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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三大因素制約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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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三大因素制約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成效

近年來,通過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持續性投入、大力度推廣和廣泛性宣傳,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影響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成效。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導致建設力度不均衡。部分工作人員對公共法律體系建設將是一項新的長期工作的認識不強,積極主動性不夠,上級領導安排一點做一點,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部分村(社區)“兩委”對公共法律體系建設暨“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不盡理解,認爲村(社區)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在插手村(社區)工作,干預了村(社區)的自我管理;部分羣衆對免費法律顧問的工作質量持保守態度,接受公共法律服務的主動性不強。

二是工作機制不健全影響整體工作成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暨“一村(居)一法律顧問”工作的考覈評價是一個綜合性很高的系統工程,需要有明確的准入制度、規範的值班機制和科學的考覈體系。考覈機制方面需要有明確的考覈主體、有針對性的考覈內容和合理的考覈標準以及恰當的考覈方式等。而目前大部分地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的聘任、選用以及考覈都比較鬆散,不成體系,由於村(社區)財政經費大部分都是是由區(鎮、街道)兩級共同承擔,鎮、村(社區)的法律顧問均是各自選任、續聘,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不利於規範全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另外,考覈的主體是區級司法局,出現了區級司法行政機關既是提供者又是考覈主體的制度漏洞,不利於將公共法律服務的制度要求落實到位。

三是服務力量單一不利於調動律師顧問工作積極性。多元的力量保障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關鍵性指標。以蘇州市爲例,每個村(居)顧問費每年至少1萬元,按照每個月值班一次,相當於800元/每次,與欠發達地區相比較已經是相對不錯的費用,但是由於服務隊伍較爲單一,缺乏相應的競爭機制,不利於調動村(社區)法律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另外,由於公共法律服務開展時間比較短,這項工作還沒完全走進老百姓的心裏,部分公共法律服務站點,服務頻次不是很高,浪費了服務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