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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局機關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局機關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運輸廳政務信息工作的有關精神,爲加強全市港航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及時爲市委、市政府和省廳和各級領導提供高質量的港航政務信息,使上級領導機關及時瞭解全市港航系統工作動態和成績,更好地服務於全市港航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建設

第一條負責對信息工作進行整體規劃,統籌安排。市港航管理局各單位指定一名負責人主抓政務信息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瞭解並解決政務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 對政務信息工作做到年初有計劃、有目標,年終有總結、有檢查、有評比。

第三條 重視人員培訓和設備投入。採取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港航政務信息幹部和信息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合理安排必要的經費,配備應有的辦公設備,並定期組織學習培訓,保障工作高效開展。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報送和使用

第四條 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重大決策和部署的各項重要工作在港航系統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領導視察、調研港航工作,或對全局工作作指示、批示、要求等;

(三)港航系統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帶有普遍性或傾向性的思想動態,幹部羣衆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對重大事件的反映,以及對做好港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四)各單位港航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

(五)重點工作動態;上級機關專項工作部署要求報送的總結材料;

(六)其他需要報送的信息。

第五條市港航管理局根據有關部門要求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科室、各單位、各項目公司下達信息報送需求,各單位要按照要求及時完成信息報送任務。

第六條 報送的信息必須主題鮮明、內容客觀真實和具有時效性。不得虛構、誇大和歪曲事實,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重要信息。

第七條信息報送主要依託電子郵件、微信工作羣等渠道,重要信息需即時書面上報。

第八條 市港航管理局信息平臺有紙質版港航信息、局門戶網站、局公衆號。各個平臺對各單位上報信息及時進行編髮,並有選擇地報送市委、市政府、省交通事業發展中心和相關部門。

第三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條信息工作責任制。分管信息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本部門信息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辦公室信息負責人和信息員對所報送的信息負責。報送假信息或出現重大信息遲報、漏報、錯報、瞞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信息逐級報送制。下級部門和單位原則上只向上一級報送信息,不能越級上報或跨部門上報。特殊情況需越級上報時,必須同時向上一級報送。

第十一條 信息登記和通報制度。對報送和接收信息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註明報送或接收時間、單位和承辦人等事項,並做好歸檔工作。市港航管理局每個月將各單位報送信息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目標任務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性質和所承擔任務大小,將政務信息工作任務進行量化分解,實行目標管理。

各單位的月報送任務爲:局機關各科室和各二級單位2條,各項目公司1條。

第十三條 信息工作實行計分考評。

(一)上報信息被市港航管理局信息簡報、微信公衆號、門戶網站採用1條記2分;

(二)上報信息被省交通事業發展中心、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採用1條記5分,專期信息記10分;被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信息刊物採用1條記15分,被國務院辦公廳採用1條記20分;

(三)上報信息被省廳、市委、市政府相關信息刊物採用後,被市港航管理局領導批示的,每條加記5分,被省廳或市領導批示的每條加記10分;同一條信息被多個領導批示者以最高級別領導批示加分,不累計加分;

(四)上報信息被上級信息刊物採用後,年終被評爲全市政務好信息的每條(篇)加15分;

(五)末按時完成局辦公室約稿的,每次扣5分;

(六)對發生重大信息和重要情況遲報、漏報、誤報、瞞報的,每次扣5分。

第十四條市港航管理局辦公室加強對各單位目標執行情況的督查力度,對有價值的信息線索及時予以指導、幫助,力求上報迅速、快捷,對信息工作滯後的單位予以督促。

第五章 考覈評比和獎懲

第十五條採取每月彙總、季度通報、半年小結、年終總評的辦法,對各單位上報信息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定期將情況通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超過一個月不上報信息者進行通報批評,並以書面形式通報給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六條 每年召開一次港航系統信息工作表彰大會,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考覈評比項目及標準:

(一)信息工作先進單位:領導重視,信息工作機制健全,組織領導有力,全年報送信息較多,且整體質量較高;能夠高質量地完成預約信息;全年未發生重大信息遲報、漏報、錯報、瞞報現象。

(二)優秀信息員:責任感和事業心強,工作積極主動,全年報送信息較多,質量較高,無違反信息工作相關規定現象。

第十七條 對宣傳過失行爲,進行責任追究。對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上報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違反黨紀政紀的,由所在單位紀檢或上級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港航管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