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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精選多篇)

第一篇: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精選多篇)

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增強農業和農民抵禦自然災害能力的有效途徑,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湖北省啓動了政策性水稻保險試點工作,沙洋縣被列爲試點縣。前不久,筆者通過走訪調查,發現目前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農業保險開展情況

沙洋縣從起開展了能繁母豬保險試點,又新增水稻保險、兩屬兩戶農房保險試點。在縣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水稻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快速推進,兩屬兩戶農房保險順利啓步。水稻保險73.58萬畝,財政保費補貼769萬元,能繁母豬保險30797頭,財政保費補貼147.82萬元,兩屬兩戶農房保險6448戶,財政保費補貼58032元。共承保水稻73.78萬畝,佔種植面積的97%,水稻保險財政將補貼1032.87萬元。這些政策的扶持,促進了全縣種、養殖業的穩定發展,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起到了積極作用。

(一)充分準備,認真開展前期工作。

沙洋縣被確定爲水稻保險試點縣後,在全省率先開展了農業水稻保險調研工作。4月初,縣財政局組建了水稻保險專項調查小組,一方面從農業、水利、氣象、民政以及統計等部門收集相關資料,從農業條件、水利灌溉條件、氣候條件以及歷年農業受災情況來充分論證農業水稻保險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全縣13個鄉鎮中抽取3個最具代表性的鄉鎮,通過發放政策宣傳調查表、隨機走訪等形式,收集、整理出了農民對此項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爲領導決策提供了第一手資料和依據。

(二)廣泛宣傳,切實推動三農保險

縣政府成立了三農保險領導小組,農業局、畜牧局、民政局、財政局、人保沙洋支公司等部門參加。人保財險沙洋支公司成立了農險部,並聘請了各村書記、主任、會計爲協保、查勘員,宣傳資料印製了30萬份發放到農戶手中,並在縣、鎮主要交通要道懸掛橫幅標語,在縣電視臺設計滾動字幕,宣傳保險政策和保險知識,讓廣大農民瞭解“三農”保險的作用,理賠程序,使之家喻戶曉,增加農戶保險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精心組織,大力提供優質服務

政策性“三農”保險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採取政策支持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方式,有效調動農民參保、財政資金投入,保險公司承保幾方面的積極性,有效提高農民防範風險的能力,完善了農村保障體系。一是嚴格承保。嚴格執行“三農”保險政策,做到應保盡保,不能有選擇性保險;二是誠實守信。保險公司按要求出具保險憑證,準確及時地做好勘查定損理賠工作;三是強化監督。三農保險從承保到理賠在各村定期張榜公示,加強監督,杜絕騙賠事件的發生。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認識不足,農民缺乏投保積極性。

農民經常與農作物打交道,具有一定的生產經驗,根據地理、氣候的歷史變化情況,一般能夠預知其面臨的風險,導致參保積極性不高。一是存在僥倖心理。沙洋縣農業生產條件較好,大面積的自然災害很少發生,即使財政有補貼,相當一部分農民還是不大願意投保。二是把保險當投資。大部分農民習慣於把交納的保費作爲投資,認爲參保交了錢如果沒有災害,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三是認爲無所謂。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仍有大多數農民選擇由“自己承擔”或“聽天由命”。目前,保險這種分散風險的管理形式還沒有被農民廣泛地認識和接受,政策性農業保險開展受到影響。

(二)險種不足,與農民要求差距較大。

一是參保品種少。現在農業保險只保水稻、能繁母豬和奶牛,許多農民希望能將油料作物、水產養殖業等更多的品種納入保險範圍。二是保險金額低。目前,每畝水稻的直接投入都在300-400元,個別生產條件差的,每畝高達446元。而政策規定每畝最高200元的賠付標準,顯得過低。三是賠付比例低。水稻保險每畝個人交3.5元,最多隻能賠200元,賠付比例上限才57倍。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交15元可賠付2萬元,賠付比例最高達1300多倍。四是起賠點過高。在自然災害和病蟲害達到20%或乾旱達到30%的損失程度時,保險公司才履行賠償義務。

(三)財力不足,縣級財政配套壓力大。

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要求地方財政配套承擔一定比例的保費,我省水稻保險的保費每畝爲14元,中央和省級財政承擔60%,縣級財政負擔15%,我縣有76萬畝水稻,僅此一項保險就要負擔159.6萬元。沙洋是一個農業大縣,財政十分困難,如果配套資金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再擴大保險品種和範圍將難以爲繼。

(四)經驗不足,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難。

一是保險條款制定難。目前適宜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需要的險種條款太少,且相關法制建設滯後,農業保險法律保障體系薄弱,現行的《保險法》與農業保險方面的問題不相適應,在制定保險條款時比較困難。

二是保險公司展業難。由於農業保險目前尚處於試點階段,開辦的時間不長,大多數農民對農業保險不瞭解、不熟悉,保險公司直接面向農民開展業務效率較低,必須依靠政府職能部門和鄉鎮、村組等基層組織才能開展業務,展業困難且成本高。

