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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精品多篇】

新農村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精品多篇】

新農村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篇一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1、部分單位、鄉鎮和羣衆對新農村建設指導員工作思想認識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形成共識。有的領導認爲實施農村工作指導員制度是組織部門的事;有的縣機關部門推諉人員派不出,或者派幾個不得力的幹部湊個數;個別鄉鎮在工作安排上將農村工作指導員完全等同於駐村幹部,弱化了指導員的指導作用;一些指導員把下派農村當作是“鍍金”“度假”或“受罪”,工作不深入、被動,積極性不高,沒有發揮指導員的作用。

2、部分鄉鎮、部門對指導員工作支持不到位。各級各部門對指導員工作的重視程度、有關政策的落實、管理措施的制定和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距。由於貧困縣財政困難,無法落實指導員下鄉補助等經費,大部分單位沒有給指導員落實下鄉車輛安排、旅差費報銷等問題,致使指導員駐村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

3、部分鄉鎮和單位對駐村指導員管理不到位,協調管理工作缺位,存在一派了之的現象,使指導員不能安心基層工作;部分鄉鎮黨委、工作隊長對縣直機關派出的指導員還存在不想管、不敢管的心理。而個別工作隊長也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很少到鄉鎮、村屯指導新農村建設,沒有起到示範帶頭作用。雖然縣裏出臺了管理辦法,但是還缺乏考覈掛鉤的硬性規定,執行起來比較寬鬆。考勤和請銷假制度等工作監督管理和信息傳送有的流於形式。

4、部分指導員工作落實不到位,應付表面工作,沒有充分發揮“五員”作用,未能紮實開展新農村建設。儘管指導員五個方面工作職責十分明確,但部分指導員未能很好地結合“三農”工作的重點和當地實際開展駐村工作。有的指導員在具體工作中浮於表面,思路不清晰,摸不準門路,乾沒方向,抓沒力度;有的“越位”,發號施令;有的“缺位”,不聞不問;有的“錯位”,等同村幹;有的年輕缺乏

工作經驗,進入角色慢,工作能力不強,完成工作任務不及時。部分指導員不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停留在應付上級佈置的任務上,缺乏激情,沒有創新。駐村工作名存實亡,工作效果不明顯。

5、部分指導員選派環境不夠好。相當比例的指導員主觀能動性發揮不好,責任性不強,客觀上受兼顧選派單位工作過多影響或以此爲藉口,主要精力沒有轉到駐村工作上,駐村時間、工作成效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很少到村屯瞭解情況,惶論幫助農民解決問題。不少農民羣衆對指導員期望過高,如發現指導員不能爲其帶來項目和資金,往往對指導員的關注和關心就大大降低,影響了指導員的工作積極性。

6、新農村建設投入不足。與經濟發達縣份相比,貧困縣財政對新農村建設的投入還比較少,有些指導員駐村後只能從事宣傳政策、督導基層建設等較爲宏觀的工作,沒有具體的項目可做,表現出“沒什麼事做”、“無從下手”的心態。

7、激勵機制落實不到位。正是激勵機制落實不到位,或多或少地在新農村指導員當中出現“張三忙得連軸轉,李四卻是好清閒;忙的只是多出汗,閒的不會少拿錢”等怪異現象,由於乾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差幹好一個樣,使不幹、少幹、幹不成事的人覺得也沒有比別人少了什麼,甚至還能騰出精力乾點給自己或找錢或娛樂放鬆的事情,新農村指導員們又何苦要駐村埋頭苦幹呢?幹多幹好、埋頭苦幹的人因爲得不到應有的尊重、獎勵和收穫,還容易被不作爲的閒人說閒話,嘲笑爲“不聰明”的人,而常常感到心寒,他們中的不少人也不願再嚴格要求自己,不再以苦作舟地多做事、做大事、做難事。

二、對策及建議

1、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農村指導員工作的認識。全面建立農村工作指導員制度,是按照樹立和落實統籌城鄉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要求,實現黨委和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提高機關效能,加強基層政權、基層組織和民主法制建設,促進鄉鎮管理體制改革,創新農村工作機制的有效途徑。各鄉鎮、各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和十七大精神爲指引,不斷提高對農村指導員工作的認識,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加強組織,進一步強化對農村指導員工作的領導。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要在適當會議上強調新農村建設和指導員工作,引導整合部門資金,加大新農村建設投入力度。督促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都要經常深入農村看望指導員,瞭解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充分發揮他們在服務“三農”中的作用,要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和項目經費,支持指導員工作。鄉鎮黨委、政府要及時聽取指導員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領導要適時召開並參加相關會議,促進鄉鎮、村工作的銜接和全局工作的落實。

