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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村地區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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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村地區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及建議

執行難,一直以來都是長期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發展的老大難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執行難問題顯得尤爲突出。農村地區地廣人稀,人口居住相對分散,登記制度不健全,農民的現代理財觀念薄弱,加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與現有執行制度之間的矛盾,使得法院在農村地區執行中遇到人員難以查找、財產難以發現、有財產難以處置等困難,亟需有針對性地予以破解。

一、農村地區法院執行難的理性思考

1.宗族習俗影響較重。一些農村地區宗族思想較重,看重宗族利益、個人利益,誠信意識不足。雖然法制宣傳工作時常在進行,但農民的法制意識多數仍較低。有的農村被執行人,以當地傳統習俗來衡量事情的對與錯,往往認爲自己纔是最有理的,對方是以偏理來欺負人,認爲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合法,對抗情緒大,並通過信訪來給法院施加壓力。

2.農村被執行人難找。農村地區地廣人稀,房屋建築分散,人口居住不集中,加之有的地區山林、溝壑衆多,被執行人易躲藏,一時難以尋找。而且,農村是一個鄉鄰社會,彼此間熟人較多,熟人之間總會有顧慮。往往執行法官向鄉鄰打聽被執行人情況時,難以得到真正的協助。加之受市場經濟影響,分工細化給農民提供了越來越多進城勞動就業的空間,農村涉案被執行人,除年歲偏大的,大部分都會外出務工,長期不歸,蹤跡難尋,以此長期逃避執行。

3.農村執行財產難查。一是農村執行財產形態的特殊性。農村被執行人財產存屬形態特殊,其主要表現爲現金、宅基地、林權、土地、農產品收入等多種形式,常規的調查方式難以發現,必須通過實地花費大量時間調查、走訪或到基層組織瞭解等方式才能查清。二是信息化手段難適用。不可否認,在城市地區信息化手段的運用能夠大大提升執行效率,節省執行時間,但在農村地區信息化未必管用。農村地區網絡貧乏,信息登記不全,農民理財意識陳舊,通過“總對總”“點對點”平臺調查往往難以有收穫。三是調查難度相對加大。在農村執行案件辦理中,有些本來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但苦於沒有證據,而被其親屬冒認也難以奈何。

4.執行財產難變現。一是受政策限制影響。在對農村被執行人財產處置中,往往會受到許多政策性因素的限制。比如,農村房屋處置,涉及對宅基地的一併處置。依照法律規定,宅基地僅允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且一戶一宅,那麼農村房屋轉移就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間進行,且受讓方必須爲尚無宅基地的村民,這就給處置變現大大增加了難度。二是欲賣而無人問購。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如果固守傳統農業發展的經濟模式,農民的收入會很低,很多農民將目標移向了城市,仍在農村買房買地的,除了商業開發之外,屬於農民個人的比較少。三是違法建築難處置。相關部門對農村建房監管不到位,加之部分農民文化不高,對法律規定不瞭解,私建行爲較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了不少的違法建築,但苦於手續缺失,處置難度大。

5.強制措施威懾不足。現行法律規定的執行強制措施在城市地區的執行工作中效果明顯,然而在面對農村地區的被執行人時,威懾力明顯不足。比如,納入失信名單後不能乘坐G字頭動車、飛機、貸款等限制,對農村被執行人來說作用不大,因爲有的被執行人一輩子最遠就到過當地鄉鎮,也不用貸款。又如,限制高消費措施,有的被執行人幾乎沒有高消費,適用難有效果。再如,拘留或者罰款措施,有的被執行人認爲拘留就是到拘留所住幾天,罰款隨便罰,反正無錢繳。

二、推進農村地區法院執行工作的幾點建議

1.儘量從源頭減少涉農案件數量。引導羣衆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的提升。執行法院要加強與鄉鎮基層組織的聯繫,加大法制意識和誠信意識的宣傳教育力度,爭取將更多的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緩解矛盾糾紛,將更多的矛盾消融在訴訟之前,執行的壓力自然就輕了;切實充分發揮審判環節案結事了的作用。

2.根據涉農案件特殊性展開財產調查。一要明確農村財產調查標準。要根據農村財產形態的特殊性,針對性的確立起一套完整的調查標準,明確哪種情況下屬於無財產可供執行。二要釐清農村財產調查範圍。一般來說,農村被執行人的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存款、農業收入、房屋建築物、宅基地使用權、器具、飼養的家禽等。三要制定針對性的調查措施。要根據不同特性的財產,制定針對的調查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農村執行財產調查程序。

3.積極探索農村財產處置途徑。關於宅基地一併處置變現問題。筆者認爲農村房屋財產權益是現實存在的,只要在明確瑕疵披露、告知風險、區分後果承擔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評估拍賣和以物抵債。關於無證財產的處置變現問題。筆者認爲可以分情況處理,如果經查,可以明確爲違法建築的,可以及時對該建築物的所有建築材料進行變賣,如果經查,可以明確補辦合法手續的,待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後,可進行查封、評估拍賣、以物抵債。

4.採取農村特色的強制措施。一是可以施行失信的鄉土化曝光。農村被執行人的文化及法律意識雖然偏低,但面子思想較重,若在當地公共場所、鄉村公告欄等地方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曝光,效果可能更佳。二是擴展限制高消費範圍。可以單獨設定出一個分界線,將住賓館、買家電和農用器械行爲等納入限制農村高消費的範圍。三是可以利用執行黃金期。對於涉農案件來說,春節前後是執行的黃金期,執行法院要充分利用好,有助於許多積案得以執行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