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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狀(多篇)

被告答辯狀(多篇)

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一

原告訴被告羅平和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其中的一項權利爲代理答辯,現在我根據案件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如下:

1、工程先開工後補籤合同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8月初向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承包了厙東關鄉小規模土地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工程承包後,雖然承包合同還未簽訂,但發包方要求我的當事人趕緊開工,所以我的當事人把工程轉包後(也沒簽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簽了後才籤。)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xx年8月底才簽訂,隨即我的當事人就向轉承包人簽訂。

2、第一被告只是作爲我的當事人在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並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任何行爲。

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政府簽訂合同一事中,我的當事人委託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且簽字後,順便讓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簽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兩份合同的簽訂中作爲我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旭到場並簽字的情況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當事人的是劉旭,第一被告並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任何行爲。否則,一切都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3、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轉承包關係。

在向厙東關鄉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掛靠我的當事人,承包後,我的當事人覺得此項工程利潤不高,又沒時間管理,就將工程轉包給了第一被告。從此,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就只是承包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我的當事人就該承包合同的相對人就只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無關。

4、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所籤的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由於第一被告與我的當事人只是承包關係,我的當事人對該份合同並不予以追認,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且,原告在與第一被告以我當事人名義簽訂合同時,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明、函件以及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證明第一被告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相關材料,並不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是有過錯的。因此,該份合同與我的當事人無關,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

5、我的當事人預付工程進度款情況。

我的當事人將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後,就派陳陟代表我的當事人對整個工程進行監督,並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關的進

度款。在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進度款的過程中,第一被告給陳陟說:“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給他的,可以將進度款直接打給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項最後都全部算爲對我方的工程預付款”。到現在爲止,我的當事人的代表陳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預付工程款中,打在羅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員)、龍濤(與原告一夥的)、陳昌華(白泥村支書,工程民工代表,對此人的打款也是東關鄉政府和白泥村委會的要求。)的賬戶上的都有。共計支付的預付工程款爲:840000元。

6、工程完工後的結算情況。

我的當事人於20xx年6月從納雍縣厙東關鄉政府結賬後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來結賬,針對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項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轉給原告的兩批)的結賬情況爲:第一批應付:318.50(畝)X1600(含費單價)—161660.55(稅收和費用)=347939.45元;第二批應付爲:617.63(畝)X750(裸包單價)=463222.50元。兩批項目共計應付811161.95元,現已全部結清。

總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當事人與厙東關鄉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時作爲我當事人的代理人,並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或爲其他的任何行爲。我的當事人與第一被告之間只是轉承包關係,並不是什麼掛靠關係。在第一被告將部分工程以我的當事人名義轉包給原告籤合同時,第一被告也沒有持有能證明是我的當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關資料,第一被告的行

爲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說明原告存在過錯。我的當事人也沒有在該份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又不予以追認,故該份合同對我的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切責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負。綜上,我的當事人對該工程的合同相對人就只是厙東關鄉政府和第一被告,與這兩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無關係。並且,工程完工後,我的當事人從相關部門結賬後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結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當事人和我在此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我的當事人(第二被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納雍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唐明晉

20xx年8月30日

答辯狀範本模板 篇二

因被答辯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請求,答辯人爲此而進行答辯。

答辯人認爲,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是較好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只是發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誤會、小摩擦而已,對家庭生活的瑣事,

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通過商量、交流和溝通加以解決,動不動就以離婚分手的方式來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被答辯人訴狀中講夫妻感情破裂,這不是事實。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根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目前的情況,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感情並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現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

雙方自1996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很好,雖有2008年被答辯人因夫妻小糾紛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小門面、

相互忠誠、信任錢財依舊由被答辯人保管,互盡扶養義務,感情和好如初,時至現在被答辯人又以一點小小的家庭瑣事、夫妻間的小糾葛再提起離婚訴訟,這種處理夫妻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所講的不太符合實際。

被答辯人說其要學車答辯人便要求其給三萬元,不給就打死被答辯人,事實並非如此。

由於被答辯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間有小矛盾的時候,不是積極的尋求溝通解決而是採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麼以離婚相要挾,要麼就回孃家躲避,

因此答辯人在其鬧要離婚時很無奈說的一句氣話:“如果你要離婚就拿三萬塊錢給我”,這只是一句氣話而已,說心裏話,即使被答辯人給再多的錢答辯人也不會同意離婚的,答辯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愛人而不是錢。

