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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技術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技術管理制度 篇一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養護中心技術資料管理,依據《公路養護技術》、《養護綱要》等資料,結合養護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養護中心所有技術資料的管理,包括文書、聲像、科技、電子資料。

第三條 養護中心技術資料管理本着高起點、高標準的要求,力求管理規範、歸類準確、保存完整。

第二章 資料分類

第四條 養護中心技術資料分爲以下幾類:

1、工程管理類:

⑴專項工程資料;

⑵養護工程月報:①施工單位上報②報高路集團;

⑶年度計劃;

⑷季度計劃;

⑸養護工程臺帳;

⑹來往函件;

⑺養護計劃總結資料;

⑻招標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檢查類:

⑴安全巡查簡報;

⑵質量檢查簡報;

文明施工檢查結果。

3、養護評定報告類:養護質量評定報告。

4、計算機管理類:

⑴路面管理系統路面分析報告;

⑵橋樑管理系統報告;

⑶電子文檔(所有存檔文件的電子備份)。

5、技術類:

⑴橋樑類;

⑵路面類;

⑶路基類;

⑷綠化類;

⑸交安類。

6、科研開發類。

7、四新技術類:

⑴新材料;

⑵新工藝;

⑶新設備;

⑷新方法。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五條 養護中心建立專門的工程技術檔案室存放各種技術資料(文書、聲像、科技、電子),同時統一購置檔案櫃、檔案盒、錄音筆、刻錄機、光盤等。

第六條 內業管理員應認真負責,及時記錄、收集有關資料,定期整理,分類歸檔,對於日常管理類資料可按需彙編成冊,對於規模較大的工程資料應裝訂成冊;對於計算機管理的重要資料,應定期用軟盤或光盤備份,以保證各項資料的準確、完整、有序。

第七條 文書版的資料要求保存其相應的電子版,聲像資料要求保留相應的光盤。

第八條 保密資料要專門放置在專門檔案櫃中嚴格進行管理。

第四章 資料報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按照《養護中心公文處理辦法》定期向養護中心報送施工資料,養護中心各相關負責人將其整理後送至養護中心工程技術檔案室存檔。

第十條 所有函件必須統一到養護中心內業管理員處進行統一編號。

第十一條 工程辦公室負責每月施工單位例會會議內容的記錄整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養護中心技術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技術管理制度 篇二

1、信息技術設備應根據設備不同類型定櫥定位有序擺放,做到專室、專用,專人保管。

2、信息技術設備要建立總賬和明細賬,依照編號順序分類登記,做到帳、卡、物相符。設備說明書和配套附件應妥善保管,保證信息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

3、信息技術設備只能用於教育教學活動,不得移作它用。年級和班級應嚴格實行領用制度,借用須辦理借用手續。

4、嚴禁任何人使用信息技術設備接收、散佈、錄放邪教謠言或淫穢信息。

5、學期結束時將所有信息技術設備歸還集中保管。如有丟失、損壞,由審批和借用人員承擔責任。因不熟悉設備性能或操作不當致設備損壞,視情節輕重由管理人員負部分責任或全責。

6、設備使用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技術規範,禁止帶故障運行。()如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要自行隨意拆卸,應及時報告,由信息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7、加強對信息技術設備的檢查、維修和保養,設備使用場所和庫房要注意通風、防塵、防潮、防鏽,保持設備完好率。

8、加強對設備存放處的安全防範,每天下班前必須檢查防火、防盜狀況。

9、定期向校長彙報設備管理和使用情況,並根據教學需要,請示補充必要設備。

學校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1、校長室負責監控工作的領導、管理、檢查和考覈。

2、監控室由專人負責。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控制室;室內嚴禁煙火,水杯應放置在遠離電器設備的地方。

3、監控人員必須負責做好安全、衛生、秩序及其它監控範圍內的工作並作好值班的記錄,要定期對監控系統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向校長室彙報。緊急情況可直接撥打110,然後報告校長。

4、監控室制度、監控員崗位職責、值班表、報警電話要張貼上牆。

5、嚴格按規定步驟和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中斷監控,更不得刪除監控資料,監控資料必須保存30天以上。刻錄的監控錄像光盤交檔案室註明起訖日期編號封存。監控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監控錄像或調閱有關資料。公務查閱監控錄像資料需經校長室批准。

6、安裝CK的部位,在下班前應由該崗位負責人及時開通工作按鈕,並經常檢查其與公安派出所聯網情況,確保緊急情況時能發出報警信號。

7、確保監控探頭範圍內夜間照明燈完好,發現路燈缺失、損壞應及時維修恢復照明,確保夜間監控錄像的質量和效果。

技術管理制度 篇三

1、普通教室現代教育技術設備是學校開展電化教學的主要工具,不得用於其它活動。

2、現代教育技術設備使用者應掌握各儀器設備使用方法,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儀器設備的完好程度,如有問題,及時通知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處理。

