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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答辯狀(精品多篇)

異議答辯狀(精品多篇)

執行異議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xxx,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核桃園北里。電話:010—65044570,xxx

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2號。

法定代表人:史輝,主任。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實施了劃扣執行款而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於實體法無據,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行款措施合法,有利儘快完成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侯瑞昌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1)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瑞昌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後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於執行。

3、2009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民政局一方會尊重並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於實體法無據,沒能舉出二中院執行局的劃扣執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爲。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行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異議才能成立。《暫行辦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於地方政府部門發佈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範性文件,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爲是合法執行行爲。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爲了規範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爲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爲了規範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爲,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定,並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具有合法的執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擁有1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劃扣508萬元執行款後,其淨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於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於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行款,等於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於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行款額等於總資產減少額)。

由於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淨資產中緊急調劑,儘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於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行局實施劃扣執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淨資產中緊急調劑,儘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於實體法無據的提出執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行局依法劃扣行爲,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行,屬於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並請貴院支持儘快強制執行。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異議答辯狀 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XX(以下簡稱被答辯人)對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第9類申請註冊的初審公告號爲XXXX的“XXX”商標(公告複印件見附件一)所提異議理由不符合事實,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如下:

一、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情況簡介。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見附件二)創建於1992年,註冊資本1008萬,現有員工400餘人,公司總部位於XXXXXX,辦公面積8000餘平米。

公司銷售、服務網絡遍及全國,設有七大區域中心:鄭州、北京、上海、武漢、廣州、西安、成都;23個省級辦事處:長沙、南昌、南寧、石家莊、太原、杭州、寧波、濟南、合肥、天津、重慶、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廈門。.。.。.公司以強大的技術實力、穩定可靠的產品以及完善的服務爲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在行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辯人XXX公司是我國國內最早從事智能卡應用系統研發、集成的企業之一,專業從事非接觸式智能卡應用系統軟、硬件研發生產及系統集成。

目前系統產品涵蓋智能卡應用技術、軟件開發、32位/8位嵌入式產品開發、大型數據庫系統、網絡集成等衆多技術領域,產品範圍涵蓋數字化校園、校園及企事業一卡通、社區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應用系統等。

公司所有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是省高新技術企業、軟件認證企業、“省五大軟件企業”,主要產品獲得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和國家版權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全部產品通過國家3C認證、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多項產品獲得國家專利。

目前正在導入CMMI管理系統。

公司從成立之初,始終依靠技術創新、產品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堅持“提高含量,拓寬應用”的技術發展路線;不斷提高核心技術,保持國內先進水平,同時將已實現的技術儘可能多的應用到社會各個領域,促進產品規模化、標準化。

(“XXX”產品和公司所獲得的部分榮譽證書複印件見附件三)

二、“XXX”商標的使用情況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十分重視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對自己喜歡和滿意的品牌總是積極地進行商標註冊保護。

目前以公司名義申請註冊了8個商標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3個專利使用證書(有關複印件見附件四)。

2000年後,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稱變更爲“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開始使用 “XXX”商標,2005年改制結束後,爲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並在同年9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目前正在審查當中。

答辯人 “XXX”商標發展歷程:

1992年11月,由鄭州大學計算機學院組建的高科技公司XX電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飯系統開始試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學校園一卡通項目建成,是國內第一家可以真正實現脫機消費的Mifare-1卡系統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註冊於國家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2001年1月,主要產品獲得了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2002年5月,獲得河南省信息產業廳頒發的軟件企業認證證書

2003年12月,獲得河南省科學技術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2004年1月,射頻卡計費終端獲得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C認證)

2004年7月,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質量體系符合ISO9001:2000標準

2004年9月,與清華軟件學院合作建成國內第一家三層一卡通系統“河南工業大學數字化校園一卡通項目”

2004年11月,IC卡讀寫器獲得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答辯理由: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下達的異議理由書{被異議商標:XXX(初步審定號:XXXX)與被答辯人所擁有的第XXXX號註冊商標,在同一類別,註冊商品近似,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