3、完善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指導員認真負責的管理機制。以全縣新農村指導員管理辦法爲基礎,細化指導員的考勤、駐村日記、駐村時間、辦好事辦實事情況、取得成效、羣衆意見等評價標準,建立健全學習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定期彙報制度、勤政爲民制度、考勤紀律制度、廉潔自律制度、檢查考評制度等,提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確保指導員的人員、精力、工作“三到位”。要健全例會交流制度,形成指導員的互學互幫機制。要建立巡視督查制度,開展不定期地進行明查暗訪。還要建立召回重派制度,對工作表現不佳、羣衆反映不好、工作難以勝任的指導員,要由派出單位召回重派。

4、強化鍛鍊,進一步提高指導員隊伍的基層執政素質。以編印專題資料爲手段提升指導員的能力,在不斷提高指導員的業務素質、服務素質、創新素質等綜合素質的同時,還要注重形象,廉潔自律,使黨委、政府形象在基層執政中得到提升,指導員各項工作讓人民羣衆滿意,讓黨和政府放心。

5、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指導員工作的考覈評價機制。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把各級各部門選派新農村建設指導員駐村及幫扶工作情況,列入考覈評價班子工作的內容。以嚴格執行制度爲重點加強督查考覈。由工作隊長在日常管理中嚴格執行,縣基層辦、新農辦等加大督查考覈的力度和頻率,至少每個季度有一次考評,避免因考評週期過長而造成評價不及時、缺乏有力依據的情況。

6、整合資源,進一步加大新農村建設的投入力度。除高起點、高質量、高要求地規劃好新農村建設外,黨委、政府要注重加大新農村建設投入力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整合資源,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確保有限的資金用在現階段必需、急辦的事情上,切實解決新農村建設中資金投入問題,讓更多的羣衆享受改革發展成果。

7、強化激勵,進一步激發指導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認真落實各項激勵機制,使指導員爲所駐村羣衆多辦實事好事,真正幹事創業、奮發有爲。各鄉鎮、縣派出單位要在思想上、行動上更加重視和支持指導員,真正把優秀人員選出來、派下去。同時,強化用人導向,對出色完成工作、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同志,有條件的要大膽使用,優先提拔和晉級,提高他們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在工作中,適時鼓勵進步,表揚優秀,共同進步。只有讓埋頭苦幹的幹部受尊重、不吃虧,才能使風氣正、事業興。埋頭苦幹的幹部越來越多,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的局面就能進一步形成。無庸置疑,獎勤罰懶,讓勤者臉有光、受重用、得實惠,叫懶者心不寧、閒不住、被懲罰,是轉變幹部作風,狠抓工作落實的一項必不可少的措施。

新農村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 篇二

新農村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

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 全面建設新農村

繼十六屆五中全會之後,國在近幾年內的農村現代化建設將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而展開。“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目標充分表明,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諧的新農村,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改革,加強基層民主的核心力和生命力恰是推進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建設的有力保障,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深刻內涵,全面推進農村的經濟、政治、社會和黨的建設,妥善解決好農民生產、生活中最迫切的實際問題,確保新農村建設始終沿着正確的軌道順利前進。

