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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商品展銷會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監管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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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當前商品展銷會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監管對策

近年來,展銷會以其商品種類齊全、物美價廉的優勢,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喜愛和追捧,成爲區域經濟發展中的一道亮點,但在繁榮的背後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擾亂了市場正常經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部門應高度重視商品展銷會存在的問題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監管。

一、商品展銷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虛假宣傳盛行。部分參展商以“廠家直銷”、“大甩賣”、“大降價”等廣告語吸引消費者眼球,實際上則是“標高賣低”,即先把價格漲起來,再以所謂的“低價”出售;部分參展商針對消費者鐘意嚐鮮的心理,虛假宣傳商品產地,如長沙臭豆腐、臺灣魚丸、新疆羊肉串等隨處可見,實際上這些商家根本不是來自這些名產地,產品也不是所謂的地方名品,僅僅是一些路邊攤改頭換面。

二是假冒僞劣產品氾濫。當前,隨着造假技術越來越先進,普通消費者根本難以分辨商品真假;加之展銷會多數商家來自外地,流動性較強,部分商家仗着打一槍換一炮、“不做回頭生意”的優勢,利用消費者貪圖便宜的心理,明目張膽在展銷會上銷售假冒僞劣產品,以牟取暴利。

三是變相強制交易令消費者防不勝防。據報道,某展銷會有商家打着某知名公司旗號進行有獎式銷售,實際上,該抽獎活動獎項設置不全、規則不透明,還要求消費者必須另外付款購買抽到的獎品,否則不退抽獎費。所謂的有獎式銷售演變爲變相的強制交易,讓不少消費者防不勝防、掉入商家精心設置的陷阱。

四是消費維權困難。目前,大多數展銷會展銷時間短、參展商來自五湖四海,而消費者購買產品後不可能使用一、兩次即能發現問題,待問題發現時,要找到商家已屬不易;加之多數消費者根本拿不出消費憑證,使得維權之路更是難上加難,最後只能不了了之、當花錢買教訓。

二、商品展銷會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組織者管理不力。2010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2號廢止了《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工商部門不再審批商品展銷會登記,辦展的門檻降低。因此,部分組織者一味爲了聚集展銷商家人氣,採取來者不拒、放之任由的態度,明知是“濫竽”、依然放進來“充數”,使得不少不良商家能夠順利參展、混水摸魚。

二是監管盲區存在滋生違法。一方面,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展銷會進行全過程規範,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部分法律的個別條款中對展銷會的參展商有一些規範,讓執法部門不知該從何管、怎麼管。另一方面,商品展銷會監管牽涉商務、工商、公安、城管、消防等衆多行政部門,但又沒有明確的牽頭部門,致使各自爲政、監管脫節,陷入誰都可以管又誰都不管或好事人人管、壞事沒人管的局面;加之部分展銷會是由地方黨委政府牽頭組織,各個部門更是唯恐避之不及。

三是參展商唯利是圖。由於展銷會流動性強,特別是一些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展銷會,更是“打一槍換一個陣地”。因此,不少參展商堂而皇之利用各種消費陷阱,哄騙消費者消費,甚至爲了獲取更爲高額的利益,惡意欺騙、故意圈錢,讓消費者防不勝防。

三、加強商品展銷會監管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倡導理性消費。工商部門、消委會應利用各類普法宣傳活動契機,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發佈消費警示等形式,向社會大衆曝光商品展銷會的各類消費陷阱,引導消費者參加活動前應注意瞭解展銷會主辦方或經營者的資質和信譽,不能被其天花亂墜的宣傳和所謂的低價折扣所欺騙;提醒其在選購商品時,應注意索取並保留購貨憑證,以便發生消費糾紛能夠提供憑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是封堵違法源頭。各職能部門應在職能範圍內加強對展銷會組織、實施等全程指導、監管。一方面是制定出臺展銷會相關法規,明確主辦者、經營者、各相關監管部門權利義務,確保各負其責。另一方面是督促展銷會組織者認真落實展銷會管理制度,嚴格審覈參展商的主體登記信息、廣告備案信息和產品質量信息,要求參展商家落實服務承諾和質量承諾,建立健全進銷貨臺賬、進貨查驗等制度,堵住無照經營、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等違法行爲的源頭。

三是強化活動監管。地方黨委政府牽頭組織的展銷會,應通過發文、召開部門碰頭會等形式,明確展銷會監管的牽頭單位及責任單位,細化工作分工、工作職責,確保監管有序。同時,各部門應強化對各類民間組織的展銷會活動的監管,並及時通過召開聯席會議,互通展銷活動監管信息;開展聯合執法,以便各部門各盡其責,形成對展銷活動監管的合力。

四是注重消費維權。各部門可通過在展銷會現場設置消費投訴流動站點,依法受理、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展銷會活動現場的舉報、投訴。同時,工商部門應幫助展銷會組織者建立健全侵權賠償機制,落實“組織者—經營者”連帶賠償制度,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