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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新版多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爲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規範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爲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創業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第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地區的創業中心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主要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創業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爲服務對象,爲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爲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創業中心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提供高品質服務的同時,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同時要充分利用當地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擴大自身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

第六條爲提高創業中心的服務水平與質量,國家鼓勵建立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是指圍繞某一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孵化條件、服務內容和管理團隊上實現專業化,培育和發展某一特定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種創業中心形式。

第三章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地級以上(含地級)城市建立的創業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

第八條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佔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佔2/3以上;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爲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諮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

5.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並至少連續2年按科學技術部要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6.在創業中心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80家以上(如是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在孵企業應達50家以上);

7.累計畢業企業在25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爲社會提供10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如是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畢業企業在15家以上,畢業企業及在孵企業爲社會提供5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8.創業中心自身擁有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並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繫;

9.實際運營時間在3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

10.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臺或專業化的中試基地,並具備專業化的技術諮詢、專業化的管理培訓能力。

第十條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及辦公場所必須在創業中心的孵化場地內;

2.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創業中心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2年,

3.企業在創業中心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4.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5.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6.企業租用創業中心孵化場地面積低於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於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佈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

8.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

第十一條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

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

第十二條申報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覈後,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頒發“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標牌,予以公佈。被認定爲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三條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將對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進行考覈,對連續2年達不到條件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將取消其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資格。

第四章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爲創業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國創業中心工作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計劃。各級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要將創業中心工作納入當地的科技發展計劃,爲創業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篇二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民辦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爲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的,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以及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爲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

(1)經企業、事業單位批准的在職科技人員;

(2)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歸國留學人員;

(3)國家機關中經批准辭職、退職的有專業知識的人員;

(4)其他非在職科技人員。

第四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成爲產權明晰、組織健全、機制完善、行爲規範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民辦科技企業,不受申辦人戶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職責是:

(一)指導民辦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民辦科技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民辦科技企業對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

(三)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

(四)表彰和獎勵對發展民辦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民辦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六)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綜合統計、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政、工商、稅務、計劃、教育、人事、外事、勞動、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成立、變更和終止登記。

第九條民辦科技企業向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認定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二)符合科技產業發展的總體佈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20%以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得低於10%;

(四)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對已依法登記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科技行政部門可以定期進行復核。

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民辦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聯合進行資源和技術開發,組成公司或者其他聯營形式的經濟實體。

第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各種攤派。

第十二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建立保證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民辦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尊重知識產權,依法納稅,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條在民辦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經批准可以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風險投資公司,可以設立民辦科技發展互助基金,扶持民辦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向銀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可以將其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作爲抵押,獲得貸款。

第十五條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的部分應當作爲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六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申請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享受有關資金、貸款、減免稅等優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成果鑑定和有關科技獎勵,可以爲本企業成績顯著者申報爲有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並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民辦科技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從國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生產、科研設備。有關手續按現行報批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對有較強出口創匯能力的民辦科技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爲其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境外投資權、國際工程承包權和勞務令作權。

第十九條民辦科技企業開發、生產、銷售創匯產品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鼓勵外貿企業與民辦科技企業相互投資或者參股,組成技工(農)貿企業集團或者商社。

第二十條民辦科技企業的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或者出國的,有關部門應當爲其優先辦理出境或者出國手續。

第二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自主招聘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稱統一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辦科技企業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民辦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認定時弄虛作假的,由科技行政部門責令其糾正;已經認定爲民辦科技企業的,撤銷認定,並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優惠待遇,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民辦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辦科技企業有關事項時,,,構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侵犯民辦科技企業經營自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國有民營科技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篇三

關鍵詞:工程公司 高新技術 稅收 扶持 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歷史沿革

爲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1991年國務院國發[1991]12號文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授權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和指導開始對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1996年國家科委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文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開始對國家高新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針對加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2000年科技部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進行了修訂,了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部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在此背景下,經國務院批准,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08年4月14日聯合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7月8日聯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認定工作指引》),取消了高新區內外企業的區域界限,建立了政府各部門合作與政策協調的長效機制,構建了責權分明、監管與操作分離的全新的認定管理工作體系。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共同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把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2.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給工程公司帶來的實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創新型國家建設中最重要的基本單元,各地方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了大量的優惠政策,從而給高新技術企業帶來了很多實實在在的好處。這些好處包括:

2.1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能夠帶給工程公司的最大實惠。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減按15%交納。對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則按照規定可以加計扣除或攤銷。一些地方還對高新技術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給予免徵營業稅或即徵即退的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進口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用生產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2來自政府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爲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國家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之外,各省、自治區、市政府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也都有配套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如科研經費支持、財政撥款、無償的研發費用資助、貼息貸款等。

