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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批及報賬制度補充規定

財務審批及報賬制度補充規定

財務審批及報賬制度補充規定

 一、  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度。所有各項開支一律根據審批權限由局長、主管財務局長、主管局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報銷,違反規定的,一律不予報銷。

二、  機關所有的開支,由經辦人員、科室負責人、財務科長、主管局長、主管財務局長、局長按照審批權限在開支單據上簽字後方可報銷。

三、  除正常(工資、三金等政策性)開支外,非正常開支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財務局長審批;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開支,由主管財務局長提出意見後,報局長審批;5000元以上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開支。

四、  局屬二級機構(公路局、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非正常開支由局長、主管局長、單位行政主管按照審批權限簽字後方可報銷。

五、  局屬二級機構(公路局、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非正常開支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單位行政主管審批; 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報市局主管局長審批後方可開支;5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長報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