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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勢在必行(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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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制勢在必行(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企改制勢在必行第二篇:國企改制第三篇:國企改革義利並舉勢在必行第四篇:關於當前國企改制的幾點思考第五篇:國企改制問卷調查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國企改制勢在必行

國企改制勢在必行江澤民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積極推行股份制公司制改革,規範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和方向。這也就是我們日常說的“改制”。 一、改制是國有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內在要求,最終目的是解放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體制是企業經營的外部環境和條件,經營機制是企業的內在覈心。我國現階段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特點是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公有制經濟主要是指國有經濟。國有經濟不在量多,而在其經濟控制力。隨着我國經濟佈局的調整,國有經濟總量將進一步降低,目前發達國家國有經濟在其經濟總量中一般只佔5%—10%。爲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有經濟將從其不具備優勢的一般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國有企業要麼兼併、破產、資產重組,要麼放開、搞活、轉制。新興鑄管集團所屬企業均屬一般競爭性行業,這也是國有資產將退出的領域。以公司製爲主要形式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目前最爲科學的企業經營機制,也是企業最具生命力的運行模式。以往我們企業進行的改革都沒有涉及到核心問題,勞動、人事和工資三項制度改革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企業計劃經濟時期殘留的種種弊端,大部分企業目前的經營機制還不適應市場經濟,還有相當一部分中小國有企業虧損,所以,國有企業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勢在必行。這也體現了國家八部委859號文件精神。 二、產權是經濟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國有企業改制的核心問題和切入點。 現代企業制度把“產權明晰”列在第一位。我們很多企業搞不好,根本原因就是產權不清。國有即全民所有,似乎每個人都有,其實大家都沒有。如果把國有企業比作一棵果樹,企業職工就是果農,因爲果樹是大家的,所以人人都有權去摘,樹上的躺在樹上吃, 站在下面的拼命往上爬,吊在樹上摘,果子吃完了,樹也壓斷了。爲什麼沒人去多栽幾棵?其原因很簡單,吃的反正是大家的。國有企業經營缺乏活力,生產成本高,生產效率低,經濟效益差,市場競爭力低,就是因爲產權關係沒有理順。由於資產所有者和資產經營者關係含混不清,雙方權益都得不到有效維護,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調動。十六大提出要進一步探索公有制實現形式的有效性和多樣性是完全符合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國有企業推行改制正是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徑。以往我們常說帝國主義是垂而不死的,其原因就是因爲他們經濟上講產權,他們的經濟細胞有健康的運行機制—公司制。 三、解決計劃經濟時期殘留的歷史問題是國企改制的重要任務。 國有企業歷史包袱沉重集中體現爲:一、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單一;二、企業經營機制僵化;三、企業債務沉重;四、勞動力資源過剩。這些計劃經濟體制的後遺症都要通過改制來解決。通過學習859號文件和其它企業改制經驗,對改制的認識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一、國家轉產權。國家通過企業改制解決國有資產流動與配置,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行業退出,而以貨幣、社會保障體系、國防以及各種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等形式存在,國有企業完成其歷史使命,國有資產實現形式達到多樣化;二、企業轉機制。通過改制,企業實行股份制公司制,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成爲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三、職工轉身份。以往職工生老病死,企業都要管,職工一輩子都靠在國家身上,企業也因此背上出沉重的包袱。隨着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職工走向市場,由單位人轉變爲社會人的條件已日漸成熟。 改制作爲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手段,應着力解決好企業內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剝離企業不該的負擔。如核消企業呆壞帳;二要剝離不該由企業承擔的人員。例如離退休、提前退休和內退職工都要進入社保,由社保局統一管理;三是剝離輔業,突出主業。剝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如企業自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等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且具有社會職能的部門都要剝離,以減輕企業負擔,更好地發揮其主業優勢。 改制是一項法規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定要按程序進行,並且要把握好三個原則: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落空,人員安置妥善。集團所屬企業都屬一般競爭性行業,在改制中,國有股所佔企業股權比率不應過高,因爲國有資產遲早要退出。國有股10%—30%比較合理,最高不要超過30%,國有股一股獨大,不利於企業發展。當然,改制也不能搞平均主義,應鼓勵管理層多持股,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出資人的權益,經營者的積極性纔能有效地調動起來。 四、改制的目的是建立嶄新的經營機制—公司制。 我們也不要把改制視爲神丹妙藥,認爲一改就靈。企業改制後,必須嚴格按《公司法》要求運作,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形成各施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約的運行機制。