爲此請求駁回。}

答辯人答辯理由如下

1 、答辯人已經初審公告的9類XXXXX“XXX”商標是答辯人獨創的。

其設計背景,設計創意與被答辯人毫不相干。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來就開始使用“XXX”商標,至今已經9年。

這個商標是答辯人獨創的,和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係,被答辯人提出的商標名字相同的言論答辯人不敢與之苟同。

試問,從1992年成立的公司,經過十幾年的風風雨雨,專著於產品的研發、更新,爲國家稅收做貢獻的知名企業,辛辛苦苦才創下的牌子,現在竟然有人提出異議,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辯人的這些行爲,況且從商標設計理念、創意及背景來講都不一樣,其被答辯人居心何在?

2 、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早在答辯人申請“XXX”商標之前就已經使用該商標,更沒有證據證明經過他的宣傳使用使“XXX”商標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

被答辯人稱其註冊於2005年4月,在整個異議材料中,被答辯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

答辯人既無法肯定被答辯人是否真實存在,更無法知道它的成立時間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中的第四款: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辯人聲稱從一成立便開始使用該商標,並稱一直對引證商標進行大力度的廣告宣傳和媒體推廣,各大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被答辯人試圖以此說明其引證商標已經獲得了很高的社會評價和良好的商品信譽。

但是,對於這種說法,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來證明其說法,更無法確定其公司是否真實存在。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被答辯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

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評審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答辯人一直稱其是“XXX”的合法權利人,是其最早對“XXX”商標投入了極大的宣傳並使得該商標知名度極高。

但對此,被答辯人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所述屬實。

3、答辯人商標知名度高、影響範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爲侵犯的對象。

答辯人成立以來先後獲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等證書;成爲微軟認證合作伙伴、先進企業、骨幹企業等(見附件三)。

答辯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標,在行業內享有極高的聲譽, 在社會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業價值,這樣就有投機取巧、專門鑽法律空隙的“職業註標人”,瞄準了答辯人的知名商標,進行惡意搶注,其針對性極強,就是想用極其簡單的手法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貴局派發的三份答辯通知書(見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辯人可謂“用心良苦”,緊緊盯住了答辯人,關注其一舉一動,由此可以看出其險惡用心。

被答辯人一無廠房,二無生產能力,其模仿、註冊、抄襲、註冊答辯人商標,妄圖不勞而獲,搶注答辯人花費這麼多的心血樹立起來的品牌,是一種不道德行爲,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我國誠實守信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爲,應依法予以制止,徹底肅清這些社會投機者,消除他們不勞而獲的思想,給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3、被答辯人的異議意見均不能成立。

1、答辯人早在2000年就開始使用“XXX”商標,和被答辯人的商標沒有任何關係,被答辯人所謂的“註冊商品大多相同”、“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論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辯人幾十年的成果,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不僅侵害了答辯人的權利,也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從被答辯人的異議書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異議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辯人對此事的漠視,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辯人獲得批准的時間。

2、被答辯人拿不出證據和理由來證明商標的相似之處,另答辯人經過與被答辯人接觸,瞭解到被答辯人自身並不生產“計算機周邊設備;磁性識別卡;已編碼的磁卡;讀出器(數據處理設備);智能卡(集成電路卡);考勤機;光學字符讀出器;斷路器;商品電子標籤;電站自動化裝置”等產品,況且答辯人的產品使用範圍僅僅是停車記時器、驗手紋機,與被答辯人產品根本就沒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辯人商品近似的說法純熟無稽之談,被答辯人只所以搶注此商標,完全是出於自私的行爲,想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

被答辯人本身並沒有實體,因此被答辯人的這種行爲完全是純粹的惡意搶注,是爲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爲之的,是完全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應該被制止,而不應該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下,商標資源愈加稀缺和珍貴,被答辯人用搶注的方式來獲得知名商標的擁有權,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其結果必然是飛蛾投火,自取滅亡,被答辯人的異議行爲沒有任何意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申請註冊XXXX號“XXX”商標所提出的所有異議理由是沒有事實根據的。

