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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和《江西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試行)》專題學習教育活動的通知

瑞金市黨風廉政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和《江西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試行)》專題學習教育活動的通知

關於組織開展《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和《江西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試行)》專題學習教育活動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成員單位:

爲進一步學習貫徹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中辦發〔2011〕21號)和《江西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試行)》(贛紀發[2007]15號,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在全市營造學習貫徹“兩個《規定》”的濃厚氛圍,增強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廉潔履職意識,規範履職行爲,市紀委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兩個《規定》”專題學習教育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深刻領會“兩個《規定》”的精神內涵
    “兩個《規定》”是深入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法規,對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員幹部行爲規範制度體系,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密切黨同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鄉(鎮)、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兩個《規定》”的要求,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兩個《規定》”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統一到“兩個《規定》”的各項要求上來。一是要把“兩個《規定》”納入各鄉(鎮)黨委、部門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着重結合本地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實際,通過召開領導班子會、專題會、幹部職工會等形式認真組織學習,全面、透徹、深刻理解和領會“兩個《規定》”的精神內涵;二是要把學習貫徹“兩個《規定》”與農村基層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農村基層幹部勤廉雙述和廉政承諾、村民詢問質詢和民主評議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將執行“兩個《規定》”的情況作爲衡量農村基層幹部的一把標尺;三是要加大學習宣傳力度。7月20日前,各鄉(鎮)要通過原文印發“兩個《規定》”、出宣傳欄、廣播播報、懸掛標語、印發宣傳手冊、製作卡片等形式開展多樣化的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宣傳學習氛圍。

二、深入開展教育培訓,使農村基層幹部全面掌握“兩個《規定》”內容

各鄉(鎮)要把“兩個《規定》”作爲農村基層幹部學習培訓的必修課程,要結合開展示範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潔教育、廉政黨課、任前廉政談話等活動,加強對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的日常教育。7月30日前,各鄉(鎮)要組織農村基層幹部集中進行一次學習貫徹“兩個《規定》”的教育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等生動活潑的形式宣講“兩個《規定》”內容,使農村基層幹部人人皆知、全面掌握,進一步增強其廉潔意識和責任意識。同時,各鄉鎮要認真對照“兩個《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開展自查自糾,分析查找在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整改。8月10日前,各鄉(鎮)要組織所有幹部職工和村級“兩委”幹部撰寫1篇心得體會,並選擇5篇優秀體會文章(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鄉鎮基層站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各1篇)和開展“兩個《規定》”教育培訓及自查自糾情況工作小結一同報市紀委廉政辦(需報紙質材料並加蓋公章)。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對學習貫徹“兩個《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鄉(鎮)要把學習貫徹落實“兩個《規定》”作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把貫徹落實《規定》與做好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相結合,通過紮實有效的學習,提高農村基層幹部的廉潔意識和爲民服務意識。各鄉(鎮)紀委、各有關主管部門和紀工委要按照“兩個《規定》”要求,認真履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能,配合鄉(鎮)黨委、政府做好“兩個《規定》”的貫徹落實。8月20日前市紀委將組織對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基層站所主要負責人和村兩委成員學習“兩個《規定》”情況統一檢查考覈,檢查考覈結果在全市予以通報,並作爲評先評優和幹部考察、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同時,市紀委將按照“兩個《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爲的查處力度,對有規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紀的行爲堅決查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2012年8月30日前,各鄉(鎮)、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將學習貫徹“兩個《規定》”工作總結和組織實施情況相關影像資料報送市廉政辦。

瑞金市黨風廉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2年7月2日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爲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羣衆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總 則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關係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造就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羣衆工作,密切黨羣幹羣關係的必然要求。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爲民奉獻;應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應當正確履行職責和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應當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爲規範

第一條 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羣衆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非法徵佔、侵佔、“以租代徵”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佔、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徵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羣衆款物或者處罰羣衆;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羣衆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爲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羣衆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爲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第三條 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羣幹羣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羣衆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羣衆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羣衆;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藉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爲規範