三是定賠理賠工作難。農業保險的標的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標的價格在不斷變化,賠付應根據災害發生的價值計算,但要正確估測損失程度,預測未來的產量、產品質量以及產品未來的市場價格很不容易。

四是道德風險防範難。農業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一件難以事先確定的預期收益,其標的農作物、畜牧產品的生長、飼養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的管理、照料,因此農業災害損失中的道德風險因素難以分辨。

五是專業技術人才少。農作物保險的專業性很強,要求保險公司和人員既要掌握嫺熟的保險經營技術,又要掌握廣泛的農業技術(包括育種、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等)知識,目前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極度匱乏,影響了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

三、推進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加大政府引導宣傳力度。

農業保險作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地提高對農業經營者的救濟能力,減少農民的經濟損失,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引導,加強對農業保險工作的宣傳,讓廣大農民真正瞭解和懂得國家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意圖,學習和運用“保險”這一經濟手段轉移風險,促進他們積極參加保險。

(二)建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農業保險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政府與經辦機構在開展農業保險中的責任、配套制度以及與其他惠農政策的銜接等尚不明確。建議儘快出臺農業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的性質、費率水平、保障範圍、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組織機構與運行方式、保險公司責任、財政補貼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農業保險工作健康推進。

(三)調整農業保險試點方案。

一是提高保險賠付標準。近年來,農資價格不斷上漲,我縣每畝水稻的平均投入已達到345元,200元的賠償標準太低。建議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時,適當調整賠付標準。

二是擴大農業保險範圍。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加強農險產品的開發創新,擴大保險範圍,豐富保險內容,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逐步滿足農民的需要。

三是減免困難羣體保費。對貧困鄉鎮、貧困村,尤其是貧困戶、五保戶、烈軍屬家庭等,應該採取更優惠的政策。比如,這類羣體的農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

(四)成立較固定的工作組織。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要協調多方利益,涉及面廣,政策出臺難度大,靠單個職能部門難以完成。而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展業理賠、防災防損和產品費率覈定等工作,需要跨部門、跨學科的多種數據、資料和技術的研究積累,需要各方完善統計體系,共享數據資料,聯合研究。因此,建議由政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成立一個相對固定的組織,指導和協調農業保險的發展。

(五)完善有關財政支持政策。

一是安排試點期間專項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一定的專項工作經費,用於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宣傳發動以及補貼試點縣市相關工作費用。

二是妥善解決縣級配套資金問題。中央出臺的許多支農政策,都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當前縣級財政都還不充裕,尤其是農業大縣收支缺口更爲突出。中央財政應根據不同地區實行區別對待的補貼政策,將更多的財力向貧困縣或產糧大縣傾斜。

三是建立政策性農業風險準備金。對農業的風險準備金按照一定比例,建立省、市、縣多級農業保險準備金,用於農業損失發生後的賠償,單獨設賬、獨立覈算,結餘留存,逐年滾動積累,以實現豐年積累、平年結轉、災年調濟。

第二篇: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十字財政分局藍峽

一、 存在問題

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下,幾年來,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取得了長足發展,成績斐然,爲遭受各類自然災害的農民朋友挽回了很多經濟損失,使他們能夠更順利地投入新的農業生產經營,部分解決了他們的後顧之憂。

但不容忽視的是,在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否則將嚴重製約我縣農業經濟向規模化、現代化邁進。具體表現在:

(一)受理農業保險品種過於單一,目前只受理水稻,小麥,油菜等幾個品種,而諸如蔬菜大棚、菸葉種植等還沒有納入其中。

(二)巨災保險支持不夠。一旦發生毀滅性自然災害,而現有農業保險的賠付比例較低,不足以支持受災農戶災後生產恢復,農民就比較容易重新返困,這樣將損害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三)農村農保網絡不健全,農保人才有待加強培訓。目前很多商業保險的觸角都已伸向農村,而我縣政策性農業保險還停留在“政府推動,政策扶持,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層面上,造成自然災害發生後報災,核災不能及時準確,容

易造成受災農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誤解和冷漠。

二、幾點建議

(一)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受理範圍。建議像蔬菜大棚、菸葉種植等投入產出較大的農業項目(它們更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侵害),應在保險公司充分覈驗的基礎上,將其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範圍內。

(二)設立巨災保險制度。考慮到農業保險災害發生的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預見性,根據國家“建立財政扶持下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精神,應儘快建立財政支持下的巨災保險體系。

(三)大力加強農村保險網絡和人才隊伍建設。

建議縣委縣政府領導在鄉鎮級農業保險組織保障、辦公用房安排上加大投入力度,設立專職鄉鎮級農業保險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並在各村、村民組選聘一批責任心強,素質高的農業保險協保員,協助縣級農保機構共同搞好服務,以便農民辦理投保、索賠等手續。

