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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開題報告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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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一

一、論文題目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於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並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於仲裁員,仲裁員關係到仲裁製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範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爲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爲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於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爲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迴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儘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後,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爲存在立法理念的衝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註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並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爲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雖然仲裁被認爲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爲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爲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於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爲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了研究,並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爲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後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並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並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於釐清仲裁員法律地位,併爲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於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爲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爲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爲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並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爲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並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爲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爲,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基於這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複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爲標的的身份法律關係,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爲標的的服務合同關係。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並對應於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後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爲,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製作仲裁裁決書等,併爲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爲,並以該行爲的公共服務性質爲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並最終爲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後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爲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爲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爲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並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爲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爲,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爲,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於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爲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爲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爲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於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瞭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爲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爲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範和實踐較爲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範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爲,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係,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釐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並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並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後,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爲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爲“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係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爲該等法律關係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爲基礎的身份法律關係,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爲基礎的合同法律關係。

最後,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爲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採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爲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爲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於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並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五、論文提綱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係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係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係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係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係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係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係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參考文獻

法學開題報告 篇二

一, 選題意義

當今,中國社會正面臨着一個空前的社會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迅速變化,市場經濟以及與之相伴隨的社會流動、城市化、婦女就業、經濟的繁榮、家務勞動的減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識的傳播等,這一切以及隨着人們追求的多樣化,曾經地那個同質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會, 日益變得異質化和多元化了。所有這些都在促成當代中國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與性相關的諸多社會規範也正在發生急劇的變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行爲的生活準則和社會秩序從而危害社會的行爲,簡言之,即一切關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衆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以及受到國外刑法規制的亂倫罪、通姦罪、違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狹義上的性犯罪僅指攻擊性的性犯罪,即強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權利的犯罪行爲,如xx罪(包括姦淫幼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有人違揹他人的意願而實施性行爲,那麼被害人就有權保護自己,讓這些行爲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懲罰。

在本文中,筆者是在廣義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選擇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及完善這一題目,是有着現實意義及其理論意義考量的。理論意義而言,法律規制的是行爲,行爲包括合法與非法之分,所有對他人肉體或者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爲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懲治,而一旦這種行爲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律時,具有了相當的刑事違法性之後,就要受到刑法的規制和譴責。一種性行爲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規定爲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規制,其關鍵在於它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其一是人的權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二是社會秩序,即社會正常的倫理及情感。但對於性犯罪的刑法學研究我國並不成熟,尚有許多有待深入的問題值得探討,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國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研究的缺失。

在現實意義來說,隨着時代的發展,尤其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領域的快速進步,凸顯了我國法律對社會生活調整的缺失,而刑法對於性犯罪的法律規定顯得猶爲滯後。在權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會中是無所謂性犯罪的,所以一個社會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後是有人權和法治作爲文化和制度支撐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麼任何一個社會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關性犯罪的立法,有關於性行爲的規制和引導。中國無論在經濟還是法治上都是一個後髮型的國家,雖然傳統的中華法系中也有發達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長於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下的產物,它並不能爲我們今天的法制現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對當前我國粗糙、簡單、貧乏的性犯罪立法我們自然又瞄向了現實的社會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較少見的性侵犯形式開始增多,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我國的立法由於各種原因,對於這方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比較保守和滯後的狀態,結果導致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相當一部分罪行嚴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其後果是嚴重的。在現實上,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追求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作用。

性犯罪作爲一種人格異化的社會現象,在當今的社會中日益顯現出新的特點和規律,愈加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然而在我國相對粗淺及貧乏的相關立法的前提下,這些現象要麼爲法律所沒有規定,要麼有所規定但不完善。雖然在學理上,對該問題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筆者看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認識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當地完善空間。本文結合相關案例並借鑑理論界學者的一些研究成果,進而提出相關立法建構的主張,以期對刑法在性犯罪領域有所貢獻。

性犯罪不僅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創傷、精神受到摧殘、導致被害人家庭關係破裂、甚至出現被害人自殺的惡果,而且污濁了人們的心靈、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和秩序、有害於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高度關注,鑑於我國刑事立法上對性犯罪規制的滯後,我們應在立足我國國情和社會現實的基礎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內涵的基礎上,結合古代社會對性犯罪的規範機制及借鑑現在西方社會性犯罪的立法特點和趨向,在認真考量我們目前的刑法立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對性犯罪的一種更爲完善的規制。

