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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體制改革策劃方案(精選多篇)

第一篇:小型水利工程體制改革策劃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體制改革策劃方案(精選多篇)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意見》(雲政發〔**〕 87號)要求和全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會議精神,爲積極穩妥推進我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明晰工程產權爲核心,以保障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爲根本,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爲前提,改革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強工程管理,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調動和激發社會辦水利的積極性,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農村水利建設與管理的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農民用水利益至上的原則;

(二)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落實工程建設和管護責任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規劃指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建設和管理的原則;

(四)堅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實行民主決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的原則;

(五)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的原則。

三、主要目標

通過改革,切實解決當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主體不明確,管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利管理體制,明確所有權,放開經營權,形成自主經營、自我管理的發展機制,促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走上市場化運作的軌道,提高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四、改革範圍

××縣農村小型水利改革涉及全縣六鄉兩鎮。具體改革範圍如下:

(一)輸水管道及直接爲農田灌溉排水服務的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及渠道工程;

(二)小壩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鎮村集中供水、農村人畜飲水(人飲安全)工程。

五、改革形式

本次體制改革鼓勵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等多種形式,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宜包則包、宜租則租、宜股則股、宜賣則賣,進一步明確小型水利工程的產權。小水窖、小水池、小水井工程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則合理確定工程產權,登記,發放產權證。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託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調動民間投資、建設、管理水利的積極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機制,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

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個人或組織,作爲小型水利樞紐工程的建設與管理、運行、維修養護、安全保衛、防汛等的執行主體,負有對水利工程進行規劃設計、籌資建設、組織施工、使用管理、安全運行、維修養護的責任與義務。同時,應制定各項規章和管理制度,搞好水量統配與灌溉服務,協調好用水戶之間的關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通過承包、租賃或拍賣等形式回收的資金,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次改革涉及四個類型的水利工程,改革的水利工程及建議如下:

(一)農村自來水工程(包括水源及管網)。改革方式採取用水戶協會及委託爲主,結合承包方式進行改革。一是隻涉及一個村的自來水工程採用委託和用水戶協會的方式進行。二是涉及幾個村的自來水工程,採用用水戶協會的方式進行改革(由鎮人民政府委託管理)。

(二)鄉鎮自來水工程。由縣水務局委託鄉政府水管站管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與用水戶協會共同管理的方式進行。

(三)以農戶自用爲主修建的小水窖、小水井、小水池。改革方式採取“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方式進行。其產權屬農戶所有。

(四)農田排灌工程、水源工程、溝渠、管網等。改革方式以委託管理及用水戶協會爲主,結合承包的方式進行。

六、實施步驟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意見》(雲政發〔**〕 87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分爲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制定方案,時間從**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縣水務水電局組織人員在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召開改革試點工作動員會議,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全省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縣工作會精神,全面細緻的開展調查摸底工作,並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公開實施、簽訂合同,時間從**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確定改革方案的基礎上,按照本次改革涉及的四個類型的水利工程進行分類,並對於採用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委託管理、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形式進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記造冊,審覈批准,簽訂合同,發放證書等相關手續。

第三階段:總體評估、查漏補缺,時間從2014年5月1日至12月30日。要通過採取開展“回頭看”,查漏補缺的方式,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驗收,提出下一步工作任務和整改完善措施。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資料、各種會議記錄、產權證、合同書等資料認真進行清理,分類立卷歸檔,確保檔案完整。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管理權責模糊、主體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等問題,造成了“國家管不了、集體管不好、農民管不到”的狀況,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利益得不到充分發揮,不適應我縣農業、農村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規範和加快我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夯實我縣農業發展基礎,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以本次改革爲契機,規範和完善轄區內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及時成立領導小組,負責開展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按期全面完成改革任務。

(二)落實政策,爲開展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保駕護航

本次改革按照責權一致、有機統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尊重民意、維護權益、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進行。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上級有關政策,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保駕護航。

一是要依法保護支持改革主體。我縣將根據省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意見》(雲政發〔**〕 87號)文件精神,依法保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於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等形式經營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買斷或投資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並可繼承和轉讓。改革後,工程所有者和經營者同樣享有獲得國家資金補助等有關優惠政策和扶持的權利,並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和遵守水資源合理開發保護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多種經營。對社會團體、法人、個人投資修建工程的,並將採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二是要嚴格執行水價政策。改革後的工程供水價格,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施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170號)及**省水價改革的有關規定,在縣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內商定,並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上報縣物價部門按照規定批准後執行,用水戶應遵守批准的水價方案和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三是要切實管好回收資金。通過改革所收回的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於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充分接受縣紀檢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國有工程改革回收資金要作爲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縣財政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投入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