第二篇:國企改制

國有企業破產後,在職職工能得到那些補償 關鍵詞:國有企業破產 來源:華律網整理 時間:2014年03月15日 瀏覽:6648 次一、關於國有破產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政策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有破產企業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選擇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不能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只能領取經濟補償金。

2、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規定,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無論1986年10月1日前後參加工作,出中心時只能按規定領取經濟補償金。

二、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

1、一次性安置費計發辦法。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辦

[2014]13號)規定,國有破產企業符合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條件的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破產企業所在地(市)、縣(市)上一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計發標準按企業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

未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且在1986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企業破產時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爲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本人進中心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經濟補償金。領取經濟補償金人員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發。

三、關於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國有企業破產後,凡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人員,其原企業及本人蔘加了失業保險且按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費的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每年將符合條件的“內退”和“協保”人員花名冊報勞動保障部門審覈後,報送財政部門備案一份。企業應按規定爲“內退”和“協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季度憑地稅部門出具的繳費發票和職工繳費明細表等有關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後,報財政部門覈撥補助資金。

職工 平均工資爲基數

困難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財政補助,以下崗職工進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爲標準?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乘以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標準=下崗職工進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實際工資年限×財政補助比例。

改制破產國企職工權益有保障

關鍵詞:改制 破產國企 職工權益 來源:華律網整理 時間:2014年03月15日 瀏覽:5785 次鞍山:改制破產國企職工權益有保障

2014年06月13日 來源:鞍山日報

昨日,記者從鞍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鞍山市出臺的《關於國有企業改制破產職工安置的實施辦法》,將妥善處理企業在改制時出現的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取暖費等職工關心的債務問題。

據悉,《辦法》規定,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應不短於3年,原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短於3年的應延長至3年。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改制改組爲非國有法人控股公司的,原主體企業應當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改制後企業應按規定接收原企業在崗職工(本人自願離開除外),並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不短於3年。改製爲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將經濟補償金及內欠轉爲股份,但是,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辦法》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辦法》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

針對社會保險關係、償還職工債務等問題,《辦法》規定:企業在改制前後,職工

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對原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改制時,要按規定一次性全額補繳。企業改制後,應及時爲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履行繳費義務。改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金按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統籌外項目由改制後的企業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由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發放。拖欠解除勞動關係並已轉入失業人員的債務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償還和補齊。對繼續留在改制企業職工的債務,原則上要一次性償還。企業改製爲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一次性補齊。

國有企業破產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

關鍵詞:國有企業破產 職工安置 來源:華律網整理 時間:2014年03月23日 瀏覽:6559 次隨着我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企業破產已屢見不鮮,但因部分人對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存在誤解,認爲破產企業職工可以同時領取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

經濟補償金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次性安置費是指國家爲支持國有企業減員增效而再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中實行的一項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障政策性規定,無現行的法律依據,不屬企業法定義務,是一項政策性補償措施。根據對一次性安置費與經 濟補償金的解釋來看,這是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兩種方式,國家對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主要體現對職工的經濟補償性,所以企業職工在接受國家補償時,只能擇其一種安置方式,而不能同時適用。

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國有企業職工也在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國有企業破產時,爲了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國務院於1994年公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1997年公佈《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這是兼併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政策依據。201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頒佈了《關於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審覈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14]35號)。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費比經濟補償金更具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支付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惟一條件是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及職工,而支付及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是各類所有制企業及其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注1】因此,在國有企業破產時一次性安置費比經濟補償金更符合情況也更具適用性。

第二,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爲原固定職工第一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合同制職工按在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而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標準爲不高於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顯然,一次性安置費比經濟補償金更具優越性,從而更能顯示國家對國有破產企業職工的充分照顧。

