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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制度 篇一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制定貴港市林業局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制度。

一、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爲了不斷提高領導班子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健全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實行正確的集中,領導班子成員對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報告,但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不準向羣衆散佈個人不同意見,更不準另搞一套。要增強和維護班子團結,“一把手”對班子團結負有重要責任,要帶頭堅持民主集中制,善於集思廣益,用大局來統一思想,協調行動,處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員要擺正位置,支持和協助主要領導幹部做好工作。要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解決班子內部問題。不僅要監督工作時間以內的行爲,工作以外的行爲也要注意,如有苗頭,要及時提醒和幫助教育。

二、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從體制、機制上加強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1、民主生活會制度。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一年召開一次,按照上級黨組織的統一安排和要求進行,會前7天將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和會議安排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的發言提出要求。會後應向上級黨組織做出書面報告。

2、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班子成員不但要參加民主生活會,還要堅持參加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黨員羣衆的監督。

3、報告制度。建立向上級黨組織定期彙報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終結合工作總結,書面報告有關林業生產、經費、基建項目、人事任免調配、領導班子狀況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同時,班子成員必須嚴格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收入申報以及禮品登記上繳等制度。

4、年終考覈制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對下級進行年終考覈。採取組織考察、領導班子成員公開述職述廉以及民主評議、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相結合的辦法,考察和評價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和思想作風表現。

5、談話、誡勉制度。建立任職談話制度、廉政談話制度、誡勉談話制度。

6、離任審計制度。領導幹部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前必須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由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委託建議,審計部門依法實施。審計內容包括單位財務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三、加強對領導班子正職的監督和管理。領導班子按照集體領導制度和議事規則,完善和規範權力 運行程序,增強班子內部監督約束的能力。

四、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人事、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要隨時瞭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行駛林業行政執法權、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做到“兩權”行使到哪裏,就監督到哪裏。對發現的問題要向同級黨組報告,及時處理。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溝通和聯繫,密切配合,同時與地方黨政部門特別是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加強聯繫,瞭解他們對林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對執行幹部監督制度的意見和看法。

領導幹部監督管理制度 篇二

爲了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加大對醫院領導幹部監督,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的幹部監督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領導幹部在嚴格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有關規定的同時,還要做到“六不準”,即:

1、不準用公款到公共娛樂場所參與高消費活動;

2、不準參與和支持羣衆集體上訪;

3、不準巧借名目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遊山玩水;

4、不準借婚、喪、嫁、娶之機大操大辦,收斂錢財;

5、不準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宗族宗派活動及各種帶有政治目的的傳功、練功活動;

6、不準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三條實施幹部任前廉政鑑定制度。領導幹部提拔任用前必須經黨委廉政鑑定,對廉政鑑定發現有問題的,一律暫緩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談話誡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經批評教育有明顯改進、羣衆滿意率高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四條建立健全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制度。重大事項必須由黨委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特別是關於人、財、物等幹部職工關心的熱點問題,必須有班子成員全部到會方能研究決定。

第五條實施《領導幹部個人及家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個人及其家庭有婚、喪、嫁、娶及購房、建房等重大事項,必須事先向紀檢、監察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未報告程序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依照黨紀政紀處理。發現大操大辦藉機斂財等問題的,由組織紀檢部門視其情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談話誡勉。

第六條實施談話誡勉制度。對於工作不力、工作作風不實、在班子中長期鬧不團結的或羣衆意見大、民主測評不滿意率在30%以下的;多項工作長期處於後進狀態的;組織領導能力差,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相稱,工作打不開局面的;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由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到期仍無明顯改進的,予以待崗或就地免職。

第七條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時,應當事前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並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爲幹部考覈、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實施信訪回覆制度。對羣衆來信來訪反映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有關問題的,組織監測部門認爲有必要進行覈實時,應通知領導班子或領導幹部就羣衆反映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