(三)通力協作,認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確權劃界工作,確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做好水利工程產權劃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國土、水務等相關部門要加大協作力度,認真開展好水利工程的產權劃界工作,以促進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凡是新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要實現新建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制定建設方案的同時制定管理方案,覈算管理成本,明確工程的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對沒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項。新建水利工程,管理範圍未明確劃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開工建設。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管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並明確劃定工程的管理範圍、樹碑立界。縣水務、國土、規劃部門共同監督。對已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權屬單位提出申辦水利工程產權劃界要求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並考慮歷史條件和現狀,積極配合其做好產權劃界工作,確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落實責任,確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落到實處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是公益事業,各鄉(鎮)、各級有關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要將此項改革作爲當前一項重要的工作狠抓落實,通過簽訂責任狀,明確目標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的工作格局。

第二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流程

桂花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流程

爲規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加快改革工作步伐,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14?87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縣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成立領導機構(1月11日至13日)

各村委會於1月13日以前成立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負責本村轄區內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相關材料報鄉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宣傳發動及工作人員培訓(1月12日至16日)

1.於1月16日前召開村“兩委”班子、村民小組長會議及村民會議,廣泛宣傳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政策、目的及意義。使廣大幹部羣衆對改革工作有充分認識和了解,充分調動幹部羣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其參與到改革工作中來,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2.於1月16日以前對村“兩委”及村民小組進行業務培訓,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相關政策,通過培訓使所有參加改革的工作人員掌握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方法、步驟和各項要求,明確各自責任,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3.做好宣傳:各村在1月16日以前出小型水利體制改革黑板報1期,粘貼標語20條。

三、摸底調查,制定方案(1月12日至25日)

1.調查摸底。1月20日以前各村委會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完成所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登記造冊工作。

2.清產覈資、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在鄉改革領導工作組的指導下,1月25日前完成清產覈資、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同時, 根據工程實際,繪製工程平面圖和四至界限,確定位置和管護範圍,特殊工程實測確定。

3.實行一村一策,一塘一策,因地制宜,於1月25日前制定村、組改革實施方案。在制定村、組改革方案過程中,採用何種改革模式,改革後如何管理等一系列問題由羣衆討論決定。在“一事一議”過程中,實行“四籤”(即:會議通知簽收、參會簽到、表態簽字、決議簽名),實行兩個“五分之四”(即: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或戶長到會,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參會人員同意),堅持改革的程序、方法、內容和結果“四公開”。使廣大羣衆真正成爲改革的主體,改什麼,如何改,讓羣衆充分發表意見,讓改革真正做到由受益羣衆說了算。

四、公開實施,簽訂合同(1月25日至2月12日) 1月25日前各村將各個工程的改革形式在工程受益範圍內公示7天,羣衆無異議後,按照改革程序明確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後,簽訂合同,完善相關手續。

五、頒發產權證(2月12日至17日)

1.對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工作組將摸底調查資料(資產評估表,產權界定表),連同《改革實施方案》、《承包合同書》、《委託管理書》報送縣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覈,審查合格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覈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頒發產權證。

2.《產權證》發證時,根據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所屬頒發給所有權者持有。

3.領證人必須憑身份證、《受理產權證登記回執單》領取,並在《產權證發放登記表》上簽名或蓋章。

六、查缺補漏,立卷歸檔,接受縣級組織檢查驗收(年2月17日-2月20日)

在鄉指導組的指導下,各村負責對本村的改革進行查缺補漏、收集整理相關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工作。立卷歸檔工作結束後,各村要對本村的改革工作進行總結,並寫出書面總結和驗收請示,鄉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各村改革工作進行驗收。結束初驗後,要及時糾正存在問題,做好迎接州縣檢查評估驗收的準備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各種表格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填寫的數字要準確規劃、工整清楚,不塗改,使用國家公佈的簡化字。對工程四至界限表述要清楚、明確,文字敘述不能抽象或模棱兩可。

2.產權證的填寫、審覈、發證各環節工作都要指定責任心強,素質高的人員負責,並明確責任制,不得亂填、亂髮。對不按規定填寫,發放產權證出現問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三篇: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2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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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爲充分發揮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強農業和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現就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以下簡稱小農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認清推進小農水改革的意義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庫容10萬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農村供水工程.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政府組織廣大農民投資投勞,共建成各類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約2014萬處.這些工程規模小,數量多,分佈廣,在抗禦水旱災害,改善農民生產和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體缺位,部分工程管護責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經營管理不善,效益衰減等問題日趨突出,直接影響到工程效益的正常發揮.如不盡快加以解決,不但難以調動農民興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積極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設施也無法鞏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將受到嚴重影響.