與此同時,上級農保機構還應重視對農業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尤其是農業生產經營的技術培訓,幫助農民提高防災抗災意識和能力,培養一批懂農業、懂保險的高層次農業保險專業人才。

2014年5月15日

第三篇:對於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探討

對於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探討

楊君岐1 侯曉康1 楊瑞琴2

( 1. 陝西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陝西 西安 710021;

2. 山東省濟南康樹工貿有限公司 山東 濟南 250100)

摘要:本文從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現狀出發,對我國華東、華南華北、華中、西南西北以及東北地區代表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進展情況進行分析和闡述,並對其所面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總結,最後就如何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給出瞭如下政策建議:加快立法進程、構建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等建議。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概述;政府引導;政策建議

exploration on perfecting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china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his paper analyzed and elaborated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represent provinces and cities of eastern, southern, northern and central china, and analyz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asons of policy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china, an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develop policy-oriente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re as follows: speeding up legislative process, building agricultural catastrophe risk scattered mechanism, increasing government efforts to support the proposals.

keywords: political 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overview; government guidanc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一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相關理論闡釋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界定

顧名思義,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相對於商業性農業保險而言的,是政府對於保障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而設計和實施的具有政策扶持和優惠的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旨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提高農業生產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改善民生。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特有屬性

首先,政策性農業保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一方面體現在保費的交納方面,由於政策性農保並非強制所有的農戶一定要參加,而是鼓勵有意願的農戶自願交納一定的保費,並由政府和地方財政共同補貼的這樣一種“三方共付”的保險制度。那麼,沒有交納保費的這部分農戶顯然沒有條件再接受政策性農保的保障和福利,被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政策性農保顯現出顯著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作爲這項政策的主導者,對農業發展、糧食市場的供需平衡肩負着全局統籌和主導義務,通過普及和實施政策性農保,在完善我國社保體系,縮小城鄉差距,增強農業生產抵禦自然災害等方面,顯示出強烈的正外部效應。此外,由於國家農業巨災救濟和補償制度的存在,使得一部分地區、一部分農戶存在着“無災收益”的搭便車行爲;

其次,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三方共同博弈的結果。在完全沒有任何農業保障制度的情況下,高風險低回報的農業經濟生產使得農民朋友受益甚微,在有些年份由於巨災降臨,甚至會造成“入不敷出”的情形,如果將所有的農業風險轉嫁給農業保險機構,顯然,作爲以盈利最大化爲目標的保險機構會關閉這部分保險業務,從而避免“低保費、高賠付”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作爲主導方和支持者對農業保險市場進行干涉,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分別對承擔農業風險的保險機構和農民朋友予以一定的支持和鼓勵,以保證農業保險機構的正常盈利、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長和農民生活的平安保障。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概述

自2014年政策性農保在江蘇、新疆、四川、湖南、內蒙古、吉林等6省開展試點以來,發展勢頭良好,成就顯著。下面,遵照國家行政地域的劃分,我們分別對華東、華南、華北、華中、西南、西北和東北地區的代表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進展情況進行歸納和總結。

(一)華東地區

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爲華東地區“共保模式”的代表,最初由人保財險、中華聯合、太平洋產險等十家保險公司於2014年3月成立,人保財險公司作爲首席承保人,佔取份額爲60%,其餘九家公司爲共保人。然而在2014年3月份,“共保體”成員調整爲五家: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大地財險、永安財險、安信農業保險,其中,依然作爲首席承保人的人保財險,所佔份額提高到了77﹪。人保財險受“共保體”各成員委託,在各試點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負責保單出具、查勘核損、財務清算等工作。

(二)華南、華北地區

廣東省和海南省作爲華南地區農業生產比較有特色的倆個省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歸功於農業經濟發展規模集約化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推動和支持。首先,華南地區農業產業化及農業產業集羣已經形成,訂單農業、科技農業、藍色產業帶已經成爲華南地區農業經濟的代名詞。農保產品的保障範圍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水產養殖、橡膠樹和香蕉風災、甘蔗火災、水稻保險、漁船全損保險等;其次,根據參保者承受風險能力的不同,實行差別保費補貼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作爲華北地區政策性農保推廣和實施最早的省份,至2014年末從保費收

入、補貼金額和承保面積等指標來看,所取得的成就已位於全國各省市之首。在基礎農作物方面承保的農產品主要有:玉米(400元∕畝)、小麥(400元∕畝)、大豆(200元∕畝)、葵花籽(250元∕畝)、油菜籽(170元∕畝)等;在養殖畜牧業方面承保的主要有:能繁母豬、生豬養殖、肉羊養殖、肉牛養殖等。 在保費補貼比例方面,截止到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累計下撥財政資金13. 2億元,專門用於補貼農牧業保險水平和提高保費給付標準。其中,在種植業方面,財政部補貼35﹪,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5﹪,農戶自付10﹪;在養殖業方面,財政部補貼爲能繁母豬補貼50﹪,自治區本級財政補貼20﹪,盟市、旗縣財政補貼均爲10﹪,其餘10﹪由農戶承擔;奶牛保險由財政部補貼30﹪,自治區補貼50﹪,其餘20﹪由農戶自付承擔。

