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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科技進步與管理進步工作條例

第一條    科技進步與管理進步是企業發展的兩翼,是企業生存的主要支柱。爲了加速我礦科技進步和管理進步,廣泛深入開展羣衆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不斷提高企業素質,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特制定本條例。

礦科技進步與管理進步工作條例

第二條    科技必須同管理相結合。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必然要求有現代化的管理與之相適應,才能變爲先進的生產力。因此,在積極推行科技進步的同時,要狠下功夫,推進企業管理進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條    科技進步包括各專業的科技研究、技術改造、技術攻關、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新工藝和新材料推廣、羣衆性的技術革新活動、學術和技術交流等。

第四條    管理進步主要是合理地組織生產力和維護生產關係,按照現代化管理的思想原則,對傳統的管理進行改革和提高。通過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和應用科學管理方法,使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組織、管理人才、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逐步實現現代化。

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包括科技進步、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操作技術、生活福利、文教衛生、思想工作等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活動的全部內容。在以上範圍提出的有創見、行之有效的建議,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均屬合理化建議範圍。

第二章    科技進步

第六條    科技進步工作實行礦長領導下的生產礦長負責制。生產礦長兼科技進步委員會主任。科技進步委員會成員由工會主席、礦長助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正職組成,生技科科長兼副主任。各分礦、車間分管生產技術的副職負責科技進步工作。

第七條    科技進步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編制和審覈全礦科技進步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立全礦重要科技項目;

(2)對全礦重要科技項目確定承擔單位、負責人及所需經費,並對科技規劃、計劃執行情況和重大科技項目的進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3)結合全礦科技成果進行評審、鑑定,確立獎勵級別,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優秀成果;

(4)審查科技經費收支情況;

(5)向人事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優秀科技工作者。

第八條    科技進步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季末月下旬舉行一次例會,研討本季度科技工作情況,部署下季度科技工作,由主任和副主任向礦長彙報。

第九條    每年一月前將全礦上年度科技成果進行一次審覈,確立獎勵等級。

第十條    科技進步的日常工作由生技科負責。

第十一條    我礦科技進步的具體目標是:提高地質儲量,降低損失、貧化、節能降耗,提高勞動生產利率,提高選礦回收率,保護環境,改善職工的生產、工作、學習、生活條件。

第十二條    科技進步項目分國家項目、礦內重點項目、礦內一般項目。國家項目必須按上級指令執行,礦內重點項目經科技進步委員會審定後,由生技科下達有關單位完成,礦內一般項目,原則上由各單位提出立項意見,經生技科審覈後,由各單位分頭完成。

第十三條   項目費用在一萬元及其以上者,爲礦內重點項目,所需費用由技術進步專項基金列支。項目費用超過一千元,不滿一萬元的爲一般項目,如果不能列入技措費,也不能攤入成本,亦可按重點項目費用列支渠道處理。費用不足一千元的,屬於小改小革,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各單位自行按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    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是我礦科技進步可以藉助的力量,我們按平等互利的原則,搞好技術協作、學術交流,共同推動我礦科技進步事業的發展。

第十五條    科技進步項目可以實行承包制,包任務、時間及所用經費,並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責任和利益關係。

第三章    管理進步

第十六條    管理進步工作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工會主席負責制。礦部成立管理進步委員會,工會主席兼主任,企審科長兼副主任,成員由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管理進步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企審科,企審科科長兼辦公室主任。

各分礦、直屬科室、車間的行政正職負責本單位管理進步工作。

第十七條    管理進步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編制和審覈全礦管理進步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全礦重要管理進步和管理開發項目。

(2)下達管理進步和管理開發項目計劃,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對計劃的執行情況按季進行調度、檢查。

(3)對全礦管理進步的成果和效益進行評審、鑑定,確立獎勵級別,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優秀成果。

(4)根據企業管理的需要,組織對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的學習、引進。

(5)會同教育部門制定管理知識培訓計劃,加強管理幹部的業務培訓。

(6)向本礦人事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推薦優秀管理工作者。

第十八條    管理進步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檢查管理進步計劃執行情況,安排部署工作,會議情況向礦長報告。

第十九條    每年的一月份,對全礦上年度管理進步成果、效益進行審覈,確立獎勵等級。

第二十條    管理進步的日常工作由企審科負責。

第二十一條    管理進步的目標是:提高產品、工程、工藝質量,降低成本、減少消耗,減少資金佔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經濟效益,主要包括:通過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成果,通過加強經濟覈算,在資金管理和成本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通過優化管理機構、勞動組織,加強定額、定員管理取得的成果;通過管理諮詢,實施整改方案取得的成果;通過加強質量、設備、能源等專業管理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二條    管理進步、管理開發項目分爲國家項目、礦內重點項目、礦內一般項目。國家項目是按上級計劃安排的項目;礦內重點項目是經管理進步委員會審覈,統一組織下達的項目;礦內一般項目由各單位提出立項意見,經企審科審定後,由各單位完成。