3、使用時,嚴格按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範操作,時刻注意儀器設備運轉情況,一旦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現故障的原因,及時處理後再使用。

4、使用結束,應按操作程序關閉電源,整理好儀器設備,並把儀器設備放回原處。

5、未經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同意,不準擅自拆御任何儀器設備,不準擅自把儀器設備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的電教員爲班級現代教育技術設備的管理員,負責各班現代教育技術設備的衛生、管理、使用登記等工作,並每週上報使用情況。

7、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學校管理條例處理。

技術管理制度 篇四

一、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是培養學生進行勞動和科技技能、動手能力、實踐能力的專用設備,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必備硬件,應按教學儀器管理規範要求登記,做到賬、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術實驗室器材、設備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衛生清潔,有防潮、防塵等措施,並經常進行保養維護。

三、器材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變更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課前,教師應準備好實驗儀器和材料;學生按要求入座後,不準隨意走動或亂動桌上的實驗器材。

五、教師要向學生宣佈課堂紀律,講清實驗的目的和方法,示範操作程序。

六、學生進行實際時,要按教師要求的方法、步驟進行操作,積極思考問題,大膽發言提問。

七、器材應按操作規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報告教師及時處理。

八、實際操作過程中要愛護儀器設備,節約用水和實驗材料,實驗儀器和材料未經教師許可不能帶出實驗室。

九、實際操作完畢,在教師的指導下清點好實驗器材,歸還原位,妥善處理廢物並做好清潔,經教師許可才能離開。

技術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安全優質供水,嚴把各工序質量關,及時整改出錯環節,嚴格按照工藝技術要求,保證出廠水水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絮凝沉澱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條 嚴格控制運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沒指型槽,甚至產生溢流。

第三條 定期進行排泥工作,排泥週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

第四條 沉澱池的出水應設置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條 沉澱池的停止和啓用操作應儘可能減少濾前水的濁度波動。

第六條 合理確定排泥區間和排泥時間,既要排清積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條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可採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條 定期清洗濾前水濁度儀,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章 機械攪拌澄清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九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宜連續運行。

第十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初始運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行水量爲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藥量應爲正常運行投藥量的1-2倍;

3、原水濁度偏低時,在投藥的同時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進水前通過排泥管把相鄰運行的澄清池內的泥漿壓入空池內,然後再進原水;

4、第二反應室沉降比達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達標後,方可減少加藥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應間歇進行,間隔時間不少於30分鐘,每次增加水量應爲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達到設計能力。

6、攪拌強度和迴流提升量應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條 短時間停用後重新投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短時間停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打碎礬花。

3、恢復運行量不應大於正常水量的70%。

4、恢復運行時,宜用較大的攪拌速度以加大泥渣迴流量,以增加第二反應室的泥漿濃度。

5、恢復運行時應適當增加加藥量。

6、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10%以上後,可調節水量至正常值,並減少加藥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在正常運行期間每2小時檢測第二反應室泥漿沉降比值。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或超過20%時,應及時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不宜超負荷運行。

第十四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出水口應設質量控制點,出水濁度指標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條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可採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條 定期清洗濾前水濁度儀,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四章 斜管沉澱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必須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閥的完好、靈活,排泥管道的暢通。排泥週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

第十八條 啓用斜管時,初始的上升流速應緩慢,清洗時應緩慢排水。 第十九條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內沉積產生的絮體泥渣應定期進行清洗。 第二十條 斜管沉澱池的出水口應設質量控制點,出水濁度指標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 v型濾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v型濾池採用均質石英砂濾料、礫石承託層,石英砂有效粒徑宜

爲0.9-1.3mm,不均勻係數宜爲k80<1.4,濾層厚度宜爲1.0-1.3米,濾池濾速宜爲10m/h以下。

第二十二條 當濾池水頭損失達到2.0-2.5m或濾後水濁度大於0.5ntu或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時,濾池應進行反衝洗。

第二十三條 反衝洗時需將水位降到排水槽頂後進行。濾池採用氣-氣水-水沖洗方式進行反衝洗,同時用濾前水進行表面掃洗。氣衝強度宜爲13-17 1/s.m2,歷時2-4分鐘;氣水衝時氣衝強度宜爲13-17 1/s.m2,水衝強度爲2-3 l/s.m2,歷時3-4分鐘,最後水沖洗強度宜爲4-6 1/s.m2,歷時3-4分鐘,濾前水錶面掃洗,強度宜爲2-3 1/s.m2。

第二十四條 運行時濾層上水深應大於1.2米。

第二十五條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小於2ntu。濾後應設置質量控制點,濾後水濁度應小於設定目標值。

第二十六條 濾池停運一週以上,恢復時必須進行有效的消毒、反衝洗後才能重新啓用。

第二十七條 濾池新裝濾料後,應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時消毒,經檢驗濾後水合格後,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濾池初用或沖洗後上水時,嚴禁暴露砂層。濾池應每年做一次20%總面積的濾池濾層抽樣檢查,含泥量不應大於3%,並記錄歸檔。