從以上對比、分析可以看出,一次性安置費除對破產企業職工具有補償性質外,更具優越性。一次性安置費僅適用於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及職工,這些人員只是社會成員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凡企業破產公告之日尚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且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可根據本人意願,採取領取經濟補償金後轉失業或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後自謀職業兩種辦法進行安置。凡已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未滿三年且尚未就業的下崗職工,繼續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三年期滿後尚未就業的,根據本人意願,採取領取經濟補償金後轉失業或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後自謀職業兩種方式。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未證明其已經就業的之前,從理論上講可視爲自謀職業人員不屬於失業人員,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金。企業在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時,負有向勞動者準確詳細說明安置方案的義務,自願選擇一次性安置的職工要訂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特別是對自謀職業而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之有關情形,要明確具體的約定清楚。

公司申請破產的條件

時間:2014-04-05 13:08 作者: 來源: 我要評論(0)

【找法網 破產條件】新《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纔可申請企業破產:

一、關於不能清償的界定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償的要件爲: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爲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爲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並非債務人主觀上不願或出於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於以貨幣支付爲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二、關於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界定

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其着眼點是資產債務的比例關係,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資產爲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計算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常都已資不抵債,但在債務人帳面資產尚超過負債時,也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結構不合理,發生對到期債務缺乏現實支付能力而無法支付的情況,這種情況也屬於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一種。但是,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如能以借貸等信用方式還債,並不必然會喪失對到期債務的償還能力。因此,資不抵債與不能清償並不相同,新破產法將其並列作爲破產原因的構成要件。形象地說,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爲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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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條件的詳細解讀

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業宣告破產的條件及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三篇:國企改革義利並舉勢在必行

國企改革義利並舉勢在必行

國企改革中需要設計更多義利兼容的激勵機制,將這些機制向世界介紹推廣出去,爭取世界的理解甚或認同,中國才能避免被髮達國家主導的國際規則所綁架,中國的國企改革才能順利進行。

繼上世紀90年代減員增效之後,國有企業改革面臨新的改革攻堅與機遇期。

在中美兩國領導人會晤之前,中國商務部的一篇新聞稿表示,正在研究加入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定(tpp)談判的可能性;日前結束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的一項重要成果是雙方同意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爲基礎,與美方進行雙邊投資協定(bit)實質性談判。

無論是tpp還是bit,以及美國與歐洲談判中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係協定等,其中都內嵌着美國對新的世界經濟遊戲規則的考慮與設計。其重要的着眼點之一,就是限制中國等新興國家國有企業的比較競爭優勢。

2014年美國次貸危機以及2014年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的爆發,讓發達市場開始全面反思自身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安全及增長機制。反思的結果之一是,認爲中國等新興市場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得到了來自政府的顯性及隱性的支持,歐美私人企業在全球市場與之競爭時,處於不公平的不利競爭地位,需要通過國際規則加以規制和矯正。

基於這樣的考慮,發達國家想在未來的國際規則中嵌入“競爭中立”的要求,推動其成爲新的通行標準,藉此削弱新興經濟體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新興市場很難完全摒棄“競爭中立”的政策框架。一則是因爲新興經濟體之間在國企問題上未必能達成共識,形成與發達市場的“抗衡力量”;再則是一些新興經濟體國內也確實有通過外壓來倒逼國企改革、提升企業效率的想法。

而從oecd的報告中,則可看到其更多地強調了“競爭中立”的一個側面,即國有企業因爲其產權屬性而獲得特別支持的一面,相對忽略了國有企業因爲其產權屬性而負有特別義務或責任的一面。

在市場發育程度不足、社會保障水平相對較低、經濟脆弱性較高的國家發展過程中,國有企業往往需要承擔建設市場基礎設施、提供社會保障的替代品以及襄助國家宏觀調控等任務。如果不對這些任務的成本進行彌補,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與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將告闕如,其危害程度遠甚於國有企業完成這些任務伴生的資源配置扭曲。

還必須看到,在市場發育程度較低、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經濟脆弱性較高的國家,國有企業發揮穩定器的作用較大,承擔的成本較多。因此,爲了避免其在正常商業行爲中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有必要對其非盈利活動進行足額的彌補,這也是爲了實現真正的競爭中立。