從新中國建立到現在的短短半個多世紀以來,尤其是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農村的基層民主逐漸建立並已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隨着自由選舉對象的逐漸明確和主體意識的逐漸增強,民主治理內部也開始具備了一定科學的民主決策過程,村民自治等民主形式在試點成功之後又在穩步發展中,這充分顯示出了 國基層民主的強大生命力。而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下,要使農村基層民主能夠獲得更加充分的發展,還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健全有關農村基層民主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保障,加強中央對立法選舉的指導,增強選舉過程的可操作性,使法律、法規、政策融於一體。民主是法治的基礎,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完善總是伴隨着法律法規的完善而得到最終確認和規範。因此 在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時,首先就是需要完善其法律規範體系,統一中央與地方法規,加強其具體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時各省、市、區人大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對不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加以清理和修訂,鄉村也要根據相關的村委員組織法的規定製定或修訂鄉規民約;各級人大和執法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監督力度,對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行爲依法查處,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保證村委會組織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進一步推動全面直選方式,擴大農村直選範圍,增強共同體的歸屬感和認同感。直接的民主選舉,是由村民通過一定差額直接投票選舉村委會成員的辦法。它是實現村民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實現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環節。實行村民直選其意義在於它在根本上改變了 國長期以來村幹部由上級指定或委派的作法,真正將村民決定村委會幹部去留的權力交還到農民手中,從根本上體現了農民的願望和要求,也提高了村民進行自治的積極性。實行民主選舉要在充分的競爭機制中做到投票的民主、差額、直接和無記名,並在確定正式候選人時要做到公開、透明、具有權威性。

三、全面把握鄉村關係,明確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的工作要求,妥善解決鄉村問題。鄉村問題是當前農村基層民主發展所存在的一個最爲嚴峻的問題之一,也是阻礙農村基層民主法制的主要因素。在處理鄉村問題時,應明確認識村委會和村黨支部是統一於村民、代表和體現廣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二者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協調好鄉鎮政府的行政管理權和村委會的自治權之間的關係,使兩者達到權力上的和諧和緊密配合,應完整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村委會對鄉鎮政府的協助關係,明確和立足村委會對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協助內容和範圍,培養鄉村利益互動意識,並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嚴格落實好法定的協助義務,使村民的民主工作能夠依法進行。

四、繼續開拓多種適合 國社會主義國情的農村基層民主實現形式,進一步創新和改造基層政權

體制。在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相應的制度建設和創新,也只有不斷創新農村基層民主的實現形式,改革農村中的落後思想因素,才能使村民自治真正轉化爲現實。開拓多種適合 國國情的農村基層民主實現形式,就必須要徹底改變現行鄉鎮部門機構臃腫、辦事效率低下的狀況,改善服務質量差,改革鄉鎮政府政績考覈制度,完善村民代表議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改善村委會與鄉鎮基層政權組織的關係,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健全農民自主籌資籌勞的機制和辦法,引導農民自主開展各種社會公益服務建設。

五、進一步推動協商民主的發展,加強人民羣衆與基層政權對基層決策的合作協商,建立村務公開制度,保證民主監督。協商民主是不同主體尋求共識,協調行爲的重要途徑。而就對村民本身的基層事務和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討論和協商,可較好地表現鄉村機構與村民良好合作的新穎關係,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的權力範圍。召開村民會議,共同討論和協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項;實行村務公開,保障民主監督,注意加強建設村委會的合法性基礎,充分體現透明性及責任性;通過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瞭解決策制定、決策實施、社區資源配置等相關信息,以此提高社區資源動員能力和村治績效。

六、注重農民對民主自主意識的培養,加強村委會建設和幹部民主政治素質的培養。農民是農村基層民主的主體,村委會是基層民主行使權力最主要的實踐組織,通過各種有效措施提高農民和村幹部的整體素質特別是對民主理解的文化素質,在新農村的大形勢下顯得尤爲必要和緊迫。加強村民以及村幹部的民主政治素質,就必須要強化宣傳教育,統一對民主的思想認識,全面營造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氛圍;構建社會主體參與政治生活的激勵機制, 不斷擴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培養村民按制度辦事能力;不斷擴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並從已有的民主制度建設中尋求參與的途徑和方式;加強對基層幹部的培養尤其是對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發揮典型引導作用,清除落後的政治思想,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建設和諧新農村的積極性,全面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

淺談檢察機關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中

面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

楊 誠

新農村建設的成功,最終取決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而經濟的發展又離不開法制環境。檢察機關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如何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找準服務位置,努力爲農民增收、農村改革和經濟發展,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服務,這擺在檢察機關面前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解決的歷史課題。

一、農村發展進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隨着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農村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與新農村建設不協調、不和諧的因素。