我國的商標法賦於經營者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辯人申請取得XXXXX號“XXX”商標專用權屬合法行爲,應給予支持,准予註冊。

敬請商標局依法裁定。

答辯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執行異議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彭xx,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住xx縣xx鎮市xx煤礦生活區xx號。

被答辯人:歐陽xx,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xx省xx人,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09)攸法預執字第xx號執行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裁定書是法院執行行爲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2009)攸法預執字第xx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的過程中,就中止執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另一份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雖然兩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號相同(抑或是文書中的筆誤,可裁定補正。),但內容不同(正如被答辯人所說的),恢復執行時是法院執行行爲的體現,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質問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將被執行人變更爲歐陽xx”、“執行標的物不是xxx有限公司的股權,是歐陽xx創辦的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權”的法律依據,答辯人認爲:

1、本案執行依據的調解書雖寫了執行標的物是歐陽xx留有的遺產之一即歐陽xx在xx市xx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所佔股金985000元之應享有的承包款,但並不等於“明確”這就是唯一的執行標的物。因爲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爲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並且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歐陽xx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的一棟房屋及xx公司的股金變成遺產(在發生繼承時遺產實際價值約有140萬元),並由劉xx、歐陽xx、歐陽xxx繼承。其中被答辯人歐陽xx繼承遺產時實際價值(份額)應爲140÷2÷3≈23.3(萬元)。在調解書中劉xx、歐陽xx、歐陽xxx均是被告,也就意味着三被告連帶(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償還答辯人的債權。

2、在本次執行異議聽證前,答辯人找到曠xx(原xx村精細化工廠,現xx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股東)、xx(原xx村精細化工廠股東)、姜xx(與被答辯人歐陽xx父親歐陽xx很熟,其老婆曾在原xx村精細化工廠任會計。)瞭解現xx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歐陽xx名下的股金來源時,三人證實歐陽xx在xx公司的股金是其父親將原xx村精細化工廠與xx公司合作並整體搬遷而產生的。換句話說,xx公司歐陽xx名下的股金就是歐陽xx的生前遺產,且該份遺產已由被答辯人歐陽xx一人全部繼承。

因此,在執行階段的執行裁定書將被答辯人歐陽xx列爲(直接變更主體)被執行人並將她在xx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萬作爲執行標的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調解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異議答辯狀 篇四

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維持爭議的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

事實和理由

一、爭議商標具有顯着特徵

1、爭議商標標識系答辯人獨立創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請人所稱,系複製、摹仿申請人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以下簡稱:申請人商標)的情形。

爭議商標由“TNE”三個拉丁字母構成,申請人商標由“THE”三個拉丁字母組成。

爭議商標“TNE”的創意(含意)爲:“T”代表螺釘的外部形狀;“N”是英文“NYLON”的打頭字母;“E”是英文“ ”的打頭字母。

申請人“THE”的含意我們不清楚,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是不同的。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的差異。

如果將爭議商標和申請人商標分別放在不同的地方,相關公衆通過觀察,兩者完全不同。

即便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亦根本不同。

無論從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兩個商標的整體,還是從其主要部分進行對比都明顯不同,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觀察不可能將兩者相混淆。

因此,答辯人認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標識既不相同,也不構成近似。

3、爭議商標使用的商品類別是0607類似羣;其商品種類是“金屬螺絲,金屬鉚釘,金屬螺母,鍵銷,金屬螺栓,墊片。

”上述商品系機械製造業、家用電器、生活用品等製造業所需的標準件。

申請人商標使用的商品類別是0601和0602類似羣,其商品種類是“鋼管,未鍛或半鍛鋼,鋼的精鑄件和機制件(毛坯)。

商品種類屬於一般加工企業的原材料,即此類商品需要供應給答辯人之類的生產企業,一般企業在購進申請人產品後還需要進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說申請人生產的產品屬於答辯人生產所需要的原材料,兩類商品(產品)的用戶或者銷售渠道完全不同。