但現在的困難是,如何將國有企業提供公共產品的非盈利行爲與正常商業行爲區分開

來。

完全禁止對國有企業提供補貼、融資優惠及擔保便利、特許權等補償性措施,對於發展中國家及新興市場是不公平的,對發達國家也未必有利。應當允許發展中國家及新興市場按照市場發育、社會保障及經濟脆弱性的實際情況,逐步動態地調整對國有企業支持的程度與形式。

除了對國企承擔社會責任的成本提供規範的外部補償之外,挖掘社會責任自身的生產性,是內化這些成本、降低外部矯正負擔的另一條可行之路。

轉軌國家與發達市場不同,有自身的“初始條件”,再徹底和激烈的改革都不能無視這些條件。國企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承擔社會責任的“義”,與承擔經濟責任的“利”並非絕對對立的關係。一個社會中,做道義的事如果能隨之獲利,那麼義人義事就會越來越多。國企改革中需要設計更多義利兼容的激勵機制,將這些機制向世界介紹推廣出去,爭取世界的理解甚或認同,中國才能避免被髮達國家主導的國際規則所綁架,中國的國企改革才能順利進行。

第四篇:關於當前國企改制的幾點思考

關於當前國企改制的幾點思考

捷盟高級諮詢顧問 宋飛

當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正在全國範圍內如火如荼地展開,無論是從規模上,還是改革的深度上,都較以往國企改制有了更進一步的提升。特別是中央直屬企業的改制較以往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主要原因是此輪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國經貿企改 [2014]859號文件的有效期定爲2014年年底,之後有許多優惠政策可能不再實行,所以大家都在爭坐國企改制的末班車。結合最近一段時間所做的幾個項目,就國有企改制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談幾點個人看法和體會:

一、改制項目類型及改制的主要問題

目前,國企改制主要有三類情況,第一類是部分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主要是一些軍工、三線或老的國企由工廠制向公司制過渡;第二類是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主要是國資委直屬的一些大型國有骨幹企業的分輔;第三類是主輔分離改制後的二次改制,目的是實現國有資本的退出,主要集中在一些處於完全競爭領域的國有中小企業。爲了鼓勵和規範國企改制,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國家級的此類文件大約有 60多個,核心政策文件有兩個,一是國辦發[2014]96號《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主要規範企業的公司制改造;二是國經貿企改[2014]859號《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主要針對主輔分離改制。通常情況下,在國企改制方案設計中,主要包括企業概況、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新企業構建、改制安排、新企業展望及相關問題等七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有三個主要問題事關改制的成敗,要很好的把握:一是資產處置,二是人員安置,三是相關問題的處理。相關問題因爲每個企業實際情況不同會有很大差異,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資產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有着嚴格的政策規定,是方案中最核心的兩個內容。同時,改制中資產和人員問題又是緊密聯繫在一起,“人隨資產走”是一個大的原則。

二、資產處置問題

859號文件最具革命性的政策是可以用國有淨資產置換員工的國有職工身份,很多專家學者稱其具有

里程碑意義。在資產處置中,國有淨資產可用於支付改制成本的項目主要有七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七項扣減”,即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可從國有淨資產中扣除或預留的項目,分別說明和討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對於 1987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87年至1995年間無固定合同期職工和改制前合同沒有到期的國有正式職工,按國家有關政策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社部發[2014]21號文執行,即按本人改制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 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地方另有規定的也可按地方標準執行;對於改制前合同到期的職工,改制企業不再與其續簽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補助費,最高標準不超過其十二個月的實際工資。

2.退休人員移交社保機構費用。 根據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區別,但移交時所涉及的費用主要是醫療保險費用,有的地方提出要追繳部分基本養老金,此外還包括繳納一定數額的撫卹金、喪葬費和一次性的社區管理費。一般來講,退休人員移交社保機構這部分費用是可以和地方政府進行談判給予適當優惠的。