近年來,各地在小農水改革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通過明晰工程所有權,落實使用權和經營權,加強了工程管理,充分發揮了工程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較好地調動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民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深受農民歡迎.但是改革過程中也存在着基礎工作不紮實,具體運作不規範,配套改革力度不夠,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需要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突出重點,紮實工作,進一步推進改革.

二,明確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通過改革,力爭在3至5年內,全面完成現有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改革,逐步

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權爲核心,建立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合作組織,投資者自主管理與專業化服務組織並存的管理體制;

——以建立良性運行機制爲重點,採用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爲依據,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非自用工程供水價格(更多內容請訪問好範 文網).

(二)基本原則

——在確保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維護農民用水權益,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調動工程管理者的積極性;

——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明晰工程所有權,落實工程建設和管護責任;

——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政府通過規劃指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手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堅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機制,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實行民主決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相結合,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

三,明晰工程所有權

(一)以農戶自用爲主的小微型農村水利工程

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產權歸個人所有,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製,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產權證.由國家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明確劃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戶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據各地物價部門覈定的水價標準,允許農戶之間按平等協商,互利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調劑餘缺.

(二)受益農戶較多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

實行多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管理體制.在各級政府宣傳,引導和扶持下,用水戶在自願的基礎上,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對於聯戶或自然村興建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成立用水合作小組,協商解決出工,出資及水費計收等事務;對於跨村或跨鄉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範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由國家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明確劃歸用水合作組織所有.

(三)村鎮集中供水工程

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爲主修建的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工程管理委員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鄉鎮水利管理站負責組建,成員由水利部門和受益鄉,村代表組成.以國家和集體投資爲主修建的村,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範圍內的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經用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能.

(四)經營性小型農村供水工程

向鄉村企業,果園,種植場,養殖場等供水的經營性工程,組建法人實體,實行企業化運作.單個人投資的工程,由工程投資者作爲責任主體.多方投資入股的工程,實行法人實體內勞動者合作經營,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國家對工程建設的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可由鄉鎮委託水管站等基層農村服務組織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賣給個人經營.

新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必須服從本地水利發展規劃,堅持以農民自籌爲主,國家補助爲輔,多層次,多渠道籌集工程建設資金,明晰工程建設和管理主體.

四,轉換運行機制

(一)用水合作組織

用水合作組織可以自己經營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術知識,生產經驗和經營管理能力的"能人"經營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對用水合作組織負責並受其監督.

(二)承包

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進行經營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組織內部成員,也可以是外部人員和組織.

(三)租賃

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租人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並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覈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必須經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股份合作

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爲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參與經營管理.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可以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爲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並留

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於工程的維修改造.

(五)拍賣

將工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競爭,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最終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根據工程設施的資產結構和規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權,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涉及地方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的水庫,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可按受益範圍成立多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小型塘壩,抽水排澇泵站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設施,允許實行承包,租賃,拍賣或股份合作等經營管理方式.

五,規範改革運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水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對工程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和搞好宣傳發動的基礎上,按照劃分範圍,界定所有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建檔立卡等步驟組織實施,規範化操作.

無論是用水合作組織聘用"能人"管理方式,還是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方式,都必須依法簽訂合同,規定工程的性質,用途,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資金,歸工程所有者,並專項用於發展當地的農村水利事業.回收資金的使用審批,按地方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改制後的工程供水水價及排水收費標準須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當地政府的指導與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

工程承包,租賃等合同年限,可結合各類工程實際,分別予以確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從防汛抗旱調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別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收益.

六,加強組織領導

小農水改革不僅關係到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也關係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同時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作爲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來抓.要加強政府的引導,扶持,服務和監督職能,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促進農村水利事業發展;要建立規範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思想認識,妥善解決改革中的各種問題;積極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引導農民組建各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充分調動農民興辦農村水利的積極性.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要密切配合計劃,財政,物價,國土,農業等部門共同推進小農水改革,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加大對小型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小農水改革的配套措施,爲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實現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運行創造有利條件.要加強對農村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農村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防止掠奪式開發水資源和經營者壟斷水資源;防止擅自改變工程用途,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平衡;嚴禁政府補助經費,農民投資和收取的水費被截留挪用;嚴禁無償平調農民投工等行爲的發生.要統一認識,積極引導,明確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責,組建程序,管理制度,幫助用水合作組織按法律規定註冊登記;要制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層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既要保證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又要使經營者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注意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同時抓好典型,總結經驗,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動改革工作的深入進行.