第六章 虹吸濾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十九條 虹吸濾池濾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濾速應保持穩定,不宜產生較大波動。

第三十條 濾池水位達到指定刻度或濾後水濁度超過0.8ntu時,濾池進行反衝洗。

第三十一條 反衝洗強度宜控制在14-16 l/s.m2;沖洗時濾料膨脹率宜爲30%-40%;沖洗結束時排水的濁度不宜超過10ntu。

第三十二條 濾池運行中,濾層上水深不低於1.5米。

第三十三條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2ntu,濾池應在過濾後設置質量控制點,濾後水濁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條 濾池新裝濾料後,應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並應經檢驗濾後水合格後,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應每年對濾池做濾層抽樣檢查,沙層含泥量不應大於1%,煤層含泥量不應大於3%,並應記錄歸檔。

第三十六條 濾池停用一週以上時,應將濾池放空;恢復時,必須進行反衝洗後才能重新啓用。

第七章 消毒工藝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消毒劑選用液氯,加氯採用遊離氯形式消毒,消毒時接觸時間應大於30分鐘。

第三十八條 當水廠供水範圍較大或輸配距離較遠時,出廠水餘氯宜以化合氯(氯胺)爲好,以維持管網中的餘氯,但出廠水氨氮值仍應符合水質標準。

第三十九條 消毒劑加註管應保證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劑外溢造成浪費和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 加氯自動控制可根據各廠條件自行決定。

第四十一條 消毒必須設置消毒效果控制點,各控制點每小時檢測一次或自動監測,餘氯量要達到控制點設定值。

第四十二條 液氯的氣化應根據水廠實際用氯量情況選用合適、安全的氣化方式。

第四十三條 利用電加熱時,周圍環境溫度應控制在安全範圍。

第四十四條 採用真空式加氯機和水射器裝置時,水射器的水壓應大於0.25mpa。

第四十五條 加氯的所有設備、管道必須用防氯氣腐蝕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加氯設備(包括加氯系統和儀器儀表等)應按該設備的操作手冊(規程)進行操作、維護。

第八章 清水庫工藝技術要求

第四十七條 清水池應安裝液位儀,宜採用在線式液位儀連續檢測。 第四十八條 嚴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運行。

第四十九條 檢測孔、通氣孔和人孔應有防護措施,以防水質污染。 第五十條 清水池應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畢經消毒合格後,方能蓄水。清洗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第五十一條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嚴禁直接與下水道連通。

第五十二條 保證清水池四周的排水暢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滲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條 清水池頂不得堆放污染水質的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四條 清水池頂種植植物時,應監測池頂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 投藥工藝技術要求

第五十五條 淨水藥劑採用聚合氯化鋁,所用藥劑必須經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條 投加量一般應以當日原水進行的混凝攪拌試驗推薦值爲參考數據進行投加,並依據其混凝效果進一步調整,確定合理的加註率。

第五十七條 投加淨水藥劑的濃度,可根據生產工藝、藥劑種類和計量裝置的需要進行配置,計量投加。

第五十八條 所投藥劑在原水中應快速、均勻混合。

第五十九條 淨水藥劑的投加點,應根據不同藥劑的特點和對混合強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藝中的作用,選擇適宜的投加點。

第六十條 投加量應科學合理,以確保沉澱水濁度小於2ntu爲基礎,也不宜過量投加,防止沉澱池出水區泛礬花。

第六十一條 投加曲線應根據原水水質變化而變化,投加量根據原水水量和濁度變化即時調整。

第六十二條 當原水含有較多有機物或其它酚類物質時,應增加投加量。

技術管理制度 篇六

做好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是關係到我係教職工生命安全與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的重大舉措。系各級領導必須將技術安全工作列入本職工作範圍,實行崗位責任制。爲確保我係教學、科研實驗工作的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系各級領導,必須把抓好技術安全工作放在與教學、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實驗室應設技術安全人員協助系領導做好本系的技術安全工作,並經常檢查技術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

2、系各級領導必須經常對教師、實驗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和勞動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預防爲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認識。新生入學後應及時進行教學實驗、實習的安全教育,逐步形成自覺遵守實驗室各種規章制度的習慣。

3、對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實驗內容的實驗室,應按國家、學院及我係有關規定,制定出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細則,對從事上述實驗內容的人員應在系組織下進行安全技術培訓達到“應知”、“應會”,經考覈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

4、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

5、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安全保密的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6、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污染環境。

7、凡對外進行各種測量、測試並出具公證數據的實驗室(重點實驗室)都要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規定,進行計量認證。計量認證工作經我院主管部門組織對實驗室驗收合格後,由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認證。

8、各實驗室因工作需要改變電力設施者,必須按照我係制定的《實驗室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執行。

9、對一切因違反安全制度造成的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還要按情節分別追究實驗室及系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