(三)華中地區

自2014年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正式啓動以來,省政府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保險公司自營”的管理運作模式,實施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的貫徹和推廣。全省按照從村到鎮再到縣的順序進行投保登記,以縣爲單位簽訂統一投保單。保費由農民個人繳費、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貼三部分組成。主要險種有:水稻保險、棉花保險、油菜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水產養殖保險、泥石流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等。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起步比較晚,急於提高和改善的問題頗多,比如說,辦理農業保險的機構太少,全省共有二十一家財險機構,而受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單位僅僅只有倆家,根本無法肩負起全省政策性農保保障當地農業正常生產的重任。

(四)西南西北地區

由於地理環境的影響,我國西部地區是全國自然災害特別是地震、山體滑坡、泥石流、火災、雪災發生最頻繁、受災程度最嚴重的地區。所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在該地區起步非常早,這也體現了政府對西部農業發展的重視,對西部人民安居樂業願望的深切人文關懷。比如說新疆畜牧業保險早在五十年代就已經受到黨中央的重視和發展了,從剛開始僅僅以保障耕畜業爲主,到今天基本上覆蓋大多數家養牲畜、基礎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甚至還將牧區房屋保險納入農業保險體系之中。在西藏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已經開問展到三十多個縣和區,並且在2014年之前,西藏自治區計劃將70多個縣區全部納入到農保體系中。

但是,西部地區政策性農保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在於核損的高成本和由於高賠付率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由於高海拔、自然條件和交通便捷條件的限制,核損人員很少能夠及時的抵達到受災現場。而且,由於國家在西部地區各項財政指出的高度扶持,基本上只要是受災或者動物的死亡,均會受到賠償和給付。這樣就造成了牧民眼睜睜的看着家畜生病死亡也不願意花錢去醫治的情況。所以,這樣就造成了保險機構和牧民之間的道德風險,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基金的浪費。

(五)東北地區

在東北地區,黑龍江省政策性農保是實施時間最長久,成績最顯著的省份。可以爲其他省市借鑑和嘗試的創新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爲了避免保費支付負擔過重及農戶的搭便車行爲,農保政策將承保範圍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其中,非承保範圍主要有:泄洪區內的水稻、防洪堤外的水稻、水源不足種植區域的水稻、田間試驗種植的水稻、違背農時種植的水稻、技術部認定不宜種植水稻耕地上的水稻;第二,墾區內農作物保險費率由基本保險費率和附加險保險費率兩部分組成;第三,保險賠付分爲即時賠償和收穫後賠償,免賠率分爲絕對免賠率和浮動免賠率;第四,核災和定損工作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實現,第三方將受災土地進行分類、編號、核災和上報。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如果說現在國家有哪一部法律正在提到過農業保險,那就是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保險法》,但是卻僅有一處提到過農業保險,即第186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爲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在國家積極推進政策試點的今天,我國仍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基層政府貫徹政策性農業保險無法可依,政策性農保法制化進程還非常遙遠。

2缺乏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業生產容易受巨災風險事故的威脅,大面積的旱災、澇災在我國各地區時常發生。據瞭解目前我國尚無一省在試點之初就計劃和建立巨災補償準備金的,巨災風險只能由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獨立承擔。從目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情況來看,巨災風險準備金要如何建立、籌集、啓動、管理都還沒有成熟的辦法和機制。

(二)政府方面

1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推廣和普及不夠

儘管政策性農業保險這幾年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地方政府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目標和導向並不明確。基層地方政府肩負着政策性農保順利開展和普及的重任,對於基層組織本身而言,要認真學習、貫徹和執行黨中央關於支持農業經濟發展的各項相關性政策,並將其及時、客觀地傳達到基層農民羣衆之中。本地區政策性農保所取得的成績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地方政府的執行態度和服務水平,基層地方政府在推廣和普及政策性農保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

2財政補貼缺乏長效機制

自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試點以來,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的各省、市、自治區,雖然對保費支出給予了一部分財政補貼,但是試點如果全面展開以後,財政補貼的壓力勢必會增大,而中央財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夠明確,沒有任何先關政策期許和支持承諾,更重要的是在沒有建立巨災補償基金及農業保險法定再保險條件下,若真的發生大災,地方財政支撐力量有限,很有可能造成農民心理承受能力的崩潰和農村生活的混亂不安。

3行政手段推廣農業保險的色彩比較濃厚

某些試點在推行政策性農業保險過程中把握不準自身的定位,常常利用行政命令將任務層層分解至各鄉鎮,並嚴格要求全部按期完成,有些地區甚至將參加農業保險與糧食補貼等政策直接掛鉤,偏離了黨中央關於政策性農保的支持方向。與此同時,地方政府對於承保公司的選擇上採取內部指定的方式而並非公開招標的方式產生,這就造成了承保公司在優化農保體系方面的“惰性”,“看不見的手”也就不能夠自發的調節和調動農保市場的供需平衡。

