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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管理辦法

公司考勤管理辦法

公司考勤管理辦法

 

爲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爲: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爲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爲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爲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爲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爲18個月;20年以上的爲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爲: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爲: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爲: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爲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爲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數據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繫,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數據爲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爲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爲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覈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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