第四篇:襄陽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實施細則

襄陽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

實施細則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陽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襄辦發[2014]25號)的要求,爲有效地解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主體缺位、權責模糊、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等突出問題,進一步保障工程安全,發揮工程效益,建立適應新形勢下農業和農村發展新要求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體制,爲糧食增產、農民增收奠定堅實基礎,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在認真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做好試點工作。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調查摸底,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選好試點,以點帶面。

(一)認真學習襄辦發[2014]25號文件,準確領會文件精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工程,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組織水利、財政、發改、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認真學習襄辦發[2014]25號文件,全面準確領會文件精神,熟悉改革內容和改革的相關政策。各縣(市、區)水利部門要加強專項業務培訓,對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員經考覈合格後方可進行工程使用或經營管理。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市裏成立了由市委分管領

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爲成員的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人員從成員單位抽調,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推動改革工作,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三)開展調查摸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具體調查摸底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水利部門牽頭擬定具體改革實施方案,組織財政、國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審覈修訂,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後,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選好試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各縣(市、區)要因地制宜地選好試點,解決“誰來管?管什麼?怎麼管?”的三大問題。

根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不同類型,在分類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基礎上,可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託管理等多種形式,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護機制,解決“誰來管?”的問題,確立管護責任主體。可從受益戶中推選一人專職管理,也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確定管理責任人。

工程管護責任主體確立後,要引導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訂立的合同(協議)的有關規定,做好配水、放水等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切實加強渠道清淤、

維修、養護等日常維修養護,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原有功能。通過合同(協議)的訂立這一方式,明確具體管理內容,解決“管什麼?”的問題。

解決“怎麼管?”的問題,就是解決管護經費籌措的問題。管護經費籌措有以下渠道:一是按灌溉用水量加收一定的羣管費。根據《湖北省水利工程水價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政府259號令)羣管費是末端渠系的管理費用,包括管水員的工資和末級渠系維護費,最高不超過0.015元/立方米。其中40%用於末級渠系的維護,60%用於管水人員工資和管理費用,由用水者協會或灌溉經營者支配。二是各有關部門可採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三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羣衆自願投工投勞。四是通過改革所回收的資金。五是接收種糧大戶、在外務工成功人士的捐贈等經費。

各縣(市、區)要結合各地小農水項目建設,選擇1-2個基礎條件較好,羣衆積極性高的鄉鎮進行改革試點。並在試點召開全市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體制改革現場會,進行觀摩學習,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二、在辦好試點的基礎上,實施全面推進。

各縣(市、區)要通過採取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的方法,規範運作,實施全面推進。

(一)陽光協議,規範操作。

改革方案必須事前公示,接受羣衆監督。公示地點要選在受益區所在村民小組醒目的位置,公示時間不低於3天,並要公示市、縣、鎮監督電話。公示內容應規範、完整,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1、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工程所在位置,涉及村組、人口,灌溉面積,設備設施數量、品質情況等。2、擬採取何種方式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3、本次改革的工程的擬定使用或經營管理期限。4、管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5、徵求受益戶羣衆意見情況。6、參加競拍的人員情況。7、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時間、地點及回收資金金額等。

改革方案在水利工程受益範圍內公示後,由縣(市、區)水利部門監督公正進行,在公開招標等方式中公平實施。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主持改革;跨鄉鎮工程由縣(市、區)水利部門主持改革。通過改革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後,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須依法簽訂合同,規定工程的性質、用途、管理人員、管理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和責任追究、使用或經營期限、工程維護標準和管護制度、防汛抗旱調度和工程安全運行責任等內容。改革後工程的使用或經營管理期限,可根據工程特點和當地情況具體確定,原則上爲2—10年,超期須續簽合同。期滿後,原使用或經營管理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簽權。實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廣泛徵求工程現

有受益農戶的意見,按照股份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股東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並報縣(市、區)水利部門備案。

(二)專款專用,切實管好回收資金。通過改革所回收的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於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財務收支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回收資金納入鄉鎮財政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財政、水利等部門共同制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從受益戶中推選一人專職管理,可不回收資金,只交押金,到期後工程基本完好後退還,損毀未修復的從中扣除,所扣款項也必須用於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