(三)保險機構方面

1專業人才匱乏,核損結果缺乏準確性

目前我國保險專業人才在農村發展的數量極,在基層發展政策性農保就需要一批既能夠準確把握國家農業保險政策,又瞭解農村現狀和農民心理的專業保險人。由於專業人才的匱乏,所導致的最突出問題就是自然災害之後,核損過程的科學性和核損結果的準確性遭到當地農民的質疑,甚至有些時候會導致保險機構和農戶之間的激烈爭議和經濟糾紛。 2缺乏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和支持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的賠付率是相當高的,一般都在60%以上,如果再加上20%的經營費用和管理費用賠付率一般都在80%以上,有時候甚至會超過100%,這種情況下就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入不敷出。對於以營利最大化爲目標的商業保險機構而言,農業保險很有可能是筆賠錢的買賣,相比之下,它們更願意“獨善其身”、“避而遠之”。商業公司的消極參與以及農民薄弱的參保意識就會出現雙重弱化農業保險的情形,使農業保險不斷萎縮。

(四)農民方面

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開展進程中,造成農民朋友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如下:第一,政策性農保的高成本與家庭低收入之間的矛盾。目前我國農業發展正處於傳統化向現代機械化的過渡時期,農業基礎薄弱,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缺乏收入保障機制,在扣除了各項生產、生活資料及最基礎的醫療和教育支出以後,可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農保支出超過了其承受能力;第二,我國長期實行的巨災中央財政撥款救助制度,形成了農民對政府依賴心理,使得他們缺乏主動防範和規避風險意識;第三,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使得農業生產分散化經營,小規模的土地經營弱化了農業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四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體系

1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

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農業保險法》,以此來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制度中的主體地位。《農業保險法》條例應明確規定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保障範圍、運行方式、參與方式、經營主體資格、保險雙方的權(推薦打開範文網:)利義務、會計覈算制度、基金籌集方式、財政補貼標準等內容,以促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體系化和法制化。

2建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首先要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或巨災風險融資機制,對遭遇巨災損失的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補償。其次是成立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承擔起國家農業再保險的職能。 3設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機構

以防避免出現因農業、金融、投資、稅收、財政等領域各自爲政、分割管理及資源分散而導致的高投入、低效率的局面,應考慮在目前保監會監管部門的基礎上,聯合農業部、財政部、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成立專門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局或農業風險監管機構。

(二)增強政府行爲的有效性

1增加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

政府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確定補貼資金來源:一是從每年的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定的比例用以補貼農業保險;二是適當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抑制行政經費支出增長,提高資金利用率,將削減的費用補貼農業保險給付標準;三是將農保補貼政策調整爲: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糧食生產者直接補貼、農業生產機具補貼和良種補貼 “四補貼政策”;另外,國家應從稅收政策方面給予優惠及支持,以體現黨中央對農業生產“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建立專門的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徵使其對政府具有強烈的依賴性,國家應建立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全面統籌管理農業保險,突出農業保險的國家意志和社會效益。國家農業保險管理機構由中央財政出資成立,其性質爲非營利性質的國有獨資公司,隸屬國家農業部,經營管理費用由政府直接撥付,並免徵所有稅費,以便於準備金的長期積累和管理機構的穩定運營。

(三)提高保險機構經營能力

1提高保險公司業務水平,改善經營效率

在貫徹執行農業保險政策過程中,農險公司不能一味地做執行者,也要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需求改變經營戰略,努力提高保險技術,使核損過程更加科學、賠付更加公平,有效地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同時還需要與農業主管部門合作,不斷擴大承保範圍,增加保險險種,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賠付率等,以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由於農業保險缺乏專業人才,遇到多起理賠事件時,人員配備上常常會出現捉襟見肘的情況,因此保險機構要認識到培養專業化農業保險人才的重要性,採取提高機構內部人力資

源的福利待遇及在崗保險員工專業化培訓“雙管齊下”的方針,更好地爲廣大農戶提供專業化的優質服務。

(四)加大宣傳,提高農民認知程度

一是要通過農業技術推廣站部門,鼓勵和帶動農民集中積極性;二是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和業務諮詢力度,通過宣傳單、農業保險知識講座等“喜聞樂見”的形式,講解相關政策、條款、參保程序、保險費率等知識,增強農民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知程度。

參考文獻

[1]陳盛偉,史建民.省域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的理論思考—以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爲例

[j].農業經濟,2014(2).

[2]黃英君.保險和保險法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4.

[3]巴特爾.大力推進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促進新疆畜牧產業又好又快發展[j].新疆畜牧業,2014(8).

[4] 杜先明. 安徽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研究[j].現代農業科技,2014(20).

[5] 張豔,錢振偉. 雲南政策性農業保險服務體系中的治理機制問題研究 [j]. 雲南財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4).

