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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一

證券代碼:831829證券簡稱:同方軟銀主辦券商:中投證券

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將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媒介上、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衆公佈,並送達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條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爲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範圍及要求

第四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爲定期報告。

第五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最近兩年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係;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審計意見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註。

第六條 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報告期內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

(三)股本變動情況及報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記股份數量;

(四)股東人數,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數量、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報告期末持有的可轉讓股份數量和相互間的關聯關係;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持股情況;

(六)董事會關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潤分配預案和重大事項介紹;

(七)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項目的附註。

第七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方式披露,說明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爲由不按時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第九條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及時向主辦券商送達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報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審計報告(如有);

(三)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書面確認意見及監事會的書面審覈意見;

(五)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製作的定期報告和財務數據的電子文件;

(六)主辦券商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公司財務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在向主辦券商送達定期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以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二)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決議;

(三)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四)主辦券商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發佈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並由公司董事會發布。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臨時報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後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

(二)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時;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第十三條 對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正處於籌劃階段,雖然尚未觸及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的時點,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應履行首次披露義務:

(一)該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事件已經泄漏或者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

第十四條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規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的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編制公告時若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後,應當按照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項進展或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視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決議(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決的董事會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董事會決議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決議涉及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提交經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與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的,公司應當在決議後及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將經與會監事簽字的決議向主辦券商報備。涉及本制度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應當以臨時公告的形式及時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轉讓日內將相關決議公告披露。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性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範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分類,列表披露執行情況。如果在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關聯交易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就超出金額所涉及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除日常性關聯交易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公司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二)一方作爲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四)公司與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對涉案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及時披露。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認爲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爲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後,及時披露方案具體內容,並於實施方案的股權登記日前披露方案實施公告。

第二十四條 股票轉讓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爲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於次一股份轉讓日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果次一轉讓日無法披露,公司應當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直至披露後恢復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共媒體傳播的消息(以下簡稱“傳聞”)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向主辦券商提供有助於甄別傳聞的相關資料,並決定是否發佈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第二十七條 限售股份在解除轉讓限制前,公司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關規定披露相關公告或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總股本5%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權益變動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承諾事項的,應當嚴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諾事項。公司未履行承諾的,應當及時披露原因及相關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的,公司應當主動詢問,並及時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第三十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公司實行風險警示或做出股票終止掛牌決定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一條 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

(一)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六)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七)董事會就併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九)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報告期內存在受有權機關調查、司法紀檢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中國證監會稽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爲不適當人選,或收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構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二)主辦券商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公司應當至少每月發佈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違規對外擔保或資金佔用的解決進展情況。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人員和機構:公司董事會祕書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門、公司董事和董事會、公司監事和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董事會祕書負責具體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祕書的任職及職業經歷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並披露,發生變更時亦同。上述人員離職無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並披露。

第三十四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有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以確保公司定期報告以及臨時報告的及時、準確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是各部門、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負責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祕書報告信息。

第三十五條 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與審議程序:

(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等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定期報告的編制組織工作;

(二)董事會審議和批准定期報告;

(三)監事會應當對定期報告進行審覈,並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審覈意見;

(四)董事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五)董事會祕書負責將董事會批准的定期報告提交公司股票掛牌的證券交易所和相應的證券監管機構,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指定的網站或報刊上發佈。

第三十六條 臨時報告的編制與審覈程序: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以及分公司的負責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在知曉本制度所認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應披露的信息後,應當立即向董事會祕書通報信息;

(二)董事會祕書在獲得報告或通報的信息後,應立即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相關部門或信息報告人有責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應當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書面與電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應詳實準確並能夠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臨時報告涉及日常性事務、或所涉及事項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董事會祕書負責簽發披露,其他臨時報告應立即呈報董事長和董事會,必要時可召集臨時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授權予以披露,並由董事會祕書組織相關事項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祕書應嚴格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推薦主辦券商的規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臺及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臺發佈,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於指定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三十九條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應當經主辦券商審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經主辦券商審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修改,並報公司股東大會審批,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大連同方軟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0日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爲,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衆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爲。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儘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註冊資本;

(三)註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繫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幷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或者註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佈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佈。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佈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覈和發佈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祕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繫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衆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複披露。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實行有效管理,統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規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東和社會監督,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經營、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產品信息;

2、投資信息(包括對外合作等);

3、經營信息(經營方針、經營計劃等);

4、財務會計信息(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

5、股東大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

6、董事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等);

7、監事會情況(通知、公告、決議等);

8、總裁辦公會內容(決定等);

9、股權變動情況。(配股、增資);

10、股東狀況(股東變動情況);

11、本公司涉及的訴訟情況;

12、對外擔保情況;

13、股權擔保情況(是指本公司的股東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對外質押的情況);

14、上市申請文件(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15、重要合同;

16、本公司聘請的中介機構變化情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管理顧問公司等);

17、關聯交易情況;

18、本公司分紅派息情況;

19、下屬公司經營情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是指將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向給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公開的行爲。

第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和公正的原則。信息披露的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本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條董事會祕書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負責協調和組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關信息披露制度,參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及時知曉本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八條證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門,在董事會祕書的領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項職權。

第九條董事會祕書負責披露下列信息:

1、招股說明書和配股說明書;

2、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3、臨時報告;

4、本公司對外的各種公告;

5、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6、應當由董事會祕書披露的其他信息;

應當由董事會祕書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內部其他單位不得披露

第十條證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項職權。證券管理部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董事會祕書進行信息披露工作;

2、負責本公司各單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審批;

3、負責本公司各單位信息披露的備案;

4、根據總裁的授權和決定,依照法律、法規、本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披露除由董事會祕書負責披露的其他信息

5、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單位報送的信息;

6、應當由證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1、公告;

2、新聞發佈會;

3、招聘啓事;

4、新聞報道;

5、商業廣告;

6、印刷品、宣傳品;

7、展覽;

8、接待來訪、回答諮詢、聯繫股東)。

第十二條本公司下列情形的信息披露應當經過審批:

1、公告;

2、新聞報道;

3、新聞發佈會、產品發佈會;技術鑑定會;

4、展覽;

5、商業廣告;

6、宣傳品、印刷品;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提出申請,並將申請連同與所披露的信息有關材料在需要披露之日前3日內報至證券管理部。

2、證券管理部收到申請和材料後應立即報送至董事會祕書審批。

3、董事會祕書審查後簽署意見並由證券管理部將意見反饋給申請單位。董事會祕書應當在收到證券管理部轉報的申請和材料後2日內做出意見。

4、董事會祕書對披露的材料有疑問的,申請披露單位應當做出解釋;董事會祕書要求修改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做出修改後重新上報審批。

5、審批完畢後,證券管理部將申請和有關材料備案保存。

第三章信息的彙集和整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將本辦法第一條信息所列的信息在發生的當月最後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和電子數據的'形式報送至證券管理部備案。各單位報送的信息應當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證券管理部應當由專人對各單位報送的書面信息進行簽收。

第十五條發生重大事件時,各單位應當及時、迅速將信息報送至證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下列事件:

1、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本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着影響;

2、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3、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爲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爲;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5、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6、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7、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8、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9、新頒佈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着影響;

10、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髮生變動;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12、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十六條證券管理部應設專人對彙集的信息進行保存,並且對信息進行分類整理,以便於及時對外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本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董事、監事、總裁、副總裁、董事會祕書以及本公司其他單位和員工受本辦法約束。

第十八條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付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本公司證券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