2.3有利於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技術和經營能力。高新技術企業的評定,對企業在技術、管理、服務、經營業績、資產狀況等方面都有嚴格的、高標準的要求。在獲得高新企業資格之前,爲滿足評定條件,企業就必須保證在科研方面有足夠的投入,不斷提高自己在市場競爭中的綜合實力。綜合實力的提高,又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改善企業的資產狀況。企業在獲得高新企業資格之後,自身的市場形象會得到大幅提高,社會知名度隨之增加,在很多的工程招投標項目中(如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企業的競爭優勢將更加明顯。

2.4有利於企業引進人才、留住人才,提高企業人才的歸屬感。地方政府常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的成績突出的外地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攜帶科技成果來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人才以特別的優惠政策,如滿足一定條件即可辦理戶口落戶、購房獎勵、子女入托、無償資金支持等。而作爲一家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良好的發展態勢、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也更容易留住尖端人才。

2.5企業股權融資的扶持政策。部分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改制上市方面的資金扶持,對於在代辦系統掛牌和境內外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

2.6優惠的土地政策。部分地區在同等條件下,高新技術企業可享有優先、優惠購置研發和生產性用途的土地,如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收購買營業用房的交易手續費等。

3.工程公司能否成爲高新技術企業?

3.1工程公司作爲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的條件簡述如下:(1)在中國境內註冊,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及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一定比例以上;(4)企業爲獲得科學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認定工作指引》的要求。

3.2工程公司申請成爲高新技術企業的三個重要障礙

工程公司能否成爲高新技術企業?對照上述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政策是公正、公開、公平的,但在實踐中,相比於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和加工的企業,工程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少之又少,爲什麼?這是因爲工程公司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着下列三個重要障礙。

3.2.1對“產品(服務)”的理解偏差

2008年之後,國家取消了“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代之以“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併兼顧了技術型服務,從而大大擴大了高新技術產品的範圍。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裏爲客戶提供綜合性技術服務的那些工程公司,由此有機會得以躋身高新技術企業的行列。

實踐中,很多人認爲,工程公司沒有產品(服務),提供的僅僅是勞務,部分供貨業務僅類似於單純的商業貿易,其實這種理解上的偏差是對工程公司的業務性質缺乏深入瞭解所引起的。以在垃圾滲瀝液(廢水)處理領域裏以總承包形式爲主從事自動化控制系統工程的工程公司爲例,其供貨範圍爲成套的廢水處理自動化控制系統,包括:廢水水質監測儀表,PLC控制櫃、電氣控制櫃(設計及供貨),控制軟件編程,系統設備安裝、調試及質保服務等。顯而易見,上述服務是一項涉及到滲瀝液處理整個工藝流程的系統工程,共同構成廢水處理技術的實現方案,遠不是簡單的提供廉價勞動力就能完成的,更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式的簡單商業貿易所能實現的。工程公司的這類業務領域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第一條《電子信息技術》中第三款《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中的第5點《面向行業及企業信息化的應用系統》以及第七條《資源與環境技術》中第一款《水污染控制技術》中的第1點《城鎮污水處理技術》、第2點《工業廢水處理技術》、第3點《城市和工業節水和廢水資源化技術》,工程公司所提供的成套系統(設計、供貨、安裝及調試、質保服務等)就是它的技術產品(服務)。

3.2.2對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理解偏差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指標是界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最重要的條件之一,直接限制了很多工程公司進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行列。這裏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存量的自主知識產權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及技術性收入是否應該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有人認爲,不應該將申報日的三年之前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在近三年中產生的產品收入歸集爲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這是對《認定管理辦法》的片面理解,並對高新企業認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誤導。

《認定工作指引》明確解釋道,“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的銷售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而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託科研收入。這裏,政策上只是對產品(服務)所在的技術領域進行了限定,並沒有對取得技術以提品(服務)的時間進行特別限定,更沒有特別要求必須是近三年增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形成的收入才能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而存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就不行。因此,不管該技術是何時取得,只要在近三年該技術仍屬於企業所獨有、知識產權仍然有效,其形成的技術性收入就應該歸集爲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至於《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強調企業在“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實質更多的是要求企業在開展研究開發等自主技術創新活動方面具有持續性而已。

關於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工程公司業務中,屬於設備供貨的那部分收入能否計入?答案也應該是肯定的,理由是:1991年版本和2000年版本的認定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企業的經營性質不能是“單純的商業貿易”,而2008年版本的《認定管理辦法》及《認定工作指引》中取消了該限制,說明技術性的設備貿易收入是可以計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這種推斷,從《認定工作指引》中對技術性收入的定義之 “(2)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也可以得到印證。技術工程的實施,顯然常包括有設備貿易。一方面,設備是工程(服務)的組成部分,是工程產品的部件,是技術的載體,貿易中的設備是多大口徑、多大功率、什麼原理、什麼形式等,都需要技術的支撐,沒有技術條件,設備貿易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大部分情況下,技術是不可能獨立於設備而存在的,技術、工藝方案必須通過設備來實現。