[6]張福梅. 海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研究[d].廣西南寧:廣西大學,2014.

[7]廖文龍.廣西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研究[j]. 企業科技與發展,2014(20).

[8] 王娜加.廣東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 前沿,2014(17).

[9]韓司南.政策性農業保險調研報告—以黑龍江省爲例[j]. 安徽農業科學, 2014(36).

[10]龍文軍.誰來拯救農業保險-農業保險行爲主體互動研究[m」.中國農業出版社,2014.

[11] 汪俊鵬.湖北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狀況及對策研究[j]. 現代商貿工業,2014(19).

[12] 劉洋,張文章,龔小梅,荊賽. 江西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現狀及對策研究—以江西省南昌縣爲例[j].現代經濟,2014(11).

[13] 喬海濱. 政策性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研究——2014-2014年內蒙古政策性農業保險開展情況調查[j]. 北方經濟,2014(9).

作者簡介: 楊君岐,男,1962年3月生,陝西省岐山縣人,教授,陝西科技大學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爲經濟分析的數學模型與電算化處理,近年來開展了對輕工企業管理及產品營銷策略的研究。近年來,分別在在計算機科學、計算機應用研究、分析實驗室、中國釀造、統計與決策、商場現代化、釀酒科技、飲料工業、中國酒、陝西科技大學學報等國內外雜誌發表論文共三十多篇。

侯曉康,女,1988年11月出生於山東省菏澤市,2014年至2014年就讀於山東財經大學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現就讀於陝西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研究方向爲電子商務。

聯繫方式:侯曉康,電話:15249084964;郵箱:;通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 陝西科技大學西安校區 管研10級848信箱,郵編:710021。

第四篇:淺析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完善

龍源期刊網

淺析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完善

作者:張凱慧

來源:《現代交際》2014年第03期

[摘要]近年來,中央高度關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試點工作紛紛鋪展開來。然而,與此同時,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又面臨着嚴重的立法缺失問題。本文在分析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現狀的基礎上,對構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體系提出了建議,以期規範、協調政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爲我國農業保險的運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立法缺陷 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549(2014)05-0095-02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內涵及立法本質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指國家在財政、稅收等政策上給予支持,對種植業、養殖業等在生產中遭受特定事故或動物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補償的保險活動。農業保險是爲國家某特定社會、經濟方針政策的經濟保障制度提供服務的保險,是市場化的農業救濟或農業保護手段。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本質是爲協調保險主體間的利益衝突,進行價值平衡和選擇,其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賴性很強,其運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的完善,其立法的意義遠超出一般的商業性保險立法。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缺失及成因分析

(一)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現狀

2014年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修正案》46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和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立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互助合作保險組織。2014年10月施行的新《保險法》186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爲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在國家積極推進政策試點的今天,我國至今沒有制定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農業保險經營一直無法可依,法律法規建設的缺位,極大的影響了農業保險的規範化、制度化發展。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缺失的原因

1.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性性質認識不足

對農業保險政策性質的認識是影響其立法進程的關鍵因素,很多人認爲農業保險和普通商業保險沒什麼不同,有規範商業性保險的《保險法》即可,從而否認制定單行的農業保險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意義和價值,事實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農業保險的政策性質是農業保險從一般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單獨立法的重要根據。

2.農村法制建設落後的影響

法律是法治的基本依據。目前,我國有關“三農”的立法雖然也在逐步完善,但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太健全。我國有關農業方面的立法更是嚴重滯後,農業法律分佈不均勻,農業立法極其薄弱,農業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在整個“三農”立法滯後的時代背景下,開展農業保險立法是大勢所趨。

3.對農業保險立法先行的必要性認識不足

許多人認爲農業保險在實踐中還有太多現實問題未解決,現在爲其立法尚早,但農業保險政策扶持的缺失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及時明確政府的政策扶持,農業保險將很難得到發展,在實踐中摸索解決更無從談起。從國外農業經濟發展的歷史視角和農業保險制度變遷考察,農業保險立法的意義比一般的商業性保險立法的意義更爲深遠。實踐證明,農業保險立法先行是其發展的關鍵。

通過以上幾方面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立法缺失及原因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在我們進行立法構建的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屬性及其在國家農業保護制度中的主體地位,同時還要切實提高農民的農業保險意識和正確的法制觀念,這樣才能爲我們的農業保險立法奠定初步的基礎。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立法的基本構想

農業保險立法問題研究的核心內容在於對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本文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及農業保險對法律保障的需求,初步設計了農業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在確定農業保險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具體從農業保險的組織經營、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及農業保險的法律責任等主要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立法目的和原則

根據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狀況及實際生產水平,農業保險立法目的宜確定爲:規範農業保險活動,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促進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維護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農業保險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筆者歸納出如下三點:

1.政府扶持原則

國家需要採取各種措施,主導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及相關制度,對農業保險在經濟與行政上給予適度支持。