總之,答辯人與申請人生產的商品既不是同一類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

答辯人與申請人生產製造的產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們也不可能將兩者聯繫起來。

綜上,答辯人商標標識系自己獨立設計,具有獨特的創意;在可視性方面,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答辯人與申請人兩者生產的產品(商品)的銷售渠道和客戶完全不同。

因此,答辯人認爲爭議商標具有顯着特徵和可識別性,爭議商標不可能使相關公衆(即用戶、消費者)產生混淆,使市場產生混亂,從而侵犯申請人的權益。

二、爭議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1、爭議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時間已經很長。

答辯人於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

自1995年? 答辯人開始使用爭議商標,至2000年9月20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的嚴格審查,於2001年11月14日覈准註冊。

爭議商標已實際使用十三年,覈准註冊到今天爲至已經五年有餘。

2、爭議商標在業界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答辯人自成立以來主要從事不鏽鋼緊固件的加工、製造和銷售。

生產的不鏽鋼螺母、螺栓、螺釘等通過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2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答辯人始終把產品質量管理放在各項工作的重要位置,作爲企業頭等大事來抓。

答辯人目前是中國緊固件協會會員、中國機械基礎件協會的成員,並取得許多殊榮 。

答辯人現階段企業佔地1.26萬平方米,各類設備400多臺,擁有一條龍生產流水線。

2006年實現產值8000多萬元,創利稅800多萬元。

答辯人擁有固定資產2000多萬元,員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級技術人員42人,初級技術人員96人。

企業生產設備精良、技術力量雄厚、檢測手段齊全、產品質量可靠。

可以說在經濟實力、技術實力等綜合實力在國內同行業中答辯均遙遙領先;公司生產的產品暢銷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現98%的產品遠銷日本、歐洲、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阿聯酋等國家和地區。

答辯人目前工廠已具有相當大的規模,其產品市場佔有率 %。

上述數據可以說明答辯人是一個實力雄厚,注意經營管理的優秀企業,而不是靠摹仿、複製申請人商標,打“擦邊球”的奸商。

答辯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礎性工作,提高了爭議商標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也從更深層面說明答辯人既無意搭申請人商標的“班車”,更不可能去沾申請人商標的“光”。

3、答辯人爲爭議商標投入巨資做市場宣傳

答辯人自使用爭議商標後即開始開展廣泛的市場推廣和宣傳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資金用於爭議商標的宣傳和推廣。

主要媒體有 ***** ***** ***** *****;於200 年參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業舉行的展覽會。

製作了產品宣傳手冊,製作網站等等。

大量的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工作,答辯人均始終圍繞爭議商標進行,也爲答辯人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做了一定的基礎工作,現在答辯人正在努力申報市和江蘇省着名商標。

三、申請人申請商標評審,存在明顯的惡意

答辯人認爲,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申請撤銷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存在明顯的惡意,擾亂了商標註冊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證據材料、陳述的事實均存在着明顯虛假……,其主要表現如下:

1、申請人稱:“早在1996年1月,申請人就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在第6類包括螺絲、螺母等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但因該註冊申請在商標補正程序中誤刪了必要的0607類似羣商品,而僅保留0601、0602類似羣商品。

申請人也未及時發現這一漏洞,以致長期以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在0607類似羣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

直至近期申請人在向當地工商部門申報嘉興市着名商標時,才發現了“THE”商標及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在註冊中的遺漏。

同時申請人在商標檢索中,才發現了被申請人已在0607類似羣的商品上搶先註冊了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的情況。”答辯人認爲上述說法顯然是編造的。