3.2.3思想認識上的障礙。

對於科技、財政、稅務等認定管理部門來說,由於涉及到對企業依法納稅的監管責任,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認定往往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寧可刻意放高准入門檻,也不錯放一個。

對於工程公司來說,新的《認定管理辦法》儘管大幅放寬了技術產品(服務)的範圍,但認定標準更高、要求更嚴,使得部分公司產生畏難情緒,明知道政策扶持的力度很大,但仍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缺乏足夠的信心。

4.工程公司如何成爲高新技術企業?

無論是科技、財政、稅務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部門,還是工程公司,都應該認識到,國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一系列政策引導、鼓勵、扶持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裏經營的所有公司通過持續的自主技術創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從而進一步提升整個國家的競爭力。因此,企業只要具備了相關條件,就可以通過申請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享受政策的優惠。而對於政府部門來說,只要工程公司通過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且相關條件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能持續滿足,就應該及時給予政策應該給予的優惠,即便對政策條文上有某些疑慮,也應先行按政策執行再將疑慮上報進行質疑,個人的疑慮絕不應妨礙國家政策的有效執行。

縱觀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在如下領域從事業務的工程公司可以率先向高新技術企業進軍: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交通工程、材料工程、清潔能源工程(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輸配電工程、環保工程(優質安全供水、廢水處理、固廢處理)等。該類工程公司向高新技術企業進軍之路,可以分幾步走:

4.1克服思想認識上的障礙,重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樹立必勝信心;

4.2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完善科技管理制度,加強科研投入,在主營業務領域裏持續獲取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4.3重視企業信譽,努力開拓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市場,保持企業的成長性;

4.4加強人事管理,重視人才引進,提高企業研發的組織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4.5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賬務,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數據。

4.6認真準備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材料,符合認定申請條件後及時上報。

5.相關案例

中國海誠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交所股票代碼002116),成立於1993年2月17日,註冊資金11400萬元,註冊地址: 上海市寶慶路21號,主營範圍: 國內外工程諮詢,工程設計、監理,工程承包,建築業(憑資質)及上述項目所需設備、材料銷售;國內貿易(除專項);壓力容器設計;設備製造,在國(境)外舉辦各類企業,對外派遣部門的勘測、諮詢、設計和監理勞務人員;從事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輕工產品研發、製造。2009年12月獲得高新企業證書。

唐山理工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5月21日,註冊資金106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新大廈C座。主營業務:工礦企業自動化系統工程,智能儀器儀表生產、成套、安裝、調試及技術服務,計算機數據採集及監控,DCS集散控制系統,PLC可編程控制器、低壓供配電系統、計算機網絡工程及安全技術防範等系統的研製、開發、安裝、調試及技術服務。2010年10月獲得高新企業證書。

參考文獻:

[1]財政部駐河北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有關收入確認及統計口徑應予規範, 。

[2]吉林省科技廳行政審批辦公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解讀,百度文庫,?from=rec&pos=0&weight=

7&lastweight=3&count=3。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篇四

20xx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與辦理。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事項名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事項代碼:0149

分項名稱:認定、更名、補發證書。

三、辦理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國科發火〔20xx〕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爲: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覈實並處理複覈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知識產權局組成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市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各項工作。

市認定指導小組下設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認定辦公室),設在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更名、補發證書工作,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覈實並處理有關舉報等。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後,出具正式收件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及其正式收件證明報送市認定辦公室。

(二)審批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三)法律效力

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它優惠政策。

(四)審批對象

申請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申請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補證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審批條件

(一)認定準予批准的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8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創新能力主要從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四項指標進行評價。各級指標均按整數打分,滿分爲100分,綜合得分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爲符合認定要求。四項指標分值結構詳見下表:

序號指 標分值

1知識產權30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

3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20

4企業成長性20

(1)知識產權(30分)

由技術專家對企業申報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要求,進行定性與定量結合的評價。

序號知識產權相關評價指標分值

1技術的先進程度8

2對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8

3知識產權數量8

4知識產權獲得方式6

5(作爲參考條件,最多加2分)

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的情況2

(2)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爲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爲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爲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爲一項。

A.轉化能力強,5項(25-30分)

B.轉化能力較強,4項(19-24分)

C.轉化能力一般,3項(13-18分)

D.轉化能力較弱,2項(7-12分)

E.轉化能力弱,1項(1-6分)

