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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爲,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爲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覈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覈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爲合同審覈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纔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覈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覈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覈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覈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爲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爲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覈,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覈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__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確保企業行爲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風險約束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並結合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企業行爲的合法性,確保有關事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章法務機構和崗位

第四條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明確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機構(下稱“法務機構”)和崗位(下稱“法務崗位”)。集團公司新設立的所屬企業應在設立後兩個月內製定本企業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集團公司原有所屬企業應儘快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完成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的設置工作,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可設立以下兩種法務崗位: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統稱“企業法律顧問”)。上述法務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經過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的;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 所屬企業應將企業法律顧問的考覈、聘任工作列入企業人事管理工作的範圍。尚未設立法務機構的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法務崗位並明確其歸口管理部門,該法務崗位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直接向企業分管領導彙報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法務機構的工作職責爲:

(一)依法對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合作、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談判工作,參與和指導合同文件的草擬工作,負責對企業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審覈工作;

(三)及時收集、彙編與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草擬、落實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的規章制度;

(四)負責集團公司法律糾紛的預警工作;

(五)負責集團公司仲裁、訴訟活動的策劃、論證、實施工作;

(六)參與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七)負責集團公司內部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包括:常年法律顧問與專項事務法律顧問,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檢查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及其他員工法律業務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集團公司其他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

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條規定具體確定本企業法務機構的職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 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完善法務機構和崗位的設置工作。同時採用多種形式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的合同文件、企業行爲、訴訟仲裁行爲徵詢法學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就法務工作的統一管理。所屬企業應將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置和編制方案和法務崗位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協議:

(一)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協議、合資、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企業改制合同、章程;

(三)資產轉讓、處置、資產重組合同;

(四)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借貸合同、擔保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

(五)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徵地拆遷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作爲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各種政府機構所簽署的協議、各種責任狀,不屬於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條 所屬企業簽署的合同文件,根據合同性質、涉及標的額和簽約企業規模的不同,分爲報集團公司審覈的合同文件、報集團公司備案的合同文件。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合同文件,應在簽署前將合同草稿連同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併上報集團公司審覈,集團公司將在收齊有關資料後十個工作日作出批覆。所屬企業在接到集團公司同意的批覆意見後,方可正式簽署。按照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與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屬企業將有關合同文件與投資方案同時送審,合同文件的批覆合併在投資方案的批覆文件中。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標的額佔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產5%以上(包含本數)或500萬元以上的,簽約企業應依照上款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集團公司審覈批准後方可簽署。

第十條 所屬企業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且所涉及的標的額佔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淨資產5%以下(不含本數)的合同文件,或簽署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文件,無須事先上報集團公司審覈批准,但在簽署前應進行合法性審覈;在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後方可簽署。合同文件簽署後應連同法律意見書歸檔,集團公司將不定期檢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審覈情況。

簽約企業應將屬於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在簽署後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兩家以上所屬企業共同簽署的合同文件,屬於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的,上報集團公司審覈、備案的工作由股份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其他類型的合同文件,上報審覈、備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淨資產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簽約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內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審覈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風險分析;

(四)減少瑕疵或減低法律風險的建議和預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審覈的最終意見;

(六)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的簽名;

(七)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認爲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三

一、業務目標

確保合同管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

規範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依據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同,依法有效監督、管理,保證履約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逐步建立體系化合同管理平臺,實現資源共享,提高企業整體合約管理水平,保證合同數據庫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符合企業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業務風險

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合同效力出現瑕疵或者引發訴訟糾紛,造成企業經濟及名譽損失;

合同的訂立、簽署和履約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導致合同談判失誤、權責不清、索賠不暢等,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損害企業及中小股東利益;

合同備案、臺賬及履約報表管理系統等管理不完善,導致企業合同臺賬信息缺失或者出現重大遺漏,無法滿足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業務範圍

該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爲“股份公司”)關於合同訂立及合同履約管理的相關流程,包括合同訂立中的合同審覈,對合同訂立及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考覈和評估,合同文件備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主要有兩種情況,即以股份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管理和二級單位以本單位名義簽署的合同

的管理,股份公司各二級單位根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原則開展對以本單位名義簽署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執行合同管理業務過程中,應確保不相容職責相分離。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範合同法律行爲,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爲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範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爲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爲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_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_萬元至 _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_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 _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_萬元至_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_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爲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_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_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_萬元的;

投資_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篇五

爲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託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籤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覈查。

3、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覈。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相對方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並優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籤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執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複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代理行爲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僞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爲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覈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爲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託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爲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爲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爲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格的代理人蔘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後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爲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標的驗收記錄,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