其理由是,第一,申請人在此沒有提供證明其何時對第1043254號商標註冊申請補正時有關材料,申請人目前提供資料、證據、材料等不能證明申請人曾對第1043254號註冊商標在申請註冊過程中進行過補正;第二,根據國家商標局的“中國商標網”(網址爲:)記載,申請人曾於2004年6月23日申請補發第1043254號《商標註冊證》,2004年12月10日領證。

2005年2月6日,申請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請補發第1043254號《商標註冊證》,2005年6月9日再次領證。

申請人就第1043254號《商標註冊證》兩次申請補證和領證,足以證明申請人稱其於2005年8月申報嘉興市着名商標時才發現上述遺漏的陳述存在虛假,是申請人自編的謊言。

爲什麼兩次申請補證都沒有發現遺漏問題,申請人對此難以自圓其說。

2、我國1993年2月2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早已沒有“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首先通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轉,然後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國家商標局審批”的規定。

而申請人在評審申請時提供了一份由申請人於1996年元月19日向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標註冊申請報告,並請求工商行政部門批准的申請報告;同時,嘉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6年元月19日批准同意給予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核轉的批示或者證明(卷P013)。

答辯人認爲,申請人提供這份證據,違背了商標法一般常識性規定,法律早已沒有了這樣的規定。

至少,答辯從認爲這是申請人杜撰的一份假證。

同時申請人提供該份證據,想要證明的內容無非想說明早在1996年申請人申請註冊“THE”商標時已將第六類“不鏽鋼標準件”商品作爲申請的內容,要求國家商標局予以覈准而已,這種做法是否有點太低劣了,申請人在此犯了一個低級錯誤。

對此,請各位評審員給予足夠的重視,

3、申請人提供了一些非申請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申請註冊的'商標,這些文件(P14-32)分別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文字表述,其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定。

第一,這些所謂的商標既不是申請人的,同時與申請人也沒有利害關係;第二,這些文件沒有翻譯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經我國駐相關國家大使館的認證或公證。

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這些文件在商標評審時不能作爲商標評審的證據使用。

基於上述的理由,可以認爲申請人申請撤銷答辯人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存在明顯着惡意,申請人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的商業準則,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國家對商標的行政管理工作,理應駁回申請人的評審請求。

四、申請人商標僅是一個普通商標,沒有知名度

1997年6月28日國家商標局覈准註冊申請人“THE”商標(第1043254號)。

答辯人認爲,當時申請人的上述商標僅是一個普通的註冊商標,並沒有任何知名度。

可以說,至今申請人的商標在業界也沒有什麼影響,更談不上是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

同時,申請人認爲其註冊商標是知名商標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至於申請人商標現在是否知名,答辯人認爲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答辯人在2000年9月20日提出第1665538號商標註冊申請時,申請人的商標在國內或者在國內業界是知名的。

答辯人認爲,如果一個在答辯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僅僅是一個普通的商標,而現在做大了,做強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這樣就很不公平。

五、撤銷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將損害答辯人合法權益

答辯人自1995年(?)開始使用爭議商標;2000年9月20日申請註冊,2010年1月14日爭議商標覈准註冊,爭議商標覈准註冊的時間已達9年之久。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法律規定此條款的目的就是要讓商標所有人和利害關係人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使商標人的權利處於一個穩定狀態。

申請人在其商標評審申請書中陳述,申請人與答辯人同處一個行業,答辯人認爲申請人理應知道答辯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TNE)商標,按申請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曉,而且是非常瞭解”。

申請人在爭議商標覈准這麼長時間後才提出商標爭議申請,相反亦證明答辯人根本沒有搶注他人商標的惡意,不然申請人早已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了。

申請人在爭議商標覈准註冊五年時間裏沒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請求。

從申請人材料可以瞭解到申請人與答辯人實爲同行,是直接的競爭對手,申請人稱其不知道答辯人於2000年10月14日已經取得第1665538號商標註冊無法令人信服。

客觀上,答辯人在不鏽鋼標準件製造業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對此,申請人早就知道答辯人擁有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

根據答辯人以上的陳述,足見答辯人在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

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第1665538號註冊商標,對於答辯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此致

