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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類型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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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類型及做法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增長,並出現不同的案件類型,針對新類型、新情況,我院立案及審理法官認真鑽研與探討,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現就幾年來的審判實踐,對此類案件的類型及審理中的做法進行以下粗淺的分析。

一、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0年受理42件;2011年受理24件,比2010年增長

   %;2012年受理6件,比2011年增長    %。

二、 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類型

根據幾年來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統計,此類案件的類型

大致有以下幾類:

1、索要勞動報酬案件,此類案件受理  件;

2、 確認勞動關係案件,此類案件受理  件;

3、工傷保險待遇案件,此類案件受理  件;

4、 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形成的案件,此類案件受理  件;

5、 非法用工賠償案件,此類案件受理  件。

三、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一些做法

1、在審查立案階段,注意審查勞動爭議案件是否經過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屬前置程序,在此類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審查立案階段,注意審查是否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或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沒有經過仲裁程序,告知當事人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對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後起訴到我院的,審查是否屬於我院管轄。對不屬於我院管轄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勞動爭議案件屬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

3、對已經審查立案後,經過審理及對相關證據的認定,認爲主體不適格的案件,依法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王貞鳳訴   一案,本院受理後,經過審理查明被告方已在此案立案之前報破產,破產程序已進行完畢,因此,本院認爲此案的被告不適格,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