人民調解進行化解。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範圍有了進一步的擴大。

4、法規的完善,對人民調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調解是以法律法規爲最基本依據調處矛盾糾紛,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深入,我國的法律法規也隨之不斷的完善。依法依章辦事已成爲一種發展的趁勢。因此,人民調解人員在調解矛盾糾紛中,既要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化解糾紛,又要求調解不顯失法律法規這個基本的基條。這就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調解員也必須具有更加紮實的法律知識。

二、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出現的新問題

針對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出現的新變化,原來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和工作模式也隨之出現不相適應的地方。1、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近年來,我區的人民調解組織有了快速發展,各街道鄉鎮、村(社區)都建立了調解組織,基層組織網絡也有了進一步的鞏固。但從總體上看,人民調解組織還有很多的盲點,如企業的人民調解建設進度不快,行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還不完善。

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區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總體來說素質還不能適應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全區各級共有專職人民調解員760名,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的人民調解員所佔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關專業的人員的比例僅在1%左右,這樣一支隊伍很難做到調解案卷高標準的

質量要求。

人民調解員的福利待遇有待進一步改善。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不斷規範,人民調解員專業化趨勢的不斷髮展和成熟,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也越來越成爲一個現實的問題。人民調解員作爲一個社會的一種職業,而且是一種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一個職業,如果他們的勞動成果不能得到社會的肯定,不能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這支隊伍也就很難穩定和提高。

三、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新的對策。

針對上述人民調解出現的新的問題,建議採用下列對策:

1、不斷創新人民調解的工作機制。要深入基層不斷調查調研,特別要加強對新興行業矛盾糾紛發生和預防工作的調研,有針對性地建設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如企業內部的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居民區業主與物業管理部門的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外來人口居住地的預防和化解等,並且要根據這些領域的矛盾糾紛發生的頻率高低,設立必要的人民調解組織。

2、積極推行人民調解專職化。人民調解工作要上新的臺階,在新的歷史時期能夠發揮好期維護社會穩定,走人民調解職業化,專職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義。實行了職業化,專職化,才能激發人民調解員鑽研人民調解業務、從而達到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穩定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目的。

3、加強地方財政的投入。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應該大力支持這項工作,特別要在經濟上給予支持。應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甬黨辦[2014]9號)“應根據《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14]179號),覈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確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積極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政策。

4、積極發揮人民調解在大調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這個平臺,發揮好人民調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個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大調解格局。

第三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我們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區上訪。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祕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

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幹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瞭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

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範化建設,構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願,紙上談兵。

(四)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着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生後,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爲貴,折中處理,對於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於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調委會,就是鄉鎮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爲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爲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範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鄉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繫制度;要規範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爲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鄉鎮、社區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每個社區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爲主、社區協助管理。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並統一部署實施。

(四)強化指導,加快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

加強與改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擺在我們當前的首要任務。加快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歷史賦予的使命,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求,也是推進基層民主法制進程的必然結果。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建立行之有效的長效機制。一是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指導管理水平。我們自己認爲調解工作是其中一項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沒有要求,沒有安排,我們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見人民調解工作與經濟建設未能同步發展。有的調解主任反映,他們不知道怎樣抓調委會建設,不知道怎樣開展人民調解工作,這些問題應引起深思。各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要負重加壓,集中精力,抓住社區建設與人民調解改革的機遇,科學制定人民調解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指導與管理。二是加強司法所建設,增強指導管理力量。當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着重抓住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加強“兩所一庭”建設以及國家對司法所建設投入國債資金的良好契機,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加強司法所業務建設,努力完成收編建所工作,並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個司法所不少於3人的人員配備要求,適當增加地方編制,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同時按照《民事訴訟法》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賦予司法助理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指導管理職能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改變給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下創收指標、下達收稅費、聯村辦點等額外任務的現象,真正給司法員減負鬆壓,還司法助理員“專職專用”。三是加強培訓,爲適應人民調解改革做好素質上的儲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隊伍的培訓工作,逐步實現在培訓的基礎上實行考試、考覈和持證上崗制度。用兩年的時間做到全部持證上崗。要做好人民調解員聘任考覈、頒證工作,保證“人民調解員”的質量。四是加強規範化建設,使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有機銜接。要規範調解工作制度,建立學習、例會、糾紛管理登記、回訪與檔案管理五項制度,用制度規範工作,杜絕調解糾紛的隨意性。要規範文書格式。使用司法部統一制訂的各類人民調解工作文書,嚴格按要求填寫,杜絕文書製作的隨意性。要規範工作紀律與工作方法,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嚴格遵守不收費的規定,防止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關於《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要求,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聯繫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與合作,使人民調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規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落實經費,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爲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積極性,穩定基層調解隊伍,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穩定開展,必須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建議市、縣、鄉三級政府將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經費按一定數額列入財政預算,對於公開選任的社區調解員(專職)實行月工資報酬制,每月500元,由市、縣(區)二級財政各按50%比例分擔,並由區、縣(市)司法局每月統一發放。鄉鎮首席調解員實行工作補貼,每月100元。要不斷創新思路,拓展渠道,市、縣(區)設立防糾紛激化獎勵基金和人民調解撫卹金。要創造條件,解決調解人員的人生安全、養老保險等後顧之憂,以利於調解人員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篇:新時期如何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爲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爲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我們對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本站文章- 本站 幫您找文章]