答辯人: 南京市z標準件廠

異議答辯狀 篇五

依據貴局發文日期爲2010年4月15日、發文編號爲20xx異38449DS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要求,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請求駁回異議人深圳市索譜爾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答辯人佛山市索爾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被異議商標“索爾+SUOER”異議申請,並依法覈准註冊被異議商標,

理由是:

一、答辯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爲沒有損害異議人對異議人商標擁有的任何權利。

1、被異議商標是答辯人獨立創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異議人在異議理由書中所稱的“被異議商標是對異議人商標(注:異議人商標是指註冊號爲4785067權利人爲異議人法定代表人方華仕的註冊商標)的模仿,容易誤導公衆,引起消費者誤認”(見異議理由書第二頁第三點意見),理由是:

1.1、異議人商標申請日期是2005年7月18日,初審公告日期是2008年7月6日,適用範圍是第九類。

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爲2006年12月22日。

請注意,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在異議人商標初審公告日期之前,被異議商標在申請的時候異議人的商標還沒有初審公告,答辯人怎麼可能模仿複製呢!更談不上答辯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爲是一種惡意行爲了。

1.2、被異議商標和答辯人擁有的註冊號爲3265842的內容爲“索爾”的註冊商標(以下稱“索爾”文字商標)、答辯人法定代表人李波擁有的註冊號爲4503359內容爲“SOUER”的註冊商標(以下稱“SOUER”字母商標)及答辯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索爾”有緊密聯繫。

1.2.1、從申請或成立日期上,“索爾”文字商標、“SOUER”字母商標和答辯人成立時間均比異議人商標早;且“索爾”文字商標、“SOUER”字母商標和異議人商標適用範圍相同,均是第九類,具體說:“索爾”文字商標(見答辯人證據一)適用範圍是第九類,和異議人商標適用範圍相同,申請日期爲2002年8月6日,比異議人商標申請日期早了三年時間。

“SOUER”字母商標(見答辯人證據二)適用範圍是第九類,和異議人商標適用範圍相同,申請日期爲2005年2月7日,比異議人商標申請日期早了五個月時間。

答辯人(見答辯人證據三)成立於2005年6月24日,答辯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爲“索爾”,答辯人成立日期比異議人商標申請日期早了將近一個月時間。

1.2.2、被異議商標文字部分“索爾”沿用了答辯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索爾”及“索爾”文字商標中的文字“索爾”;被異議商標字母部分是“索爾”文字的漢語拼音,其形狀也沿用了“SOUER”字母商標中的形狀。

2、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商標區別在於:首先,文字不同,異議人商標文字部分是“索譜爾”,而被異議商標文字部分是“索爾”;其次,字母不同,異議人商標字母部分是“SSUOPUER”,而被異議商標字母部分是“SUOER”;第三,文字和字母在商標中位置不同,異議人商標中文字在下方,字母在文字上方,被異議商標恰恰相反;第四,商標中第一個字母形狀明顯不同,異議人商標中第一個字母“S”由規則的方形或長方形組成,而被異議商標中第一個字母“S”由不規則的三角形和圓柱形組成。

通過上述分析,答辯人認爲無論從視覺效果上,還是從商標整體、主要部分對比,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商標存在明顯不同,被異議商標具有顯著特徵,且相關公衆施加一般注意力均不會對被異議商標和異議人商標產生混淆。

另外,答辯人認爲異議人商標抄襲模仿了上述“索爾”文字商標和“SOUER”字母商標。

二、異議人商標既不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不是馳名商標。

1、依據有關規定,判斷註冊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1.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1.3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1.4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等情況。

很顯然,異議人沒有提供上述證據證明異議人商標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馳名商標。

2、異議人成立於20xx年4月30日,註冊資金僅50萬元,生產規模很小;異議人商標覈准註冊日是2008年10月7日。

這麼小的公司怎麼可能在其商標覈准註冊之日起短短的一年多的時間裏成爲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呢,更談不上是馳名商標了!