答辯人也承認有拿過刀威脅一事,但答辯人並沒有要砍被答辯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無情,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並膝下育有一子,

豈會做如此無義無理無法之事,況且答辯人還是很愛被答辯人的怎麼能下手呢?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想以此來嚇嚇答辯人屢次有矛盾就往孃家跑的幼稚行爲,並沒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離婚離婚理由過於牽強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十幾年前夫妻之間的老舊帳並來追究這些事的成因及責任,是沒有必要了,將這些事作爲離婚的理由,也過於牽強。

天下那對夫妻在一個家庭裏久了總沒有矛盾、分歧、糾紛?過去就讓它過去了。

俗話說:“夫妻吵架、打架不記仇,不過夜”。

如果總記仇或常炒舊飯,那豈不是兩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糾紛就越多、越深?

四、答辯人願意承認錯誤真誠改掉缺點、彌補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辯人和好。

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沒有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引起的,糾紛和矛盾在每一個家庭中不論感情多好的夫妻都會有,

答辯人如果在這些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的願意承認錯誤並在日後加以改正,因此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放棄離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撫育兒子,

答辯狀範本模板 篇三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辯狀格式及 篇四

xx區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某某訴xx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

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爲。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爲,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爲。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合同書》的許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

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爲,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爲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叄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定落實到各分部。”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之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件,同時向原告區域市場新老客戶發出通知,之後,原告市場區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負責人攬件發出。分別爲王xx、王xxx、王x、王x、王xx、葉xx、徐x、徐x、沈xx、鄭xx、吳xx、吳xx、劉xx、鄭x、小周、唐xx、李xx、王x、劉x、六部錢x、市區三分部等承包區攬件發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xx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 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爲壹拾捌萬叄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後,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原告額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因爲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係,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係,因爲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五、原告自簽訂合同以來,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業務員經手的收籤和派攬快件沒有出現差錯。

業務員一直是工作態度良好,以客戶爲上帝,以優質服務爲宗旨,深得客戶好評,在被告單方面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仍有一些客戶前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足以證明“原告的業務員業務水平高,工作態度好,服務質量高,”否則,在通知下達後,不會有客戶還在原告處郵寄快件的。

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給原告的新老客戶發出通知說:“因前期業務員服務質量差,業務水平低,工作態度不認真等等原因”,無錫韻達快遞公司主觀上實施誹謗詆譭等損壞名譽權的惡意行爲,客觀上散佈虛假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原告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2條, “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裏“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就可以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造成的這一損失。名譽權損失的賠償屬於本案的連帶關係,理應在本案中受理。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六、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方面實質性解除了原告的承包合同後,原告無法在韻達公司直接進行快件業務了,但原告的一些客戶還是照樣來原告處辦理快遞業務,原告將業務委託給原韻達同事或別的快遞公司辦理。

20xx年4月13日,本人委託韻達同事代發快件共34票,當天正常發走的快件10票;剩餘14票被韻達公司故意扣留,經客戶催促和投訴後,4月14日又發走的快件8票;4月15號又發走4票;4月16日又發走1票;後重新改韻達面單或改其它快遞面單發走6票;還有1票爲無錫強達金屬製品廠的貨因爲被扣,對方客戶停產,經強達公司多次催促,後來退回強達公司,強達公司又委託原告從天天快遞特急發出;還有1票爲貴夫人即無錫雷迪迅浦貿易有限公司的一票貨被扣,經多次催促,後由現韻達業務人員拿着裸機退回貴夫人公司,後來由原告代表韻達公司賠償客戶100元結束;還有1票爲瑞力生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最後有2票爲西施美公司的貨至今扣留沒有歸還。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得知: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的一件貨(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兩件貨(價值14850.00元),是原告委託別人辦理的,且這兩家尚有原告月結快遞費用沒有結算,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便將兩家貨給予故意扣留。

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這一行爲,給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同時兩家公司明確表態,退回所扣貨物後再結算原告月結快遞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返還或者賠償4月13日韻達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物(韻達單號100xxxxx8621,價值189.00元)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物(韻達單號1000073943191和1000xxxxxx3190,價值14850.00元)。合計壹萬伍仟零叄拾玖元(15039.00元)。

