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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配送企業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配送企業管理辦法(試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配送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09年重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發[2009]27號)精神及《藥品管理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爲了加強藥品配送企業管理,規範縣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配送企業應建立對統一配送藥品的有效管理機制,建立起能夠滿足基層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的一體化管理配送模式,保證藥品按照品規如數、及時配送到位。

第三條  配送企業要搭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藥品採購配送網絡服務信息平臺(免費爲配送中心及醫療機構提供統一配送網絡服務信息軟件),暢通配送中心、醫療機構與配送企業之間的藥品商務渠道。

第四條  配送企業須在縣境內設立中轉庫房,競價採購藥品品種倉儲率必須達到98%以上, 保證配送藥品及時到位,滿足醫療機構臨牀用藥。設置標準按《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配送企業配送的藥品品種、劑型、規格、價格、生產廠家等應符合《**縣醫療機構“三統一”用藥目錄》規定,並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合同約定的供貨方式和要求進行配送。未經配送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更換品牌、規格、生產廠家。

第六條  配送企業所供藥品必須是通過國家GMP認證的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藥品質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配送“三無”藥品。藥品抽檢出現質量問題,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配送企業承擔相關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七條  配送企業配送的藥品生產日期與配送日期的時間差不超過半年,超出規定時間按缺貨處理。

第八條  配送企業建立快速高效、靈活多樣的配送體系,保證配送及時快捷,保障臨牀用藥需求。配送企業收到縣藥品配送中心發送的採購計劃後,一般藥品在48小時內將配送藥品配送到醫療機構,急救藥品必須按照臨牀需要及時配送到醫療機構。節假**常配送。

第九條  配送企業保證藥品計劃配送率達到98%以上(按每次計劃量),配送覆蓋率達100%,配送滿意率達99%。

第十條  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要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配送藥品,保證藥品質量。

第十一條  配送企業在履行合同期間不得隨意調整藥品價格,凡遇國家政策性調價的,一律按照從低原則執行,並提供相關政策性文件,報**縣醫改領導小組決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  配送企業在簽訂藥品配送合同之前,要向**縣藥品配送中心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10萬元,合同履約期限滿後無違約情況全額返還配送企業(不計利息)。

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合同》要求履行各方職責,配送企業不履行服務承諾或違反配送合同規定,或不遵守本辦法的,由縣藥品配送中心對配送企業進行相應處罰,直至取消其配送資格。

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不履約情況的處理

一、有以下行爲的,視爲違約:

1、未按規定時間簽訂《**西省基層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合同》的;

2、未按照《**縣醫療機構“三統一”用藥目錄》配送藥品,私自更改藥品品種、劑型、規格、價格、生產廠家等情況的;

3、配送的藥品生產日期與配送日期差超過半年,推諉或拒絕提供退換的;

4、配送藥品出現假冒、僞劣、過期、變質、包裝破損、不符合特殊溫度要求等質量問題的;

5、不能按規定時限及時配送藥品的;

6、在配送過程中未經**縣醫改辦同意私自調整藥品價格的;

7、在非中標渠道採購中標藥品,串貨銷售的;

8、中標藥品品種倉儲率未達到98%,中標藥品配送到位率未達到98%,配送覆蓋率未達到100%,滿意率未達到99%的;

9、無法持續供貨,或不願繼續供貨的。

10、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其他相關規定的;

二、違約行爲的處罰:

1、處罰級別規定

1)警告;

2)限期整改;

3)扣除履約保證金20%;

4)扣除剩餘履約保證金、取消配送資格,三年內不得進入**縣藥品競價市場。

2、配送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情形的**縣藥品配送中心原則上按照處罰級別依次執行處罰決定,對情形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直接按照處罰級別3)、4)條執行處罰決定,並追究其它相關法律責任。

3、配送企業確因國家政策、自然災害、生產企業停產等原因不能繼續供貨的,須以正式公文,提前15天報**縣藥品配送中心,經相關部門覈查屬實,可以減輕或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配送企業未能按規定履行藥品配送職責的,經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處理後配送情況無改善,**縣藥品配送中心有權在縣醫改辦批准後從其他藥品經營企業採購藥品,以滿足醫療機構正常業務開展。

第十六條  **縣藥品配送中心依據藥品“三統一”有關規定執行處罰,罰沒款全額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