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勵制度新版多篇
員工獎勵制度 篇一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爲了嚴肅廠規廠紀,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能順利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處罰不是制定本制度的最終目標,通過處罰達到令行禁止,培養員工的服從意識才是主要目標。
第三條通過對員工獎善罰惡起到引導企業文化發展方向的效果是制定本制度的最高理想。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臨時用工人員。
第三章員工處罰
第五條員工處罰分爲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大類。
第六條行政處罰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等五種;經濟處罰分爲50元、100元、150元、200元等四個等級。
第七條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爲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50元罰款:
1、不服從班組長安排,有令不行,出言不遜;
2、無故不支持其他部門工作;
3、口出髒言,挑起事端,辱罵同事;
4、在公司內衣冠不整者(具體標準詳見《員工日常行爲規範》);
5、在公司內隨地大小便;
6、亂扔垃圾,亂塗亂畫;
7、拈花惹草,破壞公司綠化;
8、隨意串崗;
9、上班時間閱讀與工作業務無關的書報雜誌;
10、上班時間上與業務無關的網站、上網聊天、上班玩遊戲;
11、在生產現場接待私客。
12、未經允許不參加公司指定的培訓、會議;
13、車輛不放入車棚,不聽從門衛勸阻,隨意擺放;
14、違反就餐規定,隨意插隊;
15、剩飯菜隨意倒;
16、上班時間公話聊天;
17、上班時間吃零食;
18、車間內產成品、半成品不按規定堆放到指定地點;
19、下班前沒有將工作場地打掃乾淨;
20、下班時,沒有做好工作交接擅自離開;
第八條犯有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但是有下列行爲者,可以免予處罰:
1、事後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誠懇,積極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的;
2、主動向受害方賠禮道歉,得到對方原諒的;
3、積極揭發同犯人員者;
第九條嚴重警告。員工有下列行爲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1、不服從安排,恐嚇領導;
2、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在禁菸區內吸菸;
3、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接待人員沒有阻止外客在禁菸區吸菸的;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私自在生產現場動用明火;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在公司內喝酒;
6、未經允許,私自移動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改作它用;
7、製造、散佈不利於公司團結和發展的謠言;
8、遺失借用的公司器材,拒不賠償;
9、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之一,在處罰通知開出三天之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10、連續犯有第七條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處以100元罰款;
11、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同時犯第七條所規定之錯誤,相互包庇者;
第十條記過。員工有下列行爲者,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1、聚衆鬧事,擾亂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
2、在公司內部賭博;
3、傷風敗俗,在公司範圍內從事有傷風化之行爲,影響公司形象;
4、無論在公司內外,從事不當行爲,有損公司形象;
5、出言不當,得罪客戶;
6、向新員工灌輸不當信息,故意詆譭公司形象;
7、在公司外200米範圍內打架鬧事;
8、犯有第九條第1、5、6、7項所列出的錯誤兩次者,無論是否是同一錯誤,一律給予記過處分,並處以150元罰款:
9、犯有第九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一條記大過。員工有下列行爲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處以200元罰款:
1、在公司內對罵、打架;
2、故意損壞公司生產設備、辦公用具;
3、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受控文件帶出公司;
4、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配比、配方等數據轉告他人或將記錄相關數據的文件資料、表單等轉告他人員;
5、未經允許,私自將公司的設計圖紙等帶出公司;
6、未經允許,私自透露客戶信息及各種材料、產成品價格;
7、犯有第十條所列出的錯誤,在罰款通知發出三天內,沒有將罰款交到人事部;
第十二條辭退。員工有下列行爲者,給予辭退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1、不服從安排,毆打領導;
2、私自將公司財物帶出廠門,盜竊公司財物;
3、第七至十二條各項規定,連續違反三次;
4、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嚴禁煙火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禁菸區內吸菸;
5、違反《關於在公司範圍內禁酒的。規定》的規定,兩次被發現在公司內喝酒;
6、購買變質大米、蔬菜,導致員工食物中毒;
7、對處罰不滿,投毒、縱火報復;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僞造學歷、操作證書及其它證件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工作;
10、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第四章員工獎勵
第十三條員工獎勵分爲: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晉級五類。
第十三條嘉獎。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予以嘉獎:
1、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堪爲楷模;
2、忠於職守、積極負責,主動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3、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勇於探索、實踐;
4、維護公司形象,主動勸止他人的違規行爲;
5、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爲;
6、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獲得高一級學歷或取得某項職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7、全年無缺勤,無其它違紀行爲;
第十四條記功。員工有下列行爲者,予以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保質完成;
3、回收、重複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4、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適時實施搶修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5、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
第十四條記大功。員工有下列行爲者,予以記大功:
1、維護公司利益,主動與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爲作鬥爭;
2、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
3、在惡劣環境下,冒着生命危險盡力職守;
4、改善生產設備,能提高生產率和產品質量;
5、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6、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十五條獎金。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予以獎勵:
1、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經過科技創新小組討論,確能實施,並能取得一定效益;
2、在主辦業務方面有重大拓展或改革,且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3、回收、重複利用廢料爲公司節省開支;
4、主動揭發他人的違規行爲,使公司免遭損失;
5、不畏強敵,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遇有重大意外事故能挺身而出,搶救公司財物;
7、改善生產設備,提高生產效率,效益顯著;
8、員工在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
第十六條晉級。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予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1、記大功一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2、記功三次以上的,可以考慮優先晉級;
3、在業務改進、機械故障預防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4、改善生產設備方面有突出貢獻,可以晉級或優先晉級;
員工獎勵制度 篇二
一、學時獎勵類型
學時獎勵是對優秀教師、優質培訓項目、優秀校本培訓學校的一種激勵。學時獎勵分三種類型,一是對承擔本校校本培訓主備、主講或主評教師的一種學時獎勵;二是輻射培訓項目的學時獎勵;三是對校本培訓評估優秀學校的學時獎勵。
二、獎勵學時計算方法
一。關於餐飲店員工獎勵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企業職工獎勵制度如何設立才比較能激勵員工
三。有關企業獎勵制度全文內容
四。企業獎勵制度的好處有哪些公司獎勵機制包括哪些
五。怎麼樣巧用公司獎勵制度激發員工積極性
六。關於公司獎勵制度怎樣能激勵員工
七。關於公司獎勵的制度主要內容是什麼
八。公司員工獎勵制度方案有哪些
九。一般公司獎勵制度怎樣能激勵員工
十。一般公司給員工的獎勵制度有哪些
1.教師承擔本校校本培訓主備、主講、主評及相關項目獲獎的可計算獎勵學時,計算標準見附件1。每位教師承擔校本培訓任務每學年獲得的獎勵學時不超過12學時。
2.輻射培訓項目由學區或直屬學校組織。輻射培訓項目活動開展前兩週,學區(學校)須向縣教師進修學校提出項目申請(見附件2),經審覈批准後方可實施。
輻射培訓項目學區(學校)要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材料整理。活動結束後兩週內,學區(學校)向縣教師進修學校遞交辦班文件、考勤表和活動記錄表(見附件3),並將《學分公示表》(見附件4,Excel格式)上傳到永嘉縣教師研修網。
3.校本培訓評估優秀學校的學時獎勵是對校本培訓優秀學校的一種激勵措施。縣教師進修學校每年對全縣校本培訓基地學校進行校本培訓工作評估,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估結果爲優秀的學校可根據教師參與校本培訓情況給予教師6學時及以下的學時獎勵。
三、根據省教育廳文件規定,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推進校本培訓工作的通知》(溫教師﹝20xx﹞76號)中關於獎勵學時的規定從20xx學年開始不再執行。
四、學校已經以輻射培訓項目申報的培訓活動,不再計入校本培訓項目。
公司員工獎勵制度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強化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提倡與反對
1、工作態度方面
1.1提倡績效,反對權謀;
1.2提倡嚴謹,反對懶散;
1.3提倡創新,反對守舊;
1.4提倡奉獻精神,反對斤斤計較;
1.5提倡認真執行,反對紙上談兵;
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對將個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提倡部門協作,反對工作推諉;
2.2提倡踏實細緻,反對粗心大意;
2.3提倡團隊精神,反對個人主義;
2.4提倡危機意識,反對安於現狀;
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對工作無計劃;
2.6提倡工作講方法,反對工作無序混亂。
3、爲人處世方面
3.1提倡真誠,反對虛僞;
3.2提倡務實,反對浮誇;
3.3提倡言行一致,反對錶裏不一;
3.4提倡艱苦奮鬥,反對鋪張浪費;
3.5提倡謙虛謹慎,反對驕傲自滿;
3.6提倡嚴守公司機密,反對竊密與泄密。
第三章 獎勵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爲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爲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獎金另行規定):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爲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長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有第六條中的表現,公司認爲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領導提名;
2、人力行政部門審覈;
3、董事長批准。
第四章 懲罰
第九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罰款或降級;
4、辭退。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爲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爲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菸區吸菸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不當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提供僞證或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爲者,給予罰款(罰款數額另行規定)或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的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損毀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爲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共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爲;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爲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爲;
22、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爲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爲,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四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並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門報董事長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五章 懲罰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規定的行爲時,應及時向人力行政部門報告;員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爲,要求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董事長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力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董事長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八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
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九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述理由進行申訴,並以申訴後的核定作爲公司最終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辦公室制定,經呈董事長覈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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