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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價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來水價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來水價格改革工作方案

近年來,省、市先後下發了一系列水價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項重點工作任務,提出了完成的時間節點和時限要求。根據省、市有關通知精神,爲如期完成水價改革任務,現就我縣水價改革工作方案彙報如下:

一、調整水資源稅標準

依據**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政發〔2017〕61號)和**稅務局、**水利廳、**財政廳《關於發佈**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3號)精神,規定關中地區城鎮公共供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爲: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種行業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縣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爲: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業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爲0.72元/立方米。

我縣水資源費費改稅政策實施後,按照稅費平移原則,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資源稅符合徵收標準,擬將特殊行業用水水資源稅由0.72元/立方米調整爲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調2.28元。

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

《**物價局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建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寶雞市發改委關於做好近期價格重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處理費標準未調整到位的縣,年內務必調整到位。

我縣城區自來水污水處理費現行標準爲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業用水均爲0.60元/立方米,擬調整爲: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

**物價局、**建廳、**水利廳關於印發《**實施城鎮供水階梯水價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具備條件的縣和建制鎮要積極推進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依據文件規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實際,擬定我縣居民生活用水分爲三個階梯,各階梯水價按照1:1.5:3的原則確定。

1、階梯水量與水價

第一階梯:年用水量120(含)立方米以內,階梯基本水價爲2.15元/立方米,維持現行價格不變;第二階梯:年用水量121—180(含)立方米以內,階梯基本水價爲3.23元/立方米;第三階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上,階梯基本水價爲6.45元/立方米。

實施階梯水價僅針對自來水企業的基本水價,不包括代徵的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實施階梯水價後增加的收入,應用於自來水企業實施戶表改造、彌補供水成本上漲和保持第一級水價相對穩定等。

2、實施範圍

階梯水價實施範圍爲已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戶外計量”的居民用戶。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戶外計量”的合表用戶不執行階梯水價,水價按照第一階梯水價標準執行。

3、階梯水價計量結算單位和週期

我縣居民階梯水價以居民家庭戶爲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的住宅爲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水企業爲用戶安裝的水錶爲單位。各階梯年用水量是指每個居民用水戶不超過4人的年用水量;超過4人的,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增加30立方米。每戶人口數由供水企業根據用戶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認定,認定的人口數有效期爲1年。計量結算週期以年爲單位。

四、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根據《**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利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爲貫徹省市工作要求,我縣城區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方案爲:

1、實施範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實施範圍爲我縣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非居民用水戶(含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執行居民水價的非居民用戶是指福利院、養老院、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和各類學校、幼兒園。 對市政、環衛、綠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暫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2、用水定額

按照**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行業用水定額》(**地方標準DB61/T943-2014)規定的分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非居民用水定額和超定額用水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覈定,供水企業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工作。

3、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我縣城區非居民用水水量分爲三檔。用水量在《行業用水定額》內爲第一檔水量,執行現行一檔基本水價標準,不加價;第二檔用水量爲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內(含40%)的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0.5倍;第三檔用水量爲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上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1倍。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第一檔定額內用水價格執行現行標準,不加價;第二檔用水量爲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內(含40%)的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1倍;第三檔用水量爲超過《行業用水定額》40%以上部分,基本水價在第一檔標準上加價2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僅爲自來水基本水價加價,水資源稅、污水處理費和其他資金附加不實行累進加價。

4、計費週期

根據非居民用水習慣和生產週期因素,我縣城區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計量繳費週期以年爲週期執行,當用戶累計水量達到一年水量分檔基數時,即開始實行累進加價。

5、資金用途

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於水,用之於水”原則,可作爲供水企業收入,主要用於管網及戶表改造、完善計量設施和水質提升等方面,也可將部分收入用於獎勵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以促進企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和工藝推廣。

五、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自來水終端水價,擬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