3.退休人員統籌外支出。 嚴格來講,統籌外支出這種表述方法並不是特別準確,因爲現在改制中通常所指的統籌外支出有兩種含義,一是行業內統籌,以前一些條條管理的特種行業如電力、鐵路等,除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外,行業內還進行了部分統籌,此部分費用在國企改制時一般來講是可以從國有淨資產中預留;二是(來源 本站)統籌外支出,包括政策補差和企業內部規定的各項支出,在改制過程中第二部分費用要與國資委協調看能否在淨資產中進行預留和扣減。如果統籌外支出不能在國有淨資產中計提和預留,一種處理方式是取消此部分支出,儘管這種做法比較簡單,但容易造成退休人員的不穩定;第二種處理方式是由參與改制的各方(即新公司的各股東)達成一致協議對此部分費用進行妥善處理。

4.內退人員費用。 內退人員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內退人員正式退休前的生活費和各項保險費用,按與改制前的標準一次覈定,以後不隨企業工資的變化而調整,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因素,在預留此項費用時要留有餘地;二是正式退休後統籌外支出,處理方式和標準同退休人員;三是正式退休後移交社保機構的費用,處理方式和標準同退休人員。

5.工傷、長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相關費用。 在國企改制中這幾類特殊人員的安置是尤其需要注意的,要預留足夠的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按照目前國內的標準,工傷共分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關費用,七至十級的人員基本可以在新公司安排工作,只有五六兩級工傷人員需要預留相關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長病人員和“三期”女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或預留相關費用。

6.離休人員費用。 在國企改制的相關文件中,沒有針對離休人員的安置做出具體規定,主要原因是普通退休職工和離休人員由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普通退休職工是由社會與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離休人員是由組織部門管理,國企改制並沒有正面涉及到組織部門,所以對於離休人員的費用預留和安置辦法規定的不是特別明確。在實踐中,較爲理想的解決辦法是把離休人員移交給上級產權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如果不能移交上級產權單位,也需要在改制中預留合理的費用,並制定專門辦法管理此項費用,確保專款專用。

7.剝離和移交社會職能所需費用。 由於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職能,如學校、醫院、公安、消防、社區管理等,所以在國企改制過程中要把這些機構和職能逐步移交給地方政府,在移交過程中,企業還要承擔過渡期間的部分費用,經過與當地政府協商談判,最終以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所需承擔的費用,按照協議確定的數額在國有淨資產中進行預留。如果學校和醫院有條件市場化的,也可以進行改制,使它們逐步走向市場。

三、人員安置問題

各級政府對國企改制最根本的要求只有兩個,一是保證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二是保證改制後職工隊伍的穩定。人員安置是國企改制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複雜的問題,不僅因爲人是企業運行中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在國企改制中職工安置方案是要經過職代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 75%以上表決通過的,只有職工安置方案表決通過,才能進行改制的下一步工作,這是國家對於國企改制提出的明確要求。對於國有企業改制,國家提出大的原則是要保障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的利益,但從現實情況來看,職工是這三者中最弱勢的羣體,對改制的承受力也是最弱的,是在改制過程中要重點保護的對象。所以,在考慮國企改制方案各方面利益關聯體的時候應該按照先個人、後集體、再國家的順序進行考慮。在人員安置時,

主要有五類人員需要考慮:一是企業改制前在職人員,如果需要進行身份置換,新企業在其置換身份後必須與職工簽訂不少於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本人不願意在改制後的新企業繼續工作,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後使其走向社會。二是退休人員,在向社保機構繳納相應費用後一次性進行移交,對於統籌外支出部分要妥善加以處理,要充分考慮退休職工的改革承受能力,不能簡單地取消有關費用。三是內退人員,在預留有關費用的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專門管理辦法,確保內退人員各項費用足額按時發放。四是工傷、長病和“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的安置,對於有勞動能力的特殊人員要爲其安排適當的崗位,對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要按相關規定預留費用,對其進行妥善安置。對於“三期”女工,要爲其保留適當的崗位,最好動員職工提前回單位參加改制,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五是離休人員。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上交產權單位進行管理或是預留有關費用後由改制後新公司進行管理。中央直屬企業員工安置方案由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備案,地方國有企業員工安置方案按當地勞動與社保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審批備案。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 涉及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的系統工程,工作任務繁重,而且許多具體問題是企業自身無法解決的,需要上級產權單位的大力幫助或爭取各級政府支持。同時,企業應該以改製爲契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並以此爲基礎構建新的法人治理結構,切忌爲改制而改制,如果只是做一個簡單的“翻牌”公司,就失去了改制的真正意義。諮詢公司參與國企改制,不僅要爲其制定符合國家政策的規範方案,保證改制過程的公正、公平,而且有責任、有義務幫助改制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做好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的設計和調整,以促進改制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第五篇:國企改制問卷調查