第二十三條    管理進步和管理項目開發所需費用,在立項的同時提出費用計劃,經審定包乾使用,由管理費列支。

第二十四條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管理協會搞好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推動企業管理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管理進步、管理項目開發可以實行內部承包,包任務、包時間、包費用,並以合同形式確定責任和利益關係。  

第四章    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六條    合理化建議具有廣泛的羣衆性,不能單靠行政手段,必須充分發揮職代會、工會、共青團等羣衆組織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由所在基層工會報礦工會,礦工會根據建議的性質、類別,分別轉交有關的職能部門承辦。其中,涉及部門較多或者難度較大,費用較多的轉交生技科,由生技科牽頭研究解決。

第二十八條    總礦各職能部門對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不論是否採納,都要有迴音。對於一般建議要在接收後一個月內給予答覆,對於重大建議,要在五十天內給予答覆。

第二十九條    工會、生技科對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要做好統計,其中重大建議要形成完整歸檔資料。

第五章    獎勵

第三十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及合理化建議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對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分別申請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及合理化建議獎:

1、井巷工程和基建、技改工程結果的改進和質量的提高;

2、工藝、計量、檢驗方法和標準的改進;

3、有效地利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水源、設備及自然條件的技術成果;

4、發現有效利用礦產資源方面的技術成果;

5、爲解決生產中的重大技術關鍵問題的科學研究、試驗成果;

6、設備、儀表、裝置、工具、器具的改進;

7、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的改進;

8、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方法的推廣應用,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9、安全、環保、醫療衛生方面創國內、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技術成果;

10、通過制定並落實勞動、能耗、物耗、費用、資金、設備利用等定額所取得的成果;

11、通過加強質量管理,在提高產品、工藝、工程質量方面的成果;

12、通過加強物資、能源管理,在原材料的採購、運輸、存儲、發放、回收等方面節約支出或費用;

13、通過加強經濟覈算,在資金管理、成本管理方面節約支出、費用或減少貸款利息;

14、通過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成果;

15、通過合理調整勞動組織,加強定額、定員管理,提高勞動效率;

16、各專業部門、系統採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成果;

17、其他方面有明顯效益或效果的科技進步、管理進步成果。

第三十二條    參與評獎的科技進步和管理進步項目及合理化建議必須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進步性,指研究、設計、管理、建議者所提出或實施的方案、措施相對於原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者僅提出建議、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者,屬於一般性意見,不能視爲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和合理化建議項目。

效益性,指項目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三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合理化建議獎勵,按年經濟效益(或一次性經濟效益)、技術水平、工作量及社會效果等分成四個等級:

一等    經濟效益100萬元以上,發榮譽證書,獎金2000至5000元;

二等   經濟效益10萬元以上,發榮譽證書,獎金1000至2000元;

三等   經濟效益5萬元以上,發榮譽證書,獎金500至1000元;

四等   經濟效益1萬元以上,發榮譽證書,獎金200至500元;

第三十四條    對那些難以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如管理、安全環保等,應考慮其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應用範圍、進步水平及社會效益,合理確定獎勵等級。

第三十五條    集體完成的獲獎項目,按參加人員(不包括輔助人員和施工人員)計獎。

第三十六條    對獲一、二等獎的項目,可以擇優申報上級獎勵。

第六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三十七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及合理化建議分別由礦科技進步委員會、管理進步委員會評審。

科技進步委員會和管理進步委員會向礦長負責,項目評審工作接受職工監督、檢查,保證評審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十八條    凡申請合理化建議、科技進步獎勵時,必須填寫《黑嵐溝金礦科技項目一覽表》,申請管理進步獎要填寫《管理進步效益表》,申請獎勵必須經採用單位審覈、蓋章。

第三十九條    生技科、企審科接到申報資料後必須進行復核,然後提交科技進步委員會或管理進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獎勵等級和獎金額,經礦長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獎勵的獲得者的事蹟由生技科、企審科寫成專門材料,勞動人事科會籤,裝放本人檔案,作爲今後考覈、晉升、評審專業技術職稱和評先進工作者的依據之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獲獎項目的全部資料必須立卷歸檔,並確定密級,不經批准不得轉讓和泄露。

第四十二條    科技進步、管理進步和合理化建議獎金計入生產成本。

第四十三條    獲獎項目如經查明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除撤銷其獎勵,追回已發資金及榮譽證書外,並視其情節和影響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礦科技進步委員會、管理進步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