2.多種保險機制相結合原則

在立法中,需建立和運用商業保險機制、國有保險機制和互助合作保險機制,並使其相互配合,協同發展。

3.不同主體利益統籌兼顧原則

農業保險計劃承載着農業保險組織、農業生產者和國家等不同主體的利益。三者利益在根本上一致,但又有其相對獨立的利益。制定和推行農業保險計劃必須統籌兼顧三方利益。

(二)建構農業保險的組織經營體系

農業保險的組織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各部應各司其職,並相互支持和配合,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內在的統一於組織管理體系之中。農業保險要建立全國相對統一的,主輔結合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三)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

將農業保險管理機構、經營者和投保人之間的關係法制化,明確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農業保險立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1.政府的權利和責任

農業保險是政府支持農業的戰略性政策工具,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在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該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體系構建中的責任,如制定保費補貼的標準、制定法定強制保險的標準、特大災害發生時的特別救助措施等。同時政府作爲股東,在農業保險中由國資管理或經營部門承擔出資人職能,及作爲給付補貼者審覈保單的職能,包括審覈補貼標準和補貼使用情況等。

2.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人義務:在總體保險業務中農業保險必須達到相當的比例;專業保險公司要在貫徹微利或基本彌補經營費用的原則下設計農業保險產品;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保險人權利:經營農業保險的專業性保險公司有權得到政府的稅收優惠和補貼,在特大災害發生時有權得到特別救助。

3.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投保人責任:農民依法購買強制性農業保險的責任。在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或享受政府補貼等方面進行農業產業化經營,獲得政府補貼貸款時須購買農業保險。投保人的權利:投保人在因保險風險受損時可獲得相應保險金補償;投保人在購買農業保險時,根據所購買產品的內容可享受政府補貼。

(四)規範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

我國應儘快建立獨立的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各司其職、負責有關農業保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協調溝通機制。

(五)法律責任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推行離不開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法責任和援用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主要包括資格罰、精神罰、財產罰和行爲責任,援用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範的個人和單位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對違反刑法的個人和單位,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第五篇:關於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

關於當前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

祝期祥

爲幫助廣大農戶化解自然災害,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近年來,根據中央有關部署,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各地先後啓動實施了水稻、油菜等種植業保險和能繁母豬、育肥豬等養殖業保險。筆者以湘西州永順縣爲例,現就有關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談點看法。

一、相關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情況

(一)水稻、油菜保險。2014年,按照中央、省、州有關工作部署,縣裏出臺了永政辦發〔2014〕7號文件,啓動了水稻保險試點工作。2014年實施了水稻和油菜種植保險。

1、保費繳納情況

①水稻:2014年,根據全省統一標準(每季每畝物化成本240元),全縣水稻種植保險綜合險費率爲7%,即每季每畝保費16.8元。全縣完成投保面積17.1萬畝,佔當年水稻種植面積29.5萬畝的58%,投保農戶7.4萬戶,爲全縣農戶總數的67%。繳納保費287.5萬元,其中中央、省財政按50%的比例補貼143.7萬元;州財政按15%的比例,補貼43.1萬元;縣財政按23%的比例,補貼66.4萬元;農民按12%的比例,負擔34.2萬元。2014年,我縣水稻保險的綜合險費率仍按2014年標準執行爲,全縣完成投保面積23.9萬畝,爲當年種植面積的80.7%,繳納保費401.8萬元,其中中央、省財政按60%的比例,補貼241.7萬元;州財政按15%的比例,補貼60.2萬元;縣財政按19%的比例(文件規定不少於15%),補貼76.5萬元;農民按照1元/畝(負擔比例6%),交納保費23.9萬元。

②油菜:按照每畝物化成本的6%計算綜合險費率,即每畝保費9元。2014年我縣計劃投保8萬畝,應交納保費72萬元,其中國家、省、州財政按照35%、25%

和15%的比例,應補貼54萬元,縣財政按15%的比例應補貼10.8萬元,農民負擔7.2萬元,佔總保費的10%。

2、理賠情況。2014年,我縣近10萬畝(含未投保的)水稻不同程度受災,經營主體縣財保公司根據“分段計算、比例賠付”的原則,覈實理賠面積1.2萬畝,共賠償農戶損失163.2萬元;2014年覈實理賠面積1.6萬畝,賠付農戶損失210萬元。油菜保險理賠到今冬明春視災損而定。

(二)能繁母豬及育肥豬保險。根據上級有關政策,2014年10月,我縣啓動了能繁母豬保險試點,2014年11月,同時開展了能繁母豬及育肥豬保險。

1、保險費繳納情況。2014年,我縣能繁母豬按照個體的生理價值1000元/頭的6%計算保險費率,即保費爲60元/頭,全縣投保能繁母豬2.2萬多頭,投保率爲70.2%,繳納保費129.4萬元,其中中央、省財政分別按50%、30%的比例,共負擔103.5萬元,農戶按照20%的比例負擔25.9萬元。2014年,我縣能繁母豬保險費率仍按2014年的標準執行,育肥豬將按照個體的生理價值500元/頭的