國企改制問卷調查

答卷人基本情況

所在企業名稱:

所在企業是:1、省屬國有企業;2、市屬國有企業;3、縣屬企業;4民營企業;

5、其他

你的職務是:1、企業領導人員;2、企業中層幹部;3、管理人員;4、職工 你的年齡是:1、35歲及以下;2、36歲-45歲;3、46歲-60歲;4、61歲及以上

(說明:本問卷採取無記名方式進行答題,選擇題均爲單選題,請你在認爲合適的選項上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你對當前國企改革成效的總體評價是?

1、富有成效;

2、有一定成效;

3、成效不明顯;

4、沒有成效。

二、你對當前國企改革進展的看法是?

1、很快;

2、較快;

3、較慢;

4、沒有進展。

三、你認爲改革中職工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維護?

1、得到有效維護;

2、部分權益得到維護;

3、未得到維護;

4、不知道。

四、你認爲國企改革中職代會、職工代表作用是否得到有效發揮?

1、有效發揮;

2、發揮一定作用;

3、發揮作用不大;

4、沒有發揮。

五、你認爲國企改革是否必須觸動產權層面?

1、很有必要;

2、有必要;

3、不必要;

4、無所謂。

六、你對民企、外資參與國企改革的看法是?

1、支持;

2、反對;

3、無所謂。

七、你認爲當前國企改革政策體系是否完善?

1、完善;

2、較完善;

3、不夠完善;

4、不知道。

八、你認爲當前影響和制約國企改革的主要問題是?

1、存在思想障礙;

2、企業債務、人員包袱沉重;

3、改革成本不足;

4、改革政策不配套;

5、其他。

九、你認爲當前影響和制約國企改革思想障礙的主要因素是?

1、認識不到位;

2、改革願望不強烈;

3、企業經營者有後顧之憂;

4、職工有後顧之憂;

5、其他。

十、你認爲就企業經營者層面而言,影響和制約國企改革思想障礙的主要因素是?

1、認識不到位;

2、怕擔責任;

3、擔心個人政治前途、經濟利益等方面受影響;

4、怕得罪人;

5、其他。

十一、你認爲就企業職工而言,影響和制約國企改革的思想障礙是?

1、擔心下崗失業;

2、擔心經濟補償不到位;

3、擔心收入下降;

4、擔心企業改制後,職工在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方面不到位;

5、其他。

十二、你認爲當前推進國企改革中應採取的主要措施是?

1、完善出臺相關支持政策;

2、調動企業經營者和職工改革的積極性;

3、切實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4、優化改革氛圍;

5、其他。

十三、你認爲當前破除國企改革思想障礙應採取的關鍵措施是?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輿論氛圍;

2、加強學習,提高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改革意識;

3、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強化紀律約束;

4、引導職工廣泛參與;

5、其他。

十四、在推進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以規範;

2、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3、強化企業自我約束,規範改制行爲;

4、加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5、其他。

十五、你認爲在改制過程中企業黨組織作用發揮得如何?

1、很好;

2、較好;

3、一般;

4、較差。

十六、你認爲企業黨組織作用未能有效發揮的主要原因是?

1、對加強新時期企業黨建工作存在模糊認識;

2、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不到位;

3、黨的組織機構不健全;

4、黨員教育管理存在着薄弱環節;

5、其他。

十七、你認爲各級國資委在監管工作中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職責,做到了“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1、很好;

2、較好;

3、一般;

4、較差。

十八、你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有哪些好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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