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覈加減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樹立以幹成事論英雄,以解決實際問題論能力,以高質量發展項目和高水平制度創新成果論業績的用人導向。公正評價工作人員業績,促進提升社會事業方面的改革創新能力、優化營商環境動力、主動爭取上級部門政策、項目、資金的支持,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加分事項
第二條 在改革創新工作中,形成國家級、省級、示範區改革創新經驗案例的,按照層級,分別加3分、2分、1分。
第三條 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深化信用承諾制審批改革、優化審批流程、實現教育優質化發展、提升醫療、養老服務水平、促進文物保護利用、提升殘疾人服務、解決羣衆實際困難等方面,形成國家級、省級、示範區優化營商環境的案例的,按照層級,分別加3分、2分、1分。
第四條 在重點專班工作中,完成省級、示範區、局專班工作事項的,按照專班層級,分別加3分、2分、1分。
第五條 在“三爭取”工作中獲得國家級、省級、示範區支持的項目、資金、政策的,按照層級,分別加3分、2分、1分。
第六條在工作中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門及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通報表揚的,按照層級,分別加3分、2分、1分。
第七條 在日常工作中獲得局長批示或會議表揚加0.5分;由兩名及以上副局長提議表揚,並經局長同意,給予工作人員加0.5分。
第三章 減分事項
第八條在工作中未按照時間節點完成改革創新、營商環境、黨的建設、重點任務等績效考覈指標的,按照層級分別減3分、2分、1分。
第九條 在工作中未按照時間節點完成省級、示範區、局專班工作的,按照層級分別減3分、2分、1分。
第十條 在工作中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門及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批示或會議批評的,按照層級分別減3分、2分、1分。
第十一條 在日常工作中受到局長批示或會議批評的人減0.5分;由兩名及以上副局長提議批評,並經局長同意,給予責任人減0.5分。
第十二條 在工作中未按照《沈撫示範區營商訴求辦理考覈細則》,及時處理8890營商綜合服務平臺的羣衆諮詢和投訴問題的減0.5分;處理羣衆諮詢和投訴問題進行退件處理後扔被退回我局的減0.5分。
第十三條 在工作中未按時限完成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門及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局部署的督辦任務的,按照層級分別減3分、2分、1分。
第十四條 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分管領域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治理和羣體性信訪穩定事件的,給予相應責任人減0.5分;產生負面影響的減1分。重大責任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上述加減分事項由1名工作人員單獨完成的,由該工作人員得相應加減分;加減分事項由多名工作人員共同完成的,由相關的多名工作人員共享相應加減分,加減分權重由該項工作的負責人依據每位同志承擔工作量確定。
第十六條 其他加減分情形可由局績考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局績考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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