3.5%計算保險費率,即保費爲17.5元/頭。全年計劃能繁母豬投保3.05萬頭,投保率爲100%,應繳納保費183萬元,其中上級財政負擔146.4萬元,農戶負擔36.6萬元。育肥豬計劃投保3萬頭,應繳納保費52.5萬元,其中中央、省、州、縣各級財政分別按照10%的比例應負擔21萬元,農戶按照60%的比例應負擔31.5萬元。

2、理賠情況。對2014年投保的能繁母豬因自然災害和疫病死亡或受損的,縣財保公司到2014年10月底覈實理賠840頭,共賠付資金82.6萬元。2014年啓動的能繁母豬和育肥豬保險理賠今後視災損而定。

(三)農村房屋火災保險。永順縣是典型的山區貧困縣,全縣農村木房達

8.5萬戶以上,每年發生的火災事故在200起以上。爲了最大程度降低羣衆因災財產損失,2014年9月,我縣啓動了農房火災保險。

1、保險費繳納情況:農民住房火災保險額爲每年每戶2014元(即:投保戶

發生意外火災全部毀壞的,財產保險公司按每戶2014元理賠;未全部毀壞的,按損失程度理賠,但最高不超過2014元)。繳費標準爲每年每戶6元,農戶和縣財政各負責3元。在縣統保的保險額之外,農戶可自願足額投保(保險公司認定一棟房屋最高保險額爲6000元),並全額繳納保險費12元。2014年,全縣農房投保2.72萬戶,繳納保費19.1萬元(農戶自交10.9萬元,縣財政補貼8.2萬元);2014年投保2.68萬戶,繳納保費21.5萬元(農戶自交12.9萬元,縣財政補貼8.6萬元);2014年投保4.33萬戶,繳納保費28.7萬元(農戶自交15.7萬元,縣財政補貼13萬元);2014年投保8.5萬戶,繳納保費54萬元(農戶自交28.5萬元,縣財政補貼25.5萬元)。四年累計繳納保費123.3萬元,其中農戶自繳68萬元,縣財政補貼55.3萬元。

2、理賠情況:2014年,全縣火燒農房221棟,縣財保公司理賠15.4萬元;2014年火燒房屋214棟,保險公司理賠21.3萬元;2014年火燒房屋247棟,保險公司理賠22.9萬元;2014年火燒房屋281棟,保險公司理賠33.4萬元。四年累計理賠92.9萬元。

二、存在問題及建議

從永順縣過來政策性農業保險運行情況來看,除了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普遍存在農戶保險意識不強、農業保險歸口管理不到位、保費收繳難度大、定損理賠工作不規範等問題外,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業保險災害損失補償水平較低,對農民的吸引力有限,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戶保險意識不強、保費收繳難度大等問題。從水稻保險來看,2014年全縣繳納保費287.5萬元,在全縣水稻大範圍受災情況下,經過積極爭取,保險公司覈實理賠面積爲1.2萬畝,僅佔投保面積的7%,理賠支出爲163.2萬元,每畝平均理賠只有136元,不到苗期140元/畝的賠償標準;2014年保費收入401.8萬元,理賠面積1.6萬畝,賠付資金210元,畝平只有131元。能繁母豬保險,2014年全縣繳納保費129.4萬元,保險公司理賠支出82.6萬元,平均賠付標準爲983元/頭。農房火災保險,2014年—2014

年,四年保費收入年均增長29.6%,而理賠支出的年均增長只有21.4%。從以上數字來看,無論是賠償受損標的總量,還是理賠標準,都與受損農戶的期望值相差較大。

對以上存在的諸多問題,除了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業務人員培訓,進一步提高經辦機構的工作主動性,積極規範經辦業務外,更重要的是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業保險災害損失補償水平較低問題,從而提高廣大農民的參保意識和繳納保費積極性。爲此,特提出以下建議,供上級決策部門參考。一是建議上級部門修改農業保險相關政策,進一步提高理賠標準。近年來,隨着國家不斷加大農村病險水庫治理、灌溉溝渠等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加之在動植物疫病防治方面不斷增加人力、物力和財力,種養業大規模、大面積受災受損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因此,建議上級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農業保險標的市場價格變化,對相關政策及時地進行修改完善,適度提高理賠標準。二是積極探索農業保險運作的新模式。由於農業保險是一項低收費、高成本的工作,相當部分保險經辦機構不願承擔此項業務,且當前參與農業保險的經辦機構普遍存在主動性不夠,工作過多依賴於地方政府和農業、畜牧、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不能體現專業化服務水平,建議上級部門能否出臺相關政策,改變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由政府設立農業政策性保險基金,把政策性農業保險各級財政補貼和農戶繳納的保費進行打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和災損補償制度,按照不同的災損標準對農戶進行補償。

(作者系永順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