七、20xx年6月14日,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原告發往溧陽的一箱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43),當晚,李x將此貨交於韻達,並作了網上掃描記錄,但貨物至今客戶沒有收到,客戶去無錫韻達公司查說沒有此貨。

快遞作業是個操作非常嚴謹的工作流程,這一箱貨大概有30公斤左右,白色蛇皮袋包裝,不可能無原無故就不見了,從韻達公司沒有主動去調查此事,沒有積極去調監控查找此貨,而只是一味的對客戶說“此貨不在韻達公司,誰拿你的貨,你找誰去”。從網上掃描記錄上可以斷定,此貨運單號碼被無錫韻達公司覺察是原告所發,給予故意扣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爲,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歸還6月14日扣留原告客戶的一箱貨物。

八、20xx年12月12日,簽訂合同時,原告共上繳押金4500元,在原告要求開具收據的情況下,王主管給本人開具一張3500元的收據,解釋爲:其中1000元作爲承包費。因爲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所以應當返還實交押金叄仟伍百元整(¥3500.00元)。

九、從20xx年12月12日簽定合同至20xx年3月31日韻達單方面終止合同,原告承包東亭鎮友誼路以東(包括友誼路單號)市場共計三個月另20天。

按照唐傳喜簽定合同當天對原告口頭承諾半年之內按每個月1000元承包費用計算,原告共上繳5000元承包費(有收條爲證),無錫韻達公司多收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每月承包費爲1000元,每天承包費爲33元,所以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爲1000+33X11=136320xx年4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應形成違約,應退還原告一個月另11天的承包費用爲壹仟叄佰陸拾叄元整(¥1363元)。

十、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自4月1日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通知單方面突然解除原告合同,並於當天停止原告市場的派件、攬件、發件。使正常服務於八分部的三輛機動車輛(蘇BOK895、蘇BNV285蘇B9G391),無法正常服務,閒置至今,給原告造成重大財產缺失。考慮本人也是司機,偶爾也開一下車,所以只要求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承擔其中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的保險。

蘇BOK89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1350元;

蘇BNV28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30元;

蘇BNV285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共計:2660元;

機動車保險總計:6040元。

十一、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有67條指定原告的投訴、15000元欠條、遺失的保價物品、2月3月中轉費和承重費明細,以上已經都質證爲虛假的證據。

無錫韻達公司主觀上存在惡意,且完全具有過錯責任,完全爲了損害原告的利益。賠償方面應該具有懲罰性。

十二、原告5月21日委託李x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0xxxxx09),韻達網站一直沒有任何記錄,原告也問過李x多次,說確實交到公司了,沒有做掃描是因爲唐亮查原告的轉件太嚴, 6月2日發件方又查此貨,我再次去網上調了單號,發現有一條6月1日無錫韻達公司指定李x派送的記錄,這條記錄是確定證明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三、原告5月11日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爲1000xxxxx5513),網上沒有記錄,這票件李想說確實交到韻達公司了;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請韻達公司予以查實,並退還文件。

十四、原告委託劉x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27),網上記錄顯示5月12日到天津滯留後,在5月18日退回無錫公司,原告曾委託劉亮去公司查找,但沒有找到此貨。

這件貨就在無錫韻達公司無疑。

十五、無錫韻達公司違約,被告應該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十六、關於本案屬於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的答覆。

本人在法庭上回答這個問題是屬於違約和賠償之訴。

可能回答的不是很清楚,現解釋如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之訴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所以實際上本案自立案時已經定位爲侵權之訴。

從合同角度出發,無錫韻達公司屬於違約行爲,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從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客戶快件的合法佔有權角度來說,無錫韻達公司屬於侵權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始終認爲無錫韻達公司違約並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原告對於客戶貨物的合法佔有權,本案屬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竟合情形。

我們的起訴方式也一直是違約和侵權訴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條是違約和侵權的竟合的法律依據。

尊重事實,本案實際上是侵權之訴。

最低也是違約基礎上的侵權之訴。

綜上所述,爲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物權法》及其它法律的相關規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以下訴訟請求:

1、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叄拾伍元整(¥150735.00元。)

2、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的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3、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爲:壹拾捌萬叄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4、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

5、賠償原告名譽權損失費伍仟元整(¥5000.00元)。

6、返還(否則賠償)4月13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無錫瑞力生塑膠材料有限公司壹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xx621)和無錫市西施美日化有限公司貳件貨(韻達單號100xxxxx3191和100xxxxx43190)。