第四條 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佔,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羣衆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爲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僞造、變造、隱匿、銷燬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八條 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衆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爲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覈。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覈。檢查考覈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覈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覈。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第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爲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九條 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爲對其獎勵懲處、考覈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爲的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

第一章所列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爲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農村基層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試行)

爲進一步規範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的廉潔自律行爲,樹立農村基層黨員、幹部爲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密切黨羣幹羣關係,促進農村和諧穩定,保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廉潔自律行爲規範

第一節 鄉鎮、街道(基層站所)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行爲規範

第一條 鄉鎮機關(基層站所)黨員和幹部要恪盡職守,清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三)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四)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聚斂錢財;

(五)違反規定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並領取報酬;

(六)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務對象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七)吃拿卡要,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

(八)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或公款私存、長期佔用公物、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私分給個人;

(九)違反規定購買農村宅基地或非法佔用集體土地建造私房。

第二條 鄉鎮、街道機關(基層站所)黨員和幹部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嚴禁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

(二)用公款旅遊或以考察、學習和接受革命傳統、愛國主義教育等名義變相旅遊;

(三)違反規定配備、使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或爲個人配備電腦和支付上網費用;

第三條 鄉鎮、街道機關(基層站所)黨員和幹部要誠實正派,奉公守法,嚴禁弄虛作假、違法亂紀。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虛報浮誇、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二)跑官要官、拉票“賄選”和在發展黨員、人員聘用、人事安排等方面搞不正當交易;

(三)挪用、侵佔、截留和冒領扶貧、救災救濟、新農村建設等資金和物品;

(四)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等活動。

第四條 鄉鎮、街道機關(基層站所)黨員和幹部要嚴格遵守其他黨紀、政紀相關規定。

第二節 行政村黨員和幹部廉潔自律行爲規範

第五條 行政村黨員和幹部要自覺做到辦事要公、作風要實、清正廉潔、遵紀守法,嚴禁以權謀私、優親厚友、獨斷專行、與民爭利、違法亂紀。不準有下列行爲:

(一)在宅基地分配,集體土地徵用、承包,集體資產租賃、經營,集體工程項目發包,集體物品採購等方面,爲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違反規定買賣、轉讓、佔用集體土地,或違章搭建地上建築物,妨礙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在各種選舉活動中弄虛作假、拉票“賄選”、打擊報復、侵害村民合法權利和在發展黨員等方面搞錢權交易;

(四)違反規定擅自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用村集體資產爲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款抵押、信用擔保等謀取個人利益;

(五)假借公益事業爲名,非法集資、徵用羣衆私人財產;

(六)用公款招待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借用其他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請等;

(七)在村財務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八)組織或參與公款旅遊以及變相公款旅遊和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活動;

(九)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紅白喜事,藉機收錢斂財;

(十)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挪用、侵佔和截留扶貧、救災救濟、新農村建設等資金和物品;

(十一)參與宗族宗派紛爭,煽動和組織村民集體上訪以及參與色情、賭博和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瞞報村級收入、脫離“村帳鄉管”監督;

(十三)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十四)工作作風粗暴,態度蠻橫,在村務管理中侵害村民利益。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 縣(市、區)、鄉鎮、村黨組織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基層黨員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政機關抓好本規定的落實,並負責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對模範遵守、自覺執行規定的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要予以表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黨員、幹部,情節較輕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較重並構成違紀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鄉鎮、村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和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年度考覈評議的重要內容,考覈評議結果作爲任免、聘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規定所指鄉鎮、街道機關(基層站所)黨員、幹部是指在鄉鎮、街道機關和基層站所工作的中共黨員、幹部。行政村黨員、幹部是指行政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從事村級事務管理的人員。

第十條 鄉鎮、街道機關(基層站所)聘用人員,社區、居委會黨員、幹部和農村普通黨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