二,研究現狀綜述

關於性犯罪,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相關的概念。對此,我國刑法學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兩性關係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兩性關係的性行爲、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爲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爲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的行爲,是xx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及猥褻兒童犯罪的類稱;(4)性犯罪是指由於出於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權利、性健康或妨害與“性”有關的社會風化而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爲。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可以納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衆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但我國刑事立法對性犯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完整

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章中對性犯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體和對象並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對“一切人”,而是以性別和年齡爲標準的,以xx罪爲例來加以說明。當前的一般通說認爲,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種犯罪,婦女不可能成爲直接實施xx犯罪的主體。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婦女可以成爲男子的幫助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個可以成爲xx主體的“名份”而已。

人類歷乃至現實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雖然有,但由於數量少而不被人重視。隨着社會觀念的變化,原先被人們視爲異端的同性戀逐漸被默許和容忍,同性戀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女同性戀者對其他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女性進行性攻擊的情形,這些都是隨着我國社會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國的刑事立法必須對此做出迴應。

(二) 性侵犯的犯罪對象範圍過窄

按照國際公約的通行標準,未滿18 週歲的自然人都在“兒童”的範圍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則更精確地將兒童的年齡界定在14 週歲以下。刑法規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婦女或者兒童,作爲14 週歲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則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外。但

實際上,男性被侵犯的情況並不少見,特別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戀者的攻擊。對於男性,包括未滿18 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動地接受社會強加給他們的強者角色,無論是受到了怎樣嚴重的性侵犯,都無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濟,這是我們在建立健全法治社會過程中應當亟待改變的現實。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

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其中包括xx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組織賣淫罪,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2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從組織賣淫罪來看,它的主體是自然人,法律沒有對其作出限制;它的對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賣淫”一詞在刑法中的含義發現它有兩大特點:一、賣淫的主體是婦女或男子;二、賣淫的對象是異性,因爲只有異性才能與之爲性交行爲。所以撇開已經爲法律所固定下來的對“賣淫”主體的突破,即從婦女擴大爲兩性皆可,賣淫行爲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門洞開,泥沙俱下,出現了黃毒氾濫的情況,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現,組織男子賣淫與傳統我們所認識的賣淫有顯著的區別,爲了打擊這類犯罪,刑法已將組織的對象從婦女擴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間的“賣淫”情況也是與傳統的賣淫有所區別的,也是我們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並沒有作出規定,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國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類的還有很多,諸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已發生了鉅變,男強女弱的現象已大爲改觀,婦女獲得了在各個領域平等的地位。同時,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國外出現的一些醜惡現象在我國也開始大量涌現,並已爲國人所司空見慣,如女性強制猥褻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間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爲,以及同性賣淫等其它一些賣淫現象。這類現象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國法律的空白,司法機關對此也無從適手,無法律依據可尋,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去進行類推以歸罪。

三,研究方法

對於“論我國刑法對性犯罪規制的完善”這篇論文,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研究方法爲根本指導,具體而言,筆者擬以下列研究方法進行寫作。

(一)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作爲一種研究方法,其實包含着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實證分析法是屬於描述性方法的範疇。所謂描述性方法即對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活動作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即歸於實然(is)的範疇。實證分析法屬於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與之相對應,在具體方法上主要注重社會調查,注重對社會現象的深層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較法

比較法是人們所普遍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對比和中外比較。

(三)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

波斯納認爲,經濟學是一門關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經濟學的任務就在於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們將稱他爲“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這一概念暗示,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爲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

四,論文框架結構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規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與性文化

2,性的規範

(二)性犯罪的內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徵

(三)性犯罪的分類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無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願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衆的性犯罪”和“單獨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會對性犯罪規制概述

