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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加強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

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加強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 》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疫情防控期間需要加強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

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多地政府爲防控疫情進一步擴散,利用大數據手段對當地來自於武漢、湖北等地的外來人員進行了詳細排摸,其中,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做好大數據信息的核查、報告工作,以完成羣防羣治。但近期多地都不同程度出現湖北返鄉人員、密切接觸人員、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名單出現在qq羣、微信羣,甚至家庭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的隱私信息泄露事件,對當前疫情防控產生較大危害。

一、個人信息泄露易對正常生活造成困擾。

個人信息被泄露後,會經常被陌生人打電話過來,有推銷保險的,有推銷裝修的,有推銷嬰兒用品的,有的推銷房地產的,垃圾短信、騷擾電話源源不斷。詐騙分子通過個人信息,複製身份證,在網上騙取銀行的信用,從銀行辦理出各種各樣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消費。

二、個人信息非法泄露,激化社會矛盾。根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能夠識別特定個人身份,無疑屬於個人信息。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刑法修正案也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上行爲已明顯違法。

三、引發相關人員強烈情緒對抗,抵制排摸工作。各地已有衆多相關人員投訴表示受到各種電話騷擾、謾罵侮辱,甚至人身威脅。造成對當地政府和疾控機構開展的後續排摸工作極爲不滿,更遑論配合管理,有造成疫情擴散甚至失控的風險。

爲此,基層建議:

一、嚴格明確個人信息收集範圍。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堅持最小範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羣,除被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爲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二、嚴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在收集、獲取居民個人信息時,嚴格按照相關合法程序執行,做好登記,以備追查。統計信息的過程涉及個人信息的採集、彙總、共享、披露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應當注意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以防出現數據泄露、丟失、濫用等情形。在彙總存儲環節,應儘可能相對集中管理和處理個人信息,採用嚴密的訪問控制、審計、加密等安全措施,在個人信息使用過程中,也需要做到專採專用,嚴格限制於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並且在疫情防控結束後按照規定予以刪除。

三、嚴格個人信息泄露違法泄漏監管。對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等經手個人信息的相關人員進行普法教育和工作紀律教育,嚴禁非法泄露個人隱私信息。嚴厲追究當前已泄露信息的行爲,追蹤泄露渠道,確定爲相關工作人員故意非法泄露的,要追究其責任,依法懲處。對於已經泄露的確診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觸者等個人信息,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也應當及時制止或阻斷,以減少不利影響,避免對合法信息採集工作造成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