(三)發證建檔,統計信息。改革完成後,要及時登記發放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水利局的統一要求監製,縣(市、區)水利部門代表政府登記核發工程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並及時彙總整理建檔。

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統一使用32開雙面彩印,正面爲封面,標明“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背面爲工程簡明示意圖;內芯2頁,1頁載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基本

情況,2頁載明管護責任人權利與義務。

三、強化措施,確保如期通過驗收。

(一)加強考覈,嚴格獎懲。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績效考覈獎懲機制,納入年度目標考覈評比體系,獎優罰劣,推進改革穩步實施。發改、財政、水利等部門要對改革工作做得較好的地區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對推進不力的地區要減少項目資金安排,並通報批評。

(二)宣傳發動,營造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採取粉刷宣傳標語、印製宣傳小冊子、辦村頭黑板報、電視專題片、報紙專欄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廣泛宣傳改革的重大意義、政策法規、措施方案,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三)總結典型,推廣經驗。各縣(市、區)要及時總結改革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大力進行宣傳推廣。同時,全面瞭解、掌握各鄉鎮推進工程管護體制改革的整體工作動態,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解決。

第五篇:水利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

水利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爲充分發揮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強農業和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現就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以下簡稱小農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認清推進小農水改革的意義

小型農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庫容10萬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農村供水工程。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政府組織廣大農民投資投勞,共建成各類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約2014萬處。這些工程規模小、數量多、分佈廣,在抗禦水旱災害、改善農民生產和生活條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體缺位、部分工程管護責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經營管理不善、效益衰減等問題日趨突出,直接影響到工程效益的正常發揮。如不盡快加以解決,不但難以調動農民興建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積極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設施也無法鞏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將受到嚴重影響。

近年來,各地在小農水改革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通過明晰工程所有權,落實使用權和經營權,加強了工程管理,充分發揮了工程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較好地調動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民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深受農民歡迎。但是改革過程中也存在着基礎工作不紮實、具體運作不規範、配套改革力度不夠、發展不平衡等問題,需要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突出重點,紮實工作,進一步推進改革。

二、明確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目標

通過改革,力爭在3至5年內,全面完成現有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的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權爲核心,建立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用水合作組織,投資者自主管理與專業化服務組織並存的管理體制;

——以建立良性運行機制爲重點,採用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搞活經營權,落實管理權;

——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爲依據,在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用戶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非自用工程供水價格。

(二)基本原則

——在確保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維護農民用水權益,充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調動工程管理者的積極性;

——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明晰工程所有權,落實工程建設和管護責任;

——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政府通過規劃指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手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

——堅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機制,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實行民主決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相結合,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

五、規範改革運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水法規和有關政策,在對工程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和搞好宣傳發動的基礎上,按照劃分範圍、界定所有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合同、報批備案、建檔立卡等步驟組織實施,規範化操作。

無論是用水合作組織聘用“能人”管理方式,還是承包、租賃、拍賣和股份合作方式,都

必須依法簽訂合同,規定工程的性質、用途,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資金,歸工程所有者,並專項用於發展當地的農村水利事業。回收資金的使用審批,按地方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改制後的工程供水水價及排水收費標準須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當地政府的指導與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

工程承包、租賃等合同年限,可結合各類工程實際,分別予以確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從防汛抗旱調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別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的前提下,提高經濟收益。

六、加強組織領導

小農水改革不僅關係到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也關係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同時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作爲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來抓。要加強政府的引導、扶持、服務和監督職能,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法規,促進農村水利事業發展;要建立規範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思想認識,妥善解決改革中的各種問題;積極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引導農民組建各種形式的用水合作組織,充分調動農民興辦農村水利的積極性。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要密切配合計劃、財政、物價、國土、農業等部門共同推進小農水改革,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加大對小型農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小農水改革的配套措施,爲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實現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運行創造有利條件。要加強對農村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農村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防止掠奪式開發水資源和經營者壟斷水資源;防止擅自改變工程用途,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平衡;嚴禁政府補助經費、農民投資和收取的水費被截留挪用;嚴禁無償平調農民投工等行爲的發生。要統一認識,積極引導,明確用水合作組織的職責、組建程序、管理制

度,幫助用水合作組織按法律規定註冊登記;要制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層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既要保證農村水利可持續發展,又要使經營者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注意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同時抓好典型,總結經驗,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動改革工作的深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