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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證期間的理解及對策

關於保證期間的理解及對策

關於保證期間的理解及對策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  

1、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2、除斥期間爲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主要爲:一是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由此可見,保證期間是一種除斥期間,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存續期,不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又在“還款承諾函”上簽字形成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應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覆》

雲南、河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高法[2003]69號《關於保證人超過保證期間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應如何認定性質和責任的請示》、(2003)冀民二請字第1號《關於如何認定已過了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在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上蓋章的民事責任的請示》和川高法[2003]69號《關於保證期屆滿後保證人與債務人同日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並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標籤: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