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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我省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遊、就醫人員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宏觀控制、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農業綜合開發和發展鄉鎮企業,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消化和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

第五條 建立健全以戶口管理爲基礎、治安管理爲重點、勞動管理爲紐帶、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機制和流動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務體系。

第六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勞動、工商、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建設、農業、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流動人口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之前,必須在當地辦理有關手續:

(一)屬於育齡人員應申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遼寧省流動 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二)跨縣(含縣級市、區,不含本城市市區,下同)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到勞動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九條 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後,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

第十條 流動人口中育齡人員在申領《暫住證》之前,應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15日內,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暫住證》,育齡人員還應持《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到暫住地勞動部門領取《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併到勞動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成建制來暫住地獨立承包建築工程或者爲工程提供勞務的,應按規定到暫住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從事醫療活動,必須經暫住地市衛生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暫住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後必須依法經營。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必須按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僱用流動人口務工,必須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僱工登記,辦理有關手續,並與被僱用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僱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的,用工單位或者僱主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並接受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條 僱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個人,有責任監督流動人口的治安、計劃生育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經濟來源的流動人口,公安部門配合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 流動人口管理費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

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後,不再繳納城市人口增容費。但暫住地常住戶口居民按規定繳納的費用,流動人口也應繳納。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費的徵收、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申報或者申領的,處50元罰款,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僞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爲人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是流動人口的,還應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僱用流動人口未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每僱用1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僱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未向衛生部門報告的,衛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僱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發現流動人口有治安、計劃生育問題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公安、計劃生育部門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不按規定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補交,並處以應交款額2至5倍的罰款;逾期不交的,責令其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的行爲,法律法規已處罰規定的,由有處罰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執行本條例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公正廉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二

一、社區和責任區民警要定期入戶訪查,把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作爲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外來流動人口辦好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二、掌握暫住人口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搞好外來流動人口循環簿登記工作。

三、堅持社區警務協作制。警務實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動人口情況,社區與之及時溝通;

四、凡是流動人口到社區務工、就業,社區幹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況和生育狀況,並向他們宣傳計劃生育相關知識;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警務站要搞好租賃房屋登記工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要配合社區搞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要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和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暫住人口的有關信息,提高外來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篇三

1、嚴格按照《**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

2、已婚育齡人口外出務工,首先在街道計生辦辦理《全國統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後的一個月內寄回流入地縣(區)或鄉(鎮)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聯繫卡》。

3、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時寄回加蓋流入地鄉級以上計劃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齡婦女環孕情服務證明。

4、流入人口採取屬地化管理。村(社區)居委會對流入到本村(社區)委會的已婚育齡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憑《全國統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街道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憑《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環孕情及婦科病普查免費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縣、(鄉鎮)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爲目的`到異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務、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婚嫁等原因離開戶籍地或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的,不作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對象。

2、重點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

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查詢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中的三種人:(1)已懷孕的;(2)無避孕措施的;(3)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發的制度

1、按照規定及時爲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爲了方便羣衆,轄區管理地域較大,流出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應當進村(社區 )入戶辦證。辦理《婚育證明》的主體仍然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辦理《婚育證明》對象。(1)辦理《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出成年(18-49週歲)育齡婦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本着自願的原則,如果本人和現居住地需要,戶籍地應當認真辦理和登記,不得拒絕。

3、《婚育證明》實行免費向羣衆發放。

《婚育證明》查驗的制度

1、查驗《婚育證明》的對象。(1)現居住地對未婚成年婦女查驗《婚育證明》後登記作爲一般管理對象;(2)查驗《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檔案》,對已婚育齡婦女《婚育證明》每季查驗一次,經常登記和變更信息,並且作爲重點管理和服務對象。

2、現居住地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爲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在辦證所在縣(市、區)範圍內有效。(1)經覈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宅區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3)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3、現居住地在爲流入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的編號。要以縣(市、區)爲單位統一編號,不能同辦理流出《婚育證明》統一編號。

4、現居住地要將辦理《婚育證明》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5、對成年男性流入人口也查驗《婚育證明》,要求在現居住地辦理《婚育證明》。