一是有些地方幹羣關係比較緊張。前幾年,少數幹部工作方法簡單、作風橫蠻粗暴,有時甚至引發羣體性事件,在羣衆心中始終是一個陰影;少數地方巧立名目,亂集資、亂罰款、亂攤派、亂拉贊助等現象較爲嚴重,從而導致減輕農民負擔的惠民政策不能真正地落實到位,這些都嚴重地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從而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是有些地方涉農矛盾糾紛突出。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農村的矛盾糾紛日益突出,村民與村民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村民與社會之間均存在許多矛盾,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矛盾糾紛呈現情況複雜、難以調處等特點。一些地方甚至發生聚衆暴力抗法事件,嚴重地影響到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同時也使國家的法律權威受到嚴峻的挑戰。

三是農村刑事犯罪比例相對偏大。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也逐漸提高,由於受地域和經濟條件的影響,有些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盜竊、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破壞農田水利、農村電力、廣播通訊、人畜飲水等涉法案件在農村仍呈蔓延之勢。特別是部分未成年人受家庭、社會環境的影響染上一些不良習氣,是容易誘發違法犯罪的特殊羣體。

四是一些農村管理混亂。由於基層幹部管理體制與領導體制上的弊端,少數村幹部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進行權錢交易,或熱衷於黃、賭、毒等違法活動,或欺上瞞下、執法不公,容易造成監督失控,從而導致管理混亂。同時,農村還存在着換一批幹部建一本帳,村幹部集會計、出納於一身,一手拿錢一手拿票,白條下帳,甚至不建帳,村務不敢公開。

五是農村基層組織監督缺位。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由於監督機制不完善,部分村幹部爲自己撈錢,沽名釣譽等在農村屢見不鮮,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理財的監督機制。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與新農村建設不協調、不和諧現象的存在,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文化因素。

一是人治思想影響深遠。中國幾千年封建傳統遺留下來的殘餘思想比較嚴重,有的憑藉宗族勢力拉邦結夥、爲非作歹、不務正業、爲所欲爲,形成“村霸”、“鄉霸”黑惡勢力,甚至干預當地基層組織的工作,置國家法律於不顧,公然抗法,藐視國家法律,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實施。

二是價值觀出現偏差。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部分人靠勤勞、智慧、機遇富裕起來,另一部分人得了“紅眼病”,貪圖享受,盲目追求個人利益,從而採取非法手段來達到目的,滿足個人慾望,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

三、檢察機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應有作爲

針對妨礙新農村建設進程中的不良因素,檢察機關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化解各種矛盾的工作中,應找準其發揮職能作用的着力點和切入點,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擔當起和諧社會的建設者、保障者和促進者,擔當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排頭兵,積極爲新農村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1、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夯實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礎。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加強農村的法治建設,這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保障。同時,這也是農村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要把思想統一到“執法公正、一心爲民”政法工作指導方針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工作主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總體要求上來,自覺把檢察工作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宏觀任務有機地統一起來,與時俱進,不斷統一執法思想,更新執法觀念,明確服務方向,切實從思想上解決“爲誰掌權,爲誰執法”的問題,心繫百姓,牢固樹立人民羣衆主體地位的意識,全心全意地依法維護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把維護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作爲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自覺地把檢察工作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機地統一起來,使檢察機關真正成爲人民利益的忠實維護者。

2、嚴厲打擊損農害農刑事犯罪,努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社會穩定,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確保農民羣衆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檢察機關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各類害農刑事犯罪,爲“三農”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在依法打擊危害農村穩定的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重點打擊盜竊農業生產資料、農民生活資料、盜殺牲畜和破壞山林、果林等嚴重犯罪,對於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慣犯、累犯依法從嚴懲治;對農村的嚴重暴力犯罪、“村痞村霸”等黑惡勢力,依法快捕快訴,從嚴從重打擊;積極參加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深入開展打擊製假售假、集資詐騙等坑農害農犯罪活動,嚴厲查處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案件,促進農業發展,維護農民利益;依法打擊非法和破壞性採礦、盜伐濫伐林木等破壞農村生態環境資源的犯罪活動,打擊破壞人畜飲水、農村電力、廣播通訊、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犯罪活動,創造良好的農村生態環境;打擊破壞農村選舉等犯罪活動,促進農村民主管理;打擊家庭暴力、傷害等犯罪活動,維護農村的社會和諧。嚴厲打擊破壞村民選舉和壓制民主的犯罪,對發生在鄉、村民主選舉中的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行爲,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3、積極預防和加大對涉農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羣衆的利益。

