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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糾紛

第一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

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

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爲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爲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爲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

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於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築法》

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2)標的,即工程設計成果:

(3)數量,即設計工程量;

(4)價款或報酬,即設計費;

(5)質量,即設計成果的質量要求;

(6)履行。當事人約定不明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於以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較爲常見,一般由發包人以設計成果不符合其要求爲由拒付設計費而引起。此類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要點與工程勘察合同相同。但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任往有下列兩個問題:

(1)設計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此類案件中,設計人(承包人)一般主張其設計任務已經完成,發包人已經簽收了設計圖紙且未提出異議;發包人則往往抗辯稱其並未認可設計圖紙,且未實際使用設計人設計的圖紙。我們認爲,對此爭議應按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及交易慣例予以處理,若發包人在籤計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應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設計任務;若發包人在簽收圖紙後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提出了異議或修改意見,而設計人未進行修改的,應認定設計人未完成設計任務。現舉兩個案例說明該問題。第一個案例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份廣告設計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委託設計人爲其商場進行廣告設計並施工,驗收以現場肉眼目測爲準。後來設計人依約完成了設計施工任務,發包人亦如期開業。因發包人拖欠設計施工報酬,設計人便訴至法院。訴訟中,發包人抗辯稱設計人設計施工的廣告存在質量問題,其曾要求設計人進行整改,但遭拒絕,故其有權拒付設計施工報酬。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是,發

包人於實際使用該廣告半年後方提出質量異議。據此法院認爲,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驗收標準是以現場肉眼目測爲準,現發包人已實際使用該廣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故可以認定設計人已經完成了設計施工任務併爲發包人所接受,因而判令發包人依約支付設計報酬費用並支付違約金。第二個案例是:雙方當事人簽訂了一份設計合同,約定發包人委託承包人爲其廠房進行設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包人將設計圖紙交於發包人。發包人收到圖紙後提出了異議,要求承包人修改。但承包人認爲圖紙中並無錯誤,拒絕修改,因而發包人便拒絕支付設計費,遂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承包人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設計,發包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承包人必須及時整改,否則不得請求支付設計費。

(2)設計費標準。發包人拒付設計費的另一點理由一般是認爲設計費過高,要求按照市場價評估確定。由於設計本身是一種智力勞動,設計的理念也有所不同,其價格並無統一標準,因此對於發包人的該項請求,法院一般均不予採納。

第二篇: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簽訂、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1、當事人協商解決;2、通過訴訟或仲裁依法解決;

三、我們是這樣處理合同糾紛的

1、儘量通過非訴訟、非仲裁手段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適時啓動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非訴訟協商對策或應訴策略。

4、依法參與非訴訟或訴訟、仲裁等活動,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當事人聘請律師解決合同糾紛的流程及收費標準

(一)流程

1、當事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與我們先行溝通。如來我們這裏諮詢,通過電話向我們諮詢;通過聊天的方式向我們諮詢等等。

2、與我們簽訂有關委託協議並交納律師服務費。

3、由我們指派專職律師,爲當事人具體處理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我們的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會有以下工作環節:

(1)徵得我方當事人同意,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用最小成本、花最少的精力,依法實現我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主要工作環節】:我方當事人願意由律師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是我們律師向對方發出《律師函》的基礎;一旦對方當事人有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意思表示,我們的律師及時給我方當事人提出處理意見供當事人參考或一旦我方當事人與對方達成糾紛和解協議,我們的律師幫助我方當事人草擬、審覈糾紛和解協議是我們具體的服務內容。

(2)在我方當事人不願意向對方發出《律師函》,敦促對方當事人履行有關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我們的律師會盡快啓動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重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訴訟策略;擬製起訴狀並採取起訴或申請仲裁等方式,啓動有關法律程序。

(3)在對方當事人擬採取積極或攻擊型方式處理合同糾紛的情況下,我們律師會全面瞭解案情,爲當事人擬製出非訴訟解決合同糾紛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方案或提綱。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依法我方當事人設計處理糾紛的思路,制定具體的非訴訟和解方案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略;擬製答辯轉,應對並參與有關法律程序。

(4)在由我方當事人啓動有關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需採取積極的工作態度,爭取我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面落實到實處。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及時提醒我方當事人依法追加訴訟請求、依法保全對方的財物;思考、制定工作思路和提綱。