F.轉化能力無,0項(0分)

(3)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進行綜合打分。

--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覈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

--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並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

--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

(4)企業成長性(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淨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見《工作指引》。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爲。

(二)更名准予批准的條件

企業的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准予更名,重新核發認定證書

(三)補發證書准予批准的條件

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覈實後予以補發證書。

六、審批數量

無審批數量限制。

七、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本審批採用網上申報、紙質材料交受理點的方式。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複印件應清晰;

3.當場提交的紙質材料必須與網上提交的材料內容相一致。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1.認定

序號提交材料名稱原件/複印件份數紙質/電子報件要求

1企業註冊登記表原件1紙質登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規定進行註冊登記,獲取註冊登記號(22位),填寫完整,網上填報後,打印書面材料。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原件1紙質登錄上海科技網辦理平臺,按規定填寫完整,網上填報後打印出書面,並蓋企業公章。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或統一社會信用證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4知識產權證書原件、複印件1紙質知識產權證書包括髮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部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

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原件1紙質由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

6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原件1紙質由符合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

7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原件1紙質由企業提供,並加蓋企業公章。

包括:(1)企業職工總數;(2)大學專科以上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3)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4)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和其他技術活動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5)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8科研立項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包括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立項批文及合同、企業科研立項報告證明材料、橫向科研合同。

9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2.更名

序號提交材料名稱原件/複印件份數紙質/ 電子報件要求

1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原件1紙質登錄上海科技網辦理平臺,按規定填寫完整,網上填報後打印出書面材料,並蓋企業公章。

2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通知書及其他名稱變更證明文件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3企業更名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統一社會信用證)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4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原件、複印件1紙質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複印件,原件覈對後退回。

3.補發證書

序號提交材料名稱原件/複印件份數紙質/電子報件要求

1本市法人單位營業執照、生產地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或統一社會信用證)原件及複印件1紙質與申請書一致,原件覈對後退回。

2補證申請及其證明材料原件1紙質按附錄4要求填寫。

(三)申請文件名稱

1.認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見附錄2,2-1)

2.更名

《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見附錄2,2-2)

3補發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補證申請書》(見附錄2,2-3)

八、審批期限

(一)認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網上申報截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

2.辦理期限

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在上海科技網、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時間:每月受理,分批辦結。

2.辦理時限:更名結果在上海科技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三)補發證書

1.受理時間:每月受理,分批辦結。

2.辦事時限:受理後10個工作日辦結。

九、審批證件

審批證件爲《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爲三年。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審批事項不收費。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對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向認定機構提出申訴意見。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接受、配合統計、考覈和監督檢查的義務。

十二、申請接收

(一) 接收方式

接收部門名稱:各區縣科委、張江高新區分園受理點(附錄3)。

網上填報網址:

窗口接收地址:見附錄3。

(二) 接收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十三、諮詢途徑

(一) 窗口諮詢

市認定辦公室地址:北京東路668號三樓311、312室。

(二) 電話諮詢:8008205114(座機) 、4008205114(手機)

(三) 網上諮詢:

(四) 受理點諮詢:各區縣科委、張江高新區分園受理點(附錄3)。

十四、投訴渠道

(一) 窗口或信函投訴:市科委信訪辦

通訊地址:人民大道200號。

郵政編碼:20xx03

(二) 電話投訴

8008205114(座機) 、4008205114(手機)

(三) 網上投訴

十五、辦理方式

(一)認定

1.業務描述

(1) 辦理環節:

1)申請環節:認定企業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進行自我評價,認爲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註冊登記,填寫企業註冊登記表,並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至認定機構,獲取用戶名與密碼。進入上海科技網進行網上申報並提交申請材料。

2)審查環節:各區縣科委、張江高新區各分園業務受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複審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市認定辦公室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將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與準確性進行審查,相關部門對進行復核,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市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後,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並確定擬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報請市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3)公示與備案環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上海科技網和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覈查,覈查屬實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認定辦公室將認定企業名單報送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通過並取得證書編號後,市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審查方式:採用網上與書面確認的審查方式。

2.適用情形

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的申請辦理。

(二)更名

1.業務描述

(1)辦理環節

1)申請環節:申請人通過上海科技網提交申請材料。

2)審查環節:對提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市認定辦公室審覈後報請市認定指導小組審定。

3)公示與備案環節:審定後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認定辦公室重新頒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2)審查方式:採用網上與書面確認的審查方式。

2.適用情形

適用於發生名稱變更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辦理。

(三)補發證書

1.業務描述

(1)辦理環節

1)申請環節:申請人通過現場提交補證申請材料。

2)審查環節:市認定辦公室對提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進行受理,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補證的決定。

(2)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2.適用情形

適用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補發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