加大對涉農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集中力量查處剋扣、截留、挪用、私分、貪佔農業和農村建設各種專項資金的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要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私分救災、扶貧、救濟款物及土地徵用補償費用和利用信貸貪污、受賄、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堅決查處玩忽職守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流失的案件和濫用職權、濫收費增加農民負擔的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鄉、村兩級幹部利用管理或經辦救災、扶貧、移民、土地徵用補償等專項資金過程中發生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侵害農村經濟和農民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在農村沼氣池建設、人畜飲水工程、村級公路等基礎工程和公共設施修建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專項資金和物資的犯罪案件;依法查處在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過程中,發生隱瞞國家政策或擅自出臺政策收取學生費用予以私分的犯罪案件;依法查處在鄉村選舉過程中,發生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嚴重破壞有關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製售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等坑農害農行爲背後的職務犯罪活動以及向農民非法集資、攤派活動背後的職務犯罪案件;認真查處侵犯農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職務犯罪案件。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國家對“三農”的財政支出逐年增加。所以,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前移到鄉村已勢在必行。

一是強化對涉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的監管力度。加強與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及鄉、鎮的聯繫,在縣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在預防職務犯罪機構中成立相關部門組成的“新農村建設資金監管小組”,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過程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突出預防重點,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種涉農項目資金(含扶貧貸款)的監管,尤其要對農業科技項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農業生產的各種專項補貼、農村義務教育的“兩免一補”、農村合作醫療等各種政策的落實到位併發揮作用的監督,不斷增強農民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實現自我發展的能力,真正讓農民得到實惠。

二是認真做好相關部門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重點開展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項目實施單位、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及物資採購、大額資金撥付,招投標等關鍵部門的職務犯罪預防。積極發揮預防職務犯罪網絡機構的作用,抓好系統預防,把犯罪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是切實做好農村幹部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縣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把職務犯罪預防組織向鄉、村延伸。把縣、鄉(鎮)兩級黨校作爲教育基地,通過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多打“預防針”,加強村幹部的任前培訓,做到教育在前,預防在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將審理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法庭作爲警示教育基地,組織村幹部及財務人員參加旁聽,以案釋法,教育、警示他人。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爲黨委、政府解決涉及“三農”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建言獻策。

四是積極探索預防農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認真研究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協助動員學校、家長、社會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預防農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促使農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4、加強對涉農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依法維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作用。高度重視涉及“三農”問題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特別是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產權糾紛而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要及時審查、優先辦理。對因裁判不公或者違反程序而嚴重損害農民羣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村企業利益的,要依法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監督法院予以糾正,儘可能及時把涉及農民民事行政申訴解決在基層,同時要注重發現和查處司法不公背後的腐敗,堅決查辦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犯罪案件。

5、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深入農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檢察機關要結合辦案,開展“送法進村”活動,爲新農村建設注入法制力量,講求工作方法和檢察藝術,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

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加強輿論宣傳,鼓勵各種社會力量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引導對鄉村進行結對幫扶,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濃厚氛圍。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意識,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和法治文明建設。

加強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農民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努力構建打、防、控一體化的防控體系,認真落實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依法妥善處理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各種羣體性事件,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和減少影響農村社會安定的因素。認真分析研究農村社會治安的現狀、特點、規律和預防對策,積極向黨委、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議。充分發揮控告、申訴、舉報中心的“橋樑紐帶”作用,認真做好檢察環節涉農信訪工作,耐心接待來訪,虛心聽取意見,細心處理問題,及時辦理農民羣衆來信來訪,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迴音,綜合運用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社會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檢民共建,打造“鄉風文明”的新農村。法律信仰的喪失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精神文明建設的不足。所以,在廣大農村深入開展文明創建活動顯得格外重要。檢察機關應將文明創建活動搬到幫扶村,促進幫扶村經濟全面協調發展,幫助羣衆樹立正確的理想和信念,激發農民羣衆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通過發揮黨員及先進典型的模範帶頭作用,增強羣衆對拜金主義、個人主義、享樂主義、宗族勢力的抵制力,以及打擊黃、賭、毒等醜惡現象的號召力,在農村社會中努力構建與新農村社會相符合的觀念體系,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羣衆的道德素質,引導農民在農村形成文明、和諧、健康的人際關係和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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