(5)在由對方當事人啓動有關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需要及時全面瞭解案情,爲我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糾紛的前期訴訟困擾。

【主要工作環節】:我們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是:收集、整理、分析有關證據;透徹分析案情,擬製出非訴訟解決合同糾紛或應訴、參與仲裁活動的方案或提綱;及時依法爲我方當事人解押被保全、扣押的財產、賬戶;適時提醒我方依法舉證、提起反訴等

(6)由我們的律師與有關辦案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放矢的解決合同糾紛

(7)參與具體的、調解訴訟活動,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

(8)向有關辦案機關提交代理意見意見。

(9)根據辦案機關對合同糾紛的判決、處理結論,分析結論的合法性、公正性,對當事人提出繼續處理本案的參考性意見。

(二)收費標準

1、標準原則合同糾紛的律師費,是根據江蘇省司法廳的收費標準、案件的難易程度、律師的工作量大小以及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的。

2、參考價格

合同糾紛的律師費由以下二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基本收費

(1)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南京市城區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三千元。

(2)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南京市,但不在城區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四千元。

(3)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江蘇省,但不在南京市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五千元。

(4)合同糾紛處理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臺),但不在江蘇省範圍內的,律師費用,原則上不低於六千元,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數額。

(5)涉外合同糾紛(含港澳臺),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基本收費。

(6)重大、疑難合同糾紛案件,由我們和當事人協商確定律師費最終基本收費。

第二部分,根據爭議財產標的,不高於下列比例,累進制另收的費用

1萬元(含)以下,免收累進費用;

1萬元-10萬元(含),按照4%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萬元-50萬元(含),按照3%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50萬元-100萬元(含),按照,2.5%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0萬元-500萬元(含),按照2%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500萬元-1000萬元(含),按照1.5%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1000萬元以上,按照0.7%的比例,加收累進費用;

五、我們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應該遵守的紀律和服務保證

(一)紀律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服務保證

1、我們的律師均嚴格按照服務流程,依法爲我方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2、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我們的律師應該及時依法將有關案情、動態通報我方當事人。

3、我們的律師應及時根據案情發展的需要,向單位彙報案情,取得工作指導。必要時,由單位向司法局、廳進行彙報,或向有關部門通報、反映,爭取有關部門對我們律師工作的支持。

4、我們的律師處理合同糾紛的策略和方案,需要報單位審覈通過。

5、具體的法律服務工作,由我們的律師盡職盡責完成;

6、我們的律師全程參與合同糾紛處理的主要環節;

7、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我們律師關於處理合同糾紛的書面意見;

8、根據辦案機關對合同糾紛的判決、處理結論,分析結論的合法性、公正性,對當事人提出繼續處理本案的參考性意見。

第三篇:合同糾紛

樑明宗與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買

賣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法官:文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樑明宗,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漢族,北京易三豪建材經營處業主,住北京市朝陽區管莊鄉郭家場村西197號。

委託代理人趙寧,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漢族,北京易三豪建材經營處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朝陽新城二區8號樓11單元101室。

委託代理人周強,北京張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北二村小李莊路甲68號院。

原告樑明宗與被告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宏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8月25日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蔡黎獨任審判,於2014年9月28日、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樑明宗及其委託代理人周強、趙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江蘇宏大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樑明宗起訴稱:2014年5月11日,樑明宗經營的北京易三豪建材經營處(以下簡稱經營處)與江蘇宏大公司簽訂鋼材供貨合同,約定:貨到現場3-7天付清全部貨款50%,30天內付清全款,並約定了欠款應付的加價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014年5月12日,樑明宗向江蘇宏大公司所在工地運送各種鋼材共計83.241噸,但江蘇宏大公司至今未支付貨款。故樑明宗訴至法院,要求江蘇宏大公司支付貨款316 594元、違約金(以貨款的50%爲本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給付之日止,以貨款的50%爲本金、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給付之日止,均按照每日千分之3計算)以及加價款8324.1元(以83.241噸爲基數,每噸加價100元計算),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樑明宗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予以證明:1、鋼材供貨協議;2、送貨單;3、銀行承兌匯票;4、證人張飛的證言;5、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