(一)男權主義的社會統治模式

(二)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模式

三,我國性犯罪法律規定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設置存在的問題

1, 性侵犯的主體不甚完整

2, 性犯罪對象的範圍過於狹窄

3,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劃分困難

(二)產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性別觀念和文化因素的影響

2,思想意識中的男性本位主義的觀念影響

3,刑法立法謙抑性的考量

4,傳統價值觀念的侷限

四,現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趨向

(一)社會背景

1,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

2,傳統性文化的影響

(二)現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趨向

1,性犯罪的定位發生了質的變化

2,性犯罪的主體和對象範圍的擴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義的新內涵

4,更加重視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5,通姦行爲的無罪化傾向日趨明顯

6,始終堅持“亂倫爲罪”的傳統

7,強調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選擇機制

五,完善我國性犯罪立法的建議

(一)擴大性犯罪中犯罪主體及受害人的範圍

(二)擴大性犯罪的犯罪對象的範圍

(三)加重對一些嚴重性犯罪行爲的懲治

(四)增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刑法保護

(五)增設亂倫罪或亂倫xx的法律規定

(六)增加“婚內xx爲罪”的相關條款

(七)對同性戀中的犯罪問題作明確規定

(八)對“性賄賂”行爲要有專門立法。

(九)對網絡色情要作專門立法

(十)對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寫作計劃

碩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時間參加科學研究及撰寫學位論文。第三學期末完成論文的選題、開題工作,第五學期末應完成論文初稿。論文字數不少於4萬。

六,參考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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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魏健馨、張學林:《犯罪心理學》,南開大學出版社XX年2月版。

6、歐陽濤:《當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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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賀洪超:“對我國性犯罪立法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XX年第1期。

12、蘇力:“法條主義、民意與難辦案件”,《中外法學》XX年第1期。

13、李擁軍:“現代西方國家性犯罪立法的特點與趨向——關於完善我國當前性犯罪立法的一點思考”,《河北法學》 XX年第7期。

14、魏東,倪永紅:“xx罪的文化學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XX年第3期。

15、蘇方元:“論性犯罪黑數產生的原因與解決對策”,《法制與經濟(下半月)》XX年12期。

16、楊筱柏、於彩輝:“德法合力: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對策”,《黨史博採》XX年第5期。

17、張曉雲:“丈母孃“xx”女婿如何論處”,合肥晚報XX年12月12日第3版。

18、劉輝:“對我國性騷擾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學院學報》XX年第4期。

19、王留彥、雷安軍:“構建我國反性騷擾法律體系”,《蘭州學刊》XX年第7期。

20、魏瑩:“我國有關性犯罪的立法建議”,《法治論叢》XX年第7期。

21、彭文華:“性權利的國際保護及我國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學論壇》XX年第5期。

22,李銀河:《性的問題》,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三

一、論文題目:離婚損害陪償制度

二、選題目的與意義

處在社會變革的今天,整個社會結構的發展呈現出多元化、多角化的趨勢,中國近二十年的改革歷程使整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的社會轉型、制度轉型、結構轉型等觀念與行爲沿革與變化,做爲社會單元細胞的家庭單位,其婚姻架構的均衡是構成維繫整個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而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夫妻作爲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體,時常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一系列破壞婚姻家庭的情形出現,使夫妻矛盾不斷升級、惡化從而走向婚姻的盡頭。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予以賠償,體現了法律維護正義、懲罰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功效,使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明確有效的法律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仍然存在賠償義務主體過於狹窄、訴訟過程中舉證難、訴訟時效難以認定等諸多不足;該制度的不健全已經危及到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它的完善勢必成爲我們整個國家的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研究是有實際的目的和意義的。

三。論文的主要內容與框架結構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家庭婚姻關係的破裂現象呈上升趨勢,並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重視。XX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將離婚制度作爲焦點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較原來婚姻法更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着很多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成爲當今社會理論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實踐的難題。本文結合學術界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最新研究,對離婚損害賠償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進行分析與探討,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本文賠償的框架結構爲: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性質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及賠償情形。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賠償義務主體過於狹窄

2、訴訟時效難以認定問題

3、訴訟中舉證較爲困難

4、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1、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

四、研究方法與材料情況

(一)、研究方法:

1、、參考與該制度有關的書籍並認真閱讀;

2、、對有相關經歷的當事人進行現場調研;同時,對過去的一些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精典案例進行深入研究與探討;

3、、向權威專家及學術界人士請教;

4、針對該課題總結自己的觀點;

5、綜述

(二)、參考文獻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4、楊大文主編《婚姻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載《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5、《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

6、《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法學開題報告 篇四

論文題目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着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並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於。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爲證據規則,用來規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覆,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製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於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1日第147頁。

[7]見作者:宋隨軍 等主編《刑事訴訟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編

[8] 劉言春、畢玉謙、鄭旭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121-122頁,56-5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篇五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覈,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三、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四、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