一、對當前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爲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區上訪。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爲,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爲。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祕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

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幹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瞭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範化建設,構築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願,紙上談兵。

(四)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着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糾紛發生後,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爲貴,折中處理,對於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於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調委會,就是鄉鎮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三、創新發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建議

(一)深化認識,擺正人民調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佈面廣,隊伍龐大,(請您繼續關注本站)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爲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爲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範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鄉鎮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繫制度;要規範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着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後,調解對象範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爲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鄉鎮、社區推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每個社區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係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爲主、社區協助管理。人民調解員由市

第五篇:法律知識思考新時期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

新時期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思考

杜俊

【提要】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爲基層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國矛盾糾紛解決的長效機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在新時期矛盾糾紛呈現多樣、複雜化的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實現工作方向、方針、方式、方法上的“四個轉變”,才能與新形勢新任務相適應,才能不斷開創調解工作新局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其獨有的優勢和作用。

一、在調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

過去,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往往因爲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隨着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的出臺,通過明確調解協議的可訴性質和設定部分民事糾紛訴訟前置的規定,進一步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與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爲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亦爲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糾紛過程中要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並製作合法規範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達到調解工作與民事案件審判工作協調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

當依法予以確認。這就實現了將部分民事糾紛列爲訴訟前置。法院可將一些事實清楚,爭議標的較小的經濟糾紛和涉及婚姻、贍養、鄰里等簡單的民事糾紛設定爲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減輕了法院的壓力,也拓寬了人民調解的工作範圍。法院在糾紛結案後,若仍有後續工作需要做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糾紛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附送調解書或判決書,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做好後續調解工作,並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有關情況。

二、在調解工作基本方針上,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爲主”的轉變

一些基層調解委員會掌握糾紛不及時,以人民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爲藉口,認爲當事人不上門就不能主動開展調解工作,對轄區糾紛鬧大了再調、上門了再調等重調輕防的思想比較普遍。人民調解工作爲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月活動,以開闢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羣衆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羣衆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羣衆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並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調解委員會要善於從既往調解案件中科學分析把握轄區糾紛產生髮展的規律,比如以我街來說,改制公司換屆選舉時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發期,年底是勞資糾紛的多發期,房屋宅基地相鄰權糾紛較爲頻繁等等,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查重點上以徵地補償、城市拆遷、勞資關係、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糾紛爲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平時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節假日等矛盾糾紛高發期開展統一排查行動。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羣衆。調解工作人員必須要化被動爲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融入到羣衆中去,瞭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在調解工作運行方式上,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調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調解委員會的事”的思想和內部分工分家的現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調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複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着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調處辦應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時分析人民調解工作的薄弱環節並探討對策。

二是整合轄區社會資源,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本轄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志願者或兼職調解員身份加入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如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學教師、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既提高了調解隊伍的專業水平,又擴大了社會參與和社會影響。

三是積極推行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互動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兩所聯調”工作機制。區法院可爲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爲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員,負責業務指導,爲調委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對重大疑難案件給予法律上的建議和幫助,調委會可爲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尋找當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在訴訟、調解和執行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協助。街道司法所與派出所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機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間糾紛或者經調解能解決的輕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調委會解決;改制公司、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可與社區民警建立聯繫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遇到有可能

激化的矛盾糾紛,社區民警應積極參與;派出所對案件的民事爭議部分,可移交調委會處理,調委會處理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派出所。

四、在調解工作實踐方法上,促進“以德調解”爲主向“依法調解”爲主的轉變

從實踐來看,目前一些調解組織在調解矛盾糾紛時主要仍是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範,實施勸說和情感影響,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達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乾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調解人員的年齡大、輩份高爲調解的基礎進行。但隨着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手執法律法規各執一詞的情況並不鮮見,甚至有的當事人能將相關法律條文全文背出,這勢必對以往依靠情理進行調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戰,如果單純憑勸導說服當事人就很難接受,勢必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繼承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學習省、市、區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規,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應定期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可以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經驗豐富的調解工作者到街道對調解員進行業務輔導,重點講解法律基礎知識、剖析常見糾紛案例,組織調解員參加民事案件審理的旁聽,全面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調解技巧。

三是調解過程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在調解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受理條件、調解程序和期限等有關規定,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進行調解,使人民調解工作從內容到形式、從過程到結果都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調解協議書的製作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協議內容,嚴格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調解協議有效條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書格式製作規範的調解協議書,確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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