被告江蘇宏大公司未出庭、未提交證據、未答辯。

雖然江蘇宏大公司未出庭質證,但本院審查了樑明宗提交的證據1-3、5的原件、證據4中證人張飛持有效身份證件出庭,故本院對證據1-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經營處繫個體工商戶,樑明宗是經營處的業主。2014年5月11日,樑明宗經營的經營處與江蘇宏大公司簽訂《鋼材供貨協議》,約定:江蘇宏大公司向經營處購買鋼材一批,江蘇宏大公司於貨到現場3-7天之內付清全部貨款的50%(以出庫單發生的數量爲準),30天內付清全部貨款;鋼材價格按照付款當日市場價格爲準(欠款部分每噸另加價100元);江蘇宏大公司如到期不還,每逾期一日,應按遲延償還貨款總額千分之3向經營處支付違約金。經營處與江蘇宏大公司分別在協議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樑明宗與楊立國分別代表經營處與江蘇宏大公司在協議上簽名。2014年5月12日,經營處向江蘇宏大公司的河北

固安工地供應了不同型號的線材、螺紋共計83.241噸,唐茂永在送貨單上簽名。江蘇宏大公司曾交付樑明宗一張金額爲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但由於江蘇宏大公司未在被背書人處蓋章而沒有承兌。

庭審中,經樑明宗申請,本院委託北京市朝陽區價格認證中心就送貨單中鋼材的市場價格進行鑑定,結論爲送貨單中鋼材的市場價格爲316 594元。樑明宗對鑑定結論不持異議,同意以該數額計算貨款及以此爲基數分段計算違約金,同時將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由每日千分之5調整至千分之3。

庭審中,楊立國到庭稱其曾代表江蘇宏大公司簽訂協議,確認經營處供應鋼材的事實以及鑑定結論確定的價格。

上述事實,有樑明宗提交的上述證據、財產價格鑑定結論書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經營處繫個體工商戶,樑明宗作爲經營處的業主,作爲本案原告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經營處與江蘇宏大公司簽訂的《鋼材供貨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經營處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江蘇宏大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貨款316 594元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的每噸加價100元的加價款8324.1元。故樑明宗要求江蘇宏大公司支付貨款及加價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江蘇宏大公司未及時支付貨款,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樑明宗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將考慮江蘇宏大公司的違約情節、給樑明宗造成的利息損失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對於樑明宗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樑明宗支付貨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四元及加價款八千三百二十四元一角;

二、被告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樑明宗支付違約金(其中以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七元爲本金、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以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七元爲本金、自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

三、駁回原告樑明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三百一十一元、鑑定費三千元,由被告江蘇宏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不上訴處理。代理審判員蔡黎

二〇一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員齊鑫娜

第四篇:合同糾紛

合同標書快遞延誤賠償糾紛案

原告: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紹堯,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揚志鰲、孫建明,上海市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簡稱ups公司),地址:美國佐治亞州格蘭雷克帕街55號。

法定代表人:羅伯特·j·克蘭寧,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小耘,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建華,中國外運上海公司法律部經理。

原告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發生國際航空物資運輸合同標書快遞延誤賠償糾紛,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爲參與也門共和國港務局岸邊集裝箱起重件投標業務,於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託被告辦理標書快遞,要求其於當月25日前將標書投遞到指定地點,被告表示可以如期送達。但是,因被告經辦人的疏忽,致使標書在滬滯留兩天,延遲到同月27日下午纔到達指定地點,超過了26日投標截止日期,使原告失去投標機會,蒙受較大經濟損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所收運費人民幣1432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360美元,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未就標書到達目的地的日期有過明確約定;被告爲原告快遞標書費時六天零五個小時,並未超過國際快件中國到也門四到七天的合理運輸時間,無延誤送達標書的事實。標書在上海滯留兩天,系原告未按規定註明快件的類別、性質,以致被告無法報關,責任在原告。即使被告延誤送達,應予賠償,亦應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修改議定書)規定的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應予駁回。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振華有限公司於1993年7月20日上午電話通知被告ups公司攬貨員,表明7月21日需快遞一份文件到也門共和國參加投標。當日下午,被告交給原告一份ups公司運單,讓原告填寫。該運單背 1

面印有"華沙公約及其修改議定書完全適用於本運單"和"託運人同意本運單背面條款,並委託ups公司爲出口和清關代理"等字樣。7月21日上午,被告到原告處提取託運物標書,並在ups公司收件代表簽字處簽名,表示認可。被告收到原告標書後,未在當天將標書送往上海虹橋機場報關。直至7月23日晚,被告才辦完標書的出境手續。該標書7月27日到達目的地。原告得知標書未在投票截止日--7月26日前到達目的地後,於7月27日致函被告,要求查清此事並予答覆。被告回函承認ups公司在該標書處理上犯有未嚴格按收件時間收件(截止時間爲16時,而原告標書到被告上海浦東辦事處是16時45分)、未仔細檢查運單上的貨品性質、未問清客戶有否限時送到的額外要求三點錯誤,並表示遺憾。