3、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的質證。

所謂的演員釋小龍代言索譜爾合同的證據真實性不能確認。

該協議甲方簽字人不是釋小龍,卻是高永偉,即使這份協議是真實的,這份協議如果沒有得到釋小龍追認,對釋小龍是沒有約束力的;

對異議人提供的宣傳畫真實性不確認,這樣的宣傳畫任何一家印刷廠都可以製作。

三、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理由書中適用的法律依據分析。

1、異議人在異議理由書第二頁第三點中聲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被異議商標不應被覈准註冊”。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是什麼主體有權申請註冊商標。

很明顯,異議人要求適用該條款要求被異議商標不應被覈准註冊法律依據錯誤。

2、異議人在異議理由書中最後一頁最後一段聲稱:“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被異議商標應被拒絕註冊。”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而異議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異議人商標是馳名商標,故異議人要求適用該條款要求被異議商標不應被覈准註冊法律依據不足。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對他人在先權利的保護和對已經使用且有一定影響商標的保護,如上所述,異議人商標和被異議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也不存在被異議商標模仿、複製異議人商標的可能,更不具有一定影響,故異議人要求適用該條款要求被異議商標不應被覈准註冊法律依據不足。

綜上所述。

異議人適用商標法第4條、第13條和第31條要求不予覈准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請求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均不足,故請求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依法覈准註冊被異議商標。

答辯人保留三個月內提供補充材料的權利。

答辯人:佛山市索爾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

執行異議答辯狀 篇六

答辯人:王俊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淶源縣城區擡頭街82號。

被答辯人:薛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裏廟前路。

被答辯人:景素君,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天鎮縣玉泉鎮平安裏廟前路。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對(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提出執行異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提出(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的兩間門面房權屬爲其所有,並以所謂“房屋置換協議”作爲阻止執行標的交付答辯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2009年3月9日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置換協議,並確定置換門面房位置爲大門東側第8間、車庫二樓下南起第1間,而且該房屋是於2009年交付,”這讓答辯人不能置信。因爲答辯人是於2008年2月26日與被執行人簽訂認購合同,並一次性支付115萬元房款,這比被答辯人簽訂的所謂“房屋置換協議”的時間早了盡一年。而且答辯人所購房屋在2008年3月份交付答辯人後,答辯人又將該房屋租賃給被執行人,致使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也比被答辯人所說的交房時間早了近一年。現如今被答辯人以非法佔有的房屋主張所有權,與法相悖。再者答辯人所購房屋的位置是經山西省天鎮縣房屋管理局確定的爲,28號樓東起第一、二間,24號樓西起第一、二間。而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位置又是如何確定的,又有什麼依據呢?事實上是,被答辯人所謂置換房屋根本無法確定,而故意非法侵佔已交付答辯人的房屋。因此被答辯人根本無權對判決所涉房屋主張所有權。第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及《執行解釋》第15條規定,即使答辯人對置換房屋主張所有權也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而不是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再者,被答辯人現得不到置換協議中的房屋,應當和答辯人一樣起訴被執行人,而不是一味阻擋、影響法院的執行程序,希望被答辯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被答辯人提出異議稱“王枰順爲世瑞房地產公司天鎮分公司的股東”問題。答辯人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王枰順不是本案當事人,更不應該將其作爲被異議人。第二、哪條法律規定,股東的子女不能與股東的公司進行交易。而且答辯人從被執行人處購房時是2008年,當時答辯人又怎麼能預料到2011年的訴訟呢?所以說被答辯人所說的虛假訴訟,純屬子虛烏有。

三、淶源縣法院(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是對答辯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不動產登記即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進行的審理,根本不屬不動產性質的專屬管轄。即使存在管轄問題,被答辯人在不是本案當事人的情況下,又有何權利在執行程序中審查,執行程序中又如何審查訴訟中的管轄呢?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異議,依法執行(2011)淶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中的交付內容,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