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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多篇)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多篇)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條、爲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爲。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乾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抄送上一級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指導價範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並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覈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問題,由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築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築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爲準。

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週轉金。

第十九條、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餘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爲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製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地確定。

第二十一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並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願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範價格行爲,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爲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五)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擅自擴大有關費用分攤範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XX年4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物業收費行爲,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xx〕1864號)及省政府《關於規範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皖政〔20xx〕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物業服務收費的種類和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住宅物業綜合服務費實行分等定價,根據物業服務的不同等級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平均成本和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明確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定期調整和向社會公佈。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20%。

第九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本物業的需要選擇相應的服務等級,並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物業管理企業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送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規劃要求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專用汽車停車場(停車位),有專人24小時看管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收取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保本微利的原則在規定的範圍內覈定。

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搬家車輛免收。

第十一條裝修期間的垃圾應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運,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亦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統一清運,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標準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格及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利潤率不得超過物業服務成本的5%。

第十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自行約定。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可採取公示欄、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等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服務內容和收費情況進行公示,做到價目齊全、內容準確、標示醒目。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

實行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的標準等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執行新標準前一個月,將所標示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標示新標準開始實行的日期。

第十六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利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節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七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爲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半年不少於1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10日內答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一條前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分等定級辦法,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確定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在確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進行招標或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預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包含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雙方約定不成的,可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確定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的計價單位爲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物業服務費用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辦證的,暫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面積時房地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管理企業經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半年度計收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半年以上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對五保戶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戶,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商定,可以減收或者免收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賣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已售出因業主原因暫未入住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全額交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使用人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的投訴。

第二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情況、收費等級、收費標準及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收費前,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後開始物業服務並收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後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時尚未成立業主大會,且原有收費標準高於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須相應降低收費標準或提高服務等級。若收費標準低於本辦法最高收費標準的,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三

第一條爲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乾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爲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1、不得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2、與住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住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住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住戶的支持,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3、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4、微利原則。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5、公平有償原則。具體體現在"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付費"。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業主還是租戶,都應該爲其所用的物業支付管理費,使用得越多,付費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攤管理費是按使用物業的建築面積大小計收。

小區物業管理費的標準收費項目都包括什麼

公共秩序維護:

1、門衛室整潔,並且配有小區配有專人24小時執勤,門口也需要12小時執勤站崗,對於出入機動車應當進行登記。

2、小區內應當有人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不少於12次,對於小區內的某些可疑人員也應當進行盤問檢查,對於消防設施的擺放也當隨時注意檢查。

3、小區內公共娛樂設施、水池等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行駛有序並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停放整齊。

5、設有中央監控室的實施24小時安全監控並記錄及時。"

6、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篦子、小品、花、草、樹木等。

7、對火災、水浸等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

8、定期對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培訓,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消防器材可隨時啓用。

保潔服務:

1、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每天應當進行定期的清潔打掃,注意整潔衛生。

2、公共區域日常設專人保潔,保持公共區域乾淨整潔無雜物。

3、公共樓道每天清掃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乾淨整潔。

4、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合理佈設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裝。

5、按樓棟口、樓層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運日產日清,無垃圾桶、果皮箱滿溢現象。

7、垃圾設施每天清潔2次,無異味。

8、公共區域玻璃每週擦洗1次。

9、對區內主路、幹路積水、積雪、煙花炮屑及時進行清掃。

10、進行保潔巡查,樓道內無亂懸掛、亂貼亂畫、亂堆放等現象。

11、建立消殺工作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消殺工作,適時投放消殺藥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蠅等害蟲孳生。

12、飼養寵物符合有關規定,對違反者進行勸告,並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四

第一條爲規範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爲,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本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佈一次。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文件的規定,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建設的,按照政府指導價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

危改回遷小區是指執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xx]19號)政策的危改回遷小區。

第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體方式由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爲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佈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覆。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採取酬金制方式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執行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可依據其實際支出,按建築面積或戶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協商達成一致之前,電梯、水泵運行維護費執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五條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開始交納物業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行爲。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對其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的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服務的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爲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衆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凡屬爲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 篇五

爲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計收費[20xx]226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修訂了《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計收費[20xx]226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提供市場化、專業化物業服務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積極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標準相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中心城區(包括南陽油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

普通住宅區(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類非住宅及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等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實行招投標的普通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招標價格確定。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無法約定的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進行等級評定。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按級收費,動態管理。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的評定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實行百分制。考評在90分以上者執行一級收費標準;在80—89分之間執行二級收費標準;在70—79分之間執行三級收費標準;在60—69分之間執行四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物業服務企業及所服務小區基本情況、申請等級和標準,同時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物業管理資質證、法人代碼證、小區平面圖(複印件加蓋公章)各一份。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等級評定的收費標準核發《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3、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服務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房屋產權面積收取。已辦理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建築面積爲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爲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售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七條 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公共照明用電及綠化用水,應單獨裝表計量,物業服務企業應每月公示其共用水、電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分攤方法,其費用由業主共同負擔。物業服務企業自用水、電費用由物業企業負擔。

第十八條 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佔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經營收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按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業主或使用人房屋裝修期間,已按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人收取正常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築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規定處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的,清運收費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應按規定收取,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爲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陽市物價局和南陽市房產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南陽市物價局、南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宛價房[20xx]2號)同時作廢。本辦法實施前頒發收費許可證的小區仍按收費許可證覈定標準執行,待許可證期滿後按本辦法重新覈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