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ups公司作爲承運人,理應迅速、及時、安全地將原告振華有限公司所需投遞的標書送達指定地點。但是,被告於1993年7月21日上午接受標書後,未按行業慣例於當天送往機場報關,直到23日晚纔將標書報關出境,以致標書在滬滯留兩天半,被告的行爲違背了快件運輸迅速、及時的宗旨,其行爲屬延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雖未按被告運單規定的要求填寫運單,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所填運單後,未認真審覈,責任在被告。被告提出的無延誤送達標書的事實及致使標書延期出境的主要原因在於原告運單填寫不適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運費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缺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quot;"華沙公約"和它的"修改議定書",我國政府均已加入和批准。該公約修改議定書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在運載登記的行李和載運貨物時,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爲限,除非旅客或託運人在交運包件時,曾特別聲明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利益並繳付必要的附加費"和"如登記的行李或貨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延誤,用於決定承運人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爲該一包件或該數包件的總重量"的規定,在被告運單背面書寫明確,故應視爲原告和被告雙方均接受上述規定,被告應按"修改議定書"規定的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標書運單

上填寫總重量爲8公斤。

據此,該院於1995年9月18日判決:

一、被告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自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法郎(摺合人民幣12695.47元)。

二、原告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一審判決宣判後,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被告已履行了判決

第五篇: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

產品說明書

一、業務說明

當今社會經濟活躍,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範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爲衆多民商事主體追求的目標。特別是作爲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麼,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

(一)、概述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合同的糾紛主要體現在:(1)、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2)、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3)、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4)、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5)、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爲是民事法律行爲,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

訴論等。

(二)、解決方式

(1)、協商

促進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糾紛,提供法律諮詢,快速有效的處理問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在第三人蔘與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以上的幾種解決方式的適用要根據不同的合同糾紛的性質,可以同時適用,但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只能單一適用。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合同律師對合同糾紛進行法律分析的同時,幫助您制定規範嚴謹的合同,讓您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第一、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爲,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避免合同糾紛

和處理合同糾紛的有效機制就是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諮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第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爲防範欺詐行爲,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

第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但由於對合同性質瞭解不細,可能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

第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第五、注重用詞嚴謹。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覆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複,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

第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責任。

第七、注意定金與訂金的條款。

第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

第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

不同種類的合同,特別是不同行業的合同具有各自的特點

與規律,所以制訂某一行業的格式合同條款已經越來越重要,特別是需要在違約責任的認識與防範方面儘量做到準確、規範、完整。

二、收費項目及其標準

1.收費項目: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爲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2.收費標準:合同標的額

1--10萬元以內部分(含10萬

3%以內

元)

10--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2.5%以內

50--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 2%以內

100--500萬元部分(含500萬

1.5%以內

元)

500--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

1%以內

元)

1000--5000萬元部分(含5000

0.75%以內

萬元)

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以內收費

三、委託流程

1、可以通過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的官方網站了解本所的法律服務,進行在線諮詢;

2、到律所要求進行法律服務時,提前一天通知;

3、破產企業聘請本所律師或本所承辦破產企業的法律事務,必須要簽訂書面協議,持公司或公民的有效證件;

4、要明確授權範圍,以書面爲有效形式;

5、交納代理費,由律所開具書面憑證和發票。

操作手冊

一、證據材料

合同原本,變更、解除、附協議等合同文本,企業營業執照、申請登記表,銀行資信證明、註冊資金、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聯營生產、銷售的有關財務憑證,利潤平衡表、資產登記表、資產折舊比例、盈虧分類帳。

提供證據,必須註明提供人單位名稱、時間、提交的複製品完整,複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對複印件必須註明“已與原件覈對無異”,提交的外文書證,必須附送中文譯本。

二、辦案流程

1、準備申請立案的法律文書和相關資料;

2、向法院申請立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3、立案後,協助當事人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

4、庭審;

5、申請執行。

三、格式文書

1、委託代理合同

2、授權委託書

3、律師函

標籤: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