7、返還(否則賠償)6月14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原韻達同事李x代發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xx456)。

8、退還原告實交押金叄仟伍佰元整(¥3500.00元)。

9、退還多收的承包費用共計壹仟叄佰陸拾叄元整(¥1363元)。

10、賠償完全閒置的兩輛機動車蘇BOK895和蘇BNV285車輛保險共計6040元;

11、被告在法庭上已經出示虛假證據材料,原告將訴訟請求中的名譽權損失費追加至伍萬元,同時將訴訟請求中的第1條固定資產直接經濟損失50%的折扣確定爲不打折。

12、返還(否則賠償)5月2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徐州豐縣的一件貨(韻達單號爲100xxxxxx309)。

13、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委託李x發往泰州的一票文件(韻達單號爲100xxxxxxxx13)。

14、返還(否則賠償)5月11日原告委託劉亮發往天津的一票12.75公斤的一件貨,在5月18日退到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扣留(韻達單號爲1000xxxxx。

1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xx

20xx年03月04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篇五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爲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答辯狀格式及 篇六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雲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xxx別墅區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雲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的個體人員,20xx年9月經人介紹後擬爲答辯人位於大理市滿江片區“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經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後,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爲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爲8萬多元。答辯人認爲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後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爲:62877.50元。答辯人認爲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之後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後,乙方再行組織施工。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範》的要求。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索賠。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範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後,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後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爲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另外,由於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後,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答辯人還爲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由於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爲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築的總面積爲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爲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爲已經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佈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佈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當時答辯人已經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最後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象。由於原告的佈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裏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另外原告貼牆磚不規範,有空鼓現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牆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製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於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生間沒有佈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櫃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爲了慶賀房屋完工,定於20xx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答辯人認爲,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但由於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佈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爲了儘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並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答辯人爲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爲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並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爲。

原告報價僅爲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後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爲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濟損失。

由於原告存在違約行爲,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爲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爲640元;

3、電線佈置不合理、三樓衛生間未佈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00元;

4、四個衛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牆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範,導致牆面出現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牆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櫃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由於其屬於無證經營人員,答辯人正苦於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濟損失30620元。

答辯狀 篇七

答辯人:鄧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人民路18號,身份證號:420324198008201752.

答辯人因陸夢訴劉柯、鄧霜、劉小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陸夢要求本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劉柯出具借條向原告陸夢借款人民幣10,000元,約定年利率6%,我和劉小曼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劉柯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約定月利率1%,本人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並且劉柯、陸夢、劉小曼口頭約定由劉小曼作爲保證人。兩次借款的借條均未載明還款期限、保證期間及保證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責任”。故我的擔保爲連帶保證,且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於原告陸夢曾於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劉柯索要所借款項及利息,劉柯之妻蕭筱可以作證。也就是說此時她已經開始要求被告劉柯履行還款義務,所以本人的保證期間爲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於現在本人的擔保期間已經過,且原告陸夢在擔保期間內並未要求我承擔保 - 1 -

證責任,故本人不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人:蕭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環城路119號,身份證號:420324198204263228.

綜上所述,原告陸夢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縣人民法院

附項:本狀副本3份

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八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於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後,原告與被告因爲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後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瞭解,並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繫,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後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爲教育教學機構,對於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被告答辯狀 篇九

答辯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x,聯繫電話:xxxxx

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等無異議。

二、本案答辯人不承擔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事故發生時,答辯人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仍處於保險期內,並且答辯人所駕車的車輛具有合格的行駛證、答辯人具有駕駛證,駕駛行爲完全合法。根據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本案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付。

三、答辯人爲救治原告墊付了16615.89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給答辯人。

首先,爲救治答辯人,原告直接向醫院交付押金爲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給答辯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從答辯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條。

其次,入住時,因需掛號、檢查等答辯人還爲原告墊付了1115.89元的醫療費,該筆費用未計算在住院費用清單內,醫療費票據由答辯人保管。

希望法院將上述答辯人墊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答辯人。

四、答辯人對原告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1、殘疾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經83歲了,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應計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系城鎮人口,也無法證明原告在城鎮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綜上,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五年計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營養費:沒有醫院加強營養的醫囑,不予認可。

3、護理費: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誤工證